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于欢案”为例浅谈关于正当防卫的认识

2017-12-05 14:58白伟宏高艳红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白伟宏 高艳红

摘 要 自古以来,正当防卫是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所作出的合法反击行为,是法律赋予受害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本文以于欢案为例,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界定正当防卫的属性,探讨私力救济的限度,并结合案情分析此案是否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以及量刑是否畸重,并浅析法与道德关系,认为正视法律中的道德命题是让人们感受到合乎人伦的公平正义,正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体现。

关键词 保护法益 正当防卫 紧急情况 阻却事由

作者简介:白伟宏,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高艳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36

据相关报道,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因欠下高利贷,导致其母苏某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时间拘禁、侮辱,又因到场警察不作为,万不得已用刀刺伤了多人,其中,被刺中的杜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该一审判决后,公众一片哗然,纷纷对于欢的行为给予高度评价,指责法官的判决失当。

在信息发达的今天,民众早已对各种刑事案件都司空见惯了,然而这起案件依然受到如此高度的关注,主要是因为民众普遍的情感认知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了较大冲突。从国民的期待可能性来说,当我们自己成为于欢案的主角时,面对11个穷凶极恶的讨债者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是否会作出与于欢一样的抉择?如何拿捏伦理诉求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尺度?面对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力救济时,我们如何自救?哪怕不惜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由此,民众对于欢案件的高度关注,究其本质,是关注当我们成为可怜的受害者时,所向这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出的最后一声呐喊,对法治社会的最后一丝呼唤。基于此,不难弄清民众几乎一边倒地倒向了判决对立面的真正原因。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者长时间纠缠,没有正确处理冲突,持刀捅伤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且先不说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单从因果关系上来说,就存在瑕疵,认定犯罪是否成立,至少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关系,然而违法阻却事由是杜某本身率先引起的,即于欢所谓的危害行为正是为了防止杜某的危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并不认为于欢是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虽然于欢当时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状态,对方也确实存在侮辱、殴打等行为,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而且当时警察已经出警,被告人于欢及其母苏某的生命健康权被剥夺的危险性较小,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因此,应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

仔细审视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因为杜某他们未使用工具,而且警察在场,不存在紧急情况,于欢不该拿刀伤人,似乎合情合理。可是我們来看看引发血案的现实环境。在案发之前,女企业家苏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借下高利贷,在还剩十几万未能还清时,在苏某的办公楼内,打着还钱的旗号,已经有多达11名讨债者控制了苏某及其子于欢。不仅如此,该高利贷催债团伙还长时间地用极端手段侮辱两人。当地警察出警后,居然表示要债可以,但不可以打人后,准备离开。此时,于欢随手拿起一把刀,刺向侮辱母亲的人,血案由此发生。

我们不难想象出当时的情景,母子二人被11名讨债者拘禁,凌辱,报警后,警察居然只是走了一下程序,万般无奈之下,于欢只能自救了。在此情况下,法院竟然还判于欢无期徒刑。民众愤怒了,愤怒在于当面对暴力讨债者的非法拘禁,面对其对母亲的极端侮辱,挺身相斗难道不是作为儿子的唯一选择?警方的无所作为无疑助长了讨债者的嚣张气焰,身处绝境的母子二人,如何保持应有的理性?难道要任由他们恣意妄为,忍受不法侵害吗?为此,民众不但举出了古代为亲报仇的典故,更援引了外国关于催债时使用非法手段的判例。更有甚者,还认为于欢就是当时不杀死杜某,事后杀死他也无可非议。所以我们看到的表象是民众对判决不满,实质上是民众因缺少严谨、理性的法律分析而表现的一种情绪宣泄。

在一个信息化,透明化的社会,司法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司法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的监督,其与民意出现冲突反而成为一种常态。此时,司法工作者应当尊重和倾听民意,深入了解案件。同时,也要坚守法律的底线。面对舆论的哗然,保持应有的冷静,以理性的思维来审视矛盾冲突和衡量是非曲直,作出正确的判断。毕竟,舆论的压力不可替代专业的法理分析与判断,民众的探讨可以业余,法官的判决却应当专业,一切还需回归到法律规定来分析。

那么,以法律专业的角度,于欢案件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在本案中,于欢持刀造成讨债者一死多伤是不争的事实,无疑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现在关键问题是如何追责?刑法是严苛的,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于欢,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然而在认真研习案件后,我认为,确实存在着应当改判的空间。首先,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其次,该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限制,即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再次,相关的讨债者不但不是受害者,而且要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负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指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但是实质上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正当防卫当然也不是任意防卫,而是有严格限制的。而法院却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而否认构成正当防卫。结合本案,从防卫意图来看,于欢和其母被讨债者控制了多个小时,其间不断用极端手段侮辱,手段卑劣,性质恶劣,突破了人伦的底线,挑战了道德良知,更陷母子二人于死地。于欢只是想摆脱讨债者的控制与凌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从防卫起因来看,讨债者的不法侵害实际发生且客观存在。于欢伤害的也只是讨债者,防卫对象也适格。然而,到场的警察居然没有认清严峻的形势,没有相应的作为,导致该案的发生。从时间上看,虽然警察到场,但是于欢仍然没有摆脱被讨债者控制的局面,不法侵害不仅现实存在,而且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没有中断,所以防卫的紧迫性依然存在。11个讨债者凌辱、殴打母子二人的行为,极易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严重危害二人的人身权利,面对公力救济的缺失,再不与暴徒挺身而斗,恐怕都要死亡了。于欢既没有防卫不适时,也没有防卫过当,更不能认为讨债者没有使用工具,而采用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可实行正当防卫。且法院认为的于欢没有正确处理冲突,持刀捅伤多人而构成故意伤害罪,也甚为不妥。我们从案件可以看到,于欢在警察到来前的,一直是保持高度克制,不但没有持刀防卫,还任由他们的凌辱。令人遗憾的是,警察到场后,没有有效地干预,于欢才绝望地持刀自卫。看来于欢主观上知道伤人的后果,他根本没有犯罪的意图,相反他相信警察会保护他们,所以一直在隐忍。试问如何正确处理冲突,难道任由讨债者折磨致死不成?退一步讲,讨债者多达11人,又作出如此令人发指的行径,即使没有携带工具,也不应当认为其防卫的危险性较小,其人数众多足以控制住局面,于欢处于劣势,不采取暴力伤害行为当然难以排除不法侵害。由此可见,于欢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更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支持和保护。面对如此遵法守法的公民,却判决他身陷囹圄,这不是法律所期待的,也与法律的教化功能相悖。endprint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于欢也不必如此忍辱,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不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即我国的正当防卫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而是法律规定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但是普通民众又如何知晓晦涩的法律所体现的内涵呢?将于欢的行为不认定是正当防卫,岂不是鼓励今后的讨债者都效仿此案,陷受害人于绝境吗?让施暴者违法成本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加大,这无疑是教人作恶。

据了解,这些讨债者,表面上是與苏某和其子的债务纠纷,实际上,是借讨债之名,实行犯罪之实。首先,控制二人数个小时,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二人残酷地虐待,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对苏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且在公共场所,适用加重处罚;当然,该案的出警警察更要追责,没有履行作为警察的义务,涉嫌玩忽职守罪。警察到场后,居然表示要债可以,但不可以打人,难道他们不清楚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就算警察不清楚该案是高利贷纠纷,然而既没有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又没有协助解决纠纷,更没有将双方隔开。警察的言行,不但使暴力逼债者开始肆无忌惮,同时也寒了于欢母子二人的心,此时杜某等人对于欢的堵截、推操等行为在程度上已经升级,进而严重影响他们的人身安全。本案存在防卫紧迫性毋庸置疑,正是由于未得到警察的保护,又无法摆脱暴力讨债者的不法侵害,于欢作出了极端行为,导致了惨案的发生。甚至可以说,警察的渎职是直接导致“辱母杀人案”发生的原因。一审适用法律时,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条款不应限制适用,选择性适用。如果法院仅从冰冷的法条中寻章摘句,照本宣科机械化地判决,无疑是有失偏颇的。

由此,几乎可以断言于欢案件死伤结果的造成,应当由死者、伤者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于欢无罪,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也是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必然选择。同时也警诫着社会别有用心的不逞之徒,尤其本案又是关于高利贷纠纷,虽然我国对此类行为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毫无疑问的是,于欢案件的改判必将给各地暴力讨债的人员以震慑,别人是可以还手的!

当然,民众的认知也存在误区。因为本案有公然站在道德对立面的侮辱母亲的情节,而我国从古自今都是以文明礼仪著称的国家,所以道德审判下的于欢自然是无罪的,更有甚者,认为事后也要杀死辱母者,这当然不对。一者事后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时间范畴,变为故意犯罪;二者这还属于教唆他人犯罪。想法虽不对,但从司法层面上看,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厘清需要甄别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当然是以道德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定时当然也要考虑民众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念,法律首先要维护的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法律再复杂,也不可能超越民众的普遍认识。法律也好、道德也好,在捍卫公平正义上,二者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体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让民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不应该忽视伦理道德,也不应该情大于法。

民众是需要勇气对抗邪恶的,这种勇气来自法律。然而,任何执法不当与判决不公,都是对法律的戕害和民意的背离。司法机关应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除暴安良彰显法律之正义,带来希望的曙光。否则,“辱母杀人案”,真正辱的不仅是母亲,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蔑视!

现今,被告于欢已经提出上诉,让我们期待本案的二审,法院能够以更加条理分明、清晰有力、论证周密的法律逻辑来对于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让艰深的刑法学理论得到民众深入的理解,让焦虑的民众得到慰籍,重拾法律的信仰,共同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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