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敬
弘扬朱德的纪检思想 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韩小敬
作为我国第一任中纪委书记——朱德,有着丰富而深刻的纪检思想。他提出的关于纪检工作遵循的“四项准则”,是《条例》形成的理论前提;他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是《条例》分则具体执行的重要依据;《条例》丰富和发展了朱德的纪检思想,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纪检思想;纪律条例;党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朱德成为我党第一任纪检委书记。在1949年11月至1955年5月工作期间,他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先后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发表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等重要讲话,提出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四项准则,探索了纪检工作的新方法,开创了纪检工作的新局面。这些丰富的纪检思想对今天我们学习、执行和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建国之初,面对党执政地位和担负任务的变化,如何坚守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朱德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不良倾向和问题,着重强调坚持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如果党内没有纪律,或者不坚持执行党内纪律,那我们的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也就无法率领千百万群众去进行胜利的斗争,取得像今天这样巨大规模的胜利。”[1]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朱德提出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准则。
(一)一视同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违反了政策,违犯了纪律,我们就去检举、纠正。”[2]朱德一再阐明,我们党只有一种铁的纪律,决没有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独立王国和小圈子的存在。任何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面前都没有特权,不管你过去的功劳有多大,职位有多高,一律一视同仁。这种一视同仁思想坚持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成为《条例》总则第四条所说谈到的,开展纪律处分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据实审查与处理
朱德认为:在执行纪律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慎重,……违犯了政策和纪律仍然拒不改正的同志,绝不能以简单地、粗暴的方式与手段来解决纪律问题,也不能随意地去处分党员干部。朱德主张在审查案件与处分违纪行为时,要从实际出发,以党员所违反的纪律实情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的类型和性质。既不要搞“一刀切”,不能一棍子打死,马虎办事,更不要主观随意,滥用职权。朱德指出:“教育和处理犯了错误的党员,必须按照党的原则办事,实事求是,使被批评者易于接受,心悦诚服。”[3]而这些正是《条例》总则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工作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集中,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朱德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因此,“为了有效地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要了解、检查党的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无违反党章、党纪、党的政策和决议,违犯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地向同级或上级党委作负责的反映,以便切实纠正。”[4]这有效构成《条例》总则第四条的理论来源。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朱德指出,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和领导干部,我们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要从政治上着眼,多注意政策性、原则性的问题。”[5]一方面,不能袒护个别党员,不要怕得罪人,要敢于同不良的党风做斗争;另一方面对犯错误的同志要坚持教育为主的方法,“凡能挽救、教育者,要热情帮助,使他们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回到党的正确路线上来。”[6]《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提出“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让全党上下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成为充满活力、具有统一意志的执政党,带领全体人民不断地从胜利走向胜利。
《条例》第二编分门别类地对违纪行为的处分进行具体划分,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六方面的内容,早在50多年前,朱德针对党内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种种行为,做出了明确认定。
(一)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朱德曾讲过,很多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进行土改、征粮、收税、劝购公债、减租等各项工作中,为了单纯地完成任务,不择手段,采取一些不讲理的做法,随便打人、捕人,纵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报复群众,并对此采取一种不闻不问的工作态度。还有一些干部自恃有权,对革命工作和国家财产采取了一种漠不关心、不负责任或不大负责任的态度,习惯对下级和群众发号施令,侵占群众的利益,对待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情,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的态度。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痛苦,给国家财产也带来了损失,完全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朱德谈到,有些领导干部进城以后,在工作上恃功挟赏,事事以功臣自居,思想上认为天下是靠他们打出来的。党、国家和人民就应该给他们及其子女亲属以很高的地位、待遇和更好的照顾。他们自以为是,看不起党外人士,看不起人民群众,无视党的组织制度、章程和纪律条例,生活上追求奢华,抱着“享乐在前,吃苦在后”的心思,把集体和国家的财产挪为己用。朱德认为这些人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侵蚀,产生贪污腐化和贪图享受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容的。
(三)阴奉阳违,对抗审查,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在中共中央召开农村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座谈会上朱德指出:现在农村里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贪污腐化的现象相当普遍。他在“三反”、“五反”的中强调:要清除产生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毒根,完善党的组织生活,改善党群关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要求党的干部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同级纪检委的审查,不要欺上瞒下,要把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牢记在心。
(四)违法乱纪,拉帮结派,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面对党内出现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和国家,散布“军党论”,妄图夺取政权的严重事件。朱德指出,这一行为破坏了党的团结,企图分裂党的领导核心,我们要坚决同高岗、饶漱石的反党联盟做坚决的斗争,肃清它们的余毒,不搞个人的小圈子,全党、全军每一个同志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紧紧团结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今天弘扬朱德的纪检思想,抓好《条例》的学习和落实工作,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做一个高素质、守纪律、讲规矩的合格党员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先导性。
(一)党规党纪记心间,不可碰触高压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条例》所开列的负面清单,是党组织和党员不可碰触的底线和“带电”的高压线。贯彻落实《条例》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纪律时刻印在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心间,自觉严把纪律关,按照党纪党规办事,朱德说,任何一个党员一旦违犯了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党组织必须及时过问和追究。对“犯了严重的错误,就开除党籍;涉及到国家法令的,提交法庭去处理,该杀的就杀,该判罪的就判罪。党对党员必须严格要求,绝不姑息。”[7]
(二)党组织和党员是责任主体,领导干部要担当
《条例》印发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坚决不做。群众向领导干部看齐,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具有广泛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要有担当,肩负使命,在各方面都要做一个讲党性、守规矩、廉洁奉公的模范。
(三)内强素质,外要监督,走群众路线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要求党员和干部修炼好内功,强化道德修养,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做好反腐败工作。朱德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首先实现党内的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其次借助新闻媒体抓反面典型曝光,进行正面教育;再次依靠党外人士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实现有效的监督;最后要走群众路线,群众监督。形成内外联动机制,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1][2][4][5]《朱德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9-280页;第290页;第383页;第290页。
[3]《朱德年谱》,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3页。
[6]桂玉麟:《出任数载 功绩显赫》,《上海党史研究》1996年第29期。
[7]《建国初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文献选载》,《党的文献》1995年第5期。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在读马博士生)
责任编辑:王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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