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次公开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概念,并阐述了其定义。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次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法规形式进行确立。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充分认清加强党内监督的现实意义,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实践要求,通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努力开创管党治党工作的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解决问题开局亮相,以正风肃纪先声夺人,以反腐惩恶寻求突破,以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明显,举世瞩目。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迎来了春天,在伟大的时代、丰富的实践中得到了空前发展。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在正风肃纪反腐的过程中,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纪法不分的问题,党员干部要么不出错要么就犯罪的问题,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等等,给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以及党员队伍建设造成了一定损失。针对以上问题,为推进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科学化、法治化,为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运而生。它详尽阐述了当下最适用的管党之道、严纪之道,科学回答了党委应该怎么办、纪委应该怎么干的现实问题,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和反腐败规律认识上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提供了基本遵循。
“监督”指的是察看并督促。“执纪”指的是执行纪律。“监督执纪”是指纪检机关对党的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党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督查、予以纠正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所谓形态,是指事物的形式或状态。就概念而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纪检机关对党的组织或党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进行督查、予以纠正、给予处理的四种行为形式。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就内容而言,“四种形态”从轻到重、从多到少,对违纪的情形进行了划分,从自我反思和组织提醒、再到组织轻处分、最后到法纪重惩处,对处置的原则进行了划分,可以说是层次分明、层层递进,实现了对几乎所有违纪情形或苗头的全覆盖,立起了防止从违纪走向违法的“防火墙”。总的来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凸显了“管党治党靠严明纪律”的设计,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依据,借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关理论,尤其是预防、治本理论,总结管党治党长期实践经验形成的正风肃纪反腐创新成果,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把形成“常态”作为中心。主要是针对违纪苗头和轻微违纪的情形,要求党员正常党内关系、挣脱人情羁绊,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党组织经常进行函询或谈话,多问多听多看,了解干部情况,多说多导多管,随时提醒告诫还没有或者刚要“触线”的党员干部,督促其立行立改,让其猛警醒、刹住车。“四种形态”如果能够将其形成“常态”,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违法“深渊”、违纪“红线”,不至于受到法纪惩处或组织处理,从而实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始的目的。二是把覆盖“全面”作为关键。“四种形态”通过从轻到重、从多数到少数、从预警到惩治层层设防,使提醒、劝解和制裁覆盖全体党员,注重时刻匡正和校准党员思想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党员干部出轨、越界、踩线,甚至滑向腐败深渊,体现了关心爱护同志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统一。三是把坚持“从严”作为重点。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非常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指出,“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根据这些要求,要把握好“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之间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要继续去存量、遏增量,不再“抓大放小”,也不可“畸轻畸重”,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保持治党的态度不能变、反腐的决心不能减、执纪的尺度不能松。
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有着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铁一般的纪律。在党发展建设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始终坚持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推动党的事业阔步前进。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同志一直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也是当前对我们党最基本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的生命,是党的事业的根基,必须始终挺在前、立起来、严到底。运用“四种形态”正是织密纪律之网,严明党的纪律的创新途径。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着党员队伍的纯洁巩固,关系着党的组织的肌体健康,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在于着眼加强“治党”的质量与效益,通过有效管用的方法和途径,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要求。即既要实现党员队伍“全覆盖”,更要实行违纪违法“零容忍”;既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又不能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部等同起来,必须结合运用“四种形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四种形态”的提出,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其中有一条规律非常深刻,即党员干部“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从党员错误行为的发展来看,往往都是由轻到重、从无到有,从思想苗头到违纪行为再到犯罪行为,无不是因为量变的积累而引起质变的结果。从违纪党员的分布来看,从多数到少数依次递减,与上述发展轨迹一一对应、密切相关。“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挺纪在前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对违纪党员错误行为的发展一级一级进行阻拦和处置,从而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由内而外阻遏干部从“破纪”向“破法”自由落体。我们要看到,治本不应仅仅理解为静态制度,还包括动态的对制度的强化执行,持之以恒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如此。
这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习近平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指出,培养一名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不容易,每一名干部滑向深渊都是党的重大损失,因此要对干部加强教育和管理,加大救助和纠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实际上,在具体实践监督执纪的过程中曾有一种倾向,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以查办大案要案评价成绩,对一般违纪行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不用去管、不用去追究。进而长期对问题视而不见,等“小节”变成“大问题”之后才“算总账”。由此,造成了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两极分化状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着力于将这“两种身份”之间“长草”的“无人区”改造为“带电”的“缓冲区”。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党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事业。从上至下转作风、正风气就是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的过程。“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和贯彻了作风建设的新要求,即向基层延伸、向全体党员覆盖,长抓常管不松懈、不懈怠。它要求既要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也要用纪律盯紧“关键少数”;它强调党组织对党员既要有“严肃无情”的一面,也要有“关爱温情”的一面;它同时认为只有经常提醒、长期监督,不让任何一名党员脱离组织管束,不忽视任何小的、隐形的瑕疵毛病、苗头倾向,抓紧每一次机会教育挽救干部,才能真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实效。
《党纪处分条例》是戒尺,“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实践好“四种形态”,就是要把“戒尺”上的“刻度”认清楚、运用好。就是要转变执纪理念,把“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离”体现在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执纪审理、执纪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务必将执纪方向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将执纪方法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既要重点查处十八大之后个别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也要重视纠治深藏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紧盯小错督促整改,切实把轻重纪律同时挺在前、立起来、严到底。就是要分类施治,依照法纪依据准确定性量纪,充分调查违纪情形,准确把握处理尺度,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做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大事化小、避重就轻的不良倾向。
治标治本紧密联系、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实现治本有道,治本有力才能达到治标到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在纪律的执行上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我们都知道,惩处是必须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扎紧制度牢笼是治本之策,但并不是唯一有效之策,我们不能将治本仅仅理解为静态制度,还应该将动态的对制度的强化执行纳入其中。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有筑牢纪律之墙、织密纪律之网,把纪律挺在前、立起来、严到底,做到常态化、长效化,做到动辄则咎,在全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才能实现我们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