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戒工作机制创新探索

2017-11-25 21:52
领导科学论坛 2017年11期
关键词:强戒戒毒场所

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的戒毒体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是第一部系统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2013年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各地劳教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任务,成立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场所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在管理场所、设施装备、人员配置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从《禁毒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应当存在本质差异,决不是在原有劳动教养单位“挂牌”那么简单,但从实践调研结果看,从领导到基层警察,执法理念没有实质变化,同时劳教戒毒的工作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又延续下来,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的对比分析

从《禁毒法》的立法精神看,强制隔离戒毒不是以前强制性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名称改变,也不是简单承接。新旧戒毒制度对比分析,二者在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对象、设施需求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1.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上的差异

《禁毒法》在强制隔离戒毒基础上,增设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各项管理和保障坚持规范化操作,戒毒治疗过程符合戒毒治疗的科学规律。作为一种专门的戒毒措施,《禁毒法》新确立的强制隔离戒毒具有独立的戒毒体制。它的核心是戒毒治疗,强调以对吸毒者的治疗为主。从《禁毒法》法律条文中可见一斑。例如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第4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充分体现了注重吸毒人员身心健康的立法理念和戒毒原则。

劳教戒毒是劳动教养制度的一部分,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强调对戒毒人员的惩罚性,具体的管理多适用一般劳动教养的规定。

2.管理对象之间的差异

强制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适用的对象不同。劳教戒毒主要适用于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的。根据《禁毒法》第38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适用于以下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从立法宗旨来看,吸毒成瘾者具有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三重属性,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

一是强戒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人身自由,精神压抑,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更关注个人利益,戒备心理强烈,不轻易对他人说出实话,管教民警很难与他们沟通,因此掌握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较难。

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于长期吸食毒品,生理机能受到严重破坏,大部分人体质弱,抵抗力差。患有性病、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人员较多,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陕西省强戒所已有HIV感染人员比例。由于对未来失去信心,思想负担重,许多人熬日子混期限,得过且过。遇事或漠然而对,或有轻生念头,更有甚者蔑视法律,甚至铤而走险,场所安全面临威胁。

三是多次复吸人员在强隔戒人员中比重高。由于吸毒成瘾,反复戒毒无效,“二毒”“三毒”乃至“多毒”人员逐渐增多,如此以来,许多强戒人员对自己戒除毒瘾失去信心,对戒毒治疗存在消极漠视、放任自弃,甚至对抗、仇视,不服或对抗管教,抵制劳动,滋事生非,威胁警察人身安全,扰乱场所秩序。

3.物质设施条件需求上的对比分析

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必须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才能确保吸毒人员得到“科学戒治”,达到戒毒的目的,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执行强制性。须具备全封闭的戒毒环境,实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无毒品和无闲杂人员进入场所,使戒毒者拥有一个封闭无害的戒毒环境。具备管理教育矫治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建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等部门;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违反强制隔离戒毒规定的行为,确保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强戒场所的工作秩序。

(2)强制隔离戒毒所是戒除毒瘾的特殊医院。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差、患病率高,要求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不仅包括查体所必需的X光机、B超、心电图机和血液检测仪器等,还要针对戒毒人员的特点,设置毒品检验、生化检验、性病和艾滋病检验等专门检测化验机构。另外,场所还需配备一定的康复场地和康复设施,加强体育锻炼和康复训练,帮助其摆脱毒瘾,早日康复。

(3)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的特殊学校,场所必须具备学校的条件和功能。如何针对特殊人员办好特殊教育,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重点。

4.管理结果的跟踪帮教衔接上的差异

《禁毒法》规定了自行戒毒治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措施。立法宗旨突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适应、出所衔接、后续照管等工作。从《禁毒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采取多渠道,开展多部门帮扶、一对一帮扶、特殊环节帮扶、特殊对象帮扶等活动,填补了以前戒毒缺少回归社会的环节,不断调整戒毒的观念、方法和措施,提高戒毒成效。

劳教戒毒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强制戒毒易、回归社会难的问题。戒毒人员从封闭的强戒场所回归社会后,通常难以适应社会,容易迷失自我。存在复吸率高、重犯罪率高的问题。

二、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1.警力不足问题突出,权利保障有待加强

目前陕西各强戒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在调研中课题组发现,汉中强戒所2008年招聘6人,此后至今未进一人,虢镇强戒所2009年招聘5人,此后再无接收新警察。新周强戒所二大队187名学员,只有5名警察,由于警力有限,有些警察会出现连续4天值勤的情形,节假日、双休日重点时期,经常会超负荷工作,使许多警察身体素质变差,不同程度地患有肠胃病、心脏病,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加强警察自身权益保障,避免职业风险是警察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许多“多进宫”强戒人员对戒毒失去信心,对人生失去希望,对警察实施的教育管理行为反抗加剧,对抗方式从顶撞、辱骂到推搡、袭警等暴力行为,警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如果强戒人员发生意外、死亡等事故,家属闹事、群众谴责、舆论一边倒的情形都可能发生。轻则领导批评、行政处分,重则脱警服,承担刑事责任。

2.警察素质有待提高,管理模式需要探究

警察队伍中,临床医学、心理学专业人才匮乏,基层一线需要能治、能教、能管的应用型人才,近几年招录的公务员,大多专业不对口,对工作性质不理解,存在再次培训的问题,一些警察的职业认同感不够,认为整天同吸毒人员打交道,难以获得社会认同和肯定,发展空间不大,工作热情不高,甚至将强戒工作作为跳板,随时准备调走。

从内部管理看,课题组走访的几个强戒所还是沿用劳教戒毒的管理模式。一是强戒工作没有系统性。现有的工作模式大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得出,专门性、系统性、操作性强的理论教材少。基层强戒单位还是沿用原来的戒毒教材给强隔戒人员上课,学习交流的机会不多,大多数同志对强戒工作心里没底、感到难以适应。三是专门人才少。目前强戒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工作人员,还有一小部分是具有医疗技能的工作人员,缺乏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人才,难以全面、综合、有效地开展戒毒工作。

3.社区戒毒基础薄弱,难以承担职能

社区戒毒工作者绝大多数是街道乡镇社区的干部,他们往往身兼多职、事务繁杂,难以抽出更多精力兼顾戒毒工作。社区戒毒在人员配置、物质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困难。具体体现在:

(1)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很大一部分并非公职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工作待遇较差。普遍缺乏专业知识,服务理念滞后,工作不够规范,难以提供专业化服务。加之社工待遇保障较低,人员流动性大。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缺乏经费保障。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社区戒毒康复在人文关怀、戒毒环境、心理适应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更加有利于戒毒人员和家庭、社会的融和,但许多地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状况堪忧,缺乏固定场所、缺乏专门设施、缺乏专业人员、缺乏必要经费、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

(3)社会资源参与不足,不能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当前强制隔离戒毒的复吸率高,离所后学业受阻、就业受阻、家庭婚姻受阻是主要难题。因此,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必要的技能培训十分重要,离所后更应加强效监督和跟进照管,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机制创新

1.树立新理念,确立新思维

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禁毒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原则,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尽快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树立戒毒的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以“降低复吸率”作为衡量戒毒工作的首要标准,综合运用医疗、教育、训练等多种手段,提高戒毒质量。积极解决在强戒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摸索建立科学的戒毒机制及模式。加强社会化康复建设,巩固戒毒效果。实践证明,强制性的戒毒措施,强制力矫治戒毒人员的行为,并非实现戒除毒瘾,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唯一途径。场所外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实对戒毒康复也有重要的作用。只有把强制性戒毒与社会化康复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教育、感化、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目的。

2.加快司法行政机关戒毒场所的精准建设

从社会发展来看,毒品问题难以在短期内根除,戒毒人员总量将呈增长趋势。为此,强戒场所必须做好准备,加大软硬件投资,有效应对。

(1)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加大场所建设力度,完善各项设施设备,改善医疗、工作条件,不断提升戒毒工作的技术装备水平,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信息化。打造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封闭场所环境和具备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等装备设施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2)加大禁毒工作的经费投入。将禁、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特别是针对急性脱毒和患病人员多的情况,加大戒治经费和其他疾病治疗经费投入。

(3)营造和谐的戒毒环境。强戒所要进行标准化建设,规划统一规范的人均居住面积,配置必备的生活设施,制定科学的食谱,落实生活卫生标准等。

3.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戒毒模式

戒除毒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强戒工作需要根据戒毒人员的特点,总结戒毒工作规律,探索符合实践的科学的管理方式。司法部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召开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会议,强调戒毒工作规范化建设。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强戒机构的管理方式,强调建立健全分别、分期、分级的“三分”管理方式。其中分别是指按照收治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程度等予以分类,实施分别管理的形式。具体要求男性、女性分别管理;成年人、未成年人分别管理,患传染性疾病的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别管理等。分期是指按照戒毒过程的客观规律和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特点,将强制隔离期限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时间相对固定,不同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目前各地基本按照“三期”进行管理,即急性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巩固期;分级是按照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长短和戒毒期间的表现,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实行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的制度。

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戒毒工作模式十分必要。目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地探索实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如重庆的“PC”戒毒模式是司法部在全国推广的十大戒毒模式之一,主要是通过“戒、治、练”等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矫治,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具有福建特色的“361”戒毒模式,“三期六疗一个核心”,三期即脱毒期、康复期、适应期,六疗指药疗、心疗、行疗、体疗、仪疗、食疗,一个核心即戒除毒瘾。云南推行的“391”戒毒模式,“三期九项一延伸”,九项就是三期中分别采取的九项措施:医疗关怀、生活关怀、身心关怀措施;康复治疗期的强化身心康复、强化认知矫正、强化技能培训措施;回归巩固期的巩固拒毒能力、巩固适应社会能力、巩固修复家庭关系能力措施。一延伸就是延伸管理,建立后续照管工作站。这些戒毒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司法强戒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建立相对统一的戒毒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4.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警察是强戒工作的主体,作为制度的执行者,能保证强戒工作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因此,要抓住警察队伍建设这个核心,不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依法、科学、规范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为他们正确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1)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力度,采取外出交流学习和挂职锻炼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一线民警去先进单位“求取真经”,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先进工作方法、先进矫治经验。也可组织一些有特长的民警开展经验交流,警察之间在工作方法上可以取长补短。

(2)引进医学、心理学等专业人才。实行岗位专业化分工,吸收具有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背景的专门人才。

(3)人员编制保障。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能,按照不同岗位分工,配备相应警力,但是随着收治数量的增加,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增加了安全隐患,要根据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场所规模确定一线警力数量标准;根据不同岗位应当达到的专业素质、具体标准和要求,科学调配警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5.加大社区戒毒的建设力度

(1)加强社区戒毒专业人才的培养。专业的禁毒工作者可以有效地对戒毒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目前社工的数量和素质都还不能满足社区戒毒(康复)的需要,必须加强专业人员培养。

(2)加大社区戒毒(康复)经费投入。社区戒毒(康复)开始时由于要进行办公场所建设、硬件投入等原因,初始阶段资金投入可能较大,但后期的禁毒和康复工作费用会稳定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不会给地方财政带来长期压力。

(3)加强亲情教育,改进亲情帮教工作。针对吸毒人员往往众叛亲离、妻离子散的实际状况,帮助强戒人员与家人进行沟通,修复亲情,与家庭成员来戒所座谈,定期举行“家庭教育”培训,探索多渠道戒毒模式。充分发挥亲情关怀的优势特点,把亲情感化作为一个重要措施,使其在强戒工作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4)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针对戒毒人员身体状况差、社会适应性低、自身认同难等问题,戒毒矫正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就业安置、生活福利、工作岗位等方面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正常生活。

[1]刘振宇:《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初探》,《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

[2]薛铁成,孔祥平:《对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思考——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业情况为视角》,《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3]张泽涛,崔凯:《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4]杨鸿,张纯:《强制隔离戒毒取代劳教戒毒的必要与可行——以〈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5]荆为令:《劳教场所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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