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 竹,陈 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与投资模式匹配研究
——基于功能定位和行为特征视角
鲍 竹,陈 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国资介入创投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投资人,兼具功能性和营利性的目标定位。不同治理结构的国资创投对投资行为和能力培养具有不同影响。本文将国资创投的投资模式分为三类:固定回报模式、LP-GP间接投资模式、直接风险投资模式。构建了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的匹配模型,并运用问卷调研的方式对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对国资创投治理结构、投资模式与目标实现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治理结构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
国资创投;功能定位;行为特征;治理结构;投资模式
政府介入风险投资市场的动因和实际的政策效果始终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发现政府支持的风险投资与私人部门风险投资在投资效果上有所差异。Cumming等学者对1991—2010年间欧洲759家有风险投资背景的公司进行计量研究后发现,独立的市场风险投资机构(IVC)在退出回报方面要胜过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GVC),而政府与市场背景的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效果要好于其中任何单一背景机构的投资绩效[1]。Luukkonen等学者认为,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机构(GVC)的绩效要弱于独立的市场风险投资(IVC),建议政府最好采用间接参股投资基金的方式可能效果更好[2]。
创业活动具有风险性,不同阶段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特征。胡颖指出,在中国现有的技术创新条件下,国有资本应出资成为投资主体,通过适量增资,弥补市场私人资本不足,避免市场失灵及经济动力不足等问题[3];闻岳春等人认为中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还存在种子期投资比率比较低等诸多问题,政府应在风险投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4]。此外,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存在布局不均衡的特点,陈工孟等人研究发现,东北、华北、西部、中南等地的风险投资发展程度远低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5]。许多学者的研究形成了政府干预创投领域的理论基础:即国资进入创投领域的动因是为了解决:①创业企业初期所获投资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②创业企业地域发展和产业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钱苹等研究认为,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机构通常并不以投资回报最大化为主要追求目标,并且发现国有风险投资机构退出项目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显著低于非国有风险投资机构[6]。而余琰等研究表明,国有风险投资在投资行为上并没有体现其政策初衷,并且在扶持创新上也没有表现出显著的价值增加作用[7]。苟燕楠等通过对169家中小板上市企业的327条风险投资记录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中国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机构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积极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投入,或者至少没有选择研发投入水平高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8]。
然而,受到风险投资市场数据的隐蔽性以及国资监管制度的复杂性等因素制约,国内关于不同治理结构国资创投的投资能力对比及实证分析等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全面开展,关于国资创投的功能性绩效与市场化目标的实现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本文试图从功能定位和行为特征分析的视角出发,针对国资创投机构的治理结构进行分类,重点对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国资创投机构治理结构与投资模式的动态匹配关系以及最终目标绩效的实现路径进行实证研究。
中国的国资创投业务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首家创业投资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方政府和开发园区等都陆续成立了国资背景的科技投资和创业投资平台。从2005年起,国家相继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随着资本市场的法规法律逐渐发展成熟,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迎来了快速发展机遇期。以深圳创新投、江苏高新投、苏州创投等为代表的一批国资创投机构抓住战略机遇,在专业化程度、市场化改革方面进行了很多实践探索,在国资创投领域树立了品牌效应。根据科技部关于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调研报告,2015年上半年,政府及国有资金背景的风险投资占中国风险投资总量的35.3%,已经成为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培育的重要载体[9]。
从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库查询,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具有国有背景的投资机构投资案例达到1567项,总投资金额16929.83百万美元,平均投资金额11.98百万美元。互联网、IT、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等是国资创投机构关注的重点行业领域,其中,互联网和IT类的投资案例数最多,总计为514起,占总投资数量的 32.81%。从投资轮次来看,国资创投总共投资了717起A轮企业,占总数量的45.76%。从投资金额看,国资创投机构参与了大量私募基金(PIPE)类股权融资,占总投资金额的42.56%。另外,国资创投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投资热度最为旺盛,这几地的投资数量和投资金额都占全国总量的65%以上。
作为国有经济的形式,国资创投机构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资介入创投领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投资人,其投资目标愿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量的增长。②引领产业升级,促进创新,推动地方经济质的跨越。有效、迅速的贯彻,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③支持政府方针,推进政府重大项目建设。④把握投资机会,实现国资保值增值。国资在完成上述三类基于政府意图功能性目标的基础上,也有获得增值收益的营利性目标。
2.1 国资创投机构的治理结构分类
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区分,目前国资创投机构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国有独资企业形式存在的国有独资治理结构。国资创投机构首先要同时受到以国资委为主的国资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同时也要面临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两条监管线同时存在会导致监管成本上升,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行为变得不灵活,限制多。由于股东相对单一,因此这类公司一般不设立股东大会,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架构并不适合业务相对复杂且专业程度很高的投资企业来提高决策效率,也不利于激励经理层的主观能动性。经理层中的总经理,甚至是一些副总经理的任免和薪酬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而是由上级公司党委决定,这也大大影响了治理结构的有效性[10]。
(2)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管理团队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这种治理机构中,国资创投机构广泛地与外部创投资本进行合作,通过自设(包括合作设立)的系列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或由国资创投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各个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作为利益协调的平台,因此董事会能够承担应该承担的职责,并能够起到决策作用。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形成了既在集团公司层面符合国资管理要求,又在下设基金上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3)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治理结构。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治理结构往往设立三层次的运作构架:①政府出资,委托国有投资企业管理相应资金;国资创投企业,联合其他社会资本一同出资,成立基金(几个LP出资);②政府主要是通过国有企业对基金的目的、投资原则等进行投资影响,不直接干预投资决策;③国有企业寻找加入(发起)合适的基金(LP伙伴),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人(GP),组建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具有专家理财、规模经营、分散风险、科学决策的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最相吻合[11],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的确比公司制更能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国目前有大量的有限合伙投资企业,它们制度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以及人才环境等外部制度环境的匹配[12]。
2.2国资创投机构治理结构对其行为表现和能力培养的影响
国资创投机构的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①价值创造行为,即主动发现投资机会,通过为被投企业提供资源和增值服务,帮助被投企业成长;②价值保护行为,即通过强化监管,防范投资风险;③战略导向行为,即克服短期盈利诱惑,致力于长期性战略目标。不同治理结构的国资创投机构在这三类行为的表现重点不尽相同。
(1)国有独资治理结构下的价值保护强化。国资委作为唯一出资人实际上对国资创投有着实际的管理权,它的目标基础自然是保值,对于国资创投内部的经营层而言,尝试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实际上并不是明智之举:亏损自然要承担上级的责罚,盈利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机制。因此在国有独资治理结构下,国资的保护是首要目的,投资不亏损是其必须坚持的底线。
(2)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下的战略导向。战略导向,意味着非投资盈利最大化导向,说明投资主要为了实现政府或企业的战略目标。其价值创造不在于投资项目获利本身,而是该项目与其他方面的协同效应。国资创投机构并完全没有话语权,而是和战略投资者平分秋色,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下的战略导向是一种综合性的,兼顾收益与政策导向的行为。这个治理结构更适合企业集团进行产业投资(战略并购等),目的不是短期的盈利,而是实现产业资源整合的战略目标。但政府的功能导向与社会投资者的收益导向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者之间的协调是混合所有制的治理结构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3)有限合伙治理结构下的价值创造优势。在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下,国资创投机构实际上要听从其他专业的合伙人的建议,并没有直接的管理基金,选择被投企业的权利。因此这一模式有助于更好地弥补国资专业性不足的劣势,比直接投资的收益率更有保障。同时政府的背书效应有利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
2.3 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模式
方蔚琼等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和梳理了国资创投机构现有投资管理模式:即封闭式自我管理型、开放式委托管理型、开放式专业化管理型[13];王晴华在比较国资创投不同投资管理模式时将现有模式分为,委托管理,基金管理和专业化管理三种模式[14];邹赐春则重点讨论了现有国资的直投模式和国有控股FOF模式,并进行比较研究[15]。综合以上这些分类方式,并结合相关文献阅读和调研分析,本文将目前国内试行的几种国资创投投资模式归纳如下。
(1)固定回报模式。当国资创投机构直接投资被投企业或选择跟投被投企业后,不像其他市场投资者那样要求参与企业股权价值的增值分享,而是要求被投企业按约定到期返还本金和一定利息的投资模式称为固定回报模式。固定回报模式主要是执行一定的政策导向目标,据此进行目标企业的筛选,约定最终的回报条件。
(2)LP-GP间接投资模式。LP-GP间接投资模式是一般引导基金的运营模式,是指国资创投企业主要将创业投资资本金以切块方式,资助社会资本建立多个子基金,委托专业创投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运作的模式。国资创投企业作为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GP)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16]。
(3)直接风险投资模式。直接风险投资模式重在“管理”,它的特点在于国资创投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受托管理的政府基金,直接筛选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国有投资公司高管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这一模式的问题在于,由于激励和利润分配机制不足或缺失,投资经理团队流失严重,很多经理人团队在积累经验后选择单飞,这对于国资创投公司的打击极为巨大[17]。
3.1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与投资模式的匹配模型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的匹配实际上是基于行为倾向,能力约束和目标定位的多重准则,这种相互协同的匹配机制简化如图1所示。
图1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的匹配模型
实际上,治理结构决定了国资创投机构的行为倾向(1),但是这种行为倾向能否真正转化为结果仍需受所具备的投资能力的约束(2)。而投资能力又受国资体制和国资创投资源的双重影响,正是这种交互的作用,才使得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之间多了一些复杂的交错因素。同时国资的目标定位也在影响着投资模式的选择(3),甚至是治理结构的选择。最终上述这些行为共同决定了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结果和目标实现。
3.2 研究样本和数据分析
为了研究国资创投投资模式与目标定位以及治理结构与目标实现的相关性,对国资创投机构的投资能力进行全面分析,本文通过问卷调研的方式对上述几个环节的匹配逻辑进行分析。本次调研共发出问卷120份,收回问卷102份,其中有效问卷为87份,有效回收率为72.5%,调查时间为2016年8至2016年9月。所填调查问卷中52.1%来自创业投资企业,30.9%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有国资参股的公司达75.3%。被访者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占比达54.3%。从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本研究问卷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治理结构与目标实现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可以从图2的调研结构直观看到:国有独资治理结构在完成国有资本价值增值的目标时表现得最为差强人意,在完成防止国有资本流失和实现产业功能的目标也不具有优势。相比来说,有限合伙治理结构和混合所有制治理结构下的国资创投机构在实现这三方面目标时的表现都好于国有独资治理结构。
(1非常差,2较差,3一般,4较好,5非常好)图2 不同治理结构的国资创投在实现三类目标时的表现
投资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相应的投资行为进行配合,因此从最终的目标完成情况也可以反推出国资创投机构相应投资行为的执行情况。具体来看,国有资本价值增值的目标需要价值创造的行为予以配合;防止国有资本流失的目标实现需要国资创投机构始终践行价值保护的投资行为;产业功能的目标达成需要战略导向行为作为支撑。
同时,通过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用相关性检验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从图3相关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到,国资创投企业治理结构和最终的目标实现方面并没有统计上显著的相关性。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国资创投的治理结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不同目标定位的发挥,相反我们推测是其他一些具体的投资能力或投资行为真正影响了国资创投的绩效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图3 国资创投企业治理结构和目标实现的相关性检验
(2)国资创投机构投资能力分析。受治理结构影响的行为倾向能否真正转化为产生绩效的成果还需要相应的投资能力作为依托,这些能力涵盖了国资创投企业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的专业能力,在这些能力中,哪些能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这些能力对于最终的目标实现究竟有多重要,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投资领域专业人士对于国资创投企业所需能力的看法,图4的结果显示,业内人士认为退出能力,评估风险收益能力以及筛选项目的能力较为重要,而组合投资能力虽也必要,但和其他能力相比并不是需要迫切具备的。
(1非常不重要,2较不重要,3一般,4较重要,5非常重要)图4 国资创投企业在实现上述目标时所需能力重要性打分
同时,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PCA)。主成分分析是一种通过正交变换将一组可能存在相关性的变量转换为一组线性不相关的变量的统计方法,主要用于变量的降维分析。在本问题中,我们用7个变量来描述国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能力,但是较多的变量实际上会干扰我们对其中关键因素的判断,如果能用较少的变量,甚至是一个变量来刻画国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能力,那么将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而主成分分析法恰能实现这种目标,这一方法可以删去原有变量中的多余变量,建立尽可能少的但基本保持原有信息的新变量,使得这些新变量是两两不相关的,其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设随机向量XT=[X1,X2,…,Xp]有协方差矩阵∑,其特征值λ1≥λ1≥…λp,考虑λp线性组合:
(1)
由(1)式得:
(2)
主成分是那些不相关的线性组合Y1,Y2,…,Yp,它们能使在(2)式中的方差尽可能大。
最终的分析结果显示国资创投企业在实现上述目标时所需的多种能力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一种主成分,其累计贡献率达55.52%,我们将其称之为综合投资能力。评价国资创投企业整体投资能力的标准表示如下:
综合投资能力=0.548×进行组合投资能力+0.726×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0.751×筛选投资项目能力+0.754×退出能力+0.782×评估风险收益的能力+0.802×监管能力+0.819×跟踪风险变化能力
(3)
从上述表达式中可以看到,7个单项能力实际上可以整合为一个综合能力,其中系数表示单项能力提升1分,对于总能力的贡献程度,例如跟踪风险变化能力提高1分,该国资创投企业的综合投资能力提升0.819分。在各项能力中,评估风险收益的能力、监管能力和跟踪风险变化能力对于综合投资能力的贡献较大,进行组合投资的能力在其中的作用稍逊一些。总体来看,只有当国资创投企业兼具上述能力,并在几个较为重要的能力上得到保证,那么其治理结构所引导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并最终呈现在投资绩效表上。
(3)国资创投机构投资模式和目标定位的匹配分析。国资创投企业目标定位与其最终选择的投资模式之间的关系在于:不同的投资模式有各自侧重的投资目标。在某种投资模式下,如果我们要放弃其内生的,由其组织结构决定的投资目标,转而要去实现与该结构不匹配的投资目标,那么投资结果很可能不理想。为了避免这种事倍功半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对不同的投资模式及其内生的投资目标有所了解。
由图5的统计结果可知,在LP-GP间接投资模式下,营利性目标和功能性目标的完成情况都较好,尤其是营利性目标上的优势更为突出。在直接风险投资模式下,功能性目标的实现好于营利性目标的完成,但总体来说二者的结果都好于在固定回报投资模式下的情况。在固定回报投资模式下,功能性目标和营利性目标的完成差距是最大的,且都弱于前两种模式下的表现。
(1很难支持该目标实现,2较难支持该目标实现,3一定程度上支持该目标实现,4较强支持该目标实现,5很强支持该目标实现)图5 不同投资模式对实现两类目标的支持程度
此外,我们还进行了相关性检验来判断投资模式和目标定位之间的关系。图6相关性检验的结果显示,国资创投企业的不同投资模式与其目标之间有着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具体来看,LP-GP间接投资模式能同时高效兼顾营利性目标和功能性目标的实现,其中营利性目标的实现更有保障。直接风险投资模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两种目标的实现,而且实现程度基本无差异。对于固定回报模式,其功能性目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支持,但是营利性目标较难实现,这与其政策性投资模式密切相关。
图6 国资创投企业投资模式与其目标定位间的相关性检验
3.3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的匹配方案
如前所述,本文将国资创投机构的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各分为三种,因此总体来看二者的匹配方式共有9种(见图7)。但是在这9种可选项中,并不是每一种组合都是有效的:
(1)对于国有独资治理结构而言,因为缺乏战略合作者或者更专业的投资机构参与,使得国资创投仍然摆脱不了国资企业管理体制僵硬化的问题,使得其自主选择被投企业的能力较弱。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直接风险投资模式,风险就会增强,因此这种组合是低效率的。
(2)对于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而言,因为是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同时国资自身并没有决定被投企业和整体投资模式的权利,因此只能选择市场化的投资模式,等待投资期结束后的分成,这种情况下,再去选择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固定回报模式是不现实的。
(3)同理,在混合所有制的治理结构下,因为有其他战略合作者加入,必须兼顾这些股东的权益,选择固定回报模式是会影响市场化战略合作者的收益的,因此也是不会得到董事会同意的,所以固定回报模式也是不可取的。
图7 国资创投治理结构和投资模式的9种匹配方式
治理结构行为倾向保证行为得以实现的能力需求有效投资模式选择国有独资价值保护根据风险政策筛选投资项目的能力跟踪评价被投资创业企业的风险变化能力监督被投资创业企业的运营的能力1.固定回报模式2.LP-GP间接投资模式有限合伙价值保护价值创造进行多个企业、多个行业组合投资的能力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的能力向被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的能力1.LP-GP间接投资模式2.直接风险投资混合所有制战略导向行业分析能力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的能力向被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1.直接风险投资模式2.LP-GP间接投资模式
就不同的投资模式来看:①对于固定回报模式,要切实做到将资金合理的给到创业者手中。经济效益不是重点,因此舍经济利益来扶持创业企业未尝不可,可以用对赌协议来保证本金回收,利息部分也可以舍弃。此外,在选择项目时要重点考察其战略意义和产业发展前景。②对于LP-GP间接投资模式,一定要限制国资的出资比例,尽量做到国资不控股,不做最大股东。因此,需要将国资在LP中的出资比例限制在30%以内,这样就不会显著影响整体投资活动的运作流程。③对于直接风险投资模式,分为两种类别:一类是战略导向的产业投资,不一定要实现短期的盈利,甚至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等方面,主要是服从于政府功能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类是盈利导向的风险投资。建议采用基金化的方式运作,市场化募集资金,然后交给专业的基金管理人(GP)进行管理。如果国资进入GP,从保证整体投资流程的灵活性角度考虑,国资在GP中的占比要小于30%。同时,为了激励团队的投资热情,核心团队占比应大于50%,整体的基金定为可以向产业投资基金靠拢。
本文通过问卷调研的实证研究发现:国资创投在做风险投资时对跟踪风险变化能力、监管能力、评估风险收益的能力和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的能力要求较高。就治理结构而言,国有独资治理结构在价值创造、价值保护、战略导向三方面的行为表现上都相对较差,混合所有制模式在价值创造方面表现最好,有限合伙治理结构在价值保护和战略导向两方面的表现都较为突出。不同治理结构的国资创投机构对其投资模式的选择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导向,根据本文研究的问卷结果,可以初步判断:LP-GP间接投资模式和直接风险投资模式下,功能性和营利性目标的完成情况都好于固定回报投资模式。LP-GP间接投资模式更侧重于营利性目标的实现,直接风险投资模式更注重政府功能性目标的完成。
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国资创投,本文建议:①健全国资创投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监管制度。要在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流程建立符合行业规律的动态监管和支持模式,对不同治理结构和价值导向的国资创投要采用差异化的考核方式;②完善国资创投的治理机制。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国资创投运行效率。建立更有弹性、更有活力的董事会制度,真正发挥相互制衡和科学决策功能。③提升国资创投的市场开发能力。探索建立覆盖天使孵化和产业并购两端并举的投资发展结构,形成“以丰补歉”的投资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实现政府功能目标和市场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④完善国资创投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投资团队的薪酬结构与投资绩效和项目收益相挂钩,调动投资团队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形式灵活多样、符合实际情况的跟投机制,使投资团队的激励和约束相统一。
[1]CUMMING DJ,GRILLI L,MURTINU S.Governmental and independent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s in Europe:A firm-level performance analysis[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7,42:439-459.
[2]LUUKKONEN T,DESCHRYVERE M,BERTONI F.The value added by government venture capital funds compared with independent venture capital funds[J].Technovation,2013,33(4-5):154-162.
[3]胡颖,邹昌波.政府角色在风险投资中的转变[J].特区经济,2006(6):183-184.
[4]闻岳春,程同朦.政府引导基金和海外风险资本在支持技术创新方面的应用研究[J].浙江金融,2008(11):8-9.
[5]陈工孟,蔡新颖.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区域差异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9(05):4-8.
[6]钱苹,张帏.我国创业投资的回报率及其影响因素[J].经济研究,2007(5):78-90.
[7]余琰,罗炜,李怡宗,朱琪.国有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成效[J].经济研究,2014(2):32-46.
[8]苟燕楠,董静.风险投资背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J].科研管理,2014,35(2):35-42.
[9]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R].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2016.
[10]尤建峰.上海浦东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以浦东国资委下属六大集团为案例的研究[D].复旦大学,2008.
[11]王剑华,马军伟.风险投资企业治理结构比较及效率研究[J].科技和产业,2007,7(4):36-39.
[12]奚新言.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及其治理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8.
[13]方蔚琼,张明睿.国有创投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7(12):41-43.
[14]王晴华.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运行机制创新研究[D].复旦大学,2013.
[15]邹赐春.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国有创投公司运营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4.
[16]朱志强.国有创投机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3.
[17]徐红朕.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体制研究——以招商科技为例[D].西南交通大学,2011.
(责任编辑 刘传忠)
MatchingResearchontheGovernanceStructureandInvestmentPatternofState-ownedVentureCapital:FromthePerspectiveofFunctionOrientationandBehaviorCharacteristics
Bao Zhu,Chen Q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Management,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The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 differs from the general social investors both in functional and profitable aims in the field of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Different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 has different effects on investment behavior and capacity building.Based on the theory and literature analysis,this paper divides the investment mode of the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 into three categories:fixed return model,LP-GP indirect investment model and direct venture capital model.This paper constructs a matching model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mode of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Using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it conduc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investment capacity of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 and makes 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investment mod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aim of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On this basi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investment mode selection of the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s in terms of different governance structure.
State-owned venture capital;Function orientation;Behavior characteristics;Governance structure;Investment model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基金决策咨询课题“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及绩效评价研究”(2015—08)。
2017-01-10
鲍竹(1981-),男,安徽寿县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发展与管理。
F830.59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