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11-30 11:56梁海跃��
读天下 2017年13期
关键词:评定困境高职

梁海跃��

摘要: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已经实施十年,让我国各层次受資助的贫困学生受益。但高职院校中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一直问题不断,在走出旧困境的同时又暴露出了一些新问题,还存在贫困生认定标准缺乏科学性、评定过程和办法欠完善、部分学生诚信缺失等问题。本文在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高职;国家助学金;评定;困境;对策

2007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贯彻落实新的资助政策。从2010年秋季起,国家提高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将原来20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资助的覆盖面为在校大学生的20%,这种资助力度在教育史上是非常大的。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评定,80%左右的贫困学生能够得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国家助学金已经成为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2007年至今,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已经过去十年,经不断地总结与调整,与过去相比,评定的合理性已经大大地提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境。

一、 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存在的困境

1. 贫困生的评定困难

首先,很难真实界定学生的贫困程度。贫困生认定虽然有相关标准,但缺乏可操作性,班主任或辅导员是实际的决定者,但班主任和辅导员无法对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评定中更多的是依靠学生上交的贫困证明等材料进行判断,这些贫困证明材料开具时很多都把关不严,学生谎报月生活费和家庭情况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严重影响认定的结果。

其次,评选办法不合理。在评定中,采用全班投票、平均分配、轮流坐庄、认定小组评定等方法较多。这些方法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存在的不足也不容忽视。全班投票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也存在着学生拉帮结派、私底下暗中拉票的情况。有时候为了让同学了解自己的家庭状况,给自己投票,需要公开介绍,会让贫困生感到更加自卑,自尊心较强的学生甚至放弃申请助学金。有些院校或者班级在无法准确对贫困生认定的情况下,为维护内部稳定之大计,确保无上告现象的发生,倾向于让国家助学金人人受益,采取轮流坐庄这种方式,更是违背了国家制定助学金政策的初衷,真正贫困的学生得不到有效的资助。通过认定小组来进行评定的方法由于小组成员较少,评定结果也不够合理。

2. 国家助学金在高职人才培养中所起到的育人功能有限

按照国家助学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现行国家奖助学金应具有“资助和育人两大功能,资助功能具有救济性,目标是实现教育公平,育人功能具有教育性,目标是促进学生成才”。目前国家助学金的救济性是显而易见的,20%的覆盖面和平均3000元的资助,有效地缓解了很多贫困学生的经济压力,但在刺激学生学习方面效果并不明显。大多高职院校的国家助学金在评定中主要考虑学生的家庭状况,对学生学习考虑较少,导致受资助的学生认为国家助学金与学习无关,国家助学金的育人功能不明显。

3. 部分非贫困生挤占助学金名额

一方面,国家助学金覆盖面大、资助标准高,再加上贫困生认定困难,会导致部分非贫困生弄虚作假,虚开证明,提出对助学金的申请。另一方面,国家助学金自上而下定名额、定档次的评定方式,有时会导致班级为了不浪费指标,让一些非贫困生也受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二、 国家助学评定的建议与对策

1. 贫困生的认定与地方政府扶贫对接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因此,贫困生的认定,可以根据学生家庭是否具有扶贫手册、建档立卡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进行认定。对于能拿出政府权威部门设置的证明材料的学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调查,直接给予认定。对于由于突发事件和其他类型的贫困生,加强调查,严格把关,适当减少名额。

2. 建设完善高职院校奖学金制度

非贫困生之所以挤占国家助学金的指标,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方式有关,也与学校的奖学金制度有关。国内普通高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基本上均有健全的奖学金制度,但大多高职院校由于多种原因针对普通学生方面,奖学金激励力度不够,部分高职院校甚至没有针对普通学生的奖学金,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没有获得奖学金的机会。在数额不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诱惑下,必然会导致学习成绩好的非贫困生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指标。建设和完善高职院校的奖学金制度,使非贫困生也有机会获得奖学金,从而减轻非贫困生挤占国家助学金的压力。

3. 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育人的激励作用

国家助学金育人功能不理想,受其本身性质约束较大,助学金最大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学生,减轻贫困家庭的负担。但如果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时不通过空洞的宣传、教育来说服学生,而是通过具体的激励制约机制来完成,也有可能实现国家助学金育人功能。在条件设定中,当然要特别注意考虑其合理性,如果条件设定过低或过高,会导致激励目标吸引力不大或激励目标的吸引力虽大却难以实现,均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 改变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方式

可以尝试从原来的自上而下定名额定档次的方式改成自下而上的根据班级贫困生的情况来定名额定档次,严格把关,提高对贫困生证明材料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非贫困生随意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魏尔康.高校国家助学金评选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6.

[2]徐伟.我国高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华大学,2015.

[3]杨钧期.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困境及其对策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29(01):118-121.

作者简介:

梁海跃,副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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