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退出机制正当其时

2017-11-26 14:40法人肖岳冯志雄
法人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网贷借贷

文 《法人》记者 肖岳*冯志雄

P2P退出机制正当其时

近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退出指引》),这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从行业协会层面针对P2P网贷平台退出问题所发布的首份指导文件。

在《退出指引》开篇第一条中指出,“为了指导、规范网贷机构平稳退出网贷行业,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深圳市网贷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制定了此《退出指引》,并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各网贷机构有关意见和建议须于2017年10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深圳互金协会。

细读《退出指引》,其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不可原则”和“八个步骤”,其中“三不可原则”指的是在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而“八个步骤”则是指对于网贷平台业务退出一般程序的操作流程。

鉴于P2P网贷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完善周密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于行业和投资人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显然,平台退出机制确立并得到完善也正当其时。

更好的退出路径

2016年8月底,被称为史上最严P2P网贷规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此,P2P网贷行业的大洗牌也正式开启,在此期间部分平台因自知无法符合新监管要求而清盘停业,另一部分平台则在监管要求下谋求整改业务与产品以达到合规。

近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退出指引》,也使网贷平台退出这一话题再次得到了人们的关注。

据《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探讨,从2015年行业步入“万亿时代”起便明显加强。具体措施包括:2015年7月18日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在承认P2P合法地位的同时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2015年7月31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以及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都对于P2P网贷行业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与规制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自去年以来,针对网贷市场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的整治活动,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办法,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监管办法,促使P2P回归信息中介本位,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面对监管的压力,P2P平台不应选择跑路,而是应当积极拥抱监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合规风控,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加强平台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而对于此次深圳互金协会发布的《退出指引》的意义,杨东指出,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实、整治活动的开展以及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大批的网贷平台面临市场退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网贷平台难免会走向跑路的境地,严重打击消费者对于网贷市场的信心,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跑路的问题,这既维护了平台自身的权益,也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好的途径。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国内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尚未完全落地,就开始着手为网贷平台搭建良性的平台退出机制可能为时过早。

对此,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P2P网贷行业监管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不同地区、不同细分类型的差异性,合规监管完全落地可能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但这并不妨碍对于退出机制的探讨和落实。另外,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在整个漫长而复杂的合规监管落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并非为时过早。

同时,石鹏峰指出,当前网贷行业正在向一个越来越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虽然合规监管尚未完全落地,但行业依然保持较强的增长趋势和较大的未来发展空间,而且从平台合规落地的节奏来看,也在积极有序的开展过程中。

降低跑路风险

随着P2P行业中各种监管细则的不断出台落地,P2P行业的洗牌早已开始。另外,基于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P2P行业的先行者也在迫切地通过转型来谋求合规下的发展。当然也有一些平台退出了P2P行业,而在这些退出的平台中,一些平台的高管或企业负责人极端的选择了“跑路”这一做法,对投资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使投资者对行业失去了信心,也更加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出现,也被人们寄予了期待。

杨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必须明确跑路和退出机制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网贷平台跑路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退出机制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拥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之一,因此不能将跑路和退出机制相提并论。任何一家网贷机构,都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法的轨道内运行。

此外,杨东指出,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整个行业都具有良性作用,如果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行业只进不出,既不符合市场的规律,也不符合监管的需求。退出是市场行为,是平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退出指引》起到引导平台更好地退出市场的作用,并非是强制性的措施。

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单纯诈骗跑路的平台已经越来越少,对于最初目的不是为了卷款潜逃的绝大多数平台而言,如果选择退出行业,一个正常退出的善终是大家都想要的。谁都不想因为恶性退出导致自己后半生遭遇牢狱之灾。

同时,石鹏峰也指出,退出机制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因为的确存在谋求转型或者退出的过程中遭遇不顺而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情况。而退出机制可以给出正确的引导,避免平台由原本希望正常的转型退出向不良的、不可控的方向发展。

中研普华研究员彭碧泳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几年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促使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速度惊人,而P2P行业从发展至今也有近10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搭建的监管体系是对网贷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目前网贷行业的“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是基于网贷平台的监管程度和法律保障强度,在行业内监管环境趋严和整体经营环境变化的必然趋势。

而对于此次深圳互金协会发布的《退出指引》,彭碧泳指出,该新政对网贷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首次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等,这四条构成了网贷中介机构的善后处理,也是为了减少过去几年因“跑路”而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这四条退出机制也从源头防治跑路。

建议引入第三方

在《退出指引》中,除了提到三个“不可”原则即“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不可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外,在第十项网贷机构应根据平台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中,还提到了“网贷机构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等。

对此,杨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贷机构的退出过程中寻求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引入提高了公信力,保证退出过程的稳定,避免因信任的缺失产生恶性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引入增强了专业性,由于网贷机构自身缺乏资产评估出售、资金清退的专业能力,需要第三方资产管理处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业务上的协助,以提高退出的效率、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权益。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可以找专业的机构外包合作,尽可能减少损失。”石鹏峰也指出,当一家平台决定退出时,可能因为团队工作效率、质量,以及借款人心态等的变化,导致借贷风险增大,不良率上升,而交由专业的第三方介入处理存续的债务债权关系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有利于降低退出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让退出有章可循

《法人》记者也注意到,有观点质疑,对于P2P平台而言,优质的平台往往自愿加入互金协会,而劣质的平台往往不敢加入协会,因此《退出机制》在强制力上是否会有所欠缺。

对此,杨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退出指引》的发布机构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该协会是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市场退出本质上是自主选择的市场行为,政府不适合通过强制性措施干预,而应当更加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承担起监督、引导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的责任。

其次,《退出指引》虽然由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但针对的对象却是整个深圳市的网贷机构,并不是只约束协会的会员。所以不论是否是协会的会员,网贷机构都应参照《退出指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退出指引》的发布也是为了配合政府正在进行的互金整治工作,并不是孤立的存在,政府、协会两者相互配合,可以形成监管合力,有效保证退出机制的执行。

“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也作为协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推动落实监管政策的机构,出台的指引还是有很强指导价值的,不仅对于深圳地区已加入协会的平台,未来也可能影响到全国范围。”石鹏峰如是评价深圳互金协会的《退出指引》重要意义。

同时他也指出,《退出指引》落实到实际操作中,除非平台已经准备恶性退出、恶意跑路失联,否则一定会积极按照要求,遵循“三不可”原则,因此《退出指引》还是比较可行的。

《法人》记者翻阅此次《退出指引》发现,平台退出的诸多事项都有深圳互金协会的参与,对此彭碧泳指出,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行业协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独特功能,并日益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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