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陆岷峰 徐阳洋
网贷平台暴雷现象:那些关联人该当何责
网贷行业发展已经进入深度整治时期,网贷平台暴雷现象时有发生,网贷投资人、网贷平台及其股东、商业银行、借款人、担保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乃至政府部门等这些利益相关方,应该如何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2017年是网贷行业发展的第十年,在这十年里,网贷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被看好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引起了无数专家学者的关注。网贷行业的出现帮助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得到融资,成长起来,也助力国家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截至2017年9月底,网贷行业累计成交规模达到了5.6万亿,9月单月成交规模达到2351亿,进入2017年以来,网贷行业单月成交规模全部突破2000亿,可以说单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超过2000亿已经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
但是网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暴雷现象,这类暴雷现象集中表现为跑路、提现困难、转型、停业、经侦介入五种情况,其中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三种情况表示网贷平台出现了问题,网贷平台恶性退出网贷市场,投资人可能会遭受很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转型和停业则是主动清盘,网贷平台良性退出网贷市场,投资人受到的损失不是很严重。进入2017年尤其是从下半年开始,网贷平台暴雷现象异常明显,截至2017年9月,网贷市场出问题的平台已经达到3925家,其中光是2017年9月,恶性退出网贷市场的网贷平台就达到了44家,其中跑路的网贷平台为12家,提现困难的网贷平台为31家,经侦介入的网贷平台有1家。而良性退出网贷市场的平台也达到26家,网贷行业似乎又掀起了一股跑路潮现象,涉及的投资人达到55万人,网贷市场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已经低至2004家,预计2017年10月底,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会低于2000家。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深度整治时期,在2017年9月出现问题的44家平台中,国资系、银行存管完成上线的平台纷纷出现暴雷现象,而网贷平台一旦发生暴雷现象,由于监管法律未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投资人维权往往表现出无所适从,网贷行业常见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网贷平台、金融监管机构、存管银行、经侦、担保机构等。在平台主要负责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于是就出现了投资人找平台的股东维权,找监管机构维权,找经侦维权,甚至发生找存管银行维权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对网贷投资人的保护,也严重扰乱了网贷行业的发展。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下面分析网贷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责任,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平台暴雷后,投资人寻找正确的维权渠道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正确引导投资人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贷市场常见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借款人、投资人、网贷平台、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经侦、担保机构等,这也是暴雷后投资人经常拉横幅寻找的维权对象。
图1:网贷参与主体
1.网贷平台。网贷平台是网贷市场最核心的组成主体。[1]从2007年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后,截至2017年9月,我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达到了2004家,在强监管的态势下,网贷平台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累计网贷平台数量达到5929家(包括出问题的平台)。
而按照背景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主要可以分为国资系、上市系、银行系、风投系和民营系五种类型。民营系数量最多,目前有1488家正常运营的民营系网贷平台,共发生了2942家平台暴雷,也是发生暴雷最多的类型;其次是国资系,目前有184家正常运营的国资系网贷平台,共发生了46家国资系平台暴雷;上市系网贷平台有102家目前仍在正常运营,共发生9家平台暴雷;风投系背景的网贷平台有53家,共发生了3家平台暴雷;银行系网贷平台数量最少,只有8家,同时,银行系网贷平台也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问题的类型平台。
表1:近一年网贷市场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
表2:不同平台背景的网贷平台数量
2.投资人和借款人。投资人和借款人是网贷市场发生直接借贷关系的两个主体。借款人发生融资需求时,通过网贷平台对外融资,投资人则借助网贷平台进行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收益。截至2017年9月,网贷市场活跃投资人数量为444.96万人,经历连续四个月的增长后,出现下降趋势,下降幅度为0.48%,活跃借款人数量达到453.12万人,已经连续七个月增长,其中从2017年8月开始,网贷市场的活跃借款人数量超过活跃投资人数量,按照正常的逻辑分析,借款人进行借款,网络借贷平台发标,应该有不止一个投资人进行投资,所以网贷市场的活跃借款人数量应该低于活跃投资人数量,但是目前却发生了活跃借款人数量超过活跃投资人数量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网贷平台转战小额信贷市场,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目前网贷平台频繁暴雷,投资人对网贷市场投资信心发生缺失,从网贷景气指数看,2017年网贷景气指数只有129.43,是2017年以来的最低值。
表3:近一年活跃投资人和借款人数量对比
3.金融监管机构和经侦。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监管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管理;工信部主要负责监督网贷平台涉及电信业务的活动;公安部主要负责打击诈骗跑路的平台以及各类违法网络安全行为;网信办主要负责对涉及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其中,地方金融办和经侦是最常出现的机构。
表4:各监管部门网贷监管责任
4.存管银行和担保机构。早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要求网贷平台应该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的对接机构。《网贷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对接的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存管可以防止发生资金池的现象,比如已经发生暴雷的网贷平台国诚金融,当时使用的是双系统,一套是存管系统,一套是非存管系统,平台发生暴雷时,通过存管系统投资的投资人损失较小,甚至本息都得到回款,但是通过非存管系统投资的投资人损失惨重。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目前完成上线的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共有450家,仅仅占到所有正常运营的网贷21%左右。而担保机构有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两种方式,担保机构对网贷平台的业务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在这个担保范围内发生问题时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赔偿。目前共有821家网贷平台或采用融资性担保或者采用非融资性担保。
目前网贷行业的监管法律主要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合规法律。这些法律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下面主要根据网贷监管法律以及结合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分析投资人踩雷后,各方的参与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
1.网贷平台。在现实中,网贷平台发生爆雷后,投资人首先找的就是网贷平台负责人,到网贷平台的经营地进行维权,这也是踩雷的网贷投资人最常见的维权方式。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机构。这就表示当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际中,网贷平台或多或少承担着信用中介的作用,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引入担保机构,从交易额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风险保证金等,这就变相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另外,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承担责任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网贷平台履行监管机构下发各种监管文件。上线银行存管,按照银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取得ICP许可证等,而实际上没有一家网贷平台真正达到监管要求。因此,目前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还是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一旦网贷平台未来真正得到备案,并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正常经营,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应该为借款项目的逾期承担责任。
2.网贷平台股东。按照背景划分,网贷平台的股东主要是上市企业、国有企业、风投、民营企业、银行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按照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就表示着网贷平台的股东无论实力大小,当网贷平台清盘时,网贷平台的股东只要依据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不应该从股东的其他财产中要求赔偿。因此股东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而在2017年9月,某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全国首份《XX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其中第十条明确要求退出网贷平台中,如果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具有较强实力背景的股东时,这些股东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向网贷平台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从而帮助网贷平台尽可能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收余额之间的差距。该项规定希望网贷平台的股东能够帮助网贷平台降低不良贷款,也是保护投资人的一种重要措施,但是有专家指出,这条规定很明显就是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股东对发生损失的投资人提供补偿,从而参与网贷平台破产时带来的种种法律纠纷,虽说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却是一种变相刚性兑付的行为。这条规定也直接扩大了网贷平台股东的责任,一定程度上让平台的股东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这条规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股东就应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股东履行其责任,平台发生暴雷跑路时,股东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投资人也不应该直接到股东那里维权。
3.存管银行。根据网贷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网贷平台的唯一存管机构,银行存管的意义主要是银行对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开设独立的存管子账户,银行根据用户的指令进行资金交易,并且对每一项资金交易进行管理记录,从而保证借款人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对应。
图2:存管平台资金流
同时银行存管另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避免了平台资金池的产生,因为在非存管模式,投资人的资金很容易被平台控制,而存管模式却可以避免这一点,平台无法控制投资人的资金,真正将平台资金和投资者投资资金隔离开来,这样也就防止了平台卷钱跑路风险的产生。
图3:非存管平台资金流
因此,在不少投资者的认知中,上线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比较安全的网贷平台,但是自从国诚金融出事以来,这一认知逐渐被打破,根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不完统计,目前共有20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却发生了暴雷现象。因此不少遭受损失的投资人组团到存管银行进行维权,但是根据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存管银行只是作为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人,不应该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行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
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存管银行只是单纯地作为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人,履行支付职能,只要存管银行不私自动用网贷平台的资金,当平台发生暴雷时,存管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人到存管银行进行维权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一条正确的维权方式,存管银行也不是投资人维权的对象。
4.借款人和担保机构。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也就是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企业借款适用于《合同法》、《公司法》和《担保法》,此外,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也适用于民间借贷其他相关法律。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就表示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进行借款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理应由借款人进行偿还。借款人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当借款人为企业借款时,企业以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借款企业所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借款时,对网贷平台和投资人来说,视同坏账,借款企业的股东和关联人除非事先签订连带责任,否则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为个人借款时,个人应该以其所有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借款人所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借款时,借款人的关联人除非事先签订担保协议,否则同样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贷利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24%以内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的借贷利率法律不予保护,24% 36%之间的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解决。也就是说,贷款超过36%的利率,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
此外,要是借款人以其所有财产无力偿还时,如果平台事先进行担保,则担保公司应该按照事先的担保额度进行担保,对投资人进行赔偿,但是担保公司在担保方式上,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也就是担保公司保证,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担保公司可以保证承担责任,但是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其地位往往不如一般担保人。
表5:存管上线暴雷平台名单
从法律角度分析,网贷平台发生暴雷时,借款人和担保机构是投资人最应该寻找的维权对象,尤其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更应该成为投资人的维权对象。但是借款人只承担36%以内的借贷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借款人可以不予承担。同时,当借款企业所有资产以及借款个人所有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欠款,同时又无其他担保时,网贷投资人不应该找借款企业和个人的关联人进行维权。此外,而网贷平台在投资人维权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投资人,向投资人提供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5.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尤其是地方金融办,必须负责本地区的网贷平台的监管,这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当网贷平台发生问题时,公安部负有帮助投资人进行维权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政府只有在积极主动地管理地方网贷时,才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地方监管机构不作为,被动管理,当平台发生暴雷时,地方监管机构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帮助投资人维权,主动作为,管理本地域的网贷平台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不应该是投资人维权的对象,投资人也不应该组团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维权,实际上,这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发生严重的后果,投资人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6.投资人自身。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是网贷投资人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推进为媒介,与借款人发生直接的借贷行为,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一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差别在于,直接融资的风险其实是由投资人自己直接承担,因而正常情况下,收益也比较高,而间接融资的风险是由多方共同承担,比如说中介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银行破产时,给储蓄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而网贷投资属于直接投资,产生的相关风险应该由网贷投资人自己承担,这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一样的道理。
网贷平台发生暴雷时,网贷投资人无法正确维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正确的维权渠道,投资人不知道找谁进行维权,这就导致网贷投资人在维权时,组团找网贷平台,组团找金融监管部门,组团找股东,甚至组团找存管银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时,网贷投资人很少组团找借款人,这往往成为网贷平台的责任,这也是目前网贷法律不完善的部分,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网贷法律的完善,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至少在网贷平台发生暴雷时,能够让投资人分清应该找哪方参与主体进行维权,同时制定好具体的奖惩措施,切切实实让网贷投资人在维权时,做到有法可依。
网贷投资人踩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对网贷知识的学习,往往相信周围人的建议,自身缺乏对平台的判断,因此,网贷投资人首先需要积极学习网贷行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投资技巧和投资水平,根据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学会判断是否借款人信息真实、借款人信用水平高低,从而寻找正确的借款人。同时,网贷平台发生暴雷时,网贷投资人也是遭受损失最严重的群体,必须积极进行维权,减少自身损失,及早维权,掌握先机,而不是坐等公安经侦部门帮助自己维权。另外,网贷投资人应该提高维权水平,正确维权而不盲目维权,明确维权的几个步骤,第一,分析平台暴雷原因,是项目逾期,还是庞氏骗局或者其他原因;第二,要认识到网贷平台关联人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从法律角度分析,网贷平台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经营时,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应该为项目逾期承担相应责任,借款人和担保机构是投资人最应该寻找的维权对象;第三,及时和平台进行联系,了解借款主体的相关情况,保持信息沟通一致;第四,积极配合公安经侦部门,切不可发生过分维权和过激行为,把握好维权的尺度。同时网贷投资人在投资时应该积极保留投资记录和投资合同等信息,以便后续的维权。
上一轮网贷跑路潮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网贷行业监管法律的缺失,但是目前网贷平台基本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网贷监管细则。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监管,网贷投资人合法维权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监管。只有监管机构加强对网贷的监管,网贷平台才能认真按照监管要求,依法履行相关规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投资人也能够分清优劣平台、优良项目。因此,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必须实行穿透式的监管,保持监管和发展的平衡,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借助金融科技进行监管,对于劣质平台及时通过强监管手段逼其良性退出网贷市场,对于优质平台要积极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服务普惠金融事业。同时在网贷平台发生暴雷后,公安经侦部门要积极介入,追回赃款或者抵押物,并且联系踩雷投资人,帮助其依法维权,减少投资人损失。
网贷平台在网贷市场中处于核心位置。根据监管法律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网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的角色,这也表示着当借款人跑路时,网贷平台并不负责。但是实际中,借款项目发生逾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投资人第一反应就是组团到网贷平台现场进行维权,这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没有一家网贷平台真正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依法经营,网贷平台并没有尽到监管要求的职责,甚至采用虚假信息对投资人造成一定的误导。投资人到网贷平台进行维权也属于正常现象。因此,网贷平台必须主动拥抱监管,依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信息披露,严格遵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坚决不碰“13条法律红线”,按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依法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进行备案,同时严格遵守本地区《网贷监管细则》。按照“尽职、免责”的法律逻辑,网贷平台必须主动拥抱监管。
网贷平台的借款主体是网贷平台上的借款项目最直接的还款主体,借款主体不依法偿还贷款最直接的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随着我国市场信用意识的逐渐崛起,借款人主体必须紧跟市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依法借款,及时还款。这样不仅有利于自身信用水平的提高,也利于借款主体长期的发展,因为在任何平台中,只要借款人及时还款,信用良好时,至少其借款额度就会增加。目前,网贷市场小额借贷的群体较多,这部分群体借款需求更多应该是满足自身资金周转,这部分借款主体应该根据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借贷,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无力偿还借款。借款企业也应该依法借贷,诚信还款,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即使无力偿还贷款时,也应做到主动不跑路,及时和平台、投资人保持联系。
网贷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生3000多家网贷平台暴雷,无数网贷投资人遭受严重的损失,不过也有部分投资人成功维权,减少了自身的损失。但是投资人在维权过程中必须明白网贷关联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网贷平台在完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只作为信息中介时,当借款项目发生逾期,网贷平台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目前并没有一家网贷平台完全达到监管要求,所以在实际中当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网贷平台的股东应该按照其出资额以及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只是作为网贷平台的存管机构,不对网贷平台的经营做任何担保。借款人应该对网贷平台的逾期项目承担主要责任,借款人也是网贷投资人主要的维权对象,担保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额度为限为网贷投资人提供有限担保。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责任是监管网贷机构,为网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而不是为暴雷的网贷平台承担责任。网贷机构也应该合规经营,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应该积极出台自律规范措施,进行自律管理,同时积极对网贷投资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
(作者陆岷峰系南京大学博士后,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教授,现任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江苏银行总行董事办高级会计师;徐阳洋系金融学硕士,现供职于盈灿咨询。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