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垠方 李雪月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让公民依照法律享有诉讼权利,能够确保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司法保护,这样就能实现司法公正公平,让司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功效,成为判定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准。虽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实施中取得良好成绩,但是在一些主观原因影响下,还存在各种问题及困难,现就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民平等;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09-04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叫法律救助,是现行许多国家采用司法救济制度,其应用非常普遍。对法律援助而言,其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区分,其中狭义法律援助专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这种组织机构能够给一些特殊当事人或者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是免费提供,就能确保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广义法律援助主要是包含整个法律程序,连诉讼费都包含在内,对这些环节提供法律援助[1]。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法律援助就具有一定狭义性,只要建设出法律援助制度,这种制度属于法律完善、经济发展及文明进步的发展产物。我国援助主要内涵具有:为确保所有公民能够公正平等享受到法律保护权力,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及经济困难当事人,由政府对其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帮助服务,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却因为没钱打不起官司的的人打得起官司,人们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地位,都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法律援助主要宗旨为,确保公民能够平等享受都法律保护,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二)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刑事法律援助也被称为法律救助或者法律扶助;换而言之,即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当事人因无力支付辩护律师费用,政府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制度。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援助推进较为缓慢。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刑事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历经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及大力建设,法律援助工作取显著成效。法律援助成为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刑事法律援助更是援助中重要组成部分,在1996年代表大会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同时在此次人大会议上还颁布了《律师法》,这些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及原则。其中《刑事诉讼法》中,将经济状况作为确立达到条件,制定出一般与特殊两种刑事法律援助,并将这两种援助当成两项基本原则,就是聋哑、盲人及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却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就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指定承担援助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辩护。在2003年,国务院就颁布法律援助行政法,这部分是我国首部行政法规,名称为《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标志着法律援助正式确立起来[2]。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自从构建出了法律援助后,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在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而且参与援助结构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从业人员也增多,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就形成专业法律援助队伍。而且各个地方都在不断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注重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刑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相应也不断完善。很多城市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刑事辩护任务安排给当地的社会执业律师,当地律师每年必须承担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为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们服务,促進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未请律师的刑事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全覆盖,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性发展,标志世界大国的实力。(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
从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援助应该是由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义务与职责,从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来看,大多数机构都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法援中心;从职能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责任,从形势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的义务,从性质上无疑是政府司法行政的管理功能;也就是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之责,亦是司法行政的组成内容;有管理本级和下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之责,也有分配法律援助案件的功能,亦有指导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和支付办案补助的义务;从上述性质、功能、义务来看无疑是司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但目前还有小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另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相差甚远,多工少酬十分明显,对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负有管理和指导及承办业务的法援律师在积极性上是极大的打击,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十分不利。
2.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
客观地讲我国对法律援助的认识较为模糊,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上较为靠后,甚至存在很多人认为法律援助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政府慈善行为,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给予经济困难者的政府帮助。在我国某些地域官员甚至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职责推给社会执业律师,转变成全部由社会执业律师承担的义务,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保障,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并未认识到法律援助所具有的特殊性。刑事法律援助在推进过程中,并非只有经济困难者可以得到帮助,主要还是案件自身具备了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各站重要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机制中,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于当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对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具有重要保障是辩护律师在侦、诉、审、核各阶段的法律帮助,更应予以充分保障。
3.涵盖面过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是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下简称五类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涵盖面除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外都涵盖了,范围过于局限性。在具体实施中在三个方面比较突出,一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也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基于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检法并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刑事法律援助的涵盖面实质上相当狭窄;二是在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刑事法律援助相关的案件仅局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类人群,从而使得非法院指定辩护方面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比较稀少。三是从经济审查标准方面分析,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经济困难审查符合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一般规定都是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20%左右,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中被援助人的人群范围。
4.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薄弱
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会消耗大量的资金,主要包括律师办案费用、法律援助办公费用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费用等等。因为政府对这种制度的认识上还具有一定偏差,自然也就不太重视法律援助中问题,尤其是经费短缺的问题始终是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没有真正得道解决;原则上说,法律援助经费应由国家支付,为弱势群体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缺乏必要的资金,法律援助工作将无法开展。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复杂,要求高,时间长,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所消耗的资金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明显不足,有些地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的补贴是500元,显然这与非援助一般的案件律师起码收费1万元相比,办案费用明显不够。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政府部门所发补贴资金并不多,可谓是非常有限,甚至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都缺乏基本的成本费用。当遇到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法律安静,援助律师在尽职尽责完成辩护任务后,常常只能获取极少的经济收益,甚至还会出现经济倒贴的费用,这种现象必然会影响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援助案件缺乏吸引力、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法律援助的可持续性。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虽然司法部门与最高公检法各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的通知,但是因其通知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没体现到刑事案件中;而且对刑事诉讼活动也没有提出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制;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外的嫌疑人并没有从程序上获得法律援助权利,自然不会影响整个刑事案件审理及判决[4]。由于这些文件过于格式化、原则化,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每月可操作性。针对怎样开展法律援助,对公检法司各个部门中并没有提出一个统一标准,也没有制定合理、详细的开展细则,同时也未针对四大部门建立开展援助机构的有效衔接机制。同时,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存在不明确性。在组织机构、办案规程、援助服务标准等各个方面,并没有依据实际建立相配套《法律援助条例》,而且也没有建立这种援助的管理及落实体制[5]。
6.办理质量不高
在法律援助的引导下,绝大部分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出于职业道德和同情心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存在部分地域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水平有限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条例》及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偏差。当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条例》后,许多地方就认为地方出臺的相关规定已经无用,就应该自动失效,但是省级并没有针对这种条例制定补充范围,因此在实施中地方就只针对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范围进行援助即可。这种认识片面缩小应该给予法律援助的范围,造成予诉讼当事人无法得到适当的审查决定。
二是许多地方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并没有严格依照《调理》中规定的方法实施,比如受理申请、指派环节及审查等等,主要体现在不答复口头申请,不按照规定时间答复申请等等;当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证,这些行为不但与《条例》中相关规定相违背,同时还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三是虽然实现了12348法律服务专线,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这种专线自身的重要性,而且管理思路比较混乱,服务效果不佳,因此还必须要不断提高其服务效率。
四是虽然出台了《法律援助暂行管理》规定;名义上是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并未和法律间进行协调合作,按照规定法律对援助案件进行办理时,不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敷衍塞责等情况提出对策,并没有构建出有效的控制质量策略[6]。
五是法律援助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另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相差甚远,多工少酬十分明显,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性质、功能、义务不相符,对开展法律援助不利。三、加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措施(一)提高认识
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为特殊群体或经济贫困的公民提供援助的制度,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的,这是国家政府在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项义务。让需要刑事法律救助的人知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在2003年,出版《法律援助条例》中就非常明确提出,政府应该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而2017年的《宪法》中也明确提出,将人权纳入到宪法中,必须要对人权进行尊重与保障。受到刑事控告者,在出庭时可以自己亲自为自己去辩护,也可以选择相关的法律援助给自己进行辩护,理应通知当事人享有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在案件中针对司法利益就应该明确提出法律援助[7]。从相关信息来看,刑事法律援助属于国家应该尽的责任,在宪法和国际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公民依法享受的法律权利。应强化政府的责任,让全社会提高对援助制度的认识。(二)扩大其援助范围
强制辩护就是按照规律中所规定相关类型的案件,需要辩护人参与,才能够展开的审批制度,否则审批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将被视为无效行为。按照现行规定中,强制性制定辩护主要设定标准:一是被告人所具辩护能力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前者主要是针对聋哑盲等各种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而后者按照相关法律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这种规定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相符。但是从国外对强制辩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常常将所有罪犯情形全部纳入到这个范围。按照我国实际情况,应该考虑将所有刑事被告人提供强制辩护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律师队伍的壮大,为体现大国形象将刑事案件全覆盖以立法内容为标准应该是可以考虑的,同时应当将"获得强制辩护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扩大强制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阶段,构建国家不履行强制辩护义务的程序性救济制度,以保障强制辩护的应有效能。(三)拓宽资金来源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援助的业务需求不断扩大,自然相关费用也应相应日益增长。因此应当从政府层面加大对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投入。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细化明确法律援助的经费构成、案件补贴、宣传、办公等项目,做到专款专用。
二是调整法律援助办案的补贴标准。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工作者收费一般包括办案支出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收益。目前支付给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补贴只考虑到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支出成本是片面性的。
三是全国应统一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做到其工作人员应享有司法行机关公务员同等待遇,在我國现行没有统一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之前的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与教师一样不得低于司法行机关公务员同等待遇或高于司法行机关公务员待遇,有利各项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
四是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下设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所属的基金会分支机构。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1、国家政府的支持,财政有一定的补贴;2、得到国内许多企业、社团等各方面的赞助及捐赠;3、把基金放入到相应金融机构,获取存入资金的利息;当然这些基金并不是随意选择,而是确保本金安全前提,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使用基金增值部分,这样才能有效资助援助活动开展,而严禁挪用在其他用途中。(四)进一步完善的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国家公检法等机构进行合理衔接,进一步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从法律援助来看,公检法司极大机构在衔接过程中还存在缺失,自然对受援人自身的利益有一定损害。事实上,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得到这几家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才能达到援助效益;就需要完善各机构的衔接机制,这也是做好法律援助的当务之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包括法院指定和自行申请两类。但在实践中,现行的法律援助实例则主要是依靠法院的指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比例极小。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侦查记过及控诉机关根本就没有落实自身责任,也没有采取有效合理的行为。实践中,即便控诉机关及侦查机关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将权利告知义务落到实处,但是经过控诉机关及侦查机关进行转达申请、及法律援助审查等各种程序后,事实上会耽误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因此对某些案件暂缓审查直接提供援助,事后补足相关材料,特别对侦查阶段应满足对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总体来说,应该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并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五)提高服务的质量及服务水平
在开展法律援助时,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就必须要按照法律服务调理及律师法相关开展工作,让法律援助有法可依,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体现了援助的性质和社会效应,不能想着追求经济利益,刑事法律援助更是如此。因此不管是律师,还是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摆正心态,服务于受援的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者还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而且主管部门建立的援助机构应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案件指派制度,必须要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合理分配,对重大疑难案件经过相关人员讨论后要指派到人等各种措施,在指派专人上一般要优先指派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承办,必须要确保相关人员具有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在相关法律依据基础上采取游侠措施,合理办理案件。同时需要健全奖励惩处的机制,在援助过程对该奖励人员必须要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行为者坚决进行处理,绝不姑息,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和鞭策相关人员,才能真正提高所办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这样才能真正为需要援助者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应紧跟发展步伐,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现行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一步一步解决,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加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更需要国家高层关注和设计。要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就能真正推动援助工作持续发展,能够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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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援助条例》[Z].(上接第36页)
建“网上党校”,实现支部的活动、信息资料、组织生活、理论学习等方面实现网上与网下同步更新、同步管理、同步考核,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象网络全覆盖。(三)丰富内容,开发网络学习教育资源
高校学生党支部要改变传统提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效果,大力开拓创新,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整合开发网络学习教育资源,不断丰富学习教育内容,激发大学生党员学习兴趣。网络学习资源权威性和丰富性,是高校学生党支部依托网络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基础。基于网络传播的特征,高校学生党支部“两学一做”网络学习资源系统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准确权威;第二,内容丰富;第三,形式多样。因此,高校学生党支部要大力整合网络资源,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传统单一文字性的学习内容模式,通过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后,有效引入视频音频、动画漫画及图片图表等多种形式,制作出一批融政治性、知识性、时代性、思想性、趣味性、启迪性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品资源。其一,可以开发“两学一做”网络学习课程。重点围绕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等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也可以聘请有关高校党政和思想政治教育专家和黨务工作者进行网上教学、专题讲座、在线答疑,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内容编辑成网络测试题,对广大进行青年大学生党员进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水平在线测试,寓教于乐地检验和考核大学生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真正效果。其二,可以制作网络“微党课”、“微电台”或“微电影”。网络“微党课”是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如微博、微信、公众号及APP等形式形成的一种新型党课模式,具有“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特点。网络“微党课”通过主动迎合当今高校大学生党员群体的审美趣味、年龄特点和心理需求,以其短小精干、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深受高校大学生党员的喜爱,是顺应新时代而产生的一种大学生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能有效地扭转传统党课冗长、枯燥、理论性过强,实效较差的弊病。“微电影”是将大学生党员身边的小事件、小案例、小故事等融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运用电影拍摄的手法进行叙述,让大学生党员以身临其境的感觉领悟榜样的引领、自身的提升、正能量的发挥,给大学生党员人以启发、启迪并产生共鸣。通过开发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源并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大学生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能有效地引导大学生党员学而思、思而践,在学思践悟行中提升“两学一做”活动效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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