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改造过程中的清估工作*
——以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为例

2017-11-30 08:13
中共党史研究 2017年10期
关键词:外商负债资产

张 旭 东

(本文作者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北京 100091)

·党史资料·

外资企业改造过程中的清估工作*
——以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为例

张 旭 东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外资在华企业有1700多家,投资总额为8.6亿美元,其中英资企业有299家,美国紧列其后,有212家*徐京利:《另起炉灶——崛起巨人的外交方略》,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290页。。如此多的外资在华企业是如何随着中共政策的演变而式微的?长期以来,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其研究成果零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和外交史论著的相关章节中*参见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靳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99)》(上、下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52)》第一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汪海波主编:《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范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恢复史(1949—1952)》,求实出版社,1988年;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谢益显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7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等等。。虽然这些论著中也有“清理外国在华资本及房地产”的章节,但它们不是对这一专题的专项研究,只是对这一演变过程作粗线条的描述,即中共对外国在华企业实行“监督、利用、军管、征用、代管和转让”政策,外国在华企业由于经济特权的丧失,逐渐转化为国营经济。显而易见,这种对历史宏观式的勾勒,没有关注到许多具体的历史细节。

相比而言,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比中国的学者深入得多。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就开始利用英、法等国的档案,对西方在华企业的改造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如Brian Porter, Britain and the Rise of communist China,A study of British Attitudes 1945—1954,Oxford Press,1967;〔美〕爱德温W.马丁,姜中才译:《抉择与分歧——英美对共产党在中国的胜利的反应》,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邵文光:《中国、英国和商业界:1949—1957年的政治、商业关系》,香港圣安东尼出版社,1991年;〔以色列〕谢艾伦著,张平、张立、蒋清宏译:《被监押的帝国主义:英法在华企业的命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等等。这些论著对西方在华企业,特别是英、法在华企业在中国大陆式微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微观实证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大陆学者泛泛研究的缺陷。然而,西方学者的研究虽稍具体,但又较多地以西方为中心,对中共方面的政策则缺少深入了解和研究,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充满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基于以上研究现状,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客观详尽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方在华企业在中共政策演变下的式微历程就显得非常必要。近年来,国内学界在这一领域也开始探索*如张侃:《建国初期在华外资企业改造初探(1949—1962):以上海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张侃:《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外资企业改造中的转让》,《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6期;张徐乐:《1950年代上海外商银行的结束与清理》,《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徐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利用和清理》,《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1期;张旭东:《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资企业在上海的衰退》,《安徽史学》2016年第6期等。。这些研究在充分利用国内外档案的基础上对外国在华企业特别是外资银行的改造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这是良好的开端。但是,外资在华企业的改造及式微是非常具体复杂的,涉及对谈判、交接、签约、转让、清估等历史细节。本文试图以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为例,对外国在华企业改造过程中的清估工作进行微观呈现,以期推动学界更多地从微观实证的视角来关注外资企业改造史的研究*目前学界对“外资清估”这一主题的研究非常缺乏。由于缺乏资料,本文未能展现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清估的全部过程,也只是在掌握有限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作初步的梳理。仅以此抛砖引玉,有待学界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1907年,英国壳牌石油公司(Shell Petroleum Co.Ltd.)在上海投资创设华北亚细亚火油有限公司(The Asiatic Petroleum Co. “North China” Ltd.),在香港成立华南亚细亚火油有限公司(The Asiatic Petroleum Co. “South China” Ltd.),并陆续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经常输入多种油类,其一度占中国总需量的1/4,与美商美孚公司和德士古公司三分中国的石油市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亚细亚火油有限公司和华南亚细亚火油有限公司均被日军管制,抗战胜利后复业,两公司合并,称为亚细亚火油有限公司(The Shell Co.of China Ltd.),总部在上海,并设上海、重庆、武汉等18家分公司。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在中共的监督和利用政策作用下,其营业额逐年减少,但规模依然很大。仅上海一地,1949年6月至12月公司营业额为人民币192亿元,1950年全年为人民币563亿元*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七),内部整理编辑,1987年,第157页。。当中国政府先后接管美商油料公司后,亚细亚火油公司采取了等待观望的策略,并逐步收缩经营规模。如其公司总部在1950年7月就作出在中国大量解雇员工的决定,但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批准。直到1951年1月,协议才被中国政府批准,解雇第一批员工约500人,第二批为200人,留职者300人。*《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七),第159页。

朝鲜战争爆发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加紧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1950年12月3日,美国开始对中国大陆实行全面禁运,强调“一个士兵可以利用的东西都不许”运往中国大陆,规定所有输往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的物资,不论是否为战略物资,一律纳入管制。12月16日,美国财政部颁布法令冻结所有在美国的中国公私财产,并强迫接受美援的国家对中国实行禁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英国企业界在中国的投资远远大于美国,并“已牢牢地扎下根来”*〔美〕爱德温W.马丁,姜中才译:《抉择与分歧——英美对共产党在中国的胜利的反应》,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第50页。,所以英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了“把一只脚留在中国门内”较为缓和的办法*Cabinet Papers,(1948.12.9),CAB129 /31, C.P.(48) 299.。但是,制约英国对中国态度的最大因素还是美国。1949年11月16日,工党领袖贝文就强调对新中国采取何种政策,这“牵涉许多问题——联合国、安理会、美国及英联邦成员国的态度等等”*U.K.House of Lords Debates, Vol.469, Chap.2013.。正因如此,当美国通过对中国实行禁运的《巴特尔法案》时,英国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支持和追随美国的政策,对中国实行禁运。

1950年10月,英国非法扣押中国留在香港的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全部飞机资产。1951年4月7日,英国政府决定征用中国在香港的15000吨永灏号油轮,并将其交付给英国皇家海军用于朝鲜战争。针对英国此举,中国政府试探性地采取了回击行动。1951年4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为了我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起见,兹决定征用英国在我国国境以内各地的亚细亚火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办公处及推销处以外的全部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该亚细亚火油公司的各地负责人应即将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办公处及推销处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及不动产)造具清册,听候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及(或)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各该负责人应负责保护及移交这些财产,不得有任何偷窃、破坏、转移、隐匿等不法情事,否则定予严惩。以上命令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随即,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的军管会都对当地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进行了管制和征用。中国政府的这一行动也得到了正在访华的英国人民代表团的拥护。英国人民访问中国代表团宣布:中国人民政府征用英商亚细亚火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办公处及推销处以外的全部财产一举是完全正当的*《我政务院征用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的措施,英国人民代表团声明认为完全正当,并斥责英政府劫夺“永灏”油轮为破坏英中友好》,《人民日报》1951年5月4日。。各地亚细亚火油公司被征用后,各地分支机构均相继歇业,只留上海办公处继续存在,直至1966年1月10日才将上海办公处房屋等财产转让给中华企业公司。上海、重庆两地的公司被中国石油公司接管,各地其他分支机构被军委后勤油料部接管。接管财产已并入各接管单位,不单独作为独立企业。

虽然以军管、征用、代管的方式能迅速、主动地处理外国在华资产,但都是非常规的方式。它不同于全面改造(1953年6月至60年代)阶段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自愿的、商业性的转让手段。转让方式是商业市场行为,以不大的代价彻底解决了企业的所有权问题,消除了日后引起外交交涉的可能。而以军管、征用、代管等这些行政方式处理外资企业并没有在法律上解决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外资方将来有可能提出归还或补偿的要求,甚至会通过外交途径与中国政府交涉。如1951年6月21日原亚细亚火油公司总经理贝载时就要求上海外事处转中央人民政府对征用财产予以补偿,并要求明确征用期限(意询何时发还)*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内部整理编辑,1987年,第124页。。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准备一套原企业资产和负债数字的完整资料,供日后交涉之用。由此,就要做好外资改造工作过程中的“清估”。

1951年1月5日,政务院第66次政务会议通过《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办法》要求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有公股公产的私营企业中的公股公产进行清理,要求各地立即组织有公私双方人员共同参加的清估小组,清查公私股权、产权,点估财产,协商确定经营方式及公私双方投资比例,并调查该企业全盘情况,呈报指定之主管机关核定;核定后由指定之主管机关依照第八条规定程序,呈报上级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人民日报》1951年2月9日。。同年7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计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国国营企业必须对截至1951年6月底的实有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重新进行估价。要求全国国营企业将全部资产与负债根据1951年底的实有数字编造清册,先由各企业单位的仓库主任、会计主任、部门首长负责签字,再由各级主管核资委员会逐级审核汇编并负责签字后,呈报全国核资委员会。*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内部整理编辑,1987年,第481、486页。1952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对华东财委关于清查核资工作报告的指示,强调清产核资工作是一件很细致而又很重要的工作。凡未进行或未完成的工厂企业,均应抓紧时间早日完成,否则计划经济的经营及经济核算制就无从谈起。*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52页。

对公有资产的清估工作推动了外资资产的清估。1952年7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颁布了《关于使用经我征用或代管的外国财产的指示》。《指示》规定所有征用和代管的外国财产,统一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掌握。征用或代管的外国财产,如仍作为一个单独企业经营者,应按国、公营企业经营管理原则办理,并建立新的会计制度与资金账。所有清理估价工作,都依照1951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计暂行办法》进行办理。其资金账上应注明“征用(或代管)外国财产”字样,以别于我方继续拨入之资金。清理估价的结果要分报当地征用或代管外国财产的主管机关、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央财政部备案。*《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1—2页。

用征用方式接管的亚细亚火油公司需要进行资产清估,以备外事所需。在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和指示下,1952年12月31日,华东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主任曾山签署通知,要求对沪征用或代管的15家外资企业进行资产清估。由于亚细亚火油公司的使用单位是华东区石油公司,当时名称是中国石油公司上海批发站,领导机关为中国石油总公司和上海市商业局,所以其清估工作由上海市外事处牵头,华东区石油公司具体落实。清估工作首先选择3个至5个组织政治上可靠的人成立清估小组,然后收集统计资料进行清估。但实际处理中,因为中央事先对企业的清产核算没有规定统一原则,所以,清估工作面临着企业财产如何入账、财产如何分离清算等问题。如对外清估究竟是以外国人账面财产为依据还是以接管时的移交清册为依据?人民币账册是以1949年8月31日的外币牌价,应以“八底数字”为基础还是以接管时的外币牌价为基础?资产折旧的标准是以外商自己账面记载的为标准还是以税务局计算税收时核定的标准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商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有一部分是修理和保养性质的资本,不增加原资本的新价值,这一部分能否从总资产中剔除?战前外商发行的公司债股票如何登记计算?等等。面对众多疑惑,清估工作迟迟没有进展。正如1953年4月28日中财委指出:清理估价通知自1952年7月17日发布,“惟时逾半载,大部分地区尚未查报”*《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88页。。1953年10月8日,上海市外事处指出,各企业在清估过程中“事先未经统一规定处理原则,无所遵循,情况颇为紊乱”,中国石油公司各地分公司接收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的清核工作均未进行,尚待华东财政部门将中央指示下达,并督促帮助各地进行”。*《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89—91页。针对此类难题,上海市外事处建议中央:“通盘考虑从速拟订统一具体办法,并指定一定机关专责办理。中央财政部并应经常督促帮助其执行。否则时间愈久,财产变动愈大,恐将更难以清理”。*《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94页。

为此,1954年3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关于经我接管使用的外国企业及公私房地产清理估价的规定》,《规定》再次强调各接管使用外国企业财产的企业单位必须依照1951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计暂行办法》,从而加快进行清理估价。《规定》强调接管使用单位应按原接管时的实际财产数额进行清理估价,将重置完全价值与现价并列;对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一律不予估价,只注明其性质及原账上的价格;对敌伪财产也要进行估价,但须在财产目录及估价表上加以注明。*《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47—248页。4月19日,外交部转发了此规定,要求各地外事处立即遵照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转发中财委颁布的“关于经我接管使用外国企业及公私房地产清理估价的规定”的指示》(1954年4月19日),发办欧字第七一O/二九二号。。在接到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后,1954年6月25日,上海市财政局等单位召开了清理估价工作的会议,要求多部门联动配合共同贯彻好政务院关于清理估价工作的指示。外事处负责确定清理估价的对象,财政局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清估。清理估价工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本着“谁接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清估”、“估价由使用单位负责,清理汇总由接管单位负责”的原则,力求做到“不漏报、不重复”。*《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57—258页。针对各地在清估过程中的诸多困惑,1954年12月27日,外交部发布了《关于清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强调应尽可能使用原账面材料,并研究如何使之对我方有利、有理。如非十分必要,应避免重估。因我单方面的重估价值,外人不易接受,反会引起外人重估资产的要求。如企业账面资产数字不止一种者,可采用接管前一日数字,同时将对我方最有利的一种也照例参考。*《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77页。另外,《意见》还强调企业的公司债务客户保证金以及各种私人所有的债务都要分类列出。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务院、外交部关于清估工作的指示,1954年12月,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对外清估工作委员会。在对外清估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亚细亚火油公司的清估小组对清估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在实践工作中,他们又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如由于企业遍布全国各地,资料收集不全导致资产与负债清估难以做到周全。因此,上海市对外清估工作委员会在1955年1月向中央对外清估工作委员会建议:中央通知各地应即整理各清估企业之全部档案,以备将来交涉时研究参考之用。除已处理企业及房地产的清估外,中央应通知各地搜集外国政府、外商、外侨的其他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现的债务,如外商人寿保险公司之战前保险赔款等,以便将来交涉时使用。*《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288页。1955年2月11日,外交部回复上海市对外清估工作委员会,肯定了上海市的若干做法,并特别强调:各地应注意,对档案应妥为保管,具体办法另候中央指示。关于搜集外国政府、外商(包括已歇业但并无资产的企业)、外侨的其他债务问题,各地可将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现的对我政府或企业的负债材料(如未经我豁免的欠税)报来。*《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346页。所以,今后对外清估的中心就在于尽最大可能搜集外商的档案资料,按照1949年8月31日的外汇牌价清算其资产,避免重复估算,剔除不合理的成分,设法缩小其资产,同时按照接管日外汇牌价编制第二套对外清估资产数字,以作备案。

在中央和上海市政府一系列政策指导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于1955年2月完成了对亚细亚火油公司的首次清估。清估情况如下:

表1 资 产*《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第124—125页。 (单位:旧人民币元)

表2 负 债 (单位:旧人民币元)

对亚细亚火油公司的清估过程反映了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清估包括了资产和负债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是在详尽统计各地(18处)固定资产明细(按地区和财产类别清估)和积欠国家税款明细(按外地和上海本地清估)基础上统计出来的。总表附有资产和负债统计明细,力求做到有凭有据。固定资产统计是按当时实物的价值计算,流动资产统计是按实物的现价计算。资产估价时将接管使用时的价值和重置的完全价值并列列出,对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一律不予估价,只注明其性质及原账上的价格。对外清估特别注意分析负债,负债项目包括:欠税、贷款、逃套汇、债券、敌逆产、盗窃国家资产、因欠上述各款之罚款、滞纳金、对职工未了义务、积欠用户及其他客户保证金等,统一计算到接管或代管之日止。解放前收取的保证金、发行的公司债、未付的债息等债务按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

第二,清估单中列出了以“八底数字”(1949年8月31日的外币牌价)为基础统计出的数字和接管时的统计数字两种,第二套是备案数字。

第三,清估体现了“‘对外清估’必须与‘对内清估’严格区别,掌握合法合理、有凭有据的精神,设法缩小资产,扩大负债”的中央要求*《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一),第383页。。从资产一栏中可看出“对外清估”和“对内清估”统计差距较大,另外以这两种方法统计出来的资产和负债,都显示清估出来的资产远大于负债。上表中不论是以1949年8月31日的外币牌价,即“八底数字”为基础统计出的资产,还是以接管时的1951年12月外币牌价为基础统计出的资产数字都显示出这一情况,但整体上英商的负债还是大于资产数字的。这表明对外清估总体上是负债大于资产,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就有所不同。

当然,由于资料收集不全,此次清估也有众多不足之处。如统计表上就标明亚细亚外股不详,原企业内部外币资产负债数字一栏空缺。另外,负债部分包括职工储蓄金和保证金,对职工未了义务等都没有列进清估总表中,只是单独作为负债后备资料附在后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料不全。如在各项负债说明里就提到:上海查出的有关自1951年7月亚细亚全国九口岸(上海、汕头、广州、厦门、天津、汉口、重庆、九江、长沙)所得税以及逃套外汇问题,目前问题复杂,尚未最后定案*《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第152页。。再如,在资产清估方面也存在这一问题,如全国18处征购油料基本上都没有作记录,油料内估价格仅查得上海地区征购价格13,098,290,093元*《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第167页。。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清估资料收集不全导致这次清估还有许多不足,只能等到再次清估时进行弥补。

亚细亚火油公司完成清估后,中国石油总公司依照《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将上述清估清单分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中央财政部、外交部备案。清理估价后企业财产的价值,由接管使用单位作为国家资金入账并作为该单位的财产自行调度使用。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苏争霸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抵制,中国逐渐与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国际形势趋于缓和的背景下,中共领导层认识到“和资本主义打交道是大势已定”*《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8—219页。。

随着中美关系开始解冻,1972年7月28日美方提出了解决中美两国被冻结的私人资产问题。为此,中方在1955年清估的基础上完成了对美资在华资产的再清估。1973年,中美双方就中美两国私人资产问题达成原则谅解,“将采取换文方式,一揽子解决办法,不算细账”*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内部整理编辑,1987年,第504页。。

美资再清估完成后,英、法等国的财产再清估就被提上议事日程。1973年3月27日,外交部、财政部和外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结束清查中美私人资产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随着中美私人资产的解决,英、法等国私人资产的清查问题,势必提上议程*《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财贸组关于结束清查中美私人资产和复核原英、法等国企业资产工作的报告》(1973年4月13日)。。在再清估之前,中英关系得到了改善。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远东国际形势趋于缓和,这给中英关系的改善带来了契机。1953年9月英国的一次民意测验表明,有57%赞成联合国接纳中国,反对意见只占16%*Brian Porter, Britain and the Rise of Communist China:A Study of British Attitudes 1945-1954,Oxford Press,1967,P.21.。1954年8月,毛泽东在接见英国工党访华代表团时说:“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处的。我们和你们也可以合作。我们之间首先就不会打仗……让我们做朋友吧,不仅在经济上合作,而且在政治上也合作。”*《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72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英双方开始不断接触,进行了一系列的谈判,到1972年3月13日双方签字,两国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考虑到国际关系趋于缓和及中英关系改善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初的再清估相比1955年的清估,中方在资料收集更为详尽的情况下,采取了较宽松的清算方式。

1973年4月13日,上海市革委会外事组、财贸组要求对亚细亚火油等14家公司进行再清估。再清估总原则还是按照1955年清估时的原则,即“合法合理,有凭有据”、“设法缩小其资产,扩大其负债”,以便在对外斗争中处于有理有利的地位。具体清估办法是以原企业的账面外币原值按接管日外汇牌价计算其资产及负债,作为清估的基础。以1955年清估资料为基础,重点复查数字较大的资产和负债及其凭证、依据是否充分。

再次清估面临着一些问题。首先,原有参加清估的相关人员多已星散,账册亦有销毁。针对此问题,清估委员会还是本着档案资料务求详尽、精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请协助查对、复核美国在华私人财产(个人财产部分)的通知》(1972年11月7日)。,努力做到逐户逐项查对填报。考虑到1955年的清估资料中有些主要项目的材料尚不够扎实有据,所以这次清估要求市清查办公室留下熟悉情况的有关同志,并请有关接管单位指定一些熟悉情况的同志配合*《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财贸组关于结束清查中美私人资产和复核原英、法等国企业资产工作的报告》(1973年4月13日)。。其次,“以原企业的账面外币原值,按接管日外汇牌价计算其资产及负债”的清估方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对中方不利的情形,一是接管日的外汇牌价比现牌价高,这就对中方不利。二是军管后的企业利润有所增加,如果还是以接管日的资产负债为清估基础,这些增加的利润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外交部均作出了指导和部署。比如,同意固定资产可以用军管前后的原企业账面英镑数字,流动资产可用接管时的企业账面数字作为清估的基础*《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二),第460页。。本着上述原则,1973年7月,清估小组完成了对亚细亚公司的再清估,如下表:

表3 资产负债总表*《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第444—446页。 (单位:人民币元)

注:接管日折合率 1英镑=人民币6.235元

从表中可看出,这次清估和1955年的清估在计算方法上有所不同,所以两次得出的清估数字也有所不同。1955年2月是以人民币旧币为单位统计出来的,这次清估是以人民币新币为单位统计出来的,并附以人民币和英镑两种统计数据。另外,此次清查核算资料所采用的原企业账表根据,与1955年对外清估资料基本相同,但收集的档案资料比原来多,最明显的就是1966年1月中华企业公司在接收上海亚细亚总部办公大楼时,就接收了亚细亚总部移交的相关档案。所以,整体上清估的结果要比1955年那次要周全详细。

(一)关于固定资产及折旧问题。这次清估采用了原企业同一账册记至1965年底亚细亚转让前夕的固定资产英镑账面净值为基础。这一数字已扣除大部分固定资产迄1951年底止的全年折旧以及少数1951年以后征用的资产迄实际接管日的折旧。这种计算方法比1955年方法更为简便有利。

另外,由于1955年以后发生原企业出售某些办公处资产、有些房屋陆续被中方征用、以及亚细亚上海与重庆二处办公处房屋最后于1966年转让等情况,均按实际情况予以增减。固定资产与1955年比基本上差不多。流动资产比1955年减少,主要是这次清查时使用的是企业的人民币数而未用外币数的缘故。

(二)原企业在战前及抗日战争时期的债权债务问题,在1955年清估时是以债权债务两相轧抵后的债务余额作为负债计算的。清估小组认为,这次再清估既然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同属一人,两相轧抵的计算方法是不妥当的,故将所欠的债务全部列为负债。另外,1955年清估时,由于清估资料不全等原因,企业的战前未了债务没有列入总表,只做附表列出。这次清估时战前未了债务包括用户保证金、用户资助、积欠客户款项等均按照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人民日报》1953年2月20日。清估出来,并列入总表,折合英镑92,864元,人民币579,007.29元。总体上看,这次清估得出的企业负债数比1955年多。

(三)1955年清估资料中亚细亚尚有逃、套汇行为,应征罚金人民币72,413,83元。这一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均在1949年和1950年初,为时已久,而原企业办公处一直经营到1966年1月才转让,在这么长时间内主管机关从未向该企业提出处理,转让时亦未提出。这次列入清查资料似欠妥当,故经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研究后认为这笔逃、套汇罚金不列入这次清查范围。*《上海外商档案史料汇编》(五),第458—459页。这就体现了在中英关系缓和的情况下所体现的较为宽松的清估原则,显然有别于1955年的清估。

正是因为两次清估的计算方法不同,所以得出的统计数字就有出入。但就亚细亚火油公司而言,两次清估统计出来的结果都是资产数字大于负债数字。

亚细亚火油公司的对外清估,到1973年7月就告一段落。清估基本上体现了中央所规定的“合法合理,有凭有据”、“设法缩小其资产,扩大其负债”精神。通过清估并将清估出来的有关依据和资产负债等资料报给外交部,使得中国政府日后在同相关国家谈判时有了凭据,避免了外交上的被动。1973年3月27日,外交部、财政部和外贸部三部联合发文通知,要求清查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所需。清理估价资料一般包括原企业简况及处理经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三部分。此外,每个资料还有若干附件来具体说明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随着1973年清估工作的结束,亚细亚火油公司等外资改造工作才算最终完成。在清估过程中所定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也为后来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原则依据。如1979年中美建交后,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所冻结的财产问题,双方在解冻金额问题上大有争论,相持不下。中方代表黄华部长就郑重声明“根据中美先前达成的一揽子计划,美国并没有提出中国政府在归还美国资产的同时还要偿还利息”*一凡:《归还美国在华巨额财产的前因后果》,《湖北档案》2010年第6期。,美方代表立刻认识到中美在1973年清估资产时所做的原则规定,终于同中方搁置争议,成功解决了问题。由此可见外资清估工作意义之所在。

(本文作者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北京 100091)

(责任编辑 左 滕)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共核心政治概念源流考证”(15BDJ05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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