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要件检视及其优化

2017-11-24 07:41李昌超左婷
理论探索 2017年6期

李昌超 左婷

〔摘要〕 符合民事上诉要件不仅是二审程序的启动枢纽,而且是当事人正当行使上诉权的体现。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至今,有关民事上诉条件的规定丝毫没有变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交上诉状即可启动上诉审程序。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多数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而二审案件经过审理的结果多数也是“维持原裁判,驳回上诉”,徒增程序耗费与当事人诉累。其原因主要是审判权与上诉权关系失衡及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应对之策应从增设上诉利益要件,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制裁滥用上诉权行为,优化民事上诉要件的审查程序等方面着手,以期实现制度功能的回归。

〔关键词〕 民事上诉要件,上诉利益,附带上诉,滥用上诉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6-0114-06

民事上诉要件是二审法院判断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备可上诉性的标准。为维护一审民事裁判应有的权威和防止当事人滥用民事上诉权,许多国家均对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设立了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德国和日本,合法的控诉不仅要求控诉人在控诉期间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控诉状,而且要求控诉人具有控訴利益;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和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均规定了上诉许可制度,即只有上诉获得一审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的许可,上诉审程序才可被启动。此外,多数国家还通过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和滥用上诉权行为制裁机制来防止上诉权被滥用,以提高诉讼效率。这些制度设计使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候能够理性分析在上诉中所投入的成本及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而对上诉持审慎态度。

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宽松,对上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标准,致使启动二审程序极其容易。实践中,对于多数上诉案件,被上诉人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法官投入了宝贵的时间,最终只是对原审法院已处理过的纠纷又进行了一次诉讼程序,这不仅降低了人们对一审法院裁判的信服度,而且浪费了二审法院的审判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到其提起的上诉会不会被驳回;对于一审法院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到其作出的裁判能不能及时生效;对于二审法院而言,民事上诉要件关系其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所以,民事上诉要件究竟应包括哪些要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上诉要件的司法运行状况

我国民诉法第164条和第165条①分别规定了上诉权和上诉状的内容,学理上将其称为上诉的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需满足这些条件才具有合法性。具言之,当事人提起上诉需满足:上诉对象须是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理由须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上诉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应是参加一审程序的诉讼当事人;上诉人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人须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人须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按照学界对上诉条件的分类标准,第一项为实质要件,后五项为形式要件。

在域外,英国和德国的民诉法均规定了上诉许可制,这给当事人的上诉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我国立法对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较为宽松,上诉的门槛较低。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更注重人性化,但另一方面,它带来的延展空间使得当事人可随意提起上诉,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一审裁判的权威性可以被随意质疑。

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笔者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数据和三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统计资料,来分析我国民事上诉要件的司法运行状况。

通过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8-2013年的全国民事案件上诉率均接近三成,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维持原裁判占结案比重在46%~50%之间。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页面“民事案件”③的统计数据,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占总案件判决结果的比重均超过80%,而“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的占总案件判决结果的比重不足20%。

学者们一般认为,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缺乏本案判决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的必然后果,但同时也表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已得以合法解决。最理想的第一审程序状态,是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一审程序中得到妥善解决,这样可使上诉率和改判率降至最低。但根据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全国还是在地方,二审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占结案比重平均大约为一半。这表明二审法院的审判资源浪费严重。

民事上诉要件作为启动二审程序的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即引导当事人理性地提起上诉,将当事人仅为主观性不服一审裁判和恶意提起上诉的意念消除在萌芽之中,但同时也可以引导二审功能的发挥,使二审法院的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审理更需要救济的上诉案件,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诉讼的公正。然而,现行宽泛的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并不能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加以筛选和过滤,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使本来在一审裁判中已确定的法律关系又陷入不确定状态,同时给一些诉讼当事人滥用或恶意使用上诉权预留了法律空间,开启了“方便之门”,极不利于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

二、民事上诉要件的症结所在

(一)审判权与上诉权的相互制约关系失衡

民事上诉要件的设计既要考虑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又要考虑遏制上诉权的滥用,以达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而这有赖于审判权与上诉权的相互制约。针对现行民事上诉要件,有观点就指出:“是一种对上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扭曲,一方面,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未受到合理的限制,上诉程序被不适当地频繁启动;另一方面,当事人进入上诉程序后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却未受到应有的保护。” 〔1 〕具体表现为:

1.从二审法院的角度看,其审判权未制约上诉权。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无论其在一审中是败诉或胜诉,也无论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正当,就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而启动上诉程序。面对这样的立法规定,人们自然会将上诉权理解为当事人享有的当然权利。实践中,正是这种当事人享有的当然权利,致使大量的上诉案件顺利地流入二审法院,从而大大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如仅在2014年1至9月,对于民商事的上诉案件,全国法院共收案553996件,同比增长14.74%,共结案473033件,同比增长13.58% 〔2 〕。而在这些提起上诉的民商事案件中,50%以上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的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审判决或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意味着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合法性的肯定。审判权贯穿于整个二审程序中,为何在庭审后法院才判定大量的上诉案件不具备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明显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为此,法院在二审程序启动之前就应当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上诉权,把在一审程序中获得全胜的当事人和意图利用上诉权恶意上诉去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阻挡在二审程序门外。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对民事上诉要件的规定和法院对民事上诉要件的审查方面,即审判权对上诉权的不当行使进行制约,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endprint

2.从被上诉人的角度看,其上诉权未获得审判权的充分保护。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由此可知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仅支持了一方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为此该当事人因精力有限而放弃上诉权准备服从判决,但却不知另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以请求变更对自己的不利益部分裁判。在这种情形下,上诉人不会主动通知被上诉人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被上诉人只有在二审程序启动后才会知晓,但此时已因上诉期间届满而丧失上诉权,这对于被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大陆法系国家确立附带上诉制度赋予被上诉人附带上诉权,被上诉人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对自己不利益部分的裁判,进而便于对上诉人的诉请进行积极防御,这样就保护了被上诉人的上诉权,使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平等。

(二)民事上诉要件的设定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只要不服裁判就享有上诉权,以致于无论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当,只要当事人对其不满,就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虽然这一规定具有依法行使上诉权的表征,但缺乏明确指引,而且没有否定性法律后果,这无疑会导致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当事人以拖延一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目的而提起上诉, 〔3 〕这种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已严重背离了一审裁判的预期目的。2014年上半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的65件工伤保险待遇和确认劳动关系两类上诉案件中,八成案件的上诉人没有明确的上诉理由或新的证据,其真实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或逼迫对方调解使自身得益,极大地浪费了审判资源 〔4 〕。一般而言,在给付之诉中,出现以这种方式滥用上诉权行为的现象最多,换言之,在一审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案件中,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了拖延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就以行使上诉权为“挡箭牌”,以便其在二审程序中有足够的时间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最终使得在二审中胜诉的当事人无法真正实现其诉讼请求,只剩余一张不能“变现”的判决书。二是提起上诉的意图就是拖垮对方当事人或者徒增其诉累。三是出于侥幸心理提起上诉。四是为提高自己的收益,一些律师明知上诉无胜诉希望,却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向其承诺该案有胜诉机率的做法,怂恿当事人提起上诉。〔5 〕

三、民事上诉要件的完善

上诉权的行使应受制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及保护私人权利与保护公共权利平衡等原则 〔6 〕。基于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民事上诉要件:

(一)增设上诉利益要件

1.上诉利益的含义。“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进入国家司法评价的领域。在制度上预先设置一道关口,使得那些符合某种要求的诉求获得法院的判决。” 〔7 〕这里的“关口”即为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请作出裁判的必要性,是诉权行使的要件之一。在上诉审程序中,诉的利益体现为上诉利益,上诉利益是一审裁判所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益。

2.增设上诉利益要件的必要性。设立上诉要件的目的是为了给在一审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救济,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程序中得以实现,那么一审裁判就不具有可上诉性。换言之,当事人无上诉利益,就不能以不服一审裁判为由提起上诉,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上诉和浪费二审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3.上诉利益的识别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首先对有无上诉利益进行判定。上诉利益的判定应针对一审判决的不同结果而得出不同结论: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就无上诉利益可言,而被告则有上诉利益;如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讼请求,那么原告有上诉利益,被告则没有上诉利益;如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而其他部分没有获得支持,那么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的部分有上诉利益,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部分有上诉利益。对于被告提起反诉的,依照上述情况进行类推。换言之,在一审判决中,对于原告而言,其诉请未获得全部支持,就具有上诉利益;对于被告而言,其未承担民事责任(因抵销而未承担责任除外),就无上诉利益;这同样也适用于第三人。其次,对于一审裁定,又可得出两种结论:一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裁定是作为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要件的法律后果,仅对原告不利,并不涉及被告的利益,所以原告对此有上诉利益,被告则无上诉利益;二是有关管辖异议的裁定,其中驳回异议裁定的法律后果不利于被告,并不涉及原告的利益,所以被告对此有上诉利益,原告则无上诉利益;反之,对于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有上诉利益,被告则无上诉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不具有上诉利益,但二审法院也须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如,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程序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④

(二)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附带上诉是指在二审程序启动后,已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外重新获得提起上诉的权利。〔8 〕

1.确立附带上诉制度的意义。第一,平等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诉权。附带上诉是二审程序启动后,具有上诉利益的被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外获得上诉的权利。就个案而言,在当事人的诉请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被全部支持的情形下,也即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这时获得大部分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如为了小部分的诉请提起上诉获得公正裁判,与所要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为此选择放弃上诉,但不料对方当事人提起合法上诉,那么其作为被上诉人的时间、精力耗费在二审程序将不可避免。鉴于被上诉人因上诉期限届满而丧失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还囿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被上诉人的上诉权未得到审判权充分保护于被上诉人显然不公。附带上诉制度可扩大法院的审理范围,使被上诉人在一审裁判中承受的不利益获得救济。〔9 〕587从而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防止当事人不正当利用上诉权提起无益上诉,提高诉讼效率。“第一审判决一部分败诉之当事人,倘好诉之徒,对于败诉部分明知无理亦每欲上诉,徒使繁增诉累而已,今有附带上诉,滥上诉者将多一顾忌。” 〔10 〕当事人基于主观性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时会碍于附带上诉制度,考虑上诉成本问题,认真对待上诉权。附带上诉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当事人意图损害对方正当权益而提起不正当上诉,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附带上诉还可使原本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再次对其不服在一审中承受的不利益的裁判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得到了充分平等的保护,进而使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承受的不利益在二审中得以彻底解决,提高了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和裁判的稳定性,从而降低了申请再审的比例。endprint

2.附带上诉制度之构建。(1)主上诉必须合法。因附带上诉与主上诉系从属关系,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的前提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因被上诉人已丧失上诉权,法律赋予其附带上诉权旨在让其对抗上诉人的上诉,故当上诉人的上诉已失效时,附带上诉也就自然失去存在的必要。实践中,主上诉因以下两种情形而失效:一是上诉人中途撤回上诉,二是因不具备民事上诉要件而被法院裁定驳回。(2)提起附带上诉的对象仅为一审判决。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提起上诉,这三种裁定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胜诉并不表示另一方当事人败诉,被上诉人有权提起附带上诉的对象只能是一审判决。(3)提起附带上诉的主体是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和主上诉的主体系相对关系,即附带上诉是由主上诉的被上诉人作为附带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而提起的上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仅对一部分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这部分人就有权提起附带上诉,而其他对方当事人则无权提起。(4)被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附带上诉只适用于在一审判决中双方当事人均有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形,换言之,被上诉人只在一审判决中承受不利益时,才可提起附带上诉,即被上诉人须有上诉利益。如在甲诉乙合同纠纷一案中,甲请求乙支付5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乙支付甲3万元违约金,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启动后,甲因有2万元的上诉利益而有权提起附带上诉。(5)提起附带上诉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为顺利推进二审程序和避免诉讼迟延,立法应限定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的期间。提起附带上诉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最为适宜,因为提交答辩状法定期间为15天,如果上诉状副本送达到被上诉人手中后,被上诉人就会清楚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在此期间其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有无必要提起上诉,以便双方当事人在诉答程序结束后可以平等地准备对抗;反之,如果被上诉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附带上诉,他就相应地丧失了附带上诉权。(6)应提交书面附带上诉状。附带上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上诉方式,应如同主上诉,即被上诉人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附带上诉状,而且附带上诉状应须载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等必要事项。

(三)制裁滥用上诉权行为

1.滥用上诉权行为的一般界定。关于滥用上诉权行为的界定,理当严格,不应忽视当事人通过上诉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在界定滥用上诉权行为时,需判断是否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明知一审裁判并无不当,却提起上诉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第二,当事人在二审中须有不正当转移财产以规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或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庭等行为。第三,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结果。

2.制裁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必要性。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旨在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但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这与民事上诉权的设置初衷相悖,由此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多国的立法例或实践均有对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制裁措施。在日本,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将会遭受巨额罚款;在法国,如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被法院认为是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或滥诉行为,上诉人将被处罚款 〔11 〕112-113;我国虽明文规定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并未规定滥用上诉权的法律后果。滥用上诉权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乃至国家的利益,應被认定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对滥用上诉权行为加以处罚。

3.对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制裁措施。(1)程序性制裁措施。民事诉讼法可在“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增加对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具体制裁措施,具言之,法院可对当事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的多少据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程度而定。法官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与实际承受能力和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罚款数额,以防止滥用强制措施。(2)实体性制裁措施。罚款机制是法官在诉讼程序中针对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的经济处罚,但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并未得到救济。滥用上诉权行为是当事人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了超越其权利行使范围的行为,正是这一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当事人滥用上诉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立法上,可将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归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据此,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此为新的诉讼,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而提起的,是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滥用上诉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提供救济的。

关于滥用上诉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的赔偿范围,因不能限制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受害方当事人的损失须是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具体包括:被上诉人为参加二审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对于受害方的其他损失,比如因滥用上诉权行为造成的诉讼迟延、诉讼拖累等,因不能用金钱衡量,无法通过此诉获得赔偿。

(四)优化民事上诉要件审查程序

需要一个具有形式审查权的准入程序来控制不合格的上诉冲动以提高司法效率。

1.优化民事上诉要件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由二审法院按照程序要求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并对满足上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但结合民诉法第167条⑤的规定,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和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是在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照此规定可计算出,从当事人提交上诉状至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的条件时,一般需要经过30日(不计算诉讼文书在途期间),而在此期间,二审法院却全然不知有上诉案件的存在。所以,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案卷和证据的移转程序缺乏效率,导致二审受理程序效率低下,诉讼周期延长。另,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的起诉与受理和审理前准备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是在受理案件后的审理前准备阶段。相对应的二审程序中上诉与受理和审理前准备也是不同的阶段,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和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诉讼行为也应在上诉与受理后的审理前准备阶段,但现行民诉法将此诉讼行为的时间置于受理前阶段。民事二审受理程序的规定混乱,有必要完善上诉审查程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