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2017-12-04 07:21左昱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0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

摘 要 在民事案件诉讼中,人们更多注重的是实体公正性,也就是案件中的财产及人身关系,而没有重视程序的公正性。在2006年发生的“彭玉案”中通过经验法则进行裁决,更加体现了案件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使得判决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有效解决民事诉讼,并获得社会的普遍赞同。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以及诉讼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案件认定方面来说,经验法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受到世界各个国家司法界的认可。但是不同国家对于经验法则的理解与运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文章主要针对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的经验法则展开分析。

关键词 民事案件 司法诉讼 经验法则

作者简介:左昱莲,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55

人类在认知事物的过程中,既需要客观的判断,同时又需要经验的借鉴。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可能的挖掘事件的真相,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民意的判决,法官在审判阶段或多或少的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案件判决及相关法律。但是在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应用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研究经验法则的时间短,理论基础也比较薄弱。为了更好的应用经验法则,文章就经验法则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经验法则的作用,同时针经验法则在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经验法则的概念

经验法则起源于大陆法系,其被认为是源于众所周知且具有肯定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经验性法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公正、科学的审核证据,并根据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思维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存在和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同时明确作出判决的理由与结果。“生活经验”也就是指经验法则,这肯定了其在案件诉讼中的重要性。直到2006年彭宇案的发生,经验法则才引起司法界和学界的关注。

对于经验法则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定义各有不同,日本學者对于经验法则的定义为“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总结的生活经验,同时也包括专业性知识,例如科学、交往、艺术、贸易等方面的认知”,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经验法则的认知为“本人的生活经验且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从而在客观上被认为是定则”,而在大陆地区,司法部门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为“其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社会生活与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存在现象与常规定律形成的一种理性认知,从观念上来说属于一种不证自明的认可范畴”,笔者认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通过总结归纳获得的事物本质及事物之间的一般规律,其实人类长期生活与实践中所形成的不成文法则。不同地区对于经验法则的定义不同,这同时也表明了这一概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正是由于其复杂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其定义。而从民事案件诉讼的角度分析,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借鉴经验法则,但不能将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经验法则混淆,这主要是由于仅从法官角度来判断经验法则具有片面性,忽略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经验法则的认知,应当区别于个人的具体生活经验,且这种认知必须是未成文但又具有普遍认可性,从而区别于法律法规。

二、经验法则的特征

(一)抽象性

经验法则并不是个别人所认定的具体经验,而是一定区域人们所达成共识的经验,其是对一些反复发生现象的总结与归纳,经验法则能够突破个人经验并获得一般人的认可,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经验法则虽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其不是个体经验,而是在不同个体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抽象定义,既存在于个人经验中,同时又超越个人经验。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性,使得其区别于个人的生活经验,尤其是法官。

(二)普遍性

经验法则需要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其不是某个人的生活经验,而是存在于一般群众之中的社会观念,至少需要得到一定范围人们的普遍认可。经验法则的关系比较稳定,能够用来预测特定范围内个别事件的发生。人们可以通过经验法则来进行人际交往和行动,同时能够增加案件判决的社会接受性。当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时,应当将自己作为一个普通民众,用一般人的视角和思维,以常人的生活经历和认知来判断事件。

(三)无穷性

经验法则是人们长期生活与社会实践所产生的普遍认知,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经验的累积也不断增加,人类知识经验具有无穷性,这也就使得经验法则具有无穷性。经验法则主要是根据已知事件来推敲未知事件时做能够作为基础的一般规律、常识、定律。建筑以具体的认知来探索未知的地方,能够从人们的知识中抽取有关知识从而提高探究的有效性。由于经验法则来源于人们的认知,而在证据评价过程中对于未知事物的探究存在许多的变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经验法则,这就导致在判断事实中能够作为基础的经验法则在数量方面来说是无限的,这也体现了经验法则的无穷性。

三、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经验法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笔者简单的阐述了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经验法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拒绝使用或滥用经验法则

在我国民事案件诉讼中,法官拒绝使用或滥用经验法则的表现主要在两方面:

一方面法官为了避免使用经验法则引发争议而导致自身承担风险,从而拒绝应用经验法则,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官的职业环境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对法官应用经验法则造成了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自由心证制度尚未完善,部分法官在判决时容易受到主观意念的影响,从而出现经验法则滥用的现象,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这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争议。

(二)缺乏明确的经验法则判断标准

由于经验法则的无穷性决定其无法像法律一样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仲裁中所使用的经验法则是否为真正的经验法则这一问题容易引发社会争议。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但从本质上来说,经验法则不单单是个体的经验认识,同时也是个体经验基础上的普遍认知。但是民事案件诉讼中是否应用经验法则往往都是由法官决定的,只有法官指导的经验法则能够对案件产生影响。虽然法官也是一名普通群众,但是需要认识到个体认知是受到教育、道德、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经验法则运用过程中需要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以经验法则的应用必须由法官决定,这种方法不可避免的存在主观臆想化的弊端,也导致经验法则的应用受到影响。endprint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则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心证公开制度,提高裁决文书的说明

在我国司法领域,民事诉讼中既然规定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可以利用经验法则进行心证,那么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心证公开制度,根据法官的经验法则形成的心证结果进行公开,并让当事人与公众来评价判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结果判决过程就是心证形成的过程,也是经验法则使用的过程。为了确保经验法则不受主观臆想的影响,需要公开心证过程,并让当事双方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为了适应这一政策,需要提高裁决文书的说明水平,过去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案件证据的评价以及经验法则的推敲没有进行描述,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理解判决结果,从而影响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在判决文书上需要加强对心证的阐述与说明,从而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理解性。

(二)设置当事人对使用经验法则的质疑机制

为了尽可能的提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法官使用的经验法则提出相应的当事人质疑机制。我国司法部门对于经验法则的应用只是简单的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针对法官使用的经验法则提出反证,但是对于当事人如何进行质疑和反证却没有进行详细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在拒绝使用经验法则的时候,可以通过提出经验法则来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当法官滥用经济法则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质疑经验法则的科学性。

此外,当事双方都有权利申请法官公开心证,并对其所使用的经验法则的适用性提出质疑。

(三)建立典型案例库

举例制度是英美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不过随着西方文化的影响,大陆法系在司法模式上也出现了相互融合的现象。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典型案例库,从而为法官在应用经验法则时能够提供支持,从而减少由于未缺乏经验法则而引发争议的现象。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验法则也在不断增加,建立典型案例库能够将大众认定的常规与经验法则进行总结归纳,并成为今后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结语

虽然我国对于经验法则理论的研究时间不长,取得的成果也不多,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许多旧社会存在的常规认知和价值观念被取代,而新的价值观尚未得到社会的统一认可,使得人们对于经验法则的认知存在不同的看法。此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的素质、制度的缺乏以及程序的约束使得经验法则的运用受到影响。因此,通过对经验法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经验法则的应用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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