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违法失信
2017年2月24日上午10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3部门联合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关于物流成本、责任主体界定和后续影响的观点摘录,供读者了解分析。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升道路货运车型标准化水平、规范道路货运市场秩序、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因为新GB 1589的实施,特别是车辆装载标准的变化,货车总质量限值从55 t 恢复到49 t,单车装载量下降,相应会增加物流成本。物流成本上升以后,作为运输企业来说,一方面,要通过运价的合理调整来弥补成本上升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运输市场竞争激烈,运价调整相对时间上比较滞后,也会倒逼运输企业通过提高运输的效率、转变运营模式、加大技术装备投入等因素来降低物流成本。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1月17日发布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里初步界定了10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和当事人。
(1)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2)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5)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7)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8)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9)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10)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关联影响大,任务艰巨,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这次发布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手段,我们将按照《备忘录》和《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执法,发现“双排”装载和不符合过渡运行政策需进行更新淘汰的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行的,经调查核实,将按照相关要求,列入失信当事人名单,使失信人受到严厉的惩戒,规范整车物流企业行为,确保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切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