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 丁利明
[摘要]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文章通过对法学实践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研,从两个层次提出其现存问题。第一个层次是法学实践基地普遍存在的师资引入和资金投入不足,以及法学实践基地使用程度低、应用范围窄、流于形式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特殊问题,即民族性体现不足。基于法学实践基地的现状和问题,从基础保障、创新改制、全面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构建方式。
[关键词]法学;民族高校;实践基地;建设;信息科技;创新
一、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背景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一百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同时,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全面启动。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背景下,各个高校有序开展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已如火如荼。
二、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现状
法学实践基地,是指法学院系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运用同高校相关的校内外实践资源的方式,建立的校内外学生法律实践操作平台。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基地主要包括两类: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和校外法学实践基地。校内法学实践基地主要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校内法律援助中心站、法学专门实验室等;校外法学实践基地主要包括高校法学院系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机构部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而建立的法学实践基地。
通常,民族高校的法学院系设立之初,就同时开展校内和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因此,现阶段民族高校的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基本全面。
国家民委直属的民族高校共计6所,为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连民族大学(辽宁省)、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西北民族大学(甘肃省)、西南民族大学(四川省)、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这6所高校发布的官方数据和相关调研资料,现阶段民族高校的法学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良好。
从类型来看,民族高校实践基地较完善,体现在:第一,民族高校兼具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和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第二,民族高校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类型较为齐备,高校内均开设模拟法庭、校内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学专门实验室如物证技术实验室等;第三,民族高校的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类型也十分全面,既包括高校周边地区的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也包括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还包括其他的组织机构如高校所在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和工会等。齐备的校内外法学实践基地类型,有利于法科学生全方位、多领域、宽层次地锻炼其法律实务能力。
从地域来看,民族高校的校外法学实践基地主要分布在高校的周边地区。这样的地域分布,有利于高校与校外法学实践基地联合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实践基地法律实务人员和高校教职人员互派交流,同时也便于对在实践基地实习的学生进行管理。
三、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基础性问题
1.法學实践基地建设的专门师资引入和资金投入不足
当今社会对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对法律人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法律人品格性的要求。在专业方面,法律人不仅要深度了解法律法规,也应当具备在法律知识和专业思维方式的前提下,将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从专业角度解决现实矛盾的能力。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其职业行为,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权益都密切相关,所以在品格方面,法律人要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综上,社会对法律人两方面的要求,使法学教育对师资和资金的要求都相对较高。然而,现阶段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在专门师资引入和资金引入这两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1)师资不足。法学院系在招聘任课教师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以法学博士及以上的学历背景作为要求。虽然教师自身的学术水平不成问题,但是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长期在高校学习缺乏实务经验,对司法实践的了解相对不足。这部分教师由于法律实务经验的缺乏,对真正落实法学实践教育的行动不到位。
(2)资金短缺。目前,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院、法律系相关负责人都格外重视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宏观概况,即对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数量、层级等十分关注,同时也不断加大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然而,针对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需求来说,其资金投入仍然不足。对比而言,民族高校的法学实践基地数量仍然较少,部分民族高校的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如模拟法庭,其面积甚至不足以容纳法学院系的所有学生,更不用提可否容纳院系的教师和其他校外法律实务人员。加之目前的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缺乏专门的师资力量,导致法学实践基地的各类实践活动难以开展。无法开展活动致使没有成果展示,体现不出对师资和资金的刚性需求,导致得不到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院、法律系各级相关负责人的重视,得不到专门的师资力量或加大资金支持。
2.法学实践基地使用程度低、应用范围窄、流于形式
(1)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存在的问题
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使用程度低,没有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理论课各个阶段结合使用。即便被学生使用,除社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外,其主要用途是供给对外参加竞赛的个别学生进行赛前练习,学生日常基地使用情况偏重竞技性而忽略常规性。一方面,由于比赛的规制性与表演性并存,其本身与法律实务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导致少数参赛学生对个案熟悉而融会贯通能力低。另一方面,多数学生没有实际着手处理或模拟处理任何案件,没有得到法学实践基地应当给予的实践锻炼。此外,部分校内法学实践基地采取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的模式,实践基地管理和使用人多为学生社团组织的内部成员,使实践成效不高。endprint
(2)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存在的问题
各个高校的校外法学实践基地主要是提供给大四学生作为毕业实习的平台,基地使用注重毕业实习而忽视本科学习期间的司法实践。一方面导致未到毕业实习期间的法学专业学生对校外实践基地了解不多,更不谈不上对基地的使用;另一方面,面临毕业实习的实习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一到实习基地就暴露出其司法事务能力的不足。相当部分大四实习生在接受三年的法学专业教育后,在基地实习时不会书写最简单的法律文书。实习基地工作人员考虑到实习生的能力有限,加之实务法律问题复杂难解的现实情况,大多都给实习生安排一些打杂、整理文书等简单的杂务类工作,并没有真正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核心环节。此外,个别校外法学实践基地是“挂名基地”,这些基地与高校联合建立法学实践基地的主要目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宣传手段以扩大自身影响力。在实践平台应用的环节,“挂名基地”没有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或限定极少数的实践学生名额。
(二)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特殊问题——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缺乏民族性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都制定了符合本民族具体情况的补充规定。例如,根据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五条关于婚龄的规定——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于1980年12月14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在第二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婚龄相差两周岁,其中涉及司法实践当中多种不同的民事争议的处理,由此可见根据民族区域的地方法规所进行的司法实践极具民族性。然而,即便司法实践极具民族性,但如今民族高校对于开展民族法学实践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法学实践基地缺乏民族性。部分民族高校的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只局限分布于高校的周边地区,没有涵盖其他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民族高校都有开设“民族法学”这一课程,并且相当部分高校纷纷独立设置了民族法学的博士、硕士学科点。伴随着民族高校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工作的不断前进,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缺乏民族性的问题也随之暴露。检索近年来相关研究方向的博、硕士学位论文,有的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问题,有的涉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问题,还有的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问题等。这些名目各异的论文当中有一个共性,即论文中仅探讨有关民族法学领域的相关制度及制度延伸的问题,而鲜少结合民族地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当部分的论文只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没有和实践相结合,甚至其中个别论文通篇都没有任何的调研数据或相关案例,这样的研究成果实,对现实意义不大。学生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的主要原因,为现阶段各个民族高校普遍存在着法学实践缺乏民族性的问题。针对现阶段具有民族性的实践活动开展程度偏低的情况,具有民族性的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亟待建立。
四、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构想
民族高校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应用应当在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师资投入的条件下,达到民族性、规范性、深入性和广泛性的有机统一。
(一)相關教育主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和师资引进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条关于高等教育的目的规定,高校开展教育的任务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三位一体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任何建设活动都无法开展。因此,一方面,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学院、法律系各级相关负责人要重视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升对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法学实践基地的资金投入,保证法学实践基地可以顺利建设,基地实践活动可以有序开展。
此外,法学院系内部也应当多引进关于法学实践教育的师资力量,适当降低学历门槛,设立从事法律实务年限要求,招纳优秀的法律职业实务人才全职或兼职从事法学实践教学。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可以针对法学实践基地的应用要求,建立一支专业从事法学实践教育的师资队伍。
(二)建立结合信息科技的现代化校内法学实践基地
在足够的资金支持下,可以结合信息科技,建立现代化、科技化、人性化的现代校内法学实践基地,以增加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的利用率,充分运用校内法学实践基地。校内法学实践基地一般都是集中分布,便于统一管理。基于这一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的分布情形,现代信息化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建设:第一步,录入整个法学院系师生的基本信息,建立起专门的数据库。第二步,在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统一分布地点设置智能识别门,教师或学生可以通过刷校园卡或人脸识别的方式进入并使用法学实践基地(仅需一人或是一张校园卡就可以多人进入,只需落实一个使用责任人即可)。第三步,使用者自行录入所用教室或使用设备,系统同时记录使用者个人的设备使用、教室使用和使用时间三项内容。
此外,基地设备日常维护及场地清理由基地负责教师及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排。这一现代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方式,一方面,可以将所有法学专业的师生纳入基地使用人范围,建立全开放式的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数据记录,设备使用人也会注意相应设备的使用,使法学实践基地设备的使用寿命最大化。加之强行进入基地会触发报警系统,因此基地的安全性同时具有保障。
(三)建设具有民族性的法学实践基地
根据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法律是民族团结的保障,教育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国家对开展具有民族性的高等教育极度重视,民族高校应当据此建立起具有民族性的法学实践基地。endprint
1.实现“三少对接”,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建设法学实践基地
“三少对接”,即少数民族学生与少数民族法学实践基地,以及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践课程进行对接。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精通双语的法律实务人才较稀缺。根据相关案例,有时案件中一个字翻译的变化会扭转整个案情。
如,某藏族女孩从一名男子摩托车摔下并当场死亡,女孩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初法官将其认定为交通事故,但是女孩家属不同意,提出女孩与男子素未谋面,不会随意坐他的车,其中肯定另有隐情。后法官查阅相关的庭审记录发现,翻译人员将“女孩从车座上‘跳下来”翻译为“女孩从车座上‘掉下来”。随后法官根据这一情况询问被告才知晓,此案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被告妄图胁迫女孩与其发生关系,女孩不从,为挣脱而跳车死亡。仅一个字的变化,彻底颠覆整个案件的审理。根据国家为支持少数民族发展制定的“少干计划”以及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政策,国家或地方政府与少数民族优秀学生签订协议,规定学生在接受内地高等教育后返回民族地区工作。并且为签订协议的学生提供学杂费、生活补助费或免息贷款等等优惠政策。此外,由于民族情结、乡土情怀和宗教信仰等因素,部分少数民族区域学生到内地深造的目的,即回报家乡,建设、发展其本民族地区。因此,根据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现阶段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稀缺的现状,结合以上两种类型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的具体情况,民族高校应当与少数民族地区加强交流与协作,在少数民族区域内建设法学实践基地,开展符合其民族区域特色实践教学。
2.“量身定制”民族班学生实践课
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更加向往内地的快节奏和高竞争,希望留在内地就业。针对这部分想进入内地发展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由已在内地工作的高校少数民族教师针对本民族的特色开设民族班。高校少数民族教师“量身定制”合理可行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践教育方案,带领民族班的学生在高校已有的法学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活动。高校少数民族教师和本民族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各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建设内地“民族法学实践基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法科生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维护人、准执行人,应当对民族法学具有一定的了解。而民族高校作为民族文化传播和发展的窗口,在其法学院系内部,更应提升对民族法学的重视程度。因此,民族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在开展民族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将民族法学理论课实践化,有序开展民族法学实践活动,使民族高校法学院系的学生加深对民族法学的理解,达到民族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四)落实法学实践基地建设与应用的规范性
1.校内法学实践基地
校内法学实践基地采取基地管理责任制,即校内的各个基地都由法学院系专门的教师直接负责管理,将日常基地管理与应用的责任直接落实到教师个人。在不改变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原有建设的前提下,校内的法学实践基地的学生应用方式,可以采取报名登记制,该制度安排如下:第一步,学生预报名;第二步,责任教师针对预报名的学生进行关于应用基地应当承担的相应工作的讲解;第三步,学生根据应承担工作和自身情况进行再报名;第四步,学生社团组织安排基地维护与应用表;第五步,实际应用。
这一方式可以扩大使用实践基地的学生基数,建立起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开放式的校内法学实践基地。
2.校外法学实践基地
高校与实习基地所在的单位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法学实践基地的长期合作协议。一方面,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校外法学实践基地中各自担任的角色,以及双方应当履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双方以实践基地为依托,加强在教学、科研、司法实践等多种领域之间的合作。此外,在协议中还应当明确,实习基地单位在法科学生实习期间,应当选配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精通法律实务的人员来担任实习学生的实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纪律和安全。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地作出有关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业务表现和思想作风的评定。
同时,法学院系可以推行毕业实习制和学年实习制相结合的实习方式,即每一学年结束就进行一次实习,增加学生对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应用。低年级实习生从简易工作做起,逐年递进,渐进式加深法律实务工作的参与度。实习单位日常管理采取逐级责任制,即由法律实务人员直接负责进行毕业实习的高年级实习生,低年级实习生由高年级的学生负责,以此类推。以便高年级学生从实习生2角度,就其已有的实习工作的经验,对低年级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应当注意的细节性问题进行指导。
(五)落实法学实践基地建设与应用的深入性
1.校内法学实践基地
在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当中做到去排演化,注重原被告双方或控辩双方的即时性和对抗性,最大化还原案件事实及诉讼程序的真实情况。深入分析经典案例,有效利用实践基地开展程序性和实体性有机统一的法学实践课程。
3.校外法学实践基地
实习时间较长的实习法科生深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有序参与到法律实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法院的实习生可以参与案件的评议、判决;检察院的实习生在保障人身安全前提下可以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或作为公诉人出庭;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等等。但一定要合理把握实习法科生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程度,不得因一味追求参与的深度而忽视法科生其本身的资历。
(六)落实法学实践基地建设与应用的广泛性
1.校内法学实践基地
一方面,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扩建已有的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的场地,使基地可供更多的学生、教师和其他法律实务人员进行使用和观摩。增加校内法学实践基地的种类,全方位、多角度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法学院系有序开展法学实践活动,法学专业教师带领学生“走出去”,延展校内法学实践基地内涵的范围,在街頭巷尾担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援助,解决民众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
2.校外法学实践基地
打破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地域局限性,法学院系不仅在高校周边地区建立法学实践基地,同时也与其他地区的法律实务单位进行交流和联系,互惠互利,共同建立大法学实践基地。
五、结语
法学实践基地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建设和具体应用等方面的完善仍然需要一个过程。民族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在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师资投入的条件下,逐步达成法学实践基地民族性、规范性、深入性和广泛性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