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语构造及汉语谓词的重新界定

2017-12-08 21:56周石平��
考试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谓词谓语

周石平��

摘要:在汉语语法研究传统中,谓词的界定标准大致经历了意义、形态、语法功能标准等不同阶段。尽管到目前为止,能做谓语等句法功能已经被基本接受为界定谓词的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谓语,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样的话,不但循环定义的问题不可避免,也不利于谓词和其他词类的区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重新界定了谓语,并在此基础上,否定了谓语与谓词的直接构成关系,指出谓语只能由谓词短语构成,谓词短语则是由谓词和限定成分构成。因此,只要界定了谓语,就能界定谓词短语,只要界定了谓词短语,也就能界定谓词。

关键词:短语构造;谓词短语;谓语;谓词

一、 引言

词类的界定,大致有意义、形态和分布(或语法功能)等标准。很多人认为,与英语相比,汉语词类的界定尤为困难,原因在于汉语词类没有系统的形态特征。然而,英语也没有系统的、整个词类共有的形态特征。实际上,在词类问题上,汉语和英语的最大不同不在于形态特征的多寡,而在于汉语词类中广泛存在的兼类现象。这种现象英语中也有,但不如汉语中普遍。词类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况,英语中往往需要经历词形变化,而汉语就不需要这种变化,这就导致了汉语中兼类现象的普遍存在。

由于兼类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意义界定词类无疑更为经济,因此与英语相比,汉语词类界定传统更倾向于采用意义标准,不少人持“词义不变,词类不变”的观点(如王力 1943;吕叔湘、朱德熙 1951;朱德熙 1982:38-39)。而由于英语语法的特点,一个词处于不同的语法位置时,只能界定为不同的词类,这也许就是人们会产生汉语中的词类划分不如英语中明确的印象的原因。

我们认为,要对词类做出明确界定,必须坚持功能标准,并且只能采用单一的功能标准。汉语语法史上曾有过词类的划分应当是句子成分功能还是短语组合功能之争,不过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参看胡明杨 1996:24)。我们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并论证,只有将词类在短语构造中的功能作为标准,才能对词类做出清晰的界定。

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探索英汉语谓词的特征以及谓词与其他实词类(名词和形容词)在短语构造中的主要区别,并借此对谓词进行界定。

二、 句元、短语和词

在进行句法成分分析时,传统语法的思路是:词→短语;词/短语→句元。也就是说,词构成短语,词或短语构成句元。而有些语法学家(如章振邦1983;Quirk et al. 1985)的思路则是:词→短语→句元,也就是说,句元并非由词直接构成,而是由短语构成的。用词与句元之间的关系作为界定词类的标准,遵照的显然是第一种思路。由于词类与句元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按照这种思路,必然会得出词无定类的结论;与第一种思路相比,第二种思路由于否定了词与句元的直接构成关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词无定类的问题,但是由于并没有说明词不能构成句元的原因,遇到如下语句时就会显得无能为力:

[1]Water is important for all living things.

要说[1]中的主语water和谓语is不是词而是短语,恐怕大多数语法学家都不会同意。原因很简单,语法学家(如张道真、温志达 1998;薄冰 2000)往往把短语(phrase)定义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构成的语法单位。根据这种定义,water和is只能是单独的词,而不是短语。而章振邦(1983:16)、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62)以及戈林鲍姆(Greanbaum 1996)等都认为短语也可以由单独一个词构成。这种观点很可能参考了生成语法中的短语结构(phrasal structure)概念,但实际上是混淆了词与短语的区别。

要说明词与短语的区别,就得对短语进行重新界定。我们认为,短语不一定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构成,由一个词和語法形位构成的结构也是短语,如looked、students、greener等等。

在话语中,有些语句是不合语法的,如[2]:

[2]Girl like boy.

[2]不合语法的原因在于没有对名词和谓词进行限定。如果把它改成[3]则合乎语法。

[3](The/a/each/some/all/any) (girl/girls) (likes/like/liked/will like/might like/must like) (the/a/that/all/any) (boy/boys).

把[2]译成汉语后情况似乎有些不同,如[4]:

[4]女孩喜欢男孩。

在语境明确的情况下,这句话是合乎汉语语法的,并且“女孩”、“男孩”、“喜欢”不需要添加任何显性的语法形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孩”、“男孩”、“喜欢”就是词而不是短语,因为我们可以把[4]分析成,

[5]|(这个/那个/一个)女孩||(正在)(一般情况下)喜欢(过)||(这个/那个/一个)男孩|。

或者,

[6]|(通指)女孩||(一般情况下)喜欢||(通指)男孩|。

也就是说,汉语并不是不需要语法形位,而是在语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零形位”。可见,出于表达清楚的需要,词要出现在句元中,必须通过两种方式:其一,添加一定形式的语法形位(包括零形位)。例如,可以将[2]中的girl和boy变成girls和boys,分别进入主语和宾语位置。而[1]中的water出现在主语位置,就是添加了表示通指的零形位的结果。其二,与其他词结合之后构成句元。如[1]中的for就与其他词构成了for all living things,进入附语位置。

结合前文对短语的界定,词在经过上述两种变化以后,就构成了短语,不再是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能构成句元的至少是短语,而不是词,词不能直接构成句元。endprint

这样一来,在界定词类的时候,就不能再遵循以前的思路,即“词→短语;词/短语→句元”,或“词→短语→句元”。因为这里有个逻辑上的矛盾,即一方面认为词类划分是语法研究的起点,只有划分出词类,才能对短语结构和句子结构做出说明;另一方面,词类又要从短语结构和句子结构中划分。这就是产生循环定义的根源。相反,我们应该遵循“句元→短语→词”的思路。也就是说,应该首先确定句元,然后,根据句元确定短语类型,最后再根据词在短语中的功能确定词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传统语法中常见的循环定义问题。

三、 谓语、谓词短语和谓词

既然界定词类应该遵循“句元→短语→词”的思路,那么界定谓词就应当遵循“谓语→谓词短语→谓词”的思路,首先确定谓语,再界定谓词短语,然后根据谓词短语的结构界定谓词。

(一) 谓语

前文中提到,能充当谓语的只能是谓词短语。这一点在英语语法中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因为英语中的谓语本来就只能由谓词短语充当。而在汉语中,这个问题就似乎比较复杂,因为几乎所有语言学和语法著作都承认汉语有名词谓语句和主谓谓语句,例如:

[7]小李湖南人。

[8]小明个子很高。

[7]中的湖南人往往被视为名词谓语,[8]中的个子很高往往被视为主谓谓语。那么,这些所谓的“名词谓语”和“主谓谓语”是否真能算作谓语呢?本文提出,谓语最典型的特征是,可以受到否定和正反提问,但[7]和[8]中的“湖南人”和“个子很高”既不能被否定,也不能被正反提问,如:

[9]a. 小李湖南人。

b. *小李不湖南人。

c. *小李湖南人不湖南人?

[10]a. 小明个子很高。

b. *小明不/没个子很高。

c. *小李个子很高不个子很高?

以上例句说明,所谓名词谓语和主谓谓语,都不能算作谓语。[7]中真正的谓语应该是省略了的“是”。[8]中的谓语是“(很)高”,主语是“个子”,“小明”应该是话题而非主语。可见,无论在英语还是在汉语中,谓语都只能由谓词性成分充当,没有所谓的名词谓语句和主谓谓语句。也就是说,语句中能被否定或能被正反提问的成分才是谓语。

(二) 谓词短语和谓词

谓语得到界定以后,就可以用能否作谓语作为界定谓词短语的唯一标准。简单地说,能作谓语的就是谓词短语。

由于汉语中“时”的概念没有得到凸显,所以汉语谓词短语由情态助谓词(如能、会等)、时态标记(了、著、过等)以及多种情形下的零形式构成限定成分和作为述谓中心的实谓词构成。汉语谓词短语的基本构造是:

否定词(不、没)+情态助谓词(能、会)+语法助谓词(在)+实谓词+后置情态成分(得了、得起、起来)+时态标记(了、着、过)。例如:

[11]不能吃了。

[12]受不了了。

综合来看,在英汉语谓词短语中,能独立成词的只有情态助谓词、语法助谓词和实谓词,其中实谓词是谓词短语的中心语,情态助谓词和语法助谓词是限定成分。从界定谓词的角度来说,在谓词短语得以确定的情况下,谓词短语的中心语是实谓词,而谓词短语中能独立成词的限定语则是助谓词。

四、 结论

通过对谓词、谓词短语和谓语之间的构成关系的重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谓语由谓词短语直接构成,而谓词短语由起限定作用的助谓词、实谓词以及一些不成词的限定标记构成;第二,谓词需要在谓词短语中界定,而谓词短语的界定又以谓语的界定为前提。因此,谓词的界定应当遵循“谓语→谓词短语→谓词”的思路;第三,能被否定,并且被否定之后,整个句子就构成了否定句和正反疑问句的语句成分就是谓语,能作谓语的就是谓词短语;第四,谓词短语的中心语是实谓词,而谓词短语中能独立成词的限定语则是助谓词。

参考文献:

[1]Greanbaum, S. (1996).The Oxford English gramma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Quirk, R., Sidney Greenbaum, Geoffrey Leech and Jan Svartvik. (1985). 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Vol. 6).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薄冰.高级英语语法(修订本)[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

[4]胡明扬.词类问题考察[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22-55.

[5]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第一讲)[M].开明书店,1951,12.

[6]王力.中国现代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张道真,温志达.英语语法大全[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

[8]章振邦.新编英语语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9]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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