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基层侦监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增强独立担责的意识,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辨认真伪的能力,以应对形形色色的案件,以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 独立担责 基层 侦监 办案工作
作者简介:黄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91
2016年年底,通过笔试、面试层层筛选,我成为了本院侦监部门的一名入额检察官。深感荣幸的同时,我也倍感压力。作为一名资历尚浅,学识、能力仍存在许多不足的年轻检察干警,我在今后工作中还需要增强“一种意识”和“三种能力”。
一、增强独立担责的意识
独立担责,是检察系统员额改革的关键。这是权力,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压力。思想指导行动,只有先在自己脑海里确立此种意识,才能在办理案件时,拿出自己独立意见。但只有意识不够,审查逮捕决定事关重大,必须要经过深思熟虑,有扎实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名年轻干警,在实际办案中以下能力亟待增强:
二、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
增强发现案件事实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一)要增强此项能力,首先要清楚高发、易发案件中哪些证据是事关逮捕与否的关键性证据
以下是我办案中的一些体悟:
1.盗窃、抢夺案件
客观证据上审查被侵害的財物有无发票,案发时案发地有无监控录像;主观证据上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实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2.普通人身伤害(含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类案件
主要审查有无伤情鉴定,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证据。
3.交肇案件
主要审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被害人责任程度,关于其交通肇事时的时间、地点、车速等相关证据。
4.诈骗案件
主要审查嫌疑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等证据,特殊类型的诈骗如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殊要件证据,如是否在签订合同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公开性、社会性、不特定多数人等特征。
5.强奸案件
主要审查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意志,这需要承办人结合对相关客观证据的审查来判定,如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双方结识的方式、时间长短;被害人是否有特殊身份(如被害人曾经有卖淫或从事色情陪侍行业,判定强奸行为则需谨慎);双方在案发前有无通话、电子聊天记录;案发地、案发时间、被害人报警时间,以上均可以辅助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二)要提升发现案件事实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在审查证据时还要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审查方式
1.审查证据尤其是嫌疑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时,客观证据能够用来辅助判定
这一点在上述强奸罪案件的办理上已说明,但不仅是该类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亦然。
我办理过如下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冯某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秋丽家园17号楼304号被害人代某家,找住在代某家的其前女友高某索要同居期间送出的项链、戒指等财物,因遭到高某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撕打。后冯后发现高某欲发短信息报警,便抢夺下高某的手机跑出屋外,代某、高某追赶至3楼楼道内并与冯某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冯某将代某推倒在楼梯上,造成代某胸部、肋部、胯部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
本案中冯某抢走高某手机的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作为侵财类犯罪,要求嫌疑人对其抢夺的财物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强调其是为了防止高某报警,但仅凭此证据尚不充分。后公安民警在代某家楼下垃圾桶内发现了冯某丢弃的高某手机,并拍照随卷移送,此证据证实了冯某客观上对手机采取了丢弃而非占有、使用、贩卖等行为。结合以上证据,承办人判定冯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抢走高某手机的行为不宜单独认定抢夺一罪。
2.充分、扎实的客观证据能够否定嫌疑人的无理狡辩
以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诈骗案件为例,嫌疑人王某编造各种借口,始终不供认其有诈骗行为。但卷宗内有被害人提供的数份王某签名的借条,其将借来钱款大肆挥霍的证据也很充分,如此一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就比较充足,同时也可认定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辩解属于狡辩,不予采信。
综上,审查证据时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审查方式,不仅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得以明晰,更容易发现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三、增强发现案件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要提升此项能力,我认为应当做到:
(一)要加强“程序意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我国刑法实务界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主观意识指导客观行为,如不加强程序意识,我们的办案行为势必出现倾斜、偏差。西方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作为基层侦监干警,我们要切实认识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程序正义也许可能造成某个个案实际上的不正义(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但是却可以促进法律程序的完善,让更多的个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
(二)对待案件的程序性细节要细心、耐心
拿到一本待办理的案件,承办人的目光一般均聚焦在定罪、逮捕与否的事实性细节上,对程序性细节的关注度往往存在不足。这还是我们脑海中轻视程序的意识在作祟,结合本院侦监部门办案实际情况,每个办案人每年审查办理大量的提请逮捕案件,面对着案件中貌似“千篇一律”的程序性内容,办案人员较易滋生倦怠之心、忽视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们更不能放松对程序合法的要求。具体做法就是要紧盯从案件流程如被害人报案(如果有)、立案、刑拘、讯问到各项司法文书如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保证对程序的审查不懈怠、不疏漏。endprint
四、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
(一)加强学习,提升专业能力、社会经验
刑事司法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人大、两高一部基本上每年都会颁布一些重要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一名基层侦监干警,一定要重视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工作。正办理的案件中一个难点问题,也许就会在新的刑事司法解释之下迎刃而解。
社会经验的提升也是一样。侦监工作要求我们懂法,但不能仅仅限于懂法。因为我们面对的案件发生在各个领域,有经济案件,有环境类案件,有食品药品类案件,甚至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想承办好各类案件,就要求我们平日要加强对各领域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学习并运用到我们的办案工作中来。
(二)加强与同事之间的交流
本院侦监部门干警普遍从事侦监工作时间不长,在审查案件时,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把握,对够罪与否、逮捕与否的把握可能不够精准,辨析此罪彼罪的角度可能不够灵活,往往认为不构成公安提捕的罪名就不构成犯罪,但也许嫌疑人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另外一个罪名。这就要求我们这些年轻同志遇到把握不准时,陷入思维困境时要主动与经验丰富的同志交流,向科室领导请教,同时还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办案思路,吸取他们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平时闲暇时也可以就某一类型案件审查中的难点问题与本科室干警乃至公诉部门干警多交流多学习,对办案能力、经验的提升亦大有裨益。
五、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承办提捕案件时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发现问题、辨别真伪固然重要,但目的终归是为了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时我们应当做到: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句话也许有些老生常谈,但确是法律人应当秉承的金科玉律。尤其是在办案工作受到其他案外事件如被害人家属上访、闹访等干扰时。
我曾复议过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汽车沿本区军粮城街东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丽来烟酒店附近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伤后,未立即停车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救助并保护事故现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杨某亦未立即报警,迅速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驾车逃逸。后被害人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救治,杨某在同车人孙某及其父母的规劝下报警并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相關司法解释规定,交肇案件中“1死或3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可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人重伤时需考虑其他情节,如逃逸等方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结合本案,考虑到嫌疑人杨某离开事故现场距离近、时间短,且主动报警,故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不充分;该案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故认定杨某涉嫌交肇的证据不足,依法维持对其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事后已经多次到本院上访的被害人家属知悉这一情况,上访情况愈加突出。但我科、本院坚守法律底线,没有丝毫动摇。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方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二)加强协调能力
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公安机关、法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流程中相互衔接。在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或者需对案件细节进一步核实时,侦监干警需要与公安机关沟通;为保证批准逮捕的质量,侦监干警又需要咨询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意见。在沟通协调时,应做到有理有节。一是有理,寻求帮助要就事论事,要出于公心,一切为了工作;二是有节,尤其是需要公安民警补证时,不能出于面子人情等考虑,需要补充的证据一定要对方补充到位。
作为侦监部门的入额检察官,今后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持、提升自己应具备的能力、意识,不辜负领导、同事们的信任,不辜负人民检察官的光荣称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