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危险驾驶由刑法规定为犯罪后,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补充完善,但关于罪与刑的问题仍有争议。其中的入罪与刑罚适用标准,均有进一步明确的余地。文章从行为类型的扩张、部分入罪行为的标准明确以及法定刑幅度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更加准确适用法律。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行为类型 法定刑
作者简介:徐建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09
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关于其罪与刑的问题争论从未休止。关于什么情况可以入罪、入罪以后的刑罚适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一直是众说纷纭。笔者在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一、行为类型作适当扩张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列举式立法将危险驾驶罪所规制的行为种类从两种扩充到了四种,但是相比域外危险驾驶罪立法来说,覆盖面仍显得较窄,特别是“毒驾”、“无资格驾驶”等被域外普遍规定为犯罪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驾驶行为仍未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是立法上的缺憾。笔者认为,为使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更加全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都做到有法可依,应借鉴域外刑事立法,通过的列举方式将“毒驾”、“无资格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
一是“毒驾”入刑。较之饮酒来说,吸毒对行为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更甚,通过吸毒使自己陷入短暂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状态是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之际,就有代表、学者提议将“毒驾”入刑,但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出的答复是:“毒驾”的标准目前尚未明确;对毒品的快速检测手段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确定“毒驾”的判断标准时,不应采取与“酒驾”类似的血液含量模式,因为不同毒品对人体发生效用的浓度不同,为每一种毒品制定不同的标准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可以借鉴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判断标准,以驾驶员实际所处的状态为判断依据,即检测(尿检或唾液检查)确定驾驶员体内有毒品成分后,通过观察其是否受毒品影响而难以正常驾驶,来判断是否属于“毒驾”。
二是“无资格驾驶”入刑。此处无资格驾驶是指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与所驾车类型不对应。在多数情况下,无资格驾驶者未经正规培训,驾驶技能生疏,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由无资格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率的7.1% 。对无资格驾驶行为的处罚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笔者认为,相对无资格驾驶极大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明显过轻,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才能做到罪刑相称。
二、对追逐竞驶作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追逐竞驶”概念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追逐竞驶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做判决时提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种描述是基于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概括而得出的,虽然比较准确,但不够全面。实践中,追逐竞驶可能还有其他行为方式,比如,行为人单独一人在道路上飙车,以不特定的其他车辆为目标连续超车;或者两个行为人从两座城市的不同起点出发,约定分别到达不同的目的地的竞驶行为,如果按照法官的描述就难以认定为追逐竞驶。鉴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应将追逐竞驶的行为表述做进一步的概括和凝练,具体表述可为: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有曲折穿行、快速追赶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行驶行为的。
二是“情节恶劣”的界定标准。同样是在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共有五条:第一,驾驶无牌照和改装摩托车;第二,多次超速;第三,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驾驶方式有危险性;第四,面对盘查驾车逃离;第五,行驶距离较长,且多为人流密集路段。此处法官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只是案件中部分关键点的罗列,并未进行概括提炼。笔者认为,如果在立法中对“情节恶劣”的界定标准采取列举式的描述方式,难免以偏概全。不论行为人有何种情节,只要追逐竞驶行为达到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程度,就应该被认定为是“情节恶劣”。
三、增加对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行为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做入罪处理后,由于体内酒精含量这一关键证据极易变化或灭失,而又不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醉駕行为,故实践中一些醉酒驾驶者为了规避刑事责任,往往会采取逃避、阻碍酒精检测的行为,拒不下车接受酒精检查、检查前再次饮酒、检查前大量饮水等“花式逃避检查”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有效规制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行为,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前文已述,英国在针对这一问题时,采取了“推定”原则,即将提供检测样本视为行为人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提供的,就推定其为犯罪,此举有效的对逃避、阻碍检查行为进行了管控。“推定”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笔者认为,我国加强对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行为的规制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修正:
一是增设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毁灭证据类行为的规制集中体现在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从条文中不能看出,构成该罪名的只能是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隐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并不具有可罚性。司法实践中,因没有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法律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对于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查的行为往往也是没有合适的对策。故此,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罪。具体来说,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再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为逃避法律追究,采取脱逃、再次饮酒等行为,导致体内酒精含量检测无法或难以进行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或遭遇交管部门检查时脱逃,构成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罪,而随后又被交管部门成功拦截又及时进行了酒精检测,同时又构成醉酒驾驶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是在道路交通法中赋予公安交管部门更多强制手段。上文述及的增设逃避、阻碍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罪中,仅将脱逃和再次饮酒两种使酒精含量检测无法继续进行的行为做了入罪处理,而对于通过紧锁车门等方式拒绝酒精检测及破坏酒精检测样本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造成酒精含量检测无法继续进行的,笔者认为不应当做入罪处理。可通过在道路交通法中赋予公安交管部门更多行政强制手段的方式,保障酒精检测的正常进行。如对于有酒后驾驶重大嫌疑的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可赋予交管部门运用拦车破胎器等装备进行拦截的权利;对于通过紧锁车门的方式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的,可赋予交管部门运用技术装备打开车锁的权利。
四、提高法定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虽然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其行为往往未造成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但是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说,仍过于轻缓,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做适当的调整。具体来说,应将其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如此调整一是能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方便其按照犯罪情节的轻微进行差别化的量刑,避免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处罚相差不大的情况发生。二是能够建立起危险驾驶累犯制度,有利于对多次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进行更为有效的惩治。
注释:
新华网.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起典型事故案例.http://news.xinhuanet.com/.2016年8月8日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3228.html.2016年7月20日访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