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2017-11-22 09:09黎昭,林江,郑长军
财政监督 2017年22期
关键词:条例融资监管

聚焦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话题嘉宾

黎昭: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财政监督、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对于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及金融等业务非常熟悉,多次现场指导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各类调研课题

林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政策等

郑长军: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副导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访问学者,中国美国经济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公司治理、宏观经济管理

陈华清: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副处长,厦门大学会计系毕业,经济学学士,长期在一线从事金融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监管工作

主持人

王光俊:《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措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然而,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意愿不足等问题。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如何?《条例》的出台释放了哪些信号?我国为什么要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本期监督沙龙聚焦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多措并举,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主持人: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2015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 (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请您谈谈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着哪些风险?

黎昭: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特点有:一是正如材料介绍这样,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越来越多。二是股东整体呈现多样化趋势,逐渐由初期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到涵盖政府、企业、民间组织、自然人、外资等各类投资主体。三是区域经济结构与政府支持力度对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四是近年来融资担保业务的创新步伐较快,如融资担保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担保或者P2P网贷增信等。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可忽视:一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增加,这主要是因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二是再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为很多区域没有专门的再担保机构,也没有形成广辐射的担保网络。三是银保合作不力风险,主要表现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较高和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林江:我认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还是相当迅速的,在过去数年里,融资担保机构的大量涌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手段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其实是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让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更多地参与涉农贷款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既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提供了业务拓展机会。当然,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风险:(1)过去数年,融资担保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完全得益于政府的推动,目的在于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地为高新科技企业项目提供融资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而尽管政府财政提供了一些诱因,包括提供风险补偿金,即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出现违约事件,地方财政可以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金补偿,以对冲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所提供的担保服务而引致的损失。但是,由于财政的风险补偿金额相对于发放贷款的数量以及融资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金额而言属于小数目,故融资性担保行业在真正作出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信贷担保决定时依然会犹豫不决。(2)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从业者一般而言属于民营企业,国家对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并没有严格的门槛限制,故行业营运商良莠不齐,个别从业者的不当行为会令整个行业的信誉受到影响。(3)国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并没有明确的行业定位,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难以从整体上为行业的发展确定规范的准则,提供明确的发展前景,从而也反过来制约了真正有意进入融资担保行业的企业和投资者的数量的增长。

郑长军:就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目前,我国担保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一般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国家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占据着行业主导地位,且绝大部分担保公司也以融资类信贷担保为主营业务。

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1)宏观经济发展放缓,制约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特别是财政资金的持续支持有限。(2)现有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资金运行效率较低。(3)融资担保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这突出表现在其合规性方面,存在融资担保不规范、鱼目混珠。(4)融资担保市场发展不成熟。比如,银行在担保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大银行,虽然有支持中小微、三农等业务考核指标,但出于利润与风险的考虑,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动力不足。(5)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缺乏协调。总体上说,融资担保监管政出多门,有的是政府金融办,有的是银行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减弱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风险点主要是融资担保主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也包括政策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

陈华清:目前,我国对“融资性担保”概念的一般理解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主体构成部分。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从1993年国务院批准设立首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算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已经形成了以国有、民营和互助型等多种担保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融资性担保行业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升企业商业信用、促进企业发展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些担保公司有效监管不足、业务混乱、机构数量激增的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存在部分公司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风险事件频发,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风险蔓延和发生群体性事件,因而亟待清理规范。

主持人:从2010年3月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条例》的出台跨越了7年的修订历程,数易其稿。原因何在?《条例》的发布释放了哪些信号?

黎昭:《条例》数易其稿主要原因应该是和行业发展形势有关系,客观地说,融资担保行业这几年发展规模和速度都很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案件的发生,对条例的修订都有一定的影响。

《条例》的发布释放的信号主要有两点:一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金融服务。二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如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实施分类监管等,另外《条例》还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林江:《条例》出台数易其稿,证明:(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文存在一定的争议,难以短期内在各个部门以及部门和行业之间达成共识;(2)暂行办法尽管属于行政性规章,但是因其涉及金融领域,涉及银行、保险业务范围,但是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属于银行,故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似乎不适用于对该类公司的监管,又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故现行的保险法也似乎不适用于对该类公司的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度归发改委管理,但是发改委用什么样的法律依据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成为问题,故目前 《条例》的出台经历7年之久也是可以理解的。《条例》的发布表明,相关部门终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以及监管的模式达成了共识;此外,《条例》希望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有效的监管,希望向市场释放出政府大力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信号,着力于继续推动包括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在内的普惠金融的发展。

郑长军:《条例》规范了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要件,为审慎化经营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而大数据的引入则为回归担保本质、发展普惠金融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条例》全面规范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条件,并引入风险管理指引。从中央到地方,从银行业到非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无疑是基调,严防严控风险则是核心。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将使积疴甚深的融资担保行业迎来又一次重大洗牌。

陈华清:出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而出于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存在较大难度等原因,《条例》的出台跨越了7年的修订历程。《条例》的发布释放了以下信号:一是表明国家加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扶持力度的决心。由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二是强调规范经营、完善内控的重要作用。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三是强调融资担保领域的“强监管”信号。《条例》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主持人:《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我国为什么要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于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您有何构想?

黎昭:一方面,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就应当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方面单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市场力量很难发挥作用,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另一方面,政府参与合作,既有政策上的支持,又有资金上的注入,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议由各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融资担保业的风险分担比例,形成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地方政府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共同体,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波动中收贷、断贷、压贷的随意性,避免融资担保公司遭遇集中代偿的情况发生,从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发展。据我了解,安徽省“4321”分担比例的做法得到了全国推广。

林江:我认为《条例》的内容抓住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点,因为担保行业的实质是保险,而因为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观察点就是风险管控,相应地,担保行业的观察点其实也是风险管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对于如何分摊风险以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已经达成了共识。事实上,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的参与,可以把政府的信用植入融资担保体系之中,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人士对于融资性担保项目的风险预期,并反映在最终形成的较低的费率水平上。同时,政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在构建我国的融资担保体系上也会产生博弈行为,最终是直接或者间接地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预期,从而可以让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融资,而这一切,都是政府财政参与其中的结果,这是我国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主要原因。对于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我认为既要重视政府在构建融资担保体系中的作用,又不能太过于依赖政府的作用,因为后者会导致费率作为融资性担保市场的价格信号被扭曲,从而造成万一哪一天政府的财政投入减少,融资性担保市场的形势可能会发生逆转。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属于带有公共品性质的行业,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导致融资担保市场的失灵,换言之,如果政府财政不参与的话,将导致担保费率的直线上升,这实际上也将把越来越多的融资担保市场的参与者拒之门外,直接影响小微企业融资和三农融资的效率。

郑长军:由于融资担保公司的服务群体主要是中小微企业,总体属于次级客户。此类客户基数大,普遍特点是成长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资金需求旺盛,但实物资产较薄弱、信用级别较低。因为经营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信用积累较低,往往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之门外。而那些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的风险点,则转嫁成为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主要因素。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年左右,成长性和短寿命是中小微企业群体的两大特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和转型期,中小微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种经营状态的极大不确定性也给担保机构代偿带来巨大潜在风险。我认为,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特别是能够降低区域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相结合,要基于风险与收益平衡导向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陈华清:我国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及风险分担机制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支持。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提供财政支持。二是技术支持。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三是政策支持。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政府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主持人:《条例》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您对构建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何想法建议?

黎昭: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一是要营造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文化和氛围,将风险管理理念扎根于员工心中,为公司风险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二是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及流程,强化风险管控。加强担保业务风险识别,制定多样化的风险应对策略,细化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增强担保业务流程的管控效能和岗位间的内部牵制作用,构建合理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公司风险应对能力。三是要加强公司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高效的监督复核制度。主要是增强业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将监督复核制度融入业务实施过程,重点对保后管理机制、反担保方案执行情况以及代偿责任追偿等重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林江: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如何按照条例的要求贯彻落实审慎经营的原则则是重中之重。我认为,要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内控制度,首先要充分理解审慎经营原则。因为该原则实施的前提是融资担保公司既敢于承担风险,又善于承担风险。前者涉及对风险的评价,并在制度安排上不回避风险,通过制度设计,例如通过金融创新引入包括保险、基金、信托等在内的金融产品与担保产品进行充分地互动,有效地把担保风险分散在各个环节和产品之中;后者则侧重风险管理,通过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的评审全过程、担保后管理和代偿责任追讨等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流程的再造以提升融资担保的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以及非担保费收益。另外,在大数据时代,如何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是融资担保公司的一大挑战,也是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控制和管理领域的重要议题。我认为,比较理想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的性质是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交叉,应该把部分适用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做法以及适用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做法应用于融资担保公司,而融资担保公司在融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做法和经验后,也应该结合融资担保行业的特点,例如与高新科技领域结合较为紧密以及三农融资特征较为明显等实际情况后,再逐步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郑长军: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严格遵循《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自身的特性,加强审慎管理,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管,制订融资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细则和具体方案,使融资担保公司更好地成为缓释风险的重要安全阀和承担者,促使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维护者和践行者。

陈华清:我国的担保公司本身发展起步晚,伴随着前期经济的高速增长,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也较为激进,因此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普遍存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缺陷、担保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建议: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提高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必要性以及信息化系统建立的先行性,利用现代的管理方式,更好地优化工作流程,提升风控水平。二是加强业务环节内部控制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控制措施包括受理申请、调查和评估、审批、签订担保合同、日常监控、会计控制等方面,强化各个环节风控管理水平即可有效提升内部控制管理。三是完善信用担保风险管理措施。从事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担保公司需要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以便充分地进行风险化解,并建立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责任分担机制,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明晰权责,构建高效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

主持人:《条例》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其中,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具体通过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实施。地方层面,主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您对此作何解读?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还需哪些配套措施?

黎昭:《条例》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实际上是确定了一个监管分工,中央层面负责制度建设,地方层面负责日常监管,压实了地方层面的监管责任,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资源配置,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我认为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比较重要:一是前述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亟待完善,如健全地方政府的风险补偿制度、再担保体系等。二是要加强信用评级建设,提高信用评级水平。应当说,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高政、银、保、企的合作效益。三是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地方政府要及时出台相关细化措施,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便于市场参与者及时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提高对其认知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度,督促其规范经营,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四是要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林江:我认为,《条例》所明确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制,既突出了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进行制度建设和督促指导,也强调了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管的角色。可以说是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的最终落实和完善意义重大。当然,制度建设、督促指导与日常监管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着灰色地带,例如日常监管本身也是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往往难以用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作清晰地界定;另外,《条例》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这个写法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然而,这就相当于“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在我国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如果出现因为任何运作上的问题而导致金融风险的话,其实上一级的政府部门承担着隐含的“兜底”责任,故《条例》要撇清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审批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关系,其实是有难度的。因此,我认为应该出台配套措施去尽可能清晰地界定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层级和职责,例如,如果某家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代偿风险,该如何处置,要弄清楚相关代偿风险出现的源头在哪里,如何从源头上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的重中之重。

郑长军:《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的规定比较全面,我认为重要的是更好地界定中央与地方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责任,做好相互协调与配合。下一步融资担保公司要在责任与事权划分以及风险处置方面做好细化工作,落细落小落实。要建立并实施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协调机制,确立专门机构(如银行业监管机构)作为常设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应侧重两个维度:一是要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业务进行监督(Supervision);二是要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制度进行规制(Regulation)。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目的在于培育和维护良好的信用基础,促使形成透明公正的融资担保生态环境。

陈华清: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的主要原因在于融资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融资担保由于和收益人分离,成为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但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要接受这种高风险行业的成长发展,同时,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如何规范和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成为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还需加强监管并完善信用体系:首先,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建设,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完善职责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会计制度建设、内部核查制度建设等,从内部控制制度上减少担保违规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风险。其次,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大力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减少恶意担保行为发生,呼吁构建基于网络信息的咨询系统,为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持人:《条例》还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监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还存在哪些难点?有何对策建议?

黎昭: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难度大,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主要是因为融资担保业务涉及面广,可能会涉及实体商业、互联网、金融保险等众多领域,监管可能涉及人民银行、银监、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担保,更加增强了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难度。主要建议还是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完善融资担保公司信息监管系统,将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的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同时与企业、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实现互通互联,形成融资担保业务信息大数据平台,及时监测、发现和防范风险。

林江:运用大数据进行实时监测风险,是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企业或者准金融企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大势所趋。我认为目前要实现该目标存在着一些难点:(1)大数据从何而来?谁提供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的大数据?事实上,融资担保公司涉及银行、保险、企业,也涉及过往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上述机构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业务轨迹,包括纳税的记录,客观上要求多个部门和企业共享数据和信息,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机构和企业公开或者与公众分享这些大数据和信息。(2)如何进行大数据的挖掘?同样的大数据,用不同的分析观察方法,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包括对信用违约风险责任的评判,故需要政府部门或者市场的权威机构给出让中介机构和公众人士信服的评价融资担保行业运行风险的方法。(3)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尽管在相关的条例之下各司其职,但是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涉及金融、保险等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对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具体业务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如果这些判断不一致,也会影响利用大数据监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的实际成效。故最理想的做法是成立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中包含银监会、保监会的官员,从而整合监管资源,堵塞监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真空”和“漏洞”。

郑长军:目前在监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确存在很多难点,其中重要的是融资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不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融资担保资金不足等。因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切入:(1)引入大数据平台,完善信用评级,建立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2)积极探索新型政银企合作模式,加强政银企合作风险管控;(3)主动拓宽资金来源,创新产品服务,不要过于依赖银行。

陈华清:在目前监管实践中,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存在的难点主要有:各主要监管部门的配合有待提高、具体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监管要求落实存在难度等。为持续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做到: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二是规定具体监管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三是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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