银行违规办理远期结售汇案
本案系外汇局广东省东莞市中心支局(下称“东莞中心支局”)查实的无真实需求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案件。以往的外汇衍生品违规案件,大多是单向的远期购汇或远期结汇;而本案同时涉及同一主体的远期购汇和远期结汇,且银行留存的办理业务的单证齐全,看似已充分履行了审核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紧扣银行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风险敞口,最终证明银行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201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广东省分局向东莞中心支局下发了重点可疑线索。东莞中心支局检查人员在进一步开展非现场分析时,发现DYJ公司在办理多笔结汇业务的当日,也发生金额基本一致的购汇业务,并且购汇、结汇业务均在DG一家银行办理。在调阅办理业务留存的资料后,东莞中心支局发现相关业务异常,遂决定对该银行立案调查。
2014年8月至10月,DG银行与DYJ公司签订了10笔远期售汇合约,总金额6690万美元,审核的资料为进口订购合同。同时,银行又与DYJ公司签订了相同金额的远期结汇合约。DYJ公司在办理每笔远期购汇合约交割后,均向银行提交“紧急通知函”,取消对外付款,并用所购外汇办理远期结汇合约的履约交割。银行上述每一笔远期售汇合约均有一笔金额相同的远期结汇合约相对应,即客户远期结汇履约时的外汇,来源于远期购汇。
本案难点之一是确定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是否符合“实需交易”原则。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 DYJ公司货物贸易出口金额60689万美元,进口30262万美元,异常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占其贸易项下正常收付汇金额的比例不大;而且,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时均审核了相应单证,认为企业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均有真实需求,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但“实需交易”原则的内涵是,客户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而DYJ公司以远期购汇所得外汇办理结汇,实际是以远期购汇对冲远期结汇的风险,两者互为风险敞口。因此,DG银行为DYJ公司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本案难点之二是确定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是否符合“展业三原则”。企业多次取消付汇,将所购外汇办理结汇,说明企业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存疑,银行不应发生多笔类似业务;同时,银行完全忽视了企业此类远期购结汇合约只是为了单纯冲业务量,已不具有规避汇率风险作用的情况。这表明,该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履约等环节,均未有效履行“展业三原则”。
DG银行办理无真实需求背景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二条关于“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售汇的行为。
东莞中心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的规定,对DG银行进行了处罚。考虑到该行能积极配合检查,并认真整改等情况,依法对DG银行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一是在非现场分析中找准异常点可提高准确度。外汇违规行为往往会有异常的外在表现。检查人员据此设置指标,可有效提高非现场分析的准确度。本案以企业在同一日办理大额结售汇业务为风险点,顺藤查实了DG银行的违规行为;在进一步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分析中又发现,在无进口业务,也未发生过收付汇的情况下,企业的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实需交易原则”极其可疑。
二是以风险敞口来准确判断衍生品业务是否符合“实需交易”原则。银行、企业往往会对外汇管理法规断章取义,为自身提供“政策支持”。如DG银行为DYJ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片面强调DYJ公司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规模而忽视“实需交易”原则这一前提条件。检查人员在厘清外汇衍生品交易实际对冲的风险敞口后,就可判断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是在外汇衍生品业务各环节中要全面落实“展业三原则”。本案表明,银行应将履约审核贸易背景提前到签约环节,在远期结汇签约时就充分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判断客户办理业务的目的。对于办理远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来源,银行要加强真实性审核,确保其与签约时说明的资金来源一致。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