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足球联盟研究及其对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启示

2017-11-27 14:10
体育教育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转播权联赛俱乐部

李 状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德国足球联盟研究及其对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启示

李 状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德甲联赛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职业联赛之一,它的成功与德国足球联盟息息相关。德国足球联盟主要负责德甲联赛的组织管理、比赛运行、商业推广、市场开发与广告赞助,它不仅对球迷文化素质、价值观以及俱乐部的营销理念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为促进德国足球的健康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德国足球联盟在俱乐部资格认定、联赛经营与商业开发等多个方面,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建设提供了思路。我们在吸取德国经验的同时,应当尊重我国国情,明确政府责任,完善评价制度,注重足协建设,并实现俱乐部主导,寻找出适合我国足球发展的道路。

国外体育;足球联盟;德甲联赛;职业足球;足球改革;管理模式;联盟转播权

1 德国足球联盟概况

1.1 成立的背景

德国自创建足球联赛以来,在职业足球发展道路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德国足协是全球规模最大、最富有的单项体育协会;德国足球联赛的观众上座率一直冠绝欧洲,观众场均42 500人。德国足球的崛起与职业化发展路径密不可分。德甲联赛的创建标志着德国足球开始适用职业化模式,比赛从此进入了职业联赛体系。这一举措从根本上改变了运动员的收入状况,许多豪门俱乐部自此组建。德甲成立之后,德国足协不断吸取比赛经验,从会员制度、俱乐部数量与比赛运行体制等方面对联赛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时间的推移,德甲联赛的发展愈发成熟,在职业体制的管理模式下,德国足球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在先进制度的保障下,德甲联赛发展为当时最好的联赛。但随着足球商业化水平的提高,德甲的地位逐渐被英超所取代。为了恢复往日的繁荣,加强足球产业的竞争力,德国足球开始进行改革,组建具有公司管理模式的职业足球联盟。联盟调整转播权收益的分配方式,并适用严格的注册准入制度,确立了德国足球的发展模式与未来发展路径[1]。

1.2 基本管理模式

2000年,德甲联赛协会成立。2001年,德国足球联盟(又称“德国足球联赛有限公司”)以德甲联赛协会的全资子公司的身份成立,它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欧元,主要负责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市场开发与商业活动。它的成立标志着联赛进入市场化、商业化的时代。德国足球联盟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足球产业进行管理。

第一,联赛经营。主要负责德甲与德乙两级联赛的经营管理以及联赛协会中其他比赛的组织[2]。

第二,俱乐部资格认证。俱乐部参与职业比赛时,需要与德国足协、德国联赛协会签订商业合同。在此之前,德国足球联盟在安全措施、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资格、运动水平等方面对俱乐部进行资格认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充足的资金是联赛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

第三,商业开发。联盟的商业开发主要包括电视、网络转播权的销售与分配。目前德国职业联赛的电视转播权大约为4.2亿欧元,按照各家俱乐部的成绩进行利益分配。

1.2.1 联赛经营

德国成立职业足球联盟的主要目的是为俱乐部提供完善的服务,以及对赛程与场地实施有效的管理。在国际竞争的背景下,联盟运用各种营销手段,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德国足球联盟对联赛的管理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首先,矛盾的协商解决。俱乐部在参与联赛过程中,常常出现许多矛盾,这将损害联盟的利益。此时,联盟代表各家俱乐部,对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其次,决策权的分配。对于俱乐部发展的重要问题,豪门俱乐部希望掌握决策权,避免出现重要决定被占据大多数席位的小型俱乐部轻易推翻的现象。联盟出于对联赛发展前景的考虑,恰当地分配决策权,维护各家俱乐部的整体利益。

再次,联盟代表俱乐部加入国际足球决策机构,在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在国际足坛掌握一定的话语权。

最后,协调与足协间的关系。足协与联盟之间通过协议来维持一种密切的关系,例如:联盟可以从足协经营的国家队的收入中获取一部分利润,足协则可以从联盟经营的德甲、德乙联赛的门票与转播权收入中抽取百分之三的利润;德国杯由联盟管理的职业联赛与足协管理的第三级联赛共同参加,双方共同对联赛的质量与安全性负责。

1.2.2 俱乐部资格认证

德国职业足球联盟负责德甲与德乙两个级别联赛的注册审核工作。联盟是注册许可的最终机构,申请者通过与联盟签订合同,获得注册许可。联盟审核的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资格、运动水平。联盟创建注册准入制度,有效保证俱乐部所有的运作都在法律范围之内。

联盟公司的注册部门是执行委员会的机要机构,是注册准入制度的主要执行者。注册部门要求申请者必须在每年的3月15日之前向联盟提交注册申请以及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1)俱乐部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2)经过审计的损益声明;(3)审委会出具的俱乐部状况报告;(4)下一季完整的损益预报声明;(5)审计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报告。除此之外,还需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具体内容包括:(1)允许联盟查看营销协议;(2)为了联盟整体利益放弃银行保密制度;(3)确保工作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4)向联盟公布税收与社会保障状况;(5)满足注册的其他条件。

近些年来,联盟拒绝注册的理由可以分为以下4类:第一,无法满足基本的注册要求;第二,采用违法手段掩饰财务状况;第三,无法提供完整的注册文件;第四,提供的各类合同中存在重大纰漏,诚信受到质疑。

德国足球联盟的俱乐部注册登记制度虽然削弱了德国联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但有效地保证了联盟的资金安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财务危机的出现。但这一制度依然存在明显漏洞,例如注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申请者选举产生。在这样的选举制度下,不公平现象难免会出现。

1.2.3 商业开发与利益分配

相比欧洲其他国家,德国付费电视市场规模较小,转播权的收益是俱乐部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德国联赛商业开发集中在对转播权的销售上,联盟是转播权谈判和营销的主要机构。从2006年开始,联盟不仅出售联赛转播权,也出售由子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联盟建立之后,联赛转播权收益不断增加,2009年上升至4亿3千万欧元[3],这一切都得益于联盟的营销活动。

联盟对转播权的营销促进了德国足球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电视转播权的收入保证了联盟的经济独立性;第二,转播权收入提高后,票价开始降低,使德甲联赛发展为低票价高上座率的联赛;第三,电视媒体为公众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及时将足球场上的黑幕曝光,维护了足球公正、公平的秩序,促进德国足球健康发展[4]。

集中销售的方式损害了许多豪门俱乐部的利益。2006年拜仁慕尼黑俱乐部作为豪门俱乐部的代表,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联盟的集中销售权。而法兰克福等俱乐部则提出联赛是建立在联盟中的所有俱乐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应当延续转播权的集中销售。为了保证联赛平稳运行,联盟在俱乐部的准入合同中规定:“只有接受电视转播权集中销售的俱乐部,才有资格参加联盟组织的比赛。”[5]这一规定确立了转播权集中销售制度的合法性。

在利益分配上,联盟36家俱乐部按照民主的原则决定分配方式,但是并未采用平均分配这一照顾小型俱乐部利益的分配方法,这是因为很少有俱乐部将自己定位为小型俱乐部,许多俱乐部即使现在身处德乙联赛,也会憧憬未来成长为德甲的豪门。此外,许多小型俱乐部缺少战略决策的资源与话语权也是按成绩分配的重要原因。

联盟转播权的利益分配制度分为国内分配与国外分配。国内的分配制度主要参考俱乐部成绩的四年排名值,即通过统计每个比赛日后,每支球队当天的成绩与前三年的综合成绩来确定的排名。每家俱乐部的四年排名值占所有俱乐部排名的比例就是俱乐部的分成比例[6]。因为只有德甲俱乐部才参加国际比赛与洲际比赛,国外转播权的分配只在德甲18家俱乐部中进行。以2009-2010赛季为例,前5名按照成绩进行利润分配,冠军俱乐部获得275万收入,亚军225万欧元,季军175万欧元,四五名各获125万欧元,剩余的收入由剩下的13家俱乐部平分。另外,对德国足球做出贡献的俱乐部获得额外收入,例如拜仁慕尼黑与不来梅因为参加了欧冠比赛获得了225万欧元的收入。

德国足球职业联盟采取转播权集中销售、收益按成绩分配的方式,不但维持了联赛的平衡,还激励了联赛中的各家俱乐部。

1.3 德国足球联盟与足协、政府间关系的处理

德国足球联盟是德甲、德乙两大级别职业联赛的服务提供商,主要负责处理媒体、比赛以及一些公共领域的事务。但联盟并没有垄断所有事务,而是与足协积极合作,对联赛协同管理。

联盟与足协对以下事务实行共同管理:(1)完善比赛的运营和参赛授权制度;(2)改革俱乐部的参赛牌照审批制度;(3)审核俱乐部财务,确保每家俱乐部都保有足够的运营资金;(4)筹建培训中心,加强后备人才梯队建设;(5)规范足球法规,完善法制建设。

在俱乐部与足协的共同努力下,德国足球产生了新的管理理念,即在职业联赛中实行“50+1”规则与会员俱乐部制度。这一制度使大部分的股权掌握在会员手中,凸显了“以球迷为中心”的运作思想,增加了会员参与联赛管理的积极性。会员协助足协监管球员的薪金与俱乐部的负债状况,很快使德甲成为了欧洲五大联赛中门票价格最低、上座率最高的联赛。同时,为了加强俱乐部的社会责任,联盟制定了保证俱乐部与国家队互利共赢的政策,使俱乐部成为向国家队输送足球人才的基地。

政府积极鼓励与联盟合作,并为俱乐部提供比赛场所与训练场地,同时在吸引赞助商梯队建设方面提供大量援助[7]。当联盟出现财政危机时,政府要求运动员降薪,并将财政公平列入法律法规。针对出现的球场暴力、黑哨与足球流氓等问题,政府着手制定法律政策,保证联赛的健康运营。政府的支持是德国足球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联盟、足协与政府的合作推动了德国足球的发展。

2 我国职业足球联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末,德国足球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期,过分依赖外援以及国家队老化严重等问题凸显。为了打破僵化的体制,德国足协决定作出改革——组建德国足球联盟。改革之前,德国足协作出可行性分析,认定当时的环境适合组建职业足球联盟,并得出了联盟将会促进德国足球发展的结论。正如足协所预计的那样,改革取得了突出效果,打破了德甲将近40年的传统运作模式,给德国足球带来了发展动力。目前我国处于与当时德国相同的时期,需要通过组建职业足球联盟为足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8]。改革对于我国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2.1 建立职业足球联盟所带来的优势

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建立将会产生有利影响:首先,这将刺激更多的资本投入到职业足球的发展中。“反赌打黑”的风暴过后,中国足球的职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也空前高涨,资本的来源也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关于2015年的冬季转会市场,德国权威媒体《转会市场》发布了各联赛的净投入(净投入是指投入与收益的差额,是有效反映联赛财力情况的指标),中超以6 422万欧元的净投入高居榜首,一举超过德甲、英超等世界顶级联赛。在总投入上,英超以1.52亿欧元排名世界第一,而中超以7 832万欧元排名世界第二[9]。2015年11月,乐视集团收购北京国安50%股份,同时石家庄永昌俱乐部转让50%的股权给河北红松新能源。2016年1月,苏宁以5.23亿的价格全资收购江苏舜天,开始打破“地产足球”的格局。资本领域的多元化倾向增加了联赛运行的稳定性。

第二,有利于《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足改方案》与《足协调整方案》的落实。《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职业足球联盟。《足改方案》提出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使其成为与足协平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足协调整方案》要求重置中超公司的股权结构,使足协成为去行政化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职业足球联盟正是对以上文件要求的落实。

第三,联赛收入多元化。商业经营、门票收入与媒体版权是职业比赛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西方国家,三种收入来源的比例是1∶5∶4,即商业经营占少数,门票收入与媒体版权占多数。中超联赛收入配比则区别于西方联赛,2013年中超公司的总收入为3.7亿元,其中三项收入的比例为1∶1∶8。以上数据说明中超联赛的主要收入还是以商业赞助为主,但这种联赛的经营模式不具有持续性。

近些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与国家对足球产业的扶持,媒体的版权收入有所增加,2013年为3 600万,2014年增长为5 000万,2015年8 000万。而在2015年9月,体奥动力以80亿的价格拿下2016-2020五年中超媒体版权。媒体版权收入的增多,将扭转过度依赖赞助的局面。

2.2 无联盟状态下,联赛所处的劣势

如果不建立职业足球联盟,我国职业联赛将会产生许多问题:第一,政府和足协的管理关系混乱,过度的行政干预使职业联赛始终无法完成职业化运作。在2015年度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培训班上,中国足协规定在2016年1月10日后禁止俱乐部跨省转让,这一规定是“足协越位”管理的表现。足协的责任在于制定规则与程序,使俱乐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出现。至于具体的资本运作,足协无权干涉,完全由市场决定。

第二,联赛中依然存在国企投资俱乐部的现象,这与我国职业联赛初期俱乐部多以专业队为基本架构、俱乐部缺少资金及企业获取政治资本等因素有关。在职业联赛具有私人属性的前提下,俱乐部应当以追求利润与实现公平竞争为主导,而国有资产则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国有资产与俱乐部很难在足球投资上达成统一。国有资产应当在处理经济危机等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3 我国建立职业足球联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1 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机遇

第一,足球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我国最开始提出发展体育产业是在“中山会议”上,并在1993年颁布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但由于对体育产业的认识不足,更多将重点放在对体育产业的服务上。尔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发展体育产业的目的作出了调整:为了全面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将发展职业体育的目标定为促进民生、助力经济转型。政府的高度重视将会使职业足球联盟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于建立职业足球联盟是一次很好的机遇。

第二,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新时期,提出的改革要求符合职业联盟的经济特征。首先,强调加强供给侧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联赛经营管理上,政府应该通过简政放权,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不是直接参与联赛的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将为职业足球联盟的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我国职业足球市场潜力巨大。根据央视索福瑞的统计:2011年中超联赛的收视人次开始破亿;在2012年央视重新转播中超后,收视人次为2.95亿[10];2013年涨到了3.46亿,2015年已达4亿,这些数字说明我国有着巨大的足球消费市场。球迷群体的壮大为联赛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也为职业足球联盟的构建提供了动力。

第四,十八大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职业体育领域,运动员可以自由转会,通过转会实现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共赢。在转播权销售上,俱乐部可按照市场规律,通过联盟集体出售电视转播权,寻找买家,获得更多的收益。

综上所述,在这种大环境下,应当积极落实《足改方案》的内容,加快中国职业足球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水平。

3.2 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挑战

一直以来,我国缺少规范职业体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在职业体育发达的国家,政府会针对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出台与职业体育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谢尔曼法案、博斯曼法案等。其中,英超联盟曾面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向英国限制贸易行为法庭的起诉,认为集体出售电视转播权属于垄断,但最后限制贸易行为法庭驳回了起诉,英国政府一直采取支持的态度;1998年德国联邦会议出台了《修正案852/97Bunde srats-Drucksache852/97》,使得德甲集体出售转播权的行为获得反垄断豁免,不受《德国限制竞争法》的规制[11]。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目前只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实施豁免。职业体育实施反垄断豁免也存在很大的空间,如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十五条“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因此,需要出台法律法规,对职业体育的垄断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减少日后改革的成本。

职业足球联盟的成立有利于改革文件中相应内容的落实,增加社会资本的投入;同时,增加联盟的收入来源更有利于联盟的稳定发展。职业足球联盟的成立,有利于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在职能配置和利益归属上划清界限,使各家俱乐部实现市场化运作。目前我国政府将体育产业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方式,政府开始减少行政干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让市场发挥更大的效能,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为我国成立职业联盟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12]。我国职业联赛的消费市场巨大,同时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时期,改革可以满足职业联盟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要求,这都是建立职业足球联盟难得的机遇。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留有很大的空间来改善职业足球联盟所处的法律环境。

通过对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职业足球联盟的构建过程中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发挥自身的政策导向性作用;二是要对自身进行改革。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与个人面临着加快自身职业化建设与国有资本竞争的任务。作为社团法人的社会组织,职业足球联盟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如何尽快完成脱钩、形成自治是其面临的挑战。

4 德国足球联盟对构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启示

4.1 尊重我国国情,吸取德国经验

德甲联赛为了避免俱乐部之间贫富被不断拉大,政府开始制定宏观政策抑制短期行为等现象的发生,德甲联赛也发展成了欧洲财务问题最少的联赛,但这样的管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资本流动,抑制了职业足球产业的发展。我国在构建职业足球联盟过程中,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可完全照搬国外发展模式,对西方的经验应当选择性吸取。

4.2 明确政府责任,坚持政府指导

在足球发展过程中,政府主要起到保障与主导的作用[13]。在主导与保障过程中,政府首先应当积极发挥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职业足球的发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转变自己的职能,在机制改革中,找好自己的定位,促进体育产业结构优化,优胜劣汰,淘汰那些不利于实现市场化的企业。

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文化、旅游与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更离不开社会资本的投入、足协的服务以及政府的引导。为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三者的职能,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这是构建职业足球联盟的基本原则[14]。

4.3 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完善评价制度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衡量联盟绩效的主要标准:通过联盟的总收入、联盟的竞争平衡度、球员的溢价比、俱乐部的利润率等指标来考量经济效益;相比之下,联盟产生的社会效益较难量化,大体可通过收视率、球迷组织数量等进行评价。反馈系统的完善决定了新构建的职业足球联盟的有效性,有执行、有反馈是保证管理效益的基础。

4.4 注重足协建设,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我国社会的自主性较弱,社会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由于制度供给缺失,经常寻求向政府部门挂靠[15],这是自身实力与治理能力较弱的表现。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足改方案》、《足协调整方案》,中国足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已经与体育总局脱钩完成实体化建设[16]。

足协的主要工作是支撑与发动职业足球的发展,它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运动员的注册和俱乐部许可证发放、五人制足球的推广、青少年的培养、为俱乐部服务以及国家队建设,在提高自身绩效的同时,形成一个自治系统[17]。

4.5 实现俱乐部主导,完善联赛职业化建设与竞争机制建设

职业足球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本的参与,为了保证获得充足的资金,俱乐部需要运行与驱动。在职业足球领域,社会资本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而不是实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目标。因此,俱乐部应当占据主导地位,拥有联赛的所有权与绝大部分经营权。

在职业足球联盟建成之后,互利共生的竞争机制是维系联盟长久发展的纽带。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失去竞争机制的联赛无法稳定地发展,俱乐部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市场开发体系,承担社会责任。只有拥有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俱乐部组成的联盟才是真正的职业联盟。

目前,我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足球联盟,因此,在构建职业联盟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关注。首先,应当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所处的特殊时期,立足本国实际,在加快供给侧改革步伐的同时,有选择地向西方学习先进经验[18]。其次,在职业足球领域实现有效的法人治理是构建我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关键[19],政府在协调事业单位、社团、企业法人间关系的同时,应当及时转变职能,发挥政策导向性功能;足协的作用是支撑和发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尽快完成实体化改革;俱乐部的主要职责是运行与驱动,在联盟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要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制定规则形成共生机制[20]。最后,通过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来衡量联盟的有效性。

5 结论

当德国足球处于困境时,德国足协组建了德国足球联盟。联盟重新整合了德甲、德乙的资源,形成了更为专业的管理团队,打破了俱乐部单打独斗的运作模式,在商业开发与俱乐部资格认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帮助德国足球重返巅峰。我国正处于足球改革的重要时期,德国足球联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1)保证联盟的独立性,联盟与足协之间应当保持合作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2)建立俱乐部注册准入制度,使用严格的程序确保联盟中各家俱乐部的经济实力;(3)完善评价制度,通过及时的反馈来评估联盟的收益状况;(4)采取集中销售的方式来经营足球联赛的转播权。德国足球联盟为我国联盟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我国切不可无视国情差异,完全照搬德国模式。在今后的建设中,我国应吸取德国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适合我国足球发展的职业足球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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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nFootballLeagueandItsEnlightenmenttoChineseProfessionalFootballDevelopment

LI Zhuang

(Wang Jianfa Law School, Suzhou Univ., Suzhou 215006, China)

German Bundesliga is one of the best professional league in the world and its success is related with German Football League. The German Football League is responsible for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commercial promotion, market exploration and ad sponsorship of the German Bundesliga. It has great influence to cultural quality and value of football fans and marketing concept of the clubs and it contributes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German football. The German Football League can provide reference of club qualification, league operation and commercial exploration to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We should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mprove the assessment system, focus on construction of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

foreign sport; German Football League; German Bundesliga; professional football; football reform; management model; broadcasting right of the league

G80-05;G843

A

1672-268X(2017)05-0001-06

2017-09-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225)。

李状(199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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