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四川音乐学院传媒学院,四川成都 610050
信息社会下传播方式及内容变革的思考
——我们如何对待传播
刘 畅
四川音乐学院传媒学院,四川成都 610050
本文从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传播载体产生的革命性变革出发,针对现代传播过程(各类传播)产生的变革,对信源、受众及传播方式及内容的影响与变化进行了阐述。讨论了自媒体、交互和平台三者在传播过程中的实质性作用,对传播变革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对数据、信息、信源、信息变异等的警示。对未来大数据支持下的传播学的创新和教育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传播;自媒体;交互;平台;大数据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世界带来的最大影响和促进就是变革。这是全人类和社会进步的彰显,也是人类对自身生命及生活质量的提升。
这种快速的变革是通过科技进步与社会协定的交合,通过信息技术与社会的需求,通过人类生活与自我感受的融合而产生了整个世界的变革。其中,信息技术对传播的变革产生并给予了极大的促进,突破了传统传播学的概念和理念,使传播媒介(载体)、传播方式、传者和受众在如此巨大的变革中得以升华。
现代传播学最明显的变革就是传播媒介(载体)的变革。
在20世纪,著名传播学家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提出过“媒介即信息”的相似理论。其含义是:媒介本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信息,即人类只有在拥有了某种媒介之后,才有可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和其他社会活动。
传播媒介的作用可以影响我们理解和思考的习惯,对于社会来说,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信息”不一定是媒体所传播的内容,而是这个时代所使用的传播工具的性质,是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
现代传播过程的变革具有如下特点:1)数字技术促进传播载体的变革;2)网络技术促进传播时空的变革;3)自媒体促进传播方式的变革。
传统传播学的理论并没有(或少有)讨论传播过程的时空问题和时空关联。随着20世纪后期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的构建和发展,信息(数据及内容)的传播对于传者和受众,在时空概念上已经感受不到时空的限制,“世界是平的”“信息全球分享”这样的概念每每出现在传播学教材和实例中。
信息不再有时间的延迟和空间的局限(除非人为控制),迫使媒体和媒体人感受到激烈的竞争态势和传播压力。信息的拥有、产生和传播的优势和主动权就不仅仅是专业媒体的独有权力,而向整个社会开放了。
自媒体(We Media)的出现,以“公民媒体”“公众媒体”或“个人媒体”的方式,促使传播者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和自主化,并以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自媒体的实现借助了信息技术和工具,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也借助了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各类平台,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贴吧、公众号等网络社区或群落。自媒体时代颠覆了由传统专业媒体机构主导的信息传播,推动并形成了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信息内容扩大到图文声像的整个领域,促成了传播领域的一场革命性变革。
信息时代,人人都是传者,人人也都是受众,每个人既主动,也是被动。
变革同时引发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变革有几个关键点,也正是现代传播学要讨论、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2.1 传播与受众的方向变革:对等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传播过程中,“方向”这个概念在传者和受众之间一直、或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单向”的。无论是平面媒体(如:报刊杂志等),还是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等),都是面向受众的单向传播。受众除了被动地接受(接收)到传播内容,通常无法表达自身的感受、意见和评论。这种“单向性”反映在传播理论中通常被称为宣传,传者与受众的关系也通常是固定的。传者具有专业性和主动性,而受众也就仅仅体现为被动地接受。
自媒体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不公平的格局,新媒体不再有传者和受者的界限,每个人都是传者,也即“人人即媒体”,每个人也是受众(包括原本的传者)。这样,传统传播学意义上的“受众”,在信息时代已经被另外一个词汇“用户(User)”所代替。这种“对等”关系,更加期望社会文明和公民素质达到一个较高程度,这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2.2 传播变革中最大的突破:交互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动”需求,反之也引发了电子、通信领域中传输设备的“回传”技术和装置的诞生。从早期的电视购物,到后期的视频电话,从最简单的“人机交互”一步步进展到“所见即所得”。
互联网络技术突破并实现了传播的“交互”过程,既上行下达,又下行上传。网络空间中的“下载(download)”和“上传(upload)”激发了“受众”的广泛参与,推动了电子邮件(E-mail)的广泛使用,促进了信息产业领域人机交互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交互性激发了大众传播的参与性,“交互”这个词也成为20世纪末最引人入胜和使用最频繁的词之一。
2.3 平台对传播的重要支撑:共享
当前,人人都拥有且日常携带着个人智能终端,如手机和平板电脑等,但它们仅仅还是“终端”,它们所产生和接受的信息仍然需要汇集点和转发点,这就是我们所谈的“平台(Platform)”。
信息平台在技术上是计算机、通信、软件系统、数据库和应用服务模块的集成,它支撑着传播中共享和分享机制的形成。这种基于网络(互联网)、系统(云计算)和信息(大数据)的平台形成了信息社会中的“社交网络”和“网络社区”。
平台奠定了交互中的共享与分享,也在调节并控制着信息交互。平台的拥有者具有较大的“权力”,可以对平台上交互的内容进行管理(监控或关闭)。
共享和分享型的传播方式促使传播过程中的传者和受众都融合在这个参与、交互、共享、分享的平台上了。自然,平台也就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责任和支撑。
传播的方式从单一到多类,从交互到共享,传播的内容及形式从单纯文字、语音,拓展到“图文声像”“3D融合”、甚至“虚实相间”等,从而导致传播类别与信息的泛化。在“大众传播”的空间世界,传播者和受众的关系也从单一变为相对“对等”,或者彼此“融合”。
信息的泛化促使传播工作者对这类传播学现象和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传播过程中信息泛化引发的信息“关联”“延伸”“变异”等对传播工作者既提出了问题,也给予了警示。
3.1 传播面临信源、真实性与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传播内容的真实性。
传播真实原本是依靠传播者的职业道德(诚信)和权威性(公正)来保证的,如果这两个原则被打破了,或者恣意所为,传播内容就受到极大影响,受众就处于被欺骗的位置。
在网络世界的传播中,要确定一个“信源”,难度是比较大的,传播内容的真实性也较难得以验证。那么,“真实”和“信任”的基础只建立在“私信力”和“公信力”两者上。前者基于朋友和“熟人”,或者说“信得过”的人,后者则期望政府及公众媒体的权威性发布。由于信息不对称,故此处公信力的出现对人们确认信源并建立信任是非常重要的。
以自媒体空间的“微信”为例。微信支持的几种传播范围如:1)单一(私聊);2)多维(群聊、朋友圈);3)共享(公众号)。在这些空间中传播的信息有“原创”和“转发”类型,而“转发”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转发者对某些传播内容的趋向性或趋同性。转发过程还可以加上转发者自身的“评论”,甚至改变“标题”,修改内容,增删文字等。这样,就会产生信息的变异。更由于转发产生的循环效应,信息变异的可能性会增大,使信源更难以确定,真实性无法追溯。这给那些肆意编造信息的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一个隐匿的空间。
网络世界被称作“虚拟世界”,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内容也存在真假共存的现象。假信息与谣言的传播影响,在信息时代其传播速度、覆盖空间、受众范围、变异程度都是传统传播不可比拟的,所造成的影响和结果也是很难预料,甚至是不能承受的。加之传播(转发)中信息的变异(避实就虚、断章取义、添油加醋、故弄玄虚、肆意篡改等),要达到传播的真实性,对传者和受众(都是“用户”)的责任要求就更高,而仅靠“文责自负”“谣言止于智者”是不能完全或根本解决问题的,这就必须有法律的制约。
公众媒体在传播真实性方面的责任是巨大的。这类媒体的“发声”具有导向性,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是传播并依赖“公信力”的最佳时候,如果此时“公信力”的“失声”,无疑会导致信息的混乱,从而放任“变异”信息的泛滥。
3.2 “垃圾”信息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促使数据量成指数增长。据IDC(国际数据集团)的研究报告表明,2020年全球新建和复制的信息量将超过40ZB(40万亿GB)。而目前每天全球互联网流量已经达到或超过1EB(即10亿GB)。人们不知不觉中留下的“数据碎片”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大众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
我们知道,仅仅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转发”功能,已不可避免地引发传播信息量的巨增,从而导致信息冗余重复,收发轮番循环等问题。加上对转发信息的评论、修改,以及通过传播“惊爆标签”、营销号和“标题党”等导致的信息变异,使得当前的信息系统、信息存储和信息分析受到极大压力,也使网络搜索(如Google、百度)引擎承受极大负载。冗余信息大量存在,加上广告、电商等信息传播,“垃圾信息”成为信息社会中的另一个大的社会问题。
作为受众,原本可以有选择地接收和阅读,然而,基于交互、共享和推送技术,你不想得到的信息,或者说一些“垃圾信息”也不断地充斥到个人的信息终端(手机)上,对个人来说不胜其烦,对社会来说资源浪费。
“垃圾信息”的存在和解决给信息工作者和传播媒体人都提出了新的警示和要求,分别提出了从技术上、从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上解决的途径,新型的智能搜索引擎和智能辨析系统已经在网上出现,隔离和防范计算机病毒与其他恶意程序的软件也已经日益成熟,“数据碎片”的整合和摈弃正日益完善。
3.3 传播者与受众“共享”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基于自媒体的传播,借助“微信”一类交互和共享平台,信息会被无限制地放大,其变异也会无限制地放大,成为真正的“广播”。对于个体而言,涉及的是公民隐私,对于社会而言,涉及的是信息杀手,如:“网络暴力”。
在网络交互平台上,朋友圈中的“网晒”是自身生活、工作、家庭、旅游等高兴之事、喜爱之物等放到网上与人分享、展示生活,由他人评说,网友之间交流互动,该过程是一个认识自己、听取意见、学习他人的过程,也已成为一种个人寻找群体的联络方式。
但如果公民自身没有或缺乏“公民隐私权”的意识,个人信息的泄漏会给自身或者社会带来不少问题,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网络诈骗几乎都涉及公民隐私的泄漏,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实施有针对性的犯罪。
“网络暴力”是另一种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舆论力量。例如,“网搜”中的所谓“人肉搜索”在网络暴力中就显得尤为畸形。这种针对个人隐私的猎奇、搜索、暴露、宣泄和炒作,通过网络传播的放大和转发,引发指数式的信息爆发。人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会对当事人进行指责,攻击,甚至谩骂,最后形成一股“吃人”的力量(心理和社会压力),杀掉那个舆论中心的受害者。2012年曾经上演过陈凯歌拍摄的一部叫《搜索》的电影,讲述了一个被网络暴力害死的清白姑娘的故事。所以,网络暴力完全违背了道德,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违反了法律。
令人欣慰的是,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等社会关注焦点有了明确规定,对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起到先驱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共享”平台上,传播者与受众都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共担共享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自由。针对互联网络、个人隐私、数据权益、新闻传播等方面的法律的健全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的规则。所以,现代传播学中研究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传播与法律的关联。(见作者另文,此处不赘述)
现代传播学进展到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互联网发展到现今阶段的一种表象或特征。传播离不开数据、离不开信息,而随着各类传播媒体的发展和彼此交融,传播方式所涉及的交互、共享中关联的信息已经是海量信息,而这些数据每年都按指数方式在继续增长。现代传播学面对的是一个数据科技(DT)时代,数据传播平台、网络平台也面对的是各类媒体(自媒体意义上的多媒体融合)的融合。那么,现代传播学如何对待大数据,如何基于大数据进行现代信息社会意义上的传播,是我们必须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大数据不仅是数据量、数据流“巨大”,数据的处理也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需要一些新的处理模式才能通过信息(数据)处理,形成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传播方式的变革也需要我们改变传统传播过程对数据的准备、获取、分析和传播。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举了许多例证,都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的时候要用大数据思维去发掘大数据的潜在价值。
基于互联网的传播要考虑的是:海量的数据在网上,在数据库间流动,数据变得在线了。信息的流向是不可控的,在其传播过程中,泛化产生了,泛化和变异的信息(数据)会回流到网络(媒体),进行下一轮的传播(转发)。信息(数据)是把双刃剑,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众都会因此受到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如何面对大数据时代,是现代传播学和传播工作者不容回避的问题。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请参见作者另文:《大数据支撑下的信息传播》。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传统的传播载体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这些变革缩短了传播时空,改变了传者与受众的关系。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的强势介入,改变了传统传播的方向和主流。交互、共享和分享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个人智能终端”和“公共智能平台”的支撑下,对现代传播过程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传播类型和信息的泛化促使我们对传播变革中的新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提出对数据、信息、信源、信息变异等的警示,使我们对现代传播学中传播与法律的关联进行深入思考,对未来大数据支持下的传播学的创新和教育给予更密切的重视和研究。
[1]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M].何帆,等,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代玉梅.自媒体的传播学解读[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5):4-11.
[3]YOKA网.微信:自媒体的“少数派报告”[EB/OL].2013-05-13.
[4]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J].周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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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708(2017)192-0013-04
刘畅,助教,四川音乐学院传媒学院,研究方向为新媒体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