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产业化的订单质押融资现实困境与路径探析

2017-11-27 15:03马维华
西部金融 2017年8期
关键词:订单粮食农户

摘 要:订单抵质押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够有效解决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农民在规模经营中融资困难等问题。全国多地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了订单质押融资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障碍。为此本文设计出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并提出防范农业订单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订单质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8)-0091-04

一、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的实践与探索

订单农业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一种以契约形式组织安排生产的农业产销模式,是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有力推手,也是顺应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农业生产自然风险较高、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等因素影响,订单农户的信贷需求往往很难得到满足,发展面临资金瓶颈制约。基于此,全国多地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进行了订单质押融资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浙江常山县粮食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的实践

浙江常山县在国家不断加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背景下,为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民无抵押物、种粮大户融资难的困境,2009年初出台了《常山县种粮大户粮食订单质押融资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以366.8亩早稻粮食订单做质押,常山县信用联社给一种粮大户提供贷款7万元,开出了浙江省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第一单。随后,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相继在浙江永康、山东寿光等地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

1、贷款对象及用途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对象只针对全县流转土地种粮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种植过程中所需生产成本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2、贷款授信流程

首先由种粮大户提出申请,信用社客户经理接到种粮大户的借款申请后,要深入实地调查,并及时对是否符合贷款申请额度给出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填制《常山县种粮大户粮食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申请表》,提供土地流转协议书、粮食订单收购合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等证明材料到当地信用社申请办理。信用联社调查申请对象的贷款条件,符合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和粮食生产直补资金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根据粮食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本息,按季结息,贷款利率在一定額度标准内享受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的基准利率,超过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及奖励、粮食生产直补资金和理赔款优先归还贷款,结余部分再返还到借款人的个人结算帐户上。

3、风险控制和管理

为有效控制和管理风险,常山县建立了贷款风险保障机制,由县财政局将有粮食订单质押融资农户的直补资金直接划入在信用联社开设的涉农贴补资金专户中。县粮食局对拟收购粮食总量和保护价总价进行核实、确认,并将订单收购资金划入资金专户。县财产保险公司为种粮大户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发生理赔,理赔款也划入资金专户。农村信用联社全程负责质押融资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订单质押贷款实行专项管理。

(二)陕西渭南富平粮食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的实践与探索

为解决长期以来农业资产难抵押、农民在规模经营中融资困难的问题,陕西渭南富平县创新“订单农业融资模式”,种粮大户凭借与粮食收购企业签订的订单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就可向银行申请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相继在陕西宝鸡眉县的猕猴桃订单生产、安康旬阳县的蚕茧订单等中得到不断推广和复制。

1、贷款对象及用途。粮食订单质押融资贷款的对象是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等,在借款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开立了销售专用结算账户等。贷款主要用于满足种植、生产过程中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如支付流转土地承包费用及购买化肥、抽水浇地等费用。

2、贷款授信流程。贷款申请人先向农业局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书和反担保保证人承诺书,由农业局初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保证人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凡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农业局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订单农业贷款担保合同》。金融机构经审查后同意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3、风险控制与管理。富平县严格控制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偿还风险,金融机构、农业部门、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通过签订《订单农业贷款四方协议》等信用结构文件进行风险约定,如确保收购企业以高于市场15%的价格收购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农户必须购买政策性农业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且将金融机构设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若发生理赔,应将理赔款优先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农业部门以在金融机构存入的担保基金为客户提供比例为1:5的担保,对合作社等经营主体300万以内的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助。如果贷款出现不良达到30天,金融机构从农业局担保基金专户中予以扣除,农业局将把专业合作社担保的资产及土地经营权予以转让偿还担保基金。

二、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潜在风险和现实困境

(一)法律尚未开启许可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先河

目前,浙江常山等地的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办法,均由县级政府发文实施,而粮食订单能否设定质押,《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虽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对粮食订单权利可否质押、出质登记及登记效力等做出具体的明确规定。因此,现阶段,银行办理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面临订单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律法规风险。当此类贷款一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清收时,银行根本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律法规依据,粮食订单不能质押或出质手续无效,将直接导致信贷资金的损失。

(二)不完全订单合同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质押合约难以有效履行endprint

在订单合约签订前,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性、人的有限理性、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的缺乏,订单参与方很难确定详尽和精确的订单条款,如订单农产品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合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这一较为粗略的不完全契约,暗含了合约纠纷或违约契机,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足、执行力欠缺、合同履约率不高,为双方事后压价、拒售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了违约空间,制约了订单质押贷款的发放。

(三)农产品价值控制是订单质押融资的关键因素且控制难度较高

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融资对象是订单下未来农产品(而非现实已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货权,在融资过程中存在对农产品生产及储存中的价值保全和最终农产品的价值变现问题。影响订单农产品价值保全的主要因素除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能力、自然风险外,农业企业对整个环节的资金和农产品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也非常重要。影响订单农产品价值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交付价格、农业企业的资信水平等。因此,农产品价值控制并最终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为一定数量的还款现金流是订单质押融资的关键因素且往往是现实操作中的突出难题。

(四)农业订单缺乏科学的价值参考物和专门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

农业订单质押时,作为融资对象的农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因而农业订单对未来农产品货权的价值评估没有现实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也就很难根据该价值确定金融机构向农户授信的最高额度。另外,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产品货权價值评估机构,一方面在融资过程中难以对订单有效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估,造成价值评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交易、流通渠道单一,农户一旦发生贷款违约,订单农产品变现难度大,金融机构也很难利用农产品订单的价值补偿功能降低损失。

三、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设计

通过对融资业务过程中各环节风险点的全面分析与把握,总结出适用于农业大户或农业生产企业(以下统称融资企业)的信用整合方式和各环节应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得到一种可广泛适用的农业订单质押融资模式。

(一)订单融资主体信用能力整合

通过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农业生产企业或农户往往信用基础薄弱,容易遭遇资金流瓶颈。而其下游企业往往财务实力突出,自身信用水平较高。为了保证持续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材料供给,下游企业愿意通过信用捆绑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做法是:银行与下游企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如果融资到期而融资企业未能依约履行偿债义务,则由下游企业无条件偿还。

(二)订单融资业务过程控制

1、对融资主体和农业订单进行贷前评估

对融资企业及订单进行贷前评估直接影响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可以为银行授信和订单实现提供保障。对融资企业的评估侧重于与农业订单实现相关指标的分析,如融资企业的资金和盈利状况、运营现状、订单农产品未来的价格走势、团队管理素质等。对订单的评估一方面要考察订单内容的真实有效性,核实订单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周期、交接方式及违约处理等;另一方面订单的可实现性是订单评估的核心,需要重点关注下游企业的资信、融资企业与下游企业的关系稳定性、融资企业所在的供应链效率等。

2、农产品再生产过程中对资金和货物流转进行监管

订单质押融资贷款要“一单一款、专款专用”,贷款只能用于该订单项下农产品的农资采购和生产所需,不能挪为他用,银行可以要求融资企业将贷款资金存放在专门账户上,农产品交付时收到的货款也要存到银行的指定账户中,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再将余款支付给融资企业。在货物流转过程中,部分资金转化为以货物形式存在的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常常会超出银行的监督范围,银行可以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如将订单质押融资转化为对原材料的仓单质押融资,以重新获得对原材料的监控权,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订单实现和信贷安全。

(三)农业订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设计

1、下游企业与融资企业(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签订农产品订单合同,下游企业向融资企业支付定金。

2、融资企业向银行递交《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申请书》,并提供订单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

3、银行审查融资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等,当订单所涉及的农产品不完全符合银行的质押要求时,融资企业可通过与下游企业信用捆绑为其提供担保的方式实现信用增级。

4、当融资企业的订单融资资质被审查通过后,银行与融资企业签订《农业订单质押融资合同》,融资企业将订单合同原件质押给银行,下游企业向银行提交付款承诺书。

5、银行贷款给融资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完成订单所涉及的农资及原材料采购、农产品生产等。银行对融资企业的采购、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管,以确保专款专用及订单实现。

6、融资企业完成订单,交付最终农产品,下游企业支付货款给银行。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余款支付给融资企业。至此,农业订单质押融资业务完成,合同注销。

四、防范农业订单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从源头和制度上防范法律风险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降低农业订单质押融资的金融风险、真正拓宽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基础保障。农户订单作为一种未来的货权能否作为抵质押物、哪些订单农产品可以被纳入质押的范围、金融机构介入直接基于订单的抵质押贷款业务出现金融纠纷如何解决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未明确之前,银行可以建立农业订单质押贷款的规范性制度,如由订单农户本人出具承诺书,同意将粮食订单收购和奖励资金、粮食生产直补资金、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有效规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收购者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等相关禁止性规定。endprint

(二)规范合同文本和签订程序,为订单主体履行提供保障

订单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订单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罚则、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特别要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约的处置予以明确。政府可以组织订单农业的参与各方,如农户、企业、中介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专业协会等各方博弈,从而形成一个均衡的合同范本。在订单签订过程中,可以由公证单位和公证人公证,实施审查备案登记管理,增强合同执行力。

(三)进行严格的业务过程控制,减小过程风险

从资金和货物流转角度来看,农业订单质押融资业务包括了订单融资、订单实现、贷款回收三个主要方面。由于订单融资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融资企业拿到贷款后只能用于订单项下的农资采购、农产品生产和交付,在这一相当复杂的价值链增值过程中,需要对融资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农产品生产等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和货物流着重监管。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对融资主体和农业订单进行贷前评估,对采购、生产、交付各环节的风险点全面把握,对融资企业资信风险、供应链运营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的深入分析,以控制融资企业完成订单的过程风险。

(四)成立农业资产经营公司,完善订单抵质押品的价值评估体系

可以由政府成立省、市县、乡各级别的农业资产经营公司,对融资企业的农业订单抵质押权进行价值评估、货权管理和登记备案。金融机构在收到融资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可对融资企业的质押订单价值进行再评估,评估出的市场价值与农业资产经营公司的评估价值基本一致时,就可以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农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中介,可以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用风险保障金和服务费。如此,在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的同时,具有政府背景的农业资产经营公司也可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强制性手段对融资主体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双管齐下”,给金融机构吃下“定心丸”

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主要针对农业订单履约风险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订单农产品进行投保以转移和分散由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因此,一方面保险机构要开发面向农业生产者的专项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满足农业生产者生产成本的投保,因而保费应较低。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接受农业生产者的农產品产值投保,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较高,可以适当提高保险费用,供农业生产者选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强化农户自我保险的参与意识。

(六)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

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农产品质量、税收等行业信用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及重大合同签证制度,建立起对农业订单实现和订单融资履约的监督机制,打击合同欺诈或违约行为。涉农金融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订单农户,可以划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利率,实施“量体裁衣”,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且有良好信用基础的农业大户,优先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支持,用信用手段去鼓励或约束农户的信贷行为。完善农户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通过中介或政府部门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缓解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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