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7-11-25 02:41:03翟晓晓
小品文选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专利产品专利权人侵权人

翟晓晓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翟晓晓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案件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所体现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尽合理。本文结合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对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范围、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赔偿范围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技术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但因为专利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专利侵权愈发频繁发生,基于这样的现状,本文结合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来探讨我国专利侵权的损害额赔偿制度。

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1.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只要符合专利侵权的条件,造成损害就需予以赔偿。其含义如下:(1)民事主体合法的专利权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给该民事主体带来精神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当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法侵害人就会因先行的行为产生赔偿义务,若侵权人不履行义务,专利权人就有权通过诉讼强制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2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是依据专利权被侵害的程度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其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以侵权人因专利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计算。这类方法中的损失范围包括五点,分别是:(1)因向市场投入粗制滥造的侵权产品使专利产品遭受排挤,迫使专利产品降价且滞销。(2)无技术含量、且不达行业标准的侵权产品冲击专利产品,使其信誉受到质疑。(3)为制止侵权行为,取得侵权证据的支出。(4)因诉讼所花费的费用。(5)其他相关花费。第二类是以侵权人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所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

2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要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明确的立法,以及司法意见。尽管我国立法和司法在技术上不断地完善,仍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通有的弊端,即滞后性。下面就深入探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有的立法现状。

2.1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四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方式一:以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中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方式二:以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中所获得的利润计算。方式三:以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为参考计算。方式四:以法定的数额在一万到一百万之间计算。在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怎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条中规定了上述两种计算方式适用的细节。

2.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在细究我国专利法和适用的相关规定,查阅全国各级法院在近年来的判决书后大多数有效判决是 “因原告没有提供侵权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确定因侵权这一事实分别给专利权人和侵权人带来的损失和利润,也没有提供能作为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故本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适用一万到一百万不等的法定赔偿数额“。

由此可见,即使证据充分,在适用专利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方式准确确定数额时仍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是在法定赔偿数额中从一万到一百万的大跨度取值范围内法官没有参考性的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司法人员很难完全平衡侵权人及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同时,过度依赖法定赔偿也反映出我国司法的另一个弊端,即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技术不够娴熟,不能在合法的限度内灵活地适用法律。

3 我国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3.1 精确侵权损害赔偿之计算

专利侵权无法得到全面赔偿的重要原因是评价和取证难以同步。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无法对其价值进行精准判定。因此需要有更加科学有效的评判赔偿机制提高赔偿合理性。另一方面,无法使用和阻止侵权人使用的损失也需要考虑。例如,被人恶意诉讼导致无法使用专利而失去市场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国可借鉴评估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构建更完整的体系制度。

3.2 辩证地分析专利产品销量下降原因

在分析销量下降的原因评估赔偿时,需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此问题。现实条件下,在专利诉讼中侵权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产品销量降低,利润减少要求侵权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市场运行的机制是复杂的,很多情况下专利人销量下降,利润降低,市场缩小是很多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如产品更新换代,同类产品竞争等等。甚至出现了很多产品因侵权导致销量增加形成了极好的广告效应,所以,在分析专利权人利润减少的评估时应通盘考虑以上问题,尽量做到公正合理。

3.3 将底线额度设定于每种计算方式当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在法定赔偿中最低赔偿额为一万,而前三种计算方法都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额。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即不论是哪一种赔偿方法我们都应该确定一个底线数额。这个数额应当等于大于专利许可费。因为,通过合法途径或者专利的使用权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许可费,而侵权行为有损害他人专利权时主观上有过错的,就更应该提高赔偿额,使专利侵权成本加大,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专利权。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们不应该把法定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唯一适用标准,要综合考虑,在使用合法合理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因专利侵权的证据通常很难取得,因此法院不能单单因为没专利权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侵权而对侵权案件判决不予受理。

[1]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廖志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3] 任燕.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及体系完善[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D923.7

A

1672-5832(2017)10-0205-01

翟晓晓(1992-),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法律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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