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以黑龙江省高校为例

2017-11-25 15:11:50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商业会计 2017年16期
关键词:限额黑龙江省招标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一、黑龙江省省属高校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高校招标采购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依据《黑龙江省(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的审批程序履行手续后,由黑龙江省采购中心完成招标采购程序。二是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项目招标采购。2015年,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5]1号)规定,对分散采购不再履行审批程序;部分特殊紧急事项已经超过目录限定的分散采购限额,高校在网上向省采购办申请部门集中采购批复后执行。部分高校成立了招标办及招标委员会,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数额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项目由招标办提请招标委员会议定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对于项目额度较小的项目,由高校招标办自行组织发布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最后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三是基本建设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工程类招标项目基本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入建筑市场交易大厅履行招标程序。四是设备仪器及材料类的招标采购。为了规范管理,对零散的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类货物一般采用由招标办组成联合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高校招投标具有特殊性,同时黑龙江省高校招投标也受本省地域特征的影响。由于高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如预算内、专户资金、自筹资金、专项资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等)、采购人主体多样(归口部门、二级单位、课题组、专家学者个人等)、采购类别品目多样(专用设备、各类家具、耗材、煤炭、服装、图书、药品、食材、软件、印刷、出版、数据服务、维修、物业、审计、法律服务等)、采购时限要求多样(季节、假期、科研项目起止时限、应急突发等)、采购个性需求多样(进口、科研指定品牌型号、定制、升级改造)等复杂情况,导致分散采购工作总是处于管理和执行无法达到规范要求,采购难以满足用户需求,干部群众尤其是专家学者反响日益激烈,内部业态环境趋于紧张。专家对于使用国家及省内课题经费采购专用仪器设备的复杂程序持有一定的看法,认为过于严格的限制有时会影响科研课题的顺利完成。

二、黑龙江省省属高校招投标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高校招标采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部分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招标机构,缺少配套制度和专业人员;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及时对外公开发布,影响招标效果;办公耗材类、维修材料类采购供应商招标没有形成定期重新招标机制。政府采购存在未经政府采购审批,自行采购设备问题;个别采购项目存在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参数提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部分高校为了规避政府采购,采取肢解项目或部分招标的方式,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通过缩小招标范围达到内定投标人的目的。

(二)采购限额标准与实际有较大差距。黑龙江省财政厅每年下发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文件中部分品目的限额标准过低(如教学专用仪器的年度限额为10万元、分析仪器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高校每年的科研教学业务量较大,对于急需的一些中小型仪器设备,由于科研的前瞻性,有时课题所需的仪器设备十分特殊,严格按照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执行招标采购,很难满足需求。高校每年的修缮、装修工程预算都在1 000万元左右,每个高校都承担着数万人的教育、教学任务,造成很多日常维护检修只能在假期进行。同时高校是人员密集场所,对一些易带来群死群伤的突发性事件,要求必须立即排除,如游泳馆网架脱焊腐蚀,教室、宿舍外墙脱落等突发并容易带来安全隐患的项目,但目前修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中零星、分散的项目执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年预算总额20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偏低,无法满足学校的实际需要。

(三)采购程序和周期相对复杂。2015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调整了省本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对于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取消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这些举措已经很大限度地提高了分散采购的工作效率。但是,由于受总额度200万元的限制,年度内超过这个总额度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要求以上的物资、设备类项目则必须实施集中采购,采购程序较为繁琐,采购周期相对较长。黑龙江省因气候条件限制,每年工程类项目仅能在5月到10月期间完成,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学生的宿舍和教学类楼宇的维修只能在暑假期间进行施工,但因政府采购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往往是项目完成招标时,已错过了最佳的施工季节。在物资和设备类采购方面到货周期也较长,即便一些常规的办公设备、即使是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也需要一个月的周期,影响正常工作。

(四)低价中标,围标、串标问题比较突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于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即最低价报价单位为中标单位。这样的中标金额施工企业很难获得利润,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等行为,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煤炭等大宗货品采购招标中程序不规范、不严格、有较大漏洞,投标单位通过“串标”“围标”“陪标”等方式获取中标资格,明显违背《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和采购常规要求,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黑龙江省省属高校招投标业务优化对策

(一)强化学校管理,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和完善务实管用的高校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把廉洁性融入制度建设中,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规范管理。对采购“三重一大”决策事宜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负责人要列席有关重大项目财政支出的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招投标及采购等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尤其对竞争性谈判项目要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增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

(二)建立专业招投标团队。成立招投标采购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国内知名高校绝大多数已成立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科学选派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及学校的采购项目,实现管理者、操作者和使用者分离,提高了采购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开、公平和公正,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并定期安排采管人员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提升采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避免低价中标和恶意竞争,评标办法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制定,如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等,严格执行财政评审制度,在招标前应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设定拦标价,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审,规避人为干预。

(四)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设置。规范和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和高校自身管理的现实需要。结合高校的特点和分散采购实际,适当调整省级政府采购政策。(1)适当调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对有些难于集中或不适宜集中采购的从采购目录中删除,对煤炭等大宗货品充实调整到集中采购目录内。(2)高校承担社会职责的特殊性,结合高校实际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设置。适当提高教学专用仪器以及分析仪器的年度限额标准,或者参照修缮、装修工程的模式按照年度批准一定额度的实验教学仪器的分散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计划,为急需的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提供一些方便。进一步明确科研经费和技术合作项目涉及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方式。针对修缮项目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应的招标方式进入建筑市场交易平台,同时加强对化整为零行为的监管,对故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打击查处。

(五)提高政府采购时间效率。合理优化校内审批流程,尽力加快内部审批进度;同时也建议尽量减少采购计划在政府各部门的审批环节,对每个审批环节设定审批周期的上限,并避免由于人员公出等原因而影响审批的进度。对高校的项目可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开展相关的招标工作。对于协议供货类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个别程序可由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备案。高校很多检修只能在暑假不到两个月内完成,这种特殊性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方面项目单位应提前谋划,统筹安排,一旦具备基本条件尽快组织招投标活动;另一方面在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应允许提前进入开标、评标环节,推进项目的尽快实施。对日常维修项目应适当放宽审批权限,扩大高校在维修改造等特殊项目上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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