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该为“吹牛”买单吗?

2017-11-25 03:26张毅刘文辉
莫愁 2017年10期
关键词:培训中心外教母语

○ 张毅 刘文辉

培训中心该为“吹牛”买单吗?

○ 张毅 刘文辉

就因为宣传资料上一个不实之处,南京一个培训中心被两位学员告上法庭。学员要求退回4万元培训费,并再赔偿4万元。白教课还得倒贴,就因为吹了个小牛?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吗?

发现外教“冒牌”愤而起诉

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是一家在当地较有名的民办机构,专门从事外国语培训业务。为了扩大业务多招学员,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手册等渠道,多方面宣传自己。

随便百度一下,就可以看到中心相关介绍:“……培训中心的英语教师招聘是严谨而科学的,中方主讲教师由专业英文教师任职,聘请的外籍教师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具有多年教授英语为非母语学员的教学经历……”

南京市民陆均、赖灵刚好想进行专业的英语培训,比较了多家机构后,选择了大达。既然都花费不菲,当然选择有靠谱外教的机构。2012年2月,两人与大达中心签订《入学合同》,约定:学习时间为两年,学费每年1万元。

中心给陆均、赖灵配备的外教叫Kristof Mato。Kristof Mato向两人提供了自己的电子邮箱,以便双方就上课内容进行沟通。

一次课余聊天,陆均、赖灵无意中发现,Kristof Mato是匈牙利人。匈牙利的母语根本不是英语。虽然凭他们的能力,无法确认Kristof Mato的英语水平到底如何,但中心提供的老师身份背景与宣传的不一样,这是事实。

千挑万选,结果还是碰到冒牌货,陆均、赖灵觉得被骗了。像是在美食一条街转来转去,好不容易找到一家看起来干净的饭店,结果在菜里吃到苍蝇,太不舒服了。可学费已经全交了,而且正在系统学习中,半途而废也不现实。两人按捺住心中的不快,继续上课。

后续的培训中,陆均、赖灵又发现了新情况。该中心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等,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应行业的教学资质。

2014年2月,课程全部结束了。想到所受的欺骗,想到培训中心的种种不规范,陆均、赖灵提出退赔学费的要求。中心断然拒绝。两人警告说,如果不诚心解决问题,只有到法院起诉了。中心也只当耳旁风:又不是没打过官司,还怕你们威胁?

周围朋友也劝陆均、赖灵算了。可两人认真聘请了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向培训中心所在地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递上了起诉状。

要求双倍赔偿获得支持

庭审中,陆均、赖灵诉称:大达培训中心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中心应双倍赔偿损失。

中心分辨道:宣传中说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并非表示所有外教都如此,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也没有任何约定,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

听到这些,陆均、赖灵很愤怒,立刻举证了几份公证书、有外教签名的大达培训中心听课证、Kristof Mato的护照复印件、双方就上课内容的交流内容等……他们还向法院申请调取Kristof Mato的出入境记录,以证明他的国籍。

中心开始否认Kristof Mato是中心的外教,又拿出其他人的11份外国专家证,以证明自己聘请的外籍教师均具有资质,其办学是规范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的资质条件,是影响教育培训合同中接受服务一方权益的重要因素。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我国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大达中心应对Kristof Mato等人在我国具有教学资质承担举证责任。中心抗辩的意见,也不符合普通人对“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的理解,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其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的三倍。原告要求赔偿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岁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辑参阅案例)》把这个特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布。

(文中当事人、单位为化名)

(编辑赵莹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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