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保:
2017年8月7日,我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一个专项培训会议,入住培训会组织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十时许,我在客房内洗澡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我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我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引起,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并提交了会议主办单位的证明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但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金清
金清:
你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有以下要件:第一,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第二,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风险更加难以预计,遭遇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住宿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不仅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同时如旅途、休息等与因工外出有间接关系的事项也应视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你外出参会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是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你洗澡时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