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和政府在解放前后都对拐卖儿童的范围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力度,在五六十年代基本肃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拐卖儿童的现象又开始猖獗起来,近些年来,在政府的带领之下,在公安部门和各部门的携手努力之下,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取得了一系列进展。随着经济的发展,拐卖儿童的行为手段逐渐变得残忍化,它的作案人员也逐渐从个人走向集团化,拐卖行为也就成为了近些年来公安部门严重打击的对象之一。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拐卖儿童现象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对现在打击拐卖儿童现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为更好的解决被拐儿童问题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被拐儿童 犯罪行为 打击策略
作者简介:于敬竹,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80
一、 被拐兒童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一) 被拐儿童问题的现状
关于中国被拐儿童的统计数据少之又少,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有7万人之多,比较于美国每年被拐卖儿童人数100-200人这个数字就显得相当骇人。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近年来国家对于被拐儿童的救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000-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507起。
2009-2010年:公安部开展的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3500起,解救了16517名妇女儿童,遣返了1228名境外被拐卖妇女儿童。
2014年: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4000多个被拐儿童 。
随着被拐儿童案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陆续出现了一些网站如宝贝回家等来刊登被拐儿童信息,为尽可能多的解救被拐儿童提供强有力的线索。
但是,被拐儿童案件依然很多,所以,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人事的支持来解决被拐儿童的救助问题。
(二)拐卖儿童案件的特点
由于近年来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公安部门的广泛关注,根据破获案件的总数和案件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有关于拐卖儿童案件的特点:
1.犯罪组织呈现职业化
实施长期的拐卖儿童行为需要同时拥有严密的买卖渠道,需要同合作对象有一定的相互往来,而犯罪团伙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暴力和避免引人注意往往要组织起严密的分工才能进行拐卖行为,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合作,作案手段相对熟练隐秘,很少有人注意,他们的犯罪行为变得越来越职业化,拐卖往来的儿童经常有专人运送,各个环节运作稳定。
2.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多样化趋势
随着对于拐卖儿童案件的广泛关注和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深,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拐卖儿童的暴力特征明显,在这种经济暴力的驱使下,犯罪分子被经济利益所诱使,去长期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安定和秩序和谐造成严重危害。许多犯罪分子公然携带凶器入室抢劫或者在人少的地方生抢儿童,然后逃走。所以,在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能更大程度的减少拐卖儿童的行为,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
3. 城市流动人口子女被拐骗比率显著上升
这类案件多发生于城乡结合处的一些民工居住的地方,比如出租房和棚户区等外来人口的聚集地,儿童分散各处,菜市场、大杂院和街道等都是孩子活动的场所。这些地区之所以儿童被拐卖的现象多发是因为在这些地区居住的人员多为农民工,他们为了生存要日夜奔波忙碌,疏于对孩子的看管,而且他们大多数已经习惯了在农村生活的那种教育孩子的方式,他们的监护意识比较差,无形中给了人贩子可乘之机,造成这类案件的频频发生。
4.大范围、跳跃式流窜作案活动显著
当犯罪贩子摸清了公安部门的打击行动以后,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公安部门的侦查行为,所以这类犯罪行为经常会出现时间间隔、地域间隔等特征,这就使犯罪分子经常流窜作案,近年来侦破的案件显示,被拐儿童到达最后一处交换地与他的出生地早已相隔千里,这种案件买卖双方通过中间人进行交易,交易场所不固定,多次买卖活动发生以后就使交易行为变得复杂化,如果使被拐儿童得到解救,就会给解决行动带来许多困难。
二、 被拐儿童案件多发的原因
我国对于被拐儿童的问题越来越重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已经侦破了许多起被拐儿童犯罪案件,但是拐卖儿童的活动依然需要得到遏制,要想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就需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找到解决问题发生的源头,才能最大程度上解决被拐儿童问题。
(一)直接原因:谋取暴利
全球每年因为拐卖交易的经济利益高达17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严重的非法交易之一。拐卖行为的成本几乎为零,只需要一些基本的食宿交通费即可,只要能够得到贩卖者所谓的“资源”,他们就可以联系渠道进行非法交易活动。但是相反的是在交易活动成功以后他们的利益却是可以翻几百倍甚至上千倍,这种极大反差的利益行为就促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从事非法交易。
(二)根本原因:“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
1.封建社会腐朽思想的存在加重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传统思想中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观念使得很多家庭迫切想生男孩来传宗接代,尤其是在八十年代计划生育以后,中国对于人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很多家庭为了生男孩在生完女孩以后就转手卖给人贩子,这种行为更加助长了拐卖行为的发生。endprint
2.男女比例失调扩大了“买”方市场的需求
据中国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城市男女婴的性别比为112.8比100、镇为116比100、乡村为118比100。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许多家庭的男青年找不到老婆,女青年多把眼光放在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而在那些条件不好的地方的男光棍中就为拐卖人口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三)其他原因:防范意识差
1.部分群众缺乏法律常识
有些偏远山区的人认为人贩子的行为不是犯法,甚至是在帮助自己困难的家庭减轻负担,所以在公安机关到户进行取证时,往往得不到被拐家庭的有力配合,甚至阻碍侦查行为,这就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
现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相对不规范,随意用工、非法用工的现象还很明显,一些知识少的民工拖家带口的来到城市工作,就会出现孩子没有户口上学随意放养的状态,所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缺口,搜查到儿童相关信息,从而进行拐卖的非法活动。
3.家长的监管不力
这一点尤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民工房最为显著,他们租住在这样一个混杂的地方,人员往来频繁,孩子们多聚集在街道、菜市场等地,他们的父母忙于生计出门打工,对孩子的看护很少,则就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使他们容易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视野之内,从而出现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三、 解决被拐儿童问题的难点
(一)现场证据信息少,调查取证难度大
被拐儿童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被拐儿童在的交易行为往往经过多个交易场所买卖,犯罪分子经常轮流作案,儿童在到达最后一个交易地后往往经过多次转手,想要调查他们的交易对象人员十分复杂,作案行为十分混乱。并且,公安机关在介入案件进行取证的时候往往没有足够的证人去帮助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为案件发生的突然性和随意性,往往使得作案现场的帮助性大大减低,不利于破案工作的调查取证。
(二)解救工作困难,安置难度大
由于案件发生经过多个环节转手买卖,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缺乏足够的线索,就会使调查工作陷入困境,而且,对于已经找到的儿童,往往因为受到不明群众的干扰阻碍而影响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家,他们中的一些是被卖到无子无女的养父母家中,久而久之和他们产生了一定的感情甚至忘记亲生父母的样子,这就给破获案件的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 。在许多的被解救儿童中,只有一部分能够找到亲生父母,另一部分只能暂时由福利院或者托管所寄养,甚至有的还只能由买主看管,这样就使得公安机关相互推诿,遇到报案有时也草草了事,这样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解救工作的安置问题没有解决。
(三)被拐卖儿童身份难以认定
在许多被拐卖的儿童中,往往时隔多年,他们的相貌发生了许多变化,单纯想要从相貌判断他们的亲生父母显然是不可取的,虽然公安部已经建立了被拐儿童数据库和统计库,但是针对被解救回来的儿童,还是很难利用高科技信息来进行身份認定,身份认定是这一案件遇到的又一大难题,通过简单的相貌身份信息还是很难确认出孩子的真正身份。
四、解决被拐儿童问题的对测分析
综合分析被拐儿童的现状和特征,详细分析被拐儿童的问题原因之所在,找到此类案件存在的难点以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根据问题发生的顺延做出如下对测:
(一)预防层面
公安机关要联合宣传部门走进学校、走进家庭、走进街道进行宣传工作,运用新兴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群众宣传被拐卖儿童的有关知识,通过具体案例向群众宣传法制知识,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群众了解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并引起注意。
各个部门应该联起手来,从源头治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带领人们脱贫致富,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医疗卫生部门加强出生证明的严格管理,减少漏掉或者虚假证明的出现;教育部门应该提高义务教育的适用率和普及率,尽可能多的使孩子能够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加强他们对于自身的保护意识;人口计生部门应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人口的统计工作,在案件发生前有明确的统计资料,在案件发生以后能够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要聚集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进行合作,从各个领域进行宣传和预防,尽可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打击层面
1.建立报案快速侦查的反应机制
在案件发生最近的几个小时内,是能够侦破案件最有利的黄金时间,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它的流动性很强,在犯罪分子作案后很容易逃跑,如果公安机关错过了黄金时间去侦破案件,就会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所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要迅速反应,全力出警,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尽快解救被拐儿童,在获得群众举报有关被拐儿童的线索后,要立刻获取有效信息进行整理,尽可能多的收集线索寻找被拐儿童,在儿童找回之前要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涉嫌拐卖的犯罪分子实行抓捕行动,尽可能快速的破案。
2.建立长期打击机制,定期开展各种专项行动
要在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公安部门要定期举办各种专项活动,大范围打击一批拐卖儿童的案件,减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已经结案的案件进行重新的分析梳理,对以往的作案手段进行回顾,回看询问记录,从中得到一些新的破案启发,如果发现新的可以情况,要快速反映排查,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监控区,比如车还站、旅馆、小餐馆等地,部位的查控力度,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在各个环节都要注意作案嫌疑的情况;对于在马路上乞讨卖艺的孩子进行调查登记,尽可能根据他们的口述调查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建立长期的追查机制和专项制度,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指挥、调查机制和工作员预案,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作案环节,做到心中有数。endprint
3.建立专业队伍,从源头摧毁犯罪分子的窝点
拐卖儿童之类案件有其特殊性的存在,它的流动性强,买卖活动频繁,交易场所和时间都不固定,就使侦查工作面临很多的困难,这就需要有专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抓捕人员对于工作进行长期的跟踪侦查,对于现在的案件我们只能停留在简单的解救儿童和抓获一两个相关的犯罪分子的层面上,而要想从源头一举抓获犯罪分子的窝点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打击队伍,人员构成要成体系,从侦查到出警抓获都要有经过严格训练的队伍,从而保证接到报案以后能够迅速出动,抓获犯罪分子。同时,为了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组织经验交流讨论会,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4.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发挥信息的重要功能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要从分发挥信息的强大功能,更好的能够为侦破案件的工作服务。
第一,要充分利用DNA样本检测的功能只要接到被拐儿童父母报案,除了要立刻出警侦查以外,还要立刻把其父母的DNA样本输入统计库,当找到被拐儿童以后要让他们进行严格的核查比对,提高被拐儿童找回父母的成功率。这是目前为止最高效的解救办法。2009 年5月19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 DNA数据库”,全国42家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 DNA实验室已联网,能够异地查询比对被拐卖儿童 DNA数据,实现 DNA 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共享” ,可见,信息技术在解救被拐儿童上具有一定的效率。
第二,由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它的侦破手段往往需要搜集证据信息或者得到有效的线索,因此,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广泛搜集信息情报,对可疑人员进行全面偏排查,尤其对于来历不明的人员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DNA取证,利用信息技术取得破案进展。
5. 加强部门间的侦查合作
每个地区在接到报案以后,都应该尽可能多的联系其相邻地区和有可能逃到的地区的公安部门,联手密切配合,为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此外,除了地区间的密切配合以外,还要联系相关的部门比如人口部门,法律部门和宣传部门尽可能多的得到有效信息,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证据支持。
6. 强化法制宣传,实施落实举报奖励政策
公安机关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制度这是公安部门的基本职责,但是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去解决此类案件往往会手段单一,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所以,加强法制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十分重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互动,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到拐卖儿童的相关信息,并且,在案件发生以后,可以及时有效的为公安机关的办案提供强有力的线索,及时举报作案行为,这就使广大群众的作用充分发挥,可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证据的搜集,有利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救助和康复层面
政府应该根据救助儿童的基本情况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设计相关的政策来,在救助儿童的保护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物资支持,使他们在成功解救之后能够合理的得到帮助,具体明确各部门在行业中的具体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被拐兒童往往在心里和身体上存在一些困境,特别是在心理方面,很多孩子由于年龄小,他们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会受到犯罪分子的恐吓威胁等,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很严重的阴影,阻碍他们的成长。所以,针对孩子们在救助回来以后存在的问题,就要进行心理疏导,成立心理咨询中心或者救助站等,能够让他们在遇到问题时得到有效的心理咨询;同时,他们中有的被用作乞讨卖艺的手段,犯罪分子会故意残害儿童身体博得人们的同情,所以,有些儿童已经残疾或者正在遭受疾病困扰,政府部门应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那些被拐儿童,让他们的身体恢复正常。
针对以上情况作出的问题分析得到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办法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相关部门解决被拐儿童的救助问题,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于解救被拐儿童提供更多的启发或者帮助,让他们早日回到父母的怀抱,回归正常的生活。
注释:
新浪网数据统计。
芦佳.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打击对策.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5).66.
谢丹.论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权益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
郭细英、肖良平.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原因及对策.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综合).2007(12).
参考文献:
[1]余寅同.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缺位时的国家监护义务.法制与社会.2009(6).
[2]崔志霞.法眼看被收养儿童.经济研究导刊.2011(28).
[3]兰立宏.论国际视域下我国被拐儿童保护和救助制度的完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4).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李立众.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简论.中国刑法学会文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
[6]赵星、吕珊.论拐卖人口犯罪的成因及其应对措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
[7]徐久生.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问题探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
[8]王志祥、杨丽英.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刑法意义.法治研究.2013(7).
[9]胡莎.在刑法中构建双性人的社会性别.中国性科学.2014,23(4).
[10]刘宪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1]杜庆贵.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人民论坛.2011(17).
[12]刘嘉洛.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意志.法制与社会.2011(7).
[13]崔学光.对拐卖人口罪几个问题的探析.法学论坛.2001(1).
[14]陈胜勇.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存在明显疏漏.检察实践.200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