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广东肇庆526100)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主体性质上讲,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不具备事业单位特征。就现状而言,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选择上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由于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选择上没有统一、准确的适用标准,给相应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由于各民办高校所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再加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的制约,导致有关高校的会计信息质量及可比性较差,缺乏实际的参考意义。为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尝试就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为我国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就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来看,既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也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但无论执行哪种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各种不适应。
尽管民办高校在办学和管理上秉持“民办”原则,但在一些科研经费、建设项目等方面仍然享受着国家的财政支持。基于这一原因,部分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选择上使用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但这两种会计制度都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这恰恰与民办高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资本运行规律相违背。具体表现在:第一,这两种会计制度无法准确反映民办高校的资产状况。公办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采取“虚提”的方式,因此会计账上反映的只是原值。由于原值要高于净值,民办高校如果照搬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会计报表上的资产总值虚增,无法反映真实的资产状况;第二,在这两种会计制度下,由于不出具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民办高校将无法准确计量公允价值和财务收支。
为了规范民办高校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相关行业提供了重要的会计制度参考,从理论上为民办高校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
但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应用和民办高校的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会计应用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不明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非营利性特征,有关账户在设置时省略了“所有者权益”账户,相应地仅设置净资产账户用以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情况,但民办高校是由私人出资设立的,沿用这一做法会忽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产权情况。第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民办高校的经济事项。民办高校具有教育事业的行业特殊性,加上民办高校与政府经济往来的密切特征,势必要求有关账户和项目设置应该尽可能详实以反映行业特征和与政府之间的经济往来。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项目设置简单,不能很好地在项目设置上反映出这些情况。
从目前民办高校可以选择的会计制度来看,各会计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民办高校在相关制度选择和会计处理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从长远角度出发,应制定适用于民办高校的一套专门会计制度对有关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在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民办高校是以对学生的教育服务为经营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教育企业,这一定义表明民办高校首先是一个公益组织,这一身份决定了它的非营利性;其次它才是教育机构,是以教育这一特殊服务为经营对象的。因此,有关会计制度建设应当反映民办高校的主体特征。在有关会计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这一事实,在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教育成本核算、权责发生制等具体内容,并在有关会计账户和项目设置中以教育行业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建立适应教育行业、能够反映民办高校教育经济活动的账户和项目等。
建立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应当以能够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为目标。因此,在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中要尊重教育行业的发展规律,体现国家和地方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为民办高校提供更好的办学和管理环境。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要注重可操作性,在引入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内容的同时尊重行业发展现状,针对民办高校普遍规模较小、经费受限制等情况,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便于民办高校集中资金、致力于发展。
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不同于企业和公办高校等常规经济主体,它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由于我国民办高校产业尚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经验,对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也在探索中,只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尽可能贴近我国实际。因此,在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探索中,要注重会计制度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要注重对民办高校近二十多年办学经验的总结和借鉴,以实践经验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对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进行调整。例如,财务制约制、教育成本核算等内容充分反映了民办高校管理的特点,应当在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中得到一定体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办高校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民办高校的地位和关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有关措施,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框架下,结合国外民办教育会计制度建设经验,我国可以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路线。
我国民办高校经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被证实是符合我国教育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补充,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教育活力。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例如,从我国当前教育经费的审批和使用现状来看,民办高校不可能获得政府的大量直接投资,民办高校的运营资金必须由私人募集,这使得我国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为促进民办高校更好地发展,可以实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金”管理,用市场化方式更好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反映民办高校的产权特征。
鉴于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大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针对这一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实施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第一,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可以采用上文中的“基金”模式对民办高校的资金状况进行细致管理,也可以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基础上增加“所有者权益”账户,明确所有者权益;第二,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项目过少、不能很好地反映民办学校经济事项的情况,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满足民办高校会计处理和记录的需要,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从民办高校的经济需要设计有关会计账户和项目。
尽管我国民办教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如财务制约制、教育成本核算等内容,但从长期发展的需要来看,我国民办教育还不够成熟,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经验。例如,美国采用双轨制对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会计制度进行明确和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立大学的会计制度加以规范,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私立大学的会计制度加以明确。近年来,双方通过实行一致的会计准则逐渐消除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差异。我国同样存在着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差异,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财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进行建设和规范,可以采用同一套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协调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的会计制度差异等。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和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国家和企业等主体对民办高校的资金投入会越来越多。加上民办高校融资来源的拓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有更多的经济主体需要了解民办高校的会计和财务信息。因此,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应当考虑潜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同时加强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多方的信息需求,也有利于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民办高校不同于公办高校和企业的主体特征,决定了对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选择和建设必须尊重民办高校的实际。我国民办高校目前大多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中加以注意和改正。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趋势和长期需求出发,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注重对现有不足的改进,同时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从而为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提供会计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