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检律关系 新型 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尹相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93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实施,检察办案人员和律师深入接触、交流和相互配合,二者之间关系有所缓和,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一、当前检律关系现状及问题症结
长期以来,检律关系呈现相互理解和配合少,彼此设防和互相猜忌多,甚至在检察权与辩护权的博弈中,多有打擦边球、闯红灯、搭顺风车的态势。造成这一现状既有历史文化层次原因,又有制度层次症结和人为因素,主要为以下问题症结:
一是检察办案人员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执法办案理念是影响和谐检律关系主要症结。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长期在刑事诉讼中盛行注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保护人权的思想,将社会秩序的维护放在公民个人自由维护、救济之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法律客体,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与司法机关无法形成有效的平等对抗。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对抗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体地位,律师辩护力量微乎其微。
二是基层检察队伍老龄化、人员和经费紧张是检察机关给律师辩护权设置障碍的重要诱因之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一些基层院尤其是城区基层院检察队伍年龄结构老龄化,知识层次结构断层现象明显,编制超编、缺编、空遍现象严重,无法完全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察工作的挑战。
三是极少数律师业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是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不屑的原因之一。少數律师在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滥用辩护权,为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犯罪事实设置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二、新时期对新型检律关系的期待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关键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合理分配制约检察机关诉法律监督权力,是加强对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防止公权力扩张后削弱公民私权,实现刑事法律制度设计的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价值的有效途径。当事人及其律师辩护权的扩张,保障人权理念凸显、无罪推定法治原则基本确定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主要部分,顺应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历史潮流和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社会公正和执法公信要求,对转变传统观念和旧的控辩模式、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改革实践期待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前提下,加强控辩对抗与合作,在坚持以客观事实为终极目标、以法律事实为客观标准价值理念引导下,加强检察办案人员与律师群体沟通与协作,审慎决策,坚持证据标准,共同查清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事实,优化刑罚权配置,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功能。
二是律师辩护权扩张和当前党中央开展的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期待着检察执法办案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要求控辩双方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权和意志自由权的前提下,改善分工制约工作关系,在彼此尊重、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加强交流,共同延伸民生诉求窗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新兴网络媒体的兴起和广大网络群众公众精神和法治精神的觉醒,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前提下,加强指尖上和脚板上工作力度,提升舆情监控能力和风险决策能力、办案线索研判能力,期待着检察机关、律师转变观念,抛除对抗、不屑、不满情绪,减少职业道德伦理价值冲突,建立互信关系,对网络炒作非真实案件信息、舆论浪尖上案件处理情况保持理性、克制态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绑架民意,引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四是现代法治社会进程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先进文明成果和经济全球化浪潮到来,要求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合理调整刑事诉讼结构,弱化职权主义非对抗制色彩,在优化司法配置同时加强辩护权力对抗,在完善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强制措施适用同时,增强律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话语权,在增加刑事诉讼检察规则诸如相对不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等柔性规定同时,严格证据审查程序和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明确执法办案流程和工作标准,增加执法办案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违法行为,杜绝领导指示案、金钱案、关系案等畸形诉讼现象发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