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小保:
我与一家工厂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熟料冷却工。上岗后我发现该岗位要接触煤矽尘、高温等,然而入职前我不知道该工种的职业危害,该工厂也没告知,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说明。因此,我便以身体状况不适合为由要求换岗,但被拒绝。厂方还说,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离职,但又心疼前来应聘时花费的差旅费等损失。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甘春阳
甘春阳:
首先,该公司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职业危害等事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你工作所接触的煤矽尘等已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未告知也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该公司应为你调整岗位而无权解约。《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就职业病危害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你不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应依法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为你调岗。
再次,如果你辞职的话,可以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工厂赔偿和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你若想辞职,应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一旦该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鉴于该公司存在过错,你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参加应聘和前往上班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