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帮扶问题的法律解决思路
——以公共场所紧急救助为例

2017-11-23 06:30陈伟斌
行政与法 2017年8期
关键词:肇事者公共场所老龄化

□ 陈伟斌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老年人帮扶问题的法律解决思路
——以公共场所紧急救助为例

□ 陈伟斌

(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在公共场所因突发疾病而需紧急救助的情形亦将大幅增加。为鼓励全社会对老年人进行紧急救助,重塑对制度的信任,应在因救助产生的纠纷案件中采用有利于救助人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老年人;老龄化;紧急救助;帮扶问题; “彭宇案”

老龄化将是21世纪我国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当老年人口的数量在国家人口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时,许多非老龄化时代很难出现的情况将会不断出现并影响着我们,因此,在老龄化问题对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背景下,法律也应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而进行一定调整或完善。

一、老年人的帮扶需求

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上升,老年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并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将会不断增加。这一现象不难理解,因为老年人患各种身体器官机能疾病尤其是致死率较高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可能性极高,在老龄人口比例增大的情况下,老年人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的概率也会相应地增加。以我国温州地区为例,在2013年温州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中,由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居民死亡因素居于首位,其中脑血管疾病致死率最高,达9433人,而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亦有2423人。在脑血管疾病致死患者中,60岁以上患者占绝大部分,但20-40岁也有139例。[1]从全国范围看,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的状况不容乐观。如《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5》显示:中国心血管病患病率处于持续上升阶段。2014年,中国心血管病(CVD)死亡率仍居疾病死亡构成的首位。农村人口的心血管病死亡率从2009年起超过并持续高于城市人口。2014年农村人口心血管病死亡率为295.63/10万;城市人口心血管病死亡率为261.99/10万。目前,全国心血管病患者约2.9亿,其中高血压患者2.7亿,卒中患者至少700万,心肌梗死患者250万,心力衰竭患者450万,肺心病患者500万,风湿性心脏病患者250万,先天性心脏病患者200万。每5个成人中就有1名心血管病患者。[2]如此庞大的患者基数,即使只有百万分之一的患者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实际的比例可能要远大于此),也意味着每年全国各地可能至少会有290例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的情形出现,虽不一定均为老年人,但老年人应占多数。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一情形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此外,各种新闻媒体报道也证明了老年人在公众场所突发疾病的事例在不断增加。虽然无法得到全国每年在公共场所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的数字,但直观的感觉是这一数字仍在不断上升。我们经常可以从新闻媒体中看到相关报道,如《公交司机突发心脏病 忍痛将乘客送至终点站》[3]《公交车上两人斗嘴争座 一人突发心脏病猝死》[4]《乘客公交车上突发心脏病司机不停站将其送院救治》[5]《公交车上老人突发心脏病 公交车直接驶往医院》[6]等等。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在公共场所突发心脑血管疾病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将会不断增加。有鉴于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地铁、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了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在民众中大规模普及心肺复苏急救知识。2000年5月20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就曾为在美国推广AED向全国人民发表了电台演讲。据资料显示,在没有安装AED前,美国全国的平均救活率只有5%;在安装AED后,美国全国的平均救活率可达49%。[7]但在我国,因目前尚没有相关救助设备置于上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这些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的老年人能否被及时送医救治就成为了其生存的关键。然而,在我国的一段时期以来,这一问题却遭遇了社会信任障碍——假如一位路过的好心人想要帮扶摔倒在街头的陌生老人,如何确定这位需要帮扶救助的陌生老人不会讹诈自己。

二、老年人社会帮扶面临的困境

(一)错判对同类案件造成的危害

一般而言,因帮扶老人引起的争议都是双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可直接对其进行判决。但在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形之下,法院应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判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容易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审判策略,即不考虑案件可能造成的其他影响 (如社会影响或案例效应等),而是为了解决争议,让当事人双方息诉,选择了让帮扶者多多少少赔偿一点的判决。这种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判决方式所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赔偿式判决”,一方面有可能冤枉了本来没有制造“事故”的好心帮扶者,至少有50%的可能是在制造冤案;另一方面亦是对司法制度的伤害。同时,这种“赔偿式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帮扶者不适当地向帮扶者提出索赔要求甚至诬告帮扶者为“肇事者”的风险。可以设想,“肇事者”既然难以确定,被帮扶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把帮扶者认作是 “肇事者”,至少省去了寻找或者确认(如果存在肇事者而非自身原因导致)“肇事者”的麻烦,在法院多少都会让自己认定的“肇事者”赔偿一点的预期下,把帮扶者认定为“肇事者”就等于解决了自己的部分问题即至少可以获得一点赔偿。利害相权,认定帮扶者就是“肇事者”对自己有利无害,于是错告、诬告帮扶者就是“肇事者”也就成为个别被帮扶者的最优选择。

(二)错判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这种“赔偿式判决”的最大危害不只在于上述方面,还在于这种判决将会破坏正常的社会预期,容易让人们形成“只要帮扶老人就有可能被敲诈,而法院一定会帮助敲诈者”的错误社会预期,这种错误预期将会极大地改变帮扶者的心态,让帮扶者心存疑虑,最终在大多数情形下选择放弃帮扶。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 “彭宇案”就是这种“赔偿式判决”的典型案例。这一判决的影响在于:经过各种媒体广泛持续的报道后,使民众形成了“法院保护讹诈者”或者说“帮扶老人就会被讹诈”的错误社会预期,改变了人们在面对需要帮扶情况时的心态,亦使帮扶摔倒老人的善意行为从不加思索的举手之劳变成了令人生疑的徘徊不前。这种不信任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在遇到需要帮扶者时人人避之不及的后果。例如“彭宇案”之后的2011年,在广东佛山发生了两岁幼儿小悦悦被车碾压后连续经过18名路人无人敢上前帮扶的惨剧。有学者认为,从“彭宇案”到“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是一种必然的逻辑,[8]司法误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必须谨慎,应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并非是“摆平”双方当事人就万事大吉的普通案件,而是塑造老龄化社会制度信任的关键性案件,是事关数亿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案件,必须从老龄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裁量,否则将会对正处于老龄化过程中的我国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导致社会信任度的下滑

目前在我国,因各种因素导致的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对于一些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助的老年人造成了威胁。这种不信任导致的后果将使更多需要紧急救助的老年人得不到救助。例如:2013年1月4日在海口一位姓杨的68岁老人不慎在路边摔倒,老人在风雨中挣扎了近一个小时。当时人来人往,但没有一个人上前搀扶。后来有人实在不忍心,就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救治,但老人已经没有了呼吸。事后,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时围观者坦言:“当时可能很多人也想扶他,可能是考虑到,扶他起来后,赖上你,说是故意搞人家摔倒,那就麻烦了。”[9]这位老人的悲剧固然令人同情和愤怒,但在同情和愤怒之余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正是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程度日益加深,如果这种不信任延续下去,路人因为害怕讹诈而不敢帮扶摔倒老人的事件还将发生。

2010年我国已正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老龄化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和导致的社会问题是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虽然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冲击,但关于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目前还更多地局限在如何筹措养老金等问题上,其对于社会生活产生的深远影响等相关认识仍不足。而现实情况则是,人口老龄化不仅会对养老金保障体系产生压力,其帮扶问题也会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和预期。因此,当我们把老龄化这一问题纳入法律视野后就会发现,我国对于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不足,典型的如“彭宇案”,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段时期内都难以消除。对于这类事件,道德谴责是有必要的,但更应重建社会信任,让每一个帮扶者相信法律会保护他们的善意,这才是减少悲剧的关键。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也将会大大增加,若只寄希望于道德救赎不能完全解决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系列问题,所以必须将老龄化问题同社会问题统筹考虑,并将其作为制定、理解、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为解决这类问题奠定现实基础。因而,法律应当在重塑帮扶者和被帮扶者之间的信任方面发挥作用,重建制度信任。笔者建议,在处理因帮扶老年人而导致的纠纷中,应采取措施来鼓励路人的帮扶行为,以避免“见死不敢”救悲剧的发生。

三、建立有利于帮扶者的法律规则

如何使法律制度鼓励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主动伸出援手去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已成为众多学者思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通过立法规定“惩罚见死不救”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一想法的出发点虽好,但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明,由于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施救方面存在技术性困难,所以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这种道德立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10]但是,法律即使不能使人成为天使,至少可以让普通民众放下被诬陷的思想包袱去帮扶他人。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就要做出相应的变革,司法实践亦必须坚持透明、公开的程序审理,按照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的要求处理类似“彭宇案”的案件,避免不分情况地使用和解、调解的方式,[11]更不能继续在这种案件中使用所谓的“公平”原则,让被告多少赔一点了事,因为在这种案件中的所谓“公平”将会加深民众对社会的错误认知。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是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发布规范案例指导来恰当地处理此类案件。二是由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即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将此类案件中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换言之,在这种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形下,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而若推定救助者就是“肇事者”,其证明责任应由被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解决方法。

(一)建立推定责任规则。由过错责任改为过错推定责任的效果是可以预见的。首先,它将增加被帮扶者诬陷或者因为错误判决造成帮扶者赔偿被帮扶者的难度。由于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由被帮扶者承担证明责任,这就为帮扶者树立了一道保护自己免受诬陷的法律屏障。其次,它将直接改变在老人摔倒这类案件中的收益预期,使得帮扶者占有优势,因而将从根本上鼓励路人或旁观者甚至肇事者积极救助他人。因为在这一规则下,即使是在最坏的情况下——即救助者就是肇事者,肇事者也有极大的可能选择帮助受害者。毕竟在这一推定规则之下,自己逃脱的机会很大,因为根据这一规则,受害者很难证明谁是肇事者。反之,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肇事者如果一走了之反而成为一种不理性的选择,因为自己一走了之有可能使被帮扶者 (或受害人)发生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死亡;如果一走了之有可能把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增加了公权力介入调查的可能性,这对肇事者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救助被帮扶者(或受害人)就有可能成为肇事者的最佳选择。所以,这种规则的改变将使真正需要帮扶和救助的人更有可能得到帮扶和救助。这样,“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这一证据推定责任规则,有利于把帮扶行为引向正确的社会预期目标——让更多需要被救助的人得到救助。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种证据规则的改变可能同样会带来困惑:万一救助者真的就是肇事者呢?在这一规则下,肇事者把被帮扶人(或受害人)送到医院救助后就有可能成为见义勇为者,甚至还可能会领取到一笔奖金。而受害者即使知道救助者就是肇事者,但却因证据推定规则无法让肇事者承担责任。至此,我们面临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是选择给予肇事者脱逃甚至摇身一变成为 “见义勇为”英雄的机会,还是选择让民众因为畏惧责任而放弃帮助别人。笔者选择前者。

(二)推定责任规则的权衡。在快速老龄化的我国社会将有更多的人需要被救助,从善意的救助将带来的社会预期效果进行考量,答案是明显的,对证据推定责任规则改变的收益将超过放弃帮扶(或放走肇事者)带来的损失。这一规则的改变虽然有可能放走了积极进行救助的真正肇事者,但也使其积极地参与了救助,可极大地减少被帮扶者摔倒在公共场所而得不到帮扶救助的情况。法律与其在怀疑中因惩罚一个帮扶者而造成社会成员间彼此的不信任,还不如确定地奖励一个帮扶行为 (哪怕是肇事者所为),因为相互怀疑的态度和相互伤害的行为(不救助也是一种伤害)对于社会的伤害更为严重。由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突发疾病时需要的是及时救助,从这一角度考虑,此规则将顺应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趋势,亦将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总之,笔者认为,法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遵循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宁可让被帮扶的老人受委屈,也不让帮扶者被冤枉的原则。这一原则听起来很残酷,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既然错误总是难免的,那就选择对社会伤害最小的。[12]同时,为了更好地重塑未来我国老龄化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信任,立法机关应考虑将保护、鼓励帮扶救助陌生人的行为写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为塑造老龄化时代的友善中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1]张雅丽.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最近有点多[N].温州商报,2015-02-08.

[2]陈伟伟,高润霖,刘力生.《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5》概要[J].中国循环杂志,2016,(31).

[3]鲁千国.唐山公交司机突发心脏病 忍痛将乘客送至终点站[N].燕赵都市报,2014-09-09.

[4]冒群.公交车上两人斗嘴争座 一人突发心脏病猝死[N].南京晨报,2014-07-07.

[5]朱晖.乘客公交车上突发心脏病 司机不停站将其送院救治[N].中山日报,2013-03-25.

[6]冯小平.公交车上老人突发心脏病 公交车直接驶往医院[N].宁波日报,2013-09-06.

[7]王波.生死十分钟:如何挽救每年百万猝死者[N].中国青年报,2008-01-23.

[8]李锦辉.无关道德的“老太太摔倒均衡”分析——从“彭宇”案到“佛山女童”事件的理性逻辑[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05).

[9]吕达.海口68岁老人路边摔倒 一小时无人施救风中去世[N].国际旅游岛商报.2013-01-05.

[10]朱勇,朱晓辉.“见死不救”不能被设定为犯罪[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05).

[11]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N].法学.2008,(08).

[12]桑本谦.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J].中国社会科学.2012(10).

(责任编辑:马海龙)

Legal Solution of How to Encourage People to Help Fallen Eldly in Aged Society:Take Emergency Relief in Public Places as an Example

Chen Weibin

The aging population of China is accelerating, which will increase the possibility of the heart attack of the elderly in the street significantly.In order to encourage passers-by to help the elderly,the law must favor the passers-by in the difficult cases.This approach will maximize social welfare and help the people in need.

old people; aging;emergency help;supporting problems;Peng Yuan case

D669.6

A

1007-8207(2017)08-0040-05

2017-01-11

陈伟斌 (1966—),男,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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