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艺术法视域中艺术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李 娜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比如艺术行业,不少企业和公司将投资放在了艺术成果的投资上。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不少投资商将更多的成本投资投入到艺术领域中,虽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重视艺术法的作用,加强对艺术家作品的保护,这对维护良好的艺术商业环境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艺术法 领域 著作权 法律保护
随着艺术作品在国内国际有所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艺术作品能够有被曝光和被挖掘的机会,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艺术法律,能够对整个艺术生产活动产生一定有利的影响。相关艺术法制定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对艺术法进行完善和总结,能够保证之后的艺术产品更好的产出。
艺术产品属于智力成果,非常强调其产出的独特性和思维价值,这就说明艺术法的制定以及对艺术家作品著作权力的保护是非常关键且严肃的事情。针对这种现状,如何在艺术法视域下巩固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保护,这对将来整个文艺市场,以至于对整个文艺界都有决定性作用,要想对著作权进行维护,就需要真正明确著作权所设计的领域和加强民众对它的理解。
国家在提出对著作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著作法的概念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概述:著作法是指在文艺界和科学界这两大领域内,对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进行所有权保护的一项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对艺术家的智力劳动所得和独创完成的作品进行特殊保护,进而保证艺术家和科学家们能够在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也不必担心自己的艺术成果被他人挪用和剽窃,这样也能够保障他们在今后的创作过程中能够将更多的经历投入到新型的创作中,也为国家的艺术领域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强调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并不仅仅是说,不能吸收前人的艺术成果,而是要在吸纳艺术成果之后,更好的将自身的理解倾注其中,从而产生出更加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不只是需要作家在创作的过程中将自身的思想感情放在作品中,让欣赏者也能够体会作品其中蕴含的丰富思想内核,这样才算得上是一部优秀的文艺作品。
在相关法规的提出之后,抄袭现象有所收敛,这对部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也激发了他们创造出更多艺术作品的信心。对促进良好的艺术市场氛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国内的情况受到限制,文艺作品的品种多且情况较为复杂,这就对文化部门的管辖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不利于更好的将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完备的划分。这样,就出现了一些剽窃现象的发生。不久之前,小有名气的小说创作者将著作权授予给影视公司进行产品的拍摄加工,但是没过多久就曝出了该作者涉嫌多部作品抄袭的丑闻,对他个人名誉也造成了相应的负面影响。虽然当前我国采取了不少对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结果仍旧不尽如人意。
加强对作品的判断能力,准确辨认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对艺术作品整体价值的提升也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而断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艺术法上简要阐明了两个方面;一是作品不能和有著作权利的以往作品存在雷同的问题,模仿抄袭问题层出不穷,要想真正造就一个良好的商业艺术市场环境,就需要严格打击抄袭现象和剽窃行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有他们独立的思想和创新元素,复制等问题更是不能出现;第二个就是,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国家不会以作品数量来衡量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更注重作品的思想和创新成分是否多过继承的部分。因为艺术是需要不断积累的,艺术家们在观赏前辈们的优秀作品时,可以将精华的部分融入到今后的创作过程中,从而能够向创新迈向关键性的一步。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必须将著作权放在关键位置,才能在大环境中更好的促进艺术商业化进程。在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则,也就是文化著作权的保护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提出要将艺术家的著作权利进行统一的保护。这不仅增加了公民的版权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抄袭和挪用艺术家艺术作品等此类现象。
会议上还指出,对艺术家所有的创新性作品都有了相应的保护性质。而通过对作家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帮助作者自主选择作品是否发表还是自留、自主在作品上署名和具有进行部门内容修改的权利,另一方面是针对于作品使用方面的,要是作者愿意,他们也可以选择将艺术产物的使用权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商业利润,在未经著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挪用。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实际上是对意识形态产物的一种更好的保护,因为在这样严格的环境中,创作者们才能跳出模仿和抄袭,从而衍生出真正符合大众审美要求的创新型文艺作品。
不管是针对国家还是艺术家来说,著作权的保护都是很重要的。对于艺术领域中的某个艺术家而言,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一种经济效益,著作权也是个人名誉的一种象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艺术文化的商业价值不断被人挖掘利用的情况下,艺术家应该也要努力认清这样的形势,在创作的同时也要保护从前的成果,进而在将来的发展中,加强对艺术法内容的认识,把握好法律和艺术之间的关系,为大众创造出更好的文艺作品。
(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李娜(1985-),女,浙江金华人,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党政办主任,艺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讲师,法律硕士,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利隆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研究方向:经济法、文化产业法、艺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