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市场供给侧改革之不破不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重构汽车经销模式(二)

2017-12-06 05:30甘肃金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白彩盛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售后配件经销商

甘肃金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白彩盛

2 新《办法》的积极意义

新《办法》从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汽车销售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销售市场良好秩序,激发汽车市场消费活力提供了支撑依据。其对汽车后市场产生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让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2)改变汽车销售模式。新《办法》将让汽车销售实现“三多模式”,所谓“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的汽车,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3)消费者将享受多样化购车选择和售后服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4)释放三四线城市汽车消费潜力。销售多元化发展,也会推动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5)新《办法》对新能源汽车是一个利好。新能源汽车是一个新的产品,面临的阻碍因素是多方面的。新《办法》打破了原有汽车流通行业格局,对整车厂商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新《办法》出台后,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销售也将从单一种渠道变成多种渠道,因此,新《办法》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一个利好。

3 新《办法》和旧《办法》相比的变化

政策和技术促使整个社会节奏加快,专业化分工和合作是所有领域的大趋势。汽车销售和汽车售后服务分离,将促使汽车服务领域的分工更细,有利于提升汽车销售和汽车售后服务的整体效率。新《办法》出台的基本意图,一是破除单一的汽车销售品牌授权模式,二是形成“三多模式”的新局面。

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为此,新《办法》中给出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销售倡导共享、节约、社会化服务。新《办法》着重提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2)破除经销渠道垄断行为,二级经销商逐渐合法化。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具备经营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汽车维护、保养可与汽车销售相分离,鼓励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破除供应商在零配件上的垄断。

(3)全方位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比新《办法》和旧《办法》,新《办法》具有以下7大变化。

3.1 法规名称的变化

从旧《办法》到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的“品牌”二字,从此也打破我国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用“汽车销售”取代“汽车品牌销售”,减少2字却在内涵上更加丰富,之前销售跟着品牌走,现在销售跟着汽车走,这样在汽车流通上可以体现汽车销售与服务模式多元化、竞争化和公平化的意义,不为以往被品牌及供应商“一元化”所羁绊。

3.2 适用范围的变化

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从事品牌销售活动”,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则是“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较之前只针对于整车买卖活动而言,其适用范围更广,扩展到了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

3.3 授权管理办法制度的变化

旧《办法》规定汽车流通为“品牌授权模式”,即供应商授权经营模式,支撑的是4S体系,其好处是一体性比较强,供应商对经销商的业务支持、培训、备件供货、物流、服务水平等都会有严密体系支撑,弊端是供应商处于强势地位,经销商弱势,经常被压货、亏损,地位不对等。而新《办法》则取消了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汽车经营的门槛降低,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增加非授权经销商这类新的主体,实质上打破了品牌授权为核心的4S模式,这将极大地促进汽车销售主体的模式创新,为多种模式并行的汽车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证,提升经销商地位,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更加有生命力,汽车流通和汽车后市场多元化竞争的时代某种程度上才真正开始,而这种竞争可以让消费者受益,更透明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品牌授权模式下可靠的产品和配件质量、规范的管理和流程等优势能否延续,是经销商能够赢得消费者的关键。但是,供应商对整体经销商的货源管理、价格体系、备件体系、跨区域供货管理、服务品质的控制力度将削弱,价格机制、跨区域销售、大卖场模式等情况都值得关注。非授权经销商的运营水平、服务质量、客户沟通等有待观察,过去受供应商统一体系的严格管理,现在要靠自身建设,能否让用户享受到和4S体系同样的甚至更优质的放心服务,亦是巨大挑战。未来,在授权经销商和非授权经销商之间,用户会如何选择,有待观察。

3.4 授权期限的变化

旧《办法》授权期限为1年1次,新《办法》规定品牌授权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5年。授权期限的拉长,保护了经销商的投资利益,对经销商而言是利好的。

3.5 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变化

旧《办法》规定由汽车供应商安排销售和售后服务,而根据新《办法》,供应商、经销商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销售和售后的分离意在打破垄断,同时,也有益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6 限制供应商干涉经销商

旧《办法》中对供应商的限定有2点,一是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二是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而新《办法》对供应商的限定则更多更全面,具体表现为:供应商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等商品;供应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由此可见,新《办法》的多个“不得”,将给经销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供应商等没有义务向非授权的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同时也无权对非授权的经销商规定任何约束性义务。

3.7 鼓励共享、节约型汽车销售

旧《办法》并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而新《办法》则指出,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建设,这符合未来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强国的必由之路。这部分是新《办法》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注三四线城市汽车市场发展的现状,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新能源车与传统燃油车的产品维修保养模式有较大变化,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也符合未来新能源车销售的特征。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其售后利润将减少,倒逼销售模式的转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经济化趋势,新能源车更多体现快速消费品的特征,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单价降低,适合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但随着汽车电子的复杂化趋势,城市中心售后维修服务的功能仍会强化,而便利型社会化维修需求也会增长。因此,新《办法》在实施中还需未雨绸缪,考虑新需求的变化趋势。

4 新《办法》对汽车售后市场的影响分析

从2005年到2017年,我国汽车市场最大的变化,是从井喷式增长到微增长,如今已经由卖方市场彻底转变为买方市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新《办法》强调要“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新《办法》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汽车销售市场更加开放,将会使经销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未来的汽车市场是买方市场,对流通领域的要求将是更迅速地反应、更快速地接触用户。从这一点来看,新《办法》提出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服务网络,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多元化经营、提倡共享和节约型新业态,充分体现了绿色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无疑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新《办法》倡导的“销售和售后分离”将推动汽车售后市场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

4.1 打破现有垄断,第三方销售渠道将由市场选择

其实目前国内汽车销售领域广泛采用的授权销售模式本身并没有问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新《办法》也并未否定,或者说在未来很长时期内,现有4S模式也不可能被颠覆、被替代。但这不代表现有单一的渠道模式就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近年来以奥迪“再合资”事件为代表的厂商冲突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新《办法》给予了非授权销售模式合法地位,就是因为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阻碍了竞争,客观上强化了厂商的强势地位。以品牌界定授权,实际上强化了4S店的一家独大,阻碍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电商等更为高效、低成本销售模式的发展。所以这一条对经销商影响比较大,增加了经销商的经营自主和灵活度,类似目前的平行进口车一样,未来除了4S店的销售渠道之外,也会涌现出很多第三方销售渠道,而这些销售渠道完全由市场自行选择。

4.2 将涌现更多的多品牌“xS”店

传统的汽车4S店包括整车销售(Sale)、售后服务(Service)、零配件(Spare part)和信息反馈(Survey)的功能。汽车4S店就是汽车厂家为了满足客户在服务方面的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业务模式,其核心含义是“汽车终身服务解决方案”。在品牌授权时代,整车厂商处于品牌垄断地位,4S店一般采取一个品牌在一个地区分布一个或相对等距离的几个店,按照生产厂家的统一店内外设计要求建造,投资巨大,动辄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豪华气派。在汽车由卖方市场彻底转变为买方市场后,4S店背负的压力越来越大。新《办法》降低了汽车服务公司的门槛,原本被高昂4S店加盟费和投入巨大的售后维修部门拦在准入门槛之外的小公司或个人将重新进入汽车服务行业,1S(汽车销售或售后服务)店、2S(整车销售+售后服务,或整车销售+信息反馈,或售后服务+零配件)店、3S(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店等“xS”店业态将逐步出现在三四线城市或县级市场。加上新《办法》取消了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形式将并存,因此汽车后市场今后将会出现单品牌或多品牌汽车1S店、单品牌或多品牌汽车2S店、单品牌或多品牌汽车3S店、单品牌或多品牌汽车4S店。原来的汽车4S店也将借新《办法》的东风,在原有单一品牌4S店的基础上拓展多品牌经营,成为多品牌4S店,或向周边和三四线城市和县级市场布局相对应的1S店、2S店或3S店,形成品牌化连锁经营,注重高效流转。

4.3 4S集团将加快配件外采和外销进程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10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规定:“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按照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推动建立高品质维修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鼓励汽车维修配件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流通模式,加深与维修业融合发展。要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要制定实施汽车维修配件分类及编码规则、汽车维修配件流通规范等技术标准。鼓励建立可追溯配件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的汽车维修配件认证机构,强化配件质量和信誉保证。鼓励发展汽车维修配件公益性群体品牌。”这里提出的“同质配件”,即“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该配件必须在质量上可以与原厂配件标准相匹配,必须在材质、结构、制造与功能标准等方面与原厂件质量相当或更高,同时应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质配件”出现的意义符合国家政策,是企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途径,也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促进配件生产企业产品的流通。但“同质配件”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在4S店层面的落地却困难重重,其中的主要原因便是挑战了整车厂商对于汽车维修配件的垄断地位。而新《办法》提出了“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等商品”,这也给了4S店使用和外采同质配件更多的话语权。此外,新《办法》规定的“供应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与186号文规定的“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原则是一致的,这将有利于4S集团向独立售后市场外销库存的原厂配件。

4.4 4S集团将建设多品牌共用的综合维修中心

过去,4S集团旗下拥有多个品牌的4S店,每个4S店都按照整车厂商要求,建立拥有该品牌汽车业的售后服务,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从4S集团角度来看,在当前房租成本和人工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新《办法》实施后,4S集团将会整合多品牌汽车共用的售后服务资源,将多个品牌汽车的售后服务业务进行整合,建立多品牌共用的汽车综合维修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化维修体系的低成本和低价格优势,加上4S集团原来的多品牌代理优势,从而实现资源的组合优势。相对于单品牌汽车经销商备件品牌比较单一而言, 4S集团本身代理多品牌,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具有多品牌的组合维修资源,原厂配件来源也不会受到挑战,整车厂商也会积极推动第二品牌备件(适用于更多品牌和车型),应对汽车售后市场的新变局。这样以来,4S集团建立的多品牌共用综合维修中心不但可以为4S集团旗下的所有汽车品牌开展售后服务,全国或区域内的4S集团只要适当提高品牌展示和对外宣传意识,通过高品质服务便能得到消费者认可,利用技术优势、配件优势、设备优势、人才优势、品牌优势,吸引更多不同品牌汽车的新车用户将其汽车的售后服务转向4S集团的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抢夺其他经销商的正常维修资源,从而将4S集团的利益最大化,但这无疑会导致区域竞争相对激化,这对消费者是相对有利的。但是,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的出现也将导致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售后利润争夺,出现低价抢单的新矛盾,对小经销商的售后利润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再加上新车的价格挤压,小经销商的新车销售和售后维修均将出现利润损失,最终导致小经销商退出,大集团进一步垄断区域市场,当市场出现垄断时,消费者的利益将有可能受到垄断的盘剥。目前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与单品牌4S店可能出现“抢单”的情形主要集中在2类人群,一是还未过质保期但对价格尤为敏感的客户,二是不愿在维修等待上耗费太多时间的人群。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大部分零部件社会采购,部分使用原厂核心零部件,加之投资小、成本低,价格优势较单品牌4S店强很多,必然会获取大量未出保的客户,尤其是这些维修中心遍布于市区,会形成拦截效应,对时间宝贵的消费者更具诱惑。

另外,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相对于社会独立维修企业(独立售后)而言,具有配件和技术优势,很多社会经销商无法维修的业务可以在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维修,加上地区大经销商集团的社会地位和品牌信誉代表4S店的维修质量、厂家信誉、良好维修休息环境等,这都为多品牌共用汽车综合维修中心加分,吸引中高端客户留在经销商集团的多品牌4S体系中,从而导致社会独立维修机构的生存压力更大。

4.5 “销售和售后分离”将加速专业细分售后连锁进程,带来更多合作机会

“销售和售后分离”后,市场会诞生更多类似“汽车卖场”或汽车电商等新渠道,其仅保留新车销售业务,以高效的资金流转见长,并且将售后服务剥离或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服务商,这将给第三方独立售后服务企业提供更多机会,加速专业细分领域的连锁进程,譬如,专门为4S集团提供快速钣喷外包服务连锁机构等。另外,从商业地产投资的角度来看,“销售和售后分离”将会促生汽车消费领域的“奥特莱斯综合体”诞生——打造集新车销售、二手车、售后维修到汽车文化的一站式汽车产业服务生态体系,这样的汽车服务生态体系,更需要引进各个领域的知名品牌和专业服务商进驻,快速实现消费者聚集效果,这有点类似于地产界的“万达地产”模式。笔者认为,政策和技术促使整个社会节奏加快,专业化分工和合作是所有领域的大趋势,“销售和售后分离”将促使汽车服务领域的分工更细,有利于提升销售和售后的整体效率。

4.6 促使车主消费行为改变,整车厂商体系的新车售后流失加速

新《办法》的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将来消费者购车不再局限于4S专卖渠道,在汽车卖场和汽车电商等新渠道影响下,信息透明的车主对后续的新车保险、售后服务会有更清楚的认知,这将会加速整车厂商体系的新车售后流失,这将会是新《办法》最长久和深远的影响。其实,整车厂商早已未雨绸缪,开始对售后价值链作出布局调整,例如,上汽通用的车工坊、神龙汽车的阳光工匠、东风日产的OKcare、福特的Quicklane、广本的喜悦快修等。

5 新《办法》对独立汽车售后服务的机会和挑战

《办法》非法规,主要是指导意义,当下的话语权仍然在上游整车厂商。政府行政审批部分淡化,但企业竞争最终还是由市场主导,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最终以何种渠道、业态出现,是市场和企业竞争与博弈的结果。新《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新《办法》的实施对汽车维修行业将产生什么影响?汽车维修企业如何抓住机遇?新《办法》的普及推广会遇到哪些困难呢?

5.1 新《办法》对汽车销售渠道的影响

新《办法》取消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降低汽车经营的门槛,汽车经营也许会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信息工作委员会策划发布调研问卷的调研结果显示,54.37%的受访者认为新《办法》实施后,外来者将会尝试布局汽车销售,汽车销售将会“多渠道”并存发展,4S店、电商平台、汽车卖场、汽车超市等非授权模式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并让消费者有更加多样化的选择;17.50%的受访者认为,4S店仍然会是汽车销售市场的主流,而类似于汽车卖场、汽车超市等具有线下实体的公司也将能获得一定的发展;有28.13%的受访者认为,即便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实施、汽车销售渠道的开放,电商平台这种线上渠道,其主要价值还是“客户导流”,如果不配以实体店线下交易,仍然很难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总体来说,新《办法》的实施将促进汽车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发展,而无论渠道如何多元化发展,必须要以线下实体店为基础,纯线上的电商平台发展依然不被看好。

5.2 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等。这样,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将会迎来以下3大机遇和2大挑战。

5.2.1 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的机遇

新《办法》实施后,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将会迎来以下3大机遇。

(1)伺机杀入整车厂商原有的特约服务渠道。新《办法》实施前,整车厂商的特约服务渠道对外是封闭的,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办法》实施后,汽车、配件等经营权的放开,为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开了一扇窗,使其获得整车厂商原特约服务渠道的部分特权成为一种可能。虽然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认为独立售后服务机构想要纳入供应商(整车厂商)的特约服务体系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4S店的售后服务体系仍然是整车厂商首选,但有20%的受访者却持乐观态度,认为这一局面将很快到来。

(2)车主消费习惯的改变。就目前来看,60%以上的车主仍然将4S店作为售后服务的首选渠道。新《办法》的实施,能否改变车主对服务商的选择呢?调查显示,75%的受访者认为车主的消费习惯会受到新《办法》影响,其中,57.5%的人认为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在保证维修、配件、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消费者会有所改变。

(3)原厂配件采购的开放。根据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这意味着原厂配件已经允许在4S体系外销售。这样一来,一方面车主会有更多渠道购买到放心的原厂配件;另一方面,独立售后服务机构将可以采购到原厂配件,这对于独立售后服务机构尤其是优质的汽修连锁品牌来说,将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获取车主的信任。

5.2.2 独立汽车售后服务机构面临的挑战

(1)内部条件。主要表现为汽车独立售后服务机构自身的技术、营销、客户服务等运营能力,这是由于新《办法》实施后带来的机会所致,无论是想要进入整车厂商的“特约体系”,还是服务更多从4S店“出走”的客户,其前提条件都是自身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与技术。从这个层面来说,新《办法》的实施会更加考验汽车独立售后服务机构自身的运营和服务能力。

(2)外部环境。随着新《办法》贯彻实施,4S店在原有产能基础上,为吸引和留住更多车主,势必加速独立售后市场布局的步伐,实际上已经有很多4S集团在做这件事情,并且初见成效,例如和谐汽车的“大售后”、广汇汽车2016年搭建售后电商平台汇养车APP、建立GH60快保体系;庞大发展上门保养等,4S店对独立售后的重视与布局,将进一步加剧汽车售后市场的竞争。

6 我国汽车营销渠道发展趋势

(1)汽车营销渠道的发展趋于扁平化。扁平化是指营销渠道的层次要尽可能的少,厂商与消费者的距离要尽可能地拉近,降低渠道的经营成本。扁平化的营销渠道不仅能大大降低运营成本,而且在信息反馈上也有着十分独到的优势,整车厂家在终端能与用户直接沟通,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的衔接服务,更加满足客户的要求。这一点是企业在进行渠道变革时考虑的因素,以避免营销渠道的变革风险。

(2)汽车营销渠道的发展趋于信息化和一体化。信息化是指对营销渠道的信息化建设,用于提高企业营销渠道的信息反馈速度。比如,订货、车型选择、订单处理、资金往来、物流配送等都可以在网上实现或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支持。一体化是指整合服务资源,实现营销渠道建设的一体化,即整车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的全面整合。

(3)汽车售后服务趋于完善化。售后服务在汽车销售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几乎成为我国汽车企业的共识。根据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汽车售后服务的受关注程度高达95.5%。事实上,汽车售后服务市场是汽车产业链中最稳定的利润来源,可占据总利润的60%~70%。

(4)汽车营销渠道的网络化。这种新的营销渠道模式正在逐渐地改变汽车销售方式,对汽车的营销将会产生很大影响。首先,汽车网络营销改变了汽车的销售模式,只要进入网络平台,消费者便可以便捷地了解某品牌汽车的销售网络,进行查询、网上下订单等活动。其次,网络营销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只要轻轻点击手中的鼠标,就可以在互联网中任意选择和直接订购,并且在计算机屏幕上会即刻地呈现出客户所选的车型、颜色和车的立体模型,为用户提供直接的感受。消费者还可以在各个网络平台之间任意转换,对同类型汽车性能进行比较。再次,每个网络平台上都有消费者评论,浏览的消费者直接点击就能了解大家对某个企业或车型的评论,比如诚信度、性能、售后服务等。

总之,只有把握好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方向,才能做好汽车市场营销渠道的改进和应用。新的、适合市场的营销渠道必然取代旧模式,这对整车厂商、经销商和汽车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和利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已经是多年的汽车销售大国,从外国引进的汽车专卖店(4S)模式的劣势越来越明显。对消费者来说,车型品种相对单一,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比价的消费习惯,而且通常不能提供购车一条龙服务;对汽车经销商来说,汽车专卖店的投资大,收回投资的周期长;对汽车制造商来说,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汽车经销商,同时管理的难度较大。新《办法》的出台必将重构汽车经销模式,对汽车后市场的转型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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