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受伤害,三方担责

2017-11-30 14:52王立杰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7年11期
关键词:杨某销售责任

王立杰

案例回放:

杨某是某职校汽车维修专业学生,毕业前夕被学校安排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4S店实习,日常工作就是在师傅带领下对客户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2015年4月,楊某独自在维修一辆汽车时,要求该车司机配合进行挂挡、摘挡操作,不料车突然向前滑行,杨某躲闪不及,被车撞伤,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损伤。杨某家人与学校、汽车销售公司、肇事车主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个满意结果。遂将三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付杨某因伤产生的费用。

学校认为,杨某是在汽车销售公司实习期间受的伤,与学校没有关系,况且学校在实习前已经安排了安全教育课,履行了教育义务,学校不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杨某只是在公司实习,而不是为公司工作,在没有师傅带的情况下维修汽车,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不追究杨某的责任已经很仁慈了,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费用。

肇事车司机认为,是车辆维修环境不符合安全规范,地沟和升降台存在着安全隐患才导致事故发生,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结判处学校、实习单位和肇事车司机依法各承担20%、60%和20%的责任。

事故分析:

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杨某虽然实习,但还是学生,实习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一种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生产实习。因此,事故发生时对杨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的主要职责应转移至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除了应该积极防范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还应对实习人员履行教育、管理责任。正是由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了一些管理漏洞,才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学校的过错。杨某虽然是在实习,但学校仍应尽到对实习生的管理教育义务,法院认定学校在该起事故中过错较小,酌定其承担20%责任。

肇事车司机过错。汽车虽然是在维修,但作为司机,操纵汽车应该精力高度集中,肇事车司机由于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承担20%责任。

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因此,职校生实习管理应该是多方责任。

学校应加强实习生管理。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实习任务、考核标准等;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对于实习生较多的单位,学校还要派跟班教师或者巡查教师,对实习生及时进行引导教育及管理。

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让学生处于不安全的教学和实习环境里,出现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实习生操作期间应有专业师傅带领,以便从根源、制度和具体操作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增强安全自律意识。企业实习实训是在一定范围、条件下进行的实地操作,因此,学生要有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车间操作习惯,远离伤害。

(责编 李晓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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