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张时期中国银行在东北推行领券制的失败

2017-12-01 02:20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东三省中国银行

汤 旭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奉张时期中国银行在东北推行领券制的失败

汤 旭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136)

中国银行原名大清银行,清季民初一直作为国家银行.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以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欲推行领券制,借此统一币制、增加税收.此举严重影响了奉系军阀的财政收入与扩军备战,遂强制剥夺了中行在东三省的发行业务并转至奉系控制下的东三省官银号手中,从而使中行沦为奉系势力下的一般银行,失去了推行领券制的条件.而以东三省官银号为代表的地方金融机构重新获得发行权后,实际成为东北地区的中央银行,为配合奉系军阀的战争,大发奉票,进而导致了东北经济的大萧条.

中国银行;领券;国库;发行;奉系军阀

1 奉系时期中国银行在东三省推行领券制的金融环境

领券是指向有发行权的大银行缴纳一定成分的准备金,领取该行钞票使用的活动.清末民初,中国纸币发行极其混乱.发行准备有金本位者,有银本位者;发行主体有华资银行与外资银行,还包括流入我国的外币以及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私票.发行权的分散与币制混乱的状况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视,先后颁行《国币条例》《取缔纸币则例》等条例,力图依靠国家强制力完成币制统一.但在通货的实际流通中,以中国银行为代表的大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逐步替代了小银行的银行券.中央政府为统一发行权,中国银行也为推广本行券,使领券制度得以推广.1930年代初,领券制进入成熟发展期,1935年法币政策的推行代表着领券制度的结束.“领券制度是近代中国银行业务特有的纸币发行制度,在中国近代纸币发行史上占有特殊地位,成为中国近代货币制度构成的“基础”制度之一.”[1]

民国初年,东三省币制之恶为全国之首.奉天兴业银行总办谈国恒在其《整顿东省钱法刍言》中指出“钱法之乱今日已极,通国皆然,东省为最.曰现银,曰票银,曰大龙洋,曰站人,曰小龙洋,曰银圆票,曰钱票,曰羌帖,曰老头票.种类之多,分歧错出,滋不过举其”[2]1914年3月1日中央政府国务会议议决,以中行券收官银号券.同年,中国银行依据财政部决议制定了《东三省中国银行发行兑换券试办章程》,在东北开始实行领券制度,发行兑换券以图扩充营业区域,推广发行.次年4月,财政部再派唐宗愈赴东三省调查币制,唐在提交的报告中指出,以中行所发之小银圆钞票收兑地方官银号钞票,即可充实府库,中行也可进行实力扩张.北洋政府以中国银行统一三省币制,乃因鼎革之后,孙中山,袁世凯相继追认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且币信甚佳,加之1914年复业的中国银行东三省分行下辖13处分号,17处兑换所,营业范围基本覆盖三省主要地区.

中国银行在东三省推行领券制的最大阻力来自奉系军阀及其控制的一系列地方金融机构.这一系列地方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官营与私营两种.官营者主要为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广信公司、边业银行等;私营金融机构为奉系军阀私人直接创办的金融机构,包括奉天实业银行、东北银行、奉天储蓄会等.在中行领券制度下,地方金融机构将失去发行权,且依照《取缔纸币则例》,领券行需向中行缴纳五成现金准备,故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券额也将受到限制.但三省的财政收入、奉系军阀的军饷、奉系金融机构的投资、贸易、放贷以及汇兑,都严重依赖奉票的供应.因此,奉省当局对中行的业务开展进行了阻挠.

随着东北局势的逐渐紧张,奉系军阀为迎合战争的需要,急需控制地方财政,掠夺财富.为此,其加强了对中国银行的控制,逐渐剥离其央行业务,划归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的地方金融机构——东三省官银号、打破了中行在东北推行领券制的计划.这实质上是民国初年地方军阀割据的大历史背景下,中央与地方对经济控制权的争夺在末端的具体体现.

2 中国银行领券制失败的原因

2.1 钞票发行权剥夺

发行权是领券制推行的基础.中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复业后,财政部制定《中国银行则例》,规定其拥有代国家发行国币之责,并电令各省政府要求以中国银行所发行钞票完纳粮租税厘一切公款,这一政令在实质上否定了东北地方金融机构发行纸币的合法性.同时,奉票的发行需要经过北京财政部印刷局承印和中国银行的调拨,其发行数额受到极大限制.北洋政府与中国银行都希望通过对奉票流通的限制与领券制度的推广,以中行券代替奉票的流通,逐步统一币制.

奉票发行与流通的受限对于奉省财政是巨大的打击.张作霖主政以后,“奉天省年支出中军费(陆军军费)占70%以上,多的时候达到90%”[3],相应的,其他如内务费、教育费、建设费等财政支出必然受到极大的压缩.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诸官署解决经费之唯一办法便是向官银号与中国银行借贷.而中国银行作为国家之央行,发行的钞票具有法定兑换的义务,无法像东三省官银号一样随意发行奉票,垫付政府财政亏空.同时,商股股东也惧怕对奉天的财政支持会导致银行的巨大亏损,因此,对于奉天的省财政借款并不积极,反而多次电令中行奉天分号催讨欠款,这对于一心备战的奉系军阀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掣肘.因此,奉系军阀急切地希望将中国银行的发行权据为己有.

1917年张作霖宣布独立后,随即开始了对中国银行发行业务的一步步剥离,发出训令,以统一币制为由要求财政厅、三道尹、商务总会、银行公会以及警务处不准使用中行的“吉黑”小洋券,同时要求中国银行收回所发小洋券,改为大洋[4].

次年4月,奉天省长提出具体取缔中国银行银圆券的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以后中交两行在奉省发行纸币,须征得省政府的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发行数额产生了限制.中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认为奉省对其的监督要求违背了其国家银行的职能,遂提出反对,但面对当局再三发出的训令无奈做出了妥协,宣布了八条发行办法.在明确要求奉省的中国银行拥有管理全省各支行的权力,并保持管理独立的基础上,作为让步,中国银行同意奉天省政府在其所发行的银行券上加盖监理官印,并同奉天省立银行一致行动,于1919年4月20日前回收小洋券.中国银行对奉天省当局的让步,不但使得其自身地位降低到与省银行一般,而且其发行业务也受到政府监理,发行数额已经变为由省政府决定.

奉省对中国银行发行业务进行限制的同时,也打击其所发行的纸币在民间的流通限度.1918年奉天财政厅训令各县知事和各捐税征收局长,禁止收受和使用中国银行所发行的小洋票,但由于中国银行发行之兑换券能维持票价,素为一般商民信用,故上项禁令并未产生太大影响.1919年3月12日,奉省发布东三省巡阅使令,禁止捐税征收局、东三省官银号和兴业银行收受中国银行两行的小洋票;27日又发禁令,要求各地从收到命令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回收小洋票,如果过期后仍发现有此票流通,将于省内流放当地官吏.比如,1919年7月,由于在兴京县市面发现一张中国银行发行的十元小洋票,县知事及警务处处长即遭到了减薪处分.奉系军阀通过处罚地方官吏,强化了政令的执行效果,使得三省不再使用中国银行兑换券完纳粮租税厘等一切公款,这对于中国银行的发行业务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此后,中国银行发行业务失去了独立性,其发行之纸币已经不再具有国币的性质.

与此同时,奉系控制的东三省官银号则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由于奉省政府要求中国银行在1918年4月回收小洋券,改发大洋券,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不仅要回收旧币,新币的推广又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会造成旧币业已收尽,而新币推行未广之际,民间交易媒介品的接替产生空档,从而促使东三省官银号在此时滥发大洋票的情况的产生.到了1917年底,东三省官银号已发行大洋票3,530,000元,而中国银行仅发行246,657元.[5]中国银行纸币的流通区域已经为东三省官银号所代替.

1922年直奉战争时,张作霖命部下把北京财政部印刷局承印东三省汇兑券的全部底版运到奉天,归东三省官银号的东记印刷所有.此后发行兑换券就不用请准北京财政部,而是一纸政令,随心所欲.1925年,奉系军阀又将发行权集中于东三省官银号、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边业银行四行.中行完全受奉系军阀的控制,兑换券的发行数额受到极大限制,到了1928年,其发行额已不足官银号的1%(见表1),遂逐渐被排挤出流通领域.中行券的流通规模与实际流通范围已不足以推行领券制.

表1 1924-1928年中国银行在东北发行数目[6]单位:元(奉大洋)

2.2 国库业务的剥离

领券制成功推行的重要保证在于保持币信.1912年中国银行订定《中国银行兑换券章程》,规定其所发钞券得随时兑现.这要求中行具有较高的发行准备,得以随时兑换,保持中行券的信用.但中国银行的发行准备位于京沪两库,因此经营东北三省的国库业务对于充实中行在东三省的发行准备意义重大.自中国银行东三省分行成立后,作为国家银行,对国库的经营理当属于其职责范围.1913年4月15日,财政部以大总统命令公布实施《中国银行则例》.则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国银行受政府委托,经营管理国库.所以说,关税、盐税以及一切国家的公款均应属于中国银行的经理范围.同年,财政部颁布了金库条例草案,规定受财政总长委托,中国银行管理总金库,分金库,支金库.同期,北洋政府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保证中央财政税收以削弱地方军阀实力,决定继续推行分税制改革.1913年11月22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将田赋、盐税、关税、货物税等重要税源悉数划拨中央,由各地中国银行代为经理.这一时期,奉系控制下的东三省官银号作为省库代理机构负责一省之收支,虽是国立银行,但并不具有代理金库的性质,于是1914年5月财政部协商奉天省改由中国银行金库代理收支,东北地区在民国政府治下,理当服从中央政府的决定.同时,北洋政府亦希望此项规定的实施既可充实中央府库,加强政府实力,又可强化对地方军阀的控制,消减其力量.

民国初年中国的主要税种是田赋、盐税和关税.其中海关收入为列强所把持,盐税收入主要赔付外债.奉天省财政收入主要由田赋、官营业,以及清末以来的苛捐杂税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如若依从中央政府将田赋划为中国银行代为管理,则将失去占据东三省年财政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收入.[7]在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割据的背景下,奉省的田赋、关余、盐余都被以各种名义截留进入奉系控制的东三省官银号,以维持一省之财政支出,自然不肯将之转归中央.但碍于统一政府之名义,奉省不得不将省库代理权移交中国银行,但此后多次上书中央要求返还.1915年6月10日盛京电财政部以“惟奉省每到阳历六七八九十等月收入最淡,出入约亏百五十万元.从前收款分存各银行尚可调剂,现入款均交金库,即难向他行通融.军饷势难刻延,”[8]为由请求缓向中行代理的金库交款.12月18日,奉天巡按使段芝贵再次呈文财政部以奉省财政紊缺,外权渐强为由,拟请整顿官银号,以期抵制,而资挽救,并请求将省金库代理权转官银号,均遭回绝.此后,奉省当局数次以兑现风潮,政费垫款,实业资本垫款的名义向中行请求财政部电令中行拨付钱款,并拖欠不还.“1917年5月30日,奉省督军兼省长张作霖宣布独立,与中央断绝关系,並通令全省所有运署、关署、中交银行各机关款项暂均无庸解京,并即时监督等因.道尹並派员到行查库,索开全部帐款清单,限止京款汇解.”[9]此时的中国银行在名义上仍握有省库代理之权,但其业务进行都在奉省控制之下.1917年6月王永江出任奉天省财政厅长,并制定《奉天省各税局改定所章程》,明确要求为保障税款安全,所征收税款必须当日交官银号及其分号.至此,中行东北分行之国库业务已在实质上被取缔.本地无充实的发行准备,又难以承受从关内两库调拨的风险,且中行所发地名券异地兑现需要高额汇水,因此,中行券在贸易中逐渐减少,使得领券制走向失败.

3 中行领券制失败的后果

中国银行在东三省推行领券制度,由于缺少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支持最终败落,东三省没有形成统一的货币体制,从而使中行也无法通过货币的供应来调节经济发展.而以东三省官银号为代表的东北各省地方金融机构在重获发行权后,也成为奉系各种开支的来源.其发行量更是随着军阀战争的发展而与日俱增,“1921年发行数额3000多万,1924年增加了一倍,到1925年就直接打到一亿叁仟多万.”[10]奉票的滥发也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经济上恶性的通货膨胀,使东北经济全面萧条,据奉天总商会1928年2月统计,沈阳有“11个银行,6个储蓄所,36所钱庄关闭.有5089各工商企业被迫停业,其中有456家杂货铺,416家餐馆,165个工厂,156个机器厂,142家米店,116家洋货店及83家百货店,其倒闭情况约占总数的1/3”[11].经济的动荡也引发了奉系集团内部的分裂,郭松龄在其倒戈反奉宣言书中谴责张作霖滥发奉票,使“钱法日见毛荒”,给东北人民造成沉重灾难.张作霖的另一左膀右臂奉天省长王永江在劝谏无果后,愤然辞职.内忧必然导致外患,早有统一东北币制,控制东北经济野心的日本更是利用双方的斗争,数次发起挤兑事件,加剧了东北经济恶性发展,并通过满铁与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合作,推行金票与银票.由于两行具有较高的发行准备,币信良好,加之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其所发行之钞票成为东北国际贸易的重要兑换媒介.

领券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货币制度,而统一的货币制度可以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调节,而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则是保证中央银行可以完成上述任务的首要前提.“但军阀的特质是地方割据,是超经济剥削,所以,军阀在本质上必然不需要一个统一的金融制度,如果货币金融真的统一了,则军阀们便无从霸占,把一地银行据为己有.而且,他们在原则上也不需要一个健全的,统一的银行制度,因为事实如果成为那样,则他们便反而无以滥发纸币来露骨的剥削民众了.”[12]奉系军阀对中国银行业务领券制的阻挠,实际则是双方背后的政治势力的较量.军阀控制的金融机构在中行领券制度所建立的统一货币金融体制下只会失去省库与发行权,沦为一般银行.这与奉系军阀扩军备战的意图完全背道而驰.地方势力的胜利则使奉票的发行失去央行监管,奉票变为军阀命令下的财政发行.这种毫无经济规律的发行最终导致了奉票的毛荒,使东北的经济陷入萧条.

〔1〕董昕.近代中国银行业领券发行制度的演进[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1).

〔2〕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637.

〔3〕东三省金融整理委员会.东三省金融整理委员会报告书[M].1931.217-218.

〔4〕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东北地区行史资料汇编(1913-1948)中国银行,1996.331.

〔5〕辽宁省档案馆奉天省长公署案卷 卷号5577.

〔6〕钱业月报 第 11卷 3号,1-5页,民国 20年(1931).

〔7〕东三省金融整理委员会.东三省金融整理委员会报告书[M].1931.227.

〔8〕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东北地区行史资料汇编(1913-1948)中国银行,1996.332.

〔9〕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654.

〔10〕西村成雄.二十世纪而二十年代东三省地方权力的崩溃过程[J].大阪外语大学学报,1971(7).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M].1982第三辑331.

〔12〕程琳.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35.

F832.9

A

1673-260X(2017)11-0077-03

2017-09-12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基金项目资助(教外司留〔2014〕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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