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仇雨临
医保支付发挥作用与否取决于供给侧改革的落实
□文/仇雨临
近些年,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继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意见》、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都提出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后,2017年6月20日国务院专门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从中可见,政府推动支付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越来越具体。
医保支付是医保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及约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契约,即由参保人按法定义务向医保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借以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医保机构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与之签订合同;参保人因病获得医疗服务后,医保机构按照约定的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承担医疗费用补偿和给付责任。它既是对参保人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医生)为参保人提供适宜医疗服务所消耗卫生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支付。支付方式直接影响医疗保险过程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涉及医疗保险对疾病的经济风险的承担能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补偿以及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等。
支付机制是连接医保与医疗机构最重要的机制之一,但它不能独立发挥作用,必须得到医疗服务方的配合。北京友谊医院自2011年开始进行总额预付和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改革,将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如取消药品加成、调整费用结构、完善成本核算、规范诊疗体系和疾病分类管理、采用以绩效管理为手段的薪酬制度等。正是由于有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系列改革的支持,才取得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成效,即门诊、住院医保基金次均支付额下降,医保基金节省和患者自负费用减少。相反,尽管各地在社区医疗机构实行差别性支付政策,试图形成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建立分级诊疗的就医模式,却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说明单纯依靠支付方式改革难以解决构建便捷、合理、有序、有效的医疗体系的问题。总之,医保支付制度确实重要,但是否能发挥作用,还是取决于三医联动机制的建立和供给侧改革的落实。
仇雨临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