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军剑 张璐
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文/杨军剑 张璐
农民工是城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问题,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上升,但农民工群体整体参保的覆盖率依然比较低。政府、企业、社会和农民工等多元主体都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落实力与执行力。
农民工工伤保险;健全完善;对策与建议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都是高强度、高风险、高污染的工作,农民工职业安全及健康问题已成为仅次于工资纠纷的又一主要问题,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急需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和先行支付制度不够完善等,导致农民工群体整体参保的覆盖率依然比较低。这其中既有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援助职能不到位,又有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还有农民工自身意愿不强以及流动性大等原因。因此,政府、企业、社会和农民工等多元主体都要认真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并且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落实力与执行力。
首先,要不断健全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各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步伐,提高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尽快跨入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的不断提升。其次,要加快对现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进行集中清理,弥补政策法规中的缺漏。加快细化相关规定,使规定更适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更适应农民工特点,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
1.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注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同时尽量实现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要严格落实合同内容,提高合同质量,纠正合同中存在的工时、工资不公平,社会保障和安全卫生等问题。
2.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注重个案查处与日常监察并重。一是要注重加强对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控制市场秩序,推行企业安全与企业资质及招投标挂钩,农民工参保与生产经营许可证挂钩。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实行全国范围联网,便于查询和监督。三是要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专项审计制度。
3.要改变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高办案效率。适当延长劳动仲裁申请时限;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实行“一裁一审”或“两裁终审”;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劳动法院,专门负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从而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
4.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企业行业准入的市场秩序。把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等作为企业进驻该地区的必要条件,核查进驻企业历年缴费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优化管理服务,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官员问责制度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落到实处。一是严格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政策。重点做好参保缴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二是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通过简化办事程序,为农民工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农民工工伤认定、待遇申领、权益申诉等工作效率。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和农民工集中行业不同等特点,可以采取多种不同参保模式来灵活对待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比如,在国有重点煤矿参保上,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参保模式,分散基金风险。在面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时,可以采取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造价提取、一次性缴纳、全员覆盖”的办法。在餐饮、商贸等服务业参保上,可以采取以街道、区级等为模拟单位统一整合,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采用“定员、定额、定期”的参保缴费方式。同时,还可以采用基数与变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企业应缴保费。基数即根据各个企业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确定一个应缴保费的最低值。变量就是工伤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根据该企业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上下浮动调节,减少农民工人员变动带来的工伤保险关系接转问题。
1.大力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工伤保险费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浮动费率,工伤保险机构有条件利用自身优势与安监、工商、邮政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提供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和进一步劳动安全教育、监督事故防患等服务,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为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尽快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工伤康复不仅对受伤职工的个人身心健康和他们的家庭生活有益,而且会有效降低受伤职工的旧伤复发率、减少基金对受伤职工的后续投入。国际上,工伤保险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对职工进行最好的治疗,使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用人单位应主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前提,也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应该自觉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实事求是,不欺诈、不隐瞒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事项,如实上报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参保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企业应积极做好职业培训、安全教育及工伤预防等工作,第一,要注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加强农民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第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尽最大可能改善农民工工作环境,配备良好的安全防范工具,淘汰陈旧的、并可能随时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第三,企业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工的身体异常,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对工伤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1.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大专院校及职业技校可以扩招农民工进行非全日制的文化和技能培训;在条件允许的城市,可以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图书馆,各事业单位尤其是工伤保险部门的文化资源要主动向农民工开放,方便他们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2.普及职业安全知识。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进行农民工职业安全培训方面所花费用的经济补贴;企业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农民工尤其是对高危行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培训,对在培训中成绩优异的农民工给予提升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机会,提高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3.加大普法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建立稳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基地。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将农民工集中起来组成农民工学习小组,每组由负责人自发地、定期介绍相关法律政策及维权知识,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也可以自发地组织学习组成员去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或其他部门领取免费宣传资料,由专人保管,建立小型法律资源共享中心,方便受伤职工随时查阅。
4.增强农民工的证据意识。在工伤认定、鉴定等程序中,农民工常常由于平时缺乏证据意识而使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寸步难行。农民工自身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培养证据意识。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工资单、出勤记录、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书等证明材料。农民工要随时有未雨绸缪的防范意识,做到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1.建立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组织社会团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农民工维权组织信息网络和交流网络,形成网络虚拟工会组织,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农民工工会便于集合成员的聪明才干与人脉资源,在其成员有人遭遇工伤时可以集体出谋划策,减少在工伤事故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等方面的障碍。
2.积极发挥劳工NGO作用。广东曾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大力支持发展NGO,通过公益组织帮助那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提供免费咨询和代理服务,为出现纠纷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调解,为打官司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意见等,使农民工在出现工伤事故、职业疾病或遭遇赔偿困难等问题时首先想到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一方面能够让农民工知法守法,另一方面使其懂法用法,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其素质和水平。
3.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在社区层面上建立农民工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扩大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具有监督、沟通等中介作用,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吴天铁.《从实践的角度浅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年1月第1期第4卷第156页.
[2]于欣华.《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9年第104-105页.
[3]吕英飒.《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39页.
(作者杨军剑的单位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张璐的单位为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