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9月,孕妇刘某被查出妊娠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的重症,后在县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保住了刘某,但胎儿流失。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刘某在县妇女儿童医院分娩治疗期间,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刘某母亲楚某多次在医院进行哭闹、谩骂,打砸医院设施以及殴打医务人员,扰乱了医院的经营,医疗秩序,下面由笔者结合本案来展开分析。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行为;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85-01
作者简介:王魏帅(1994-),男,安徽蒙城人,本科,安徽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个案研究。
一、对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析(一)主要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在本案中,通过对案情的判定看楚某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此项法律标准,对楚某变更强制措施。(二)情节分析
1.法益情況思考
在我国刑法中,所提出的法益是指我国刑法保护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在本案中,楚某多次在医院哭诉、辱骂,打砸医院设施以及殴打医务人员,扰乱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医疗秩序,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是,犯罪嫌疑人楚某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楚某逮捕后承认犯罪事实,具有悔罪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楚某在取保候审后不会有进一步犯罪的行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2.主观方面评估
主观方面评估,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犯罪的结果以及行为所表现的态度等综合评估。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楚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只是为女儿刘某讨一个说法,不是主观情节严重的恶劣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楚某已与县妇女儿童医院达成协议,进行和解,取得了医院的谅解。此外犯罪嫌疑人楚某长期患有严重性贫血症和精神疾病,身体状况不好。
3.客观情况考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楚某女儿刘某因多次手术和治疗,已花光全家所有积蓄,欠下巨额债务,家庭相对困难。另外,刘某住在医院,身体虚弱,无人看护,只能靠邻居代为照顾,没有依靠。此外,新年春节将近,考虑让楚某家人团圆,共度佳节。(三)审查结果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楚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得到了院方的谅解,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并有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楚某,决定对楚某变更强制措施。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上,严格依法,走法定程序,建设法治国家
2016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38606人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比上升60.8%;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2159人,91.6%的建议被办案机关采纳。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严格执行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也是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尽快建成。
(二)公理上,执行政策,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在当前这一政策更加具有现实意义。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量,对于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谢国家和司法机关,减少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与文明。通过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降低犯罪嫌疑人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事理上,证据充分,事实清晰,体现法制道理
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作了细化,阐述了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形式等多方面的问题。执检部门依申请或依职权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证据变化情况、调解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在综合评估之后,可以对有充分证据符合条件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四)情理上,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民众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更是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撑。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这一原则的良好体现。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不合法及不正当羁押的权利,既是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也是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情理要求。[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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