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准公共物品私人供给问题研究

2017-11-22 01:09张玲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2期
关键词:供给政府产品

◎张玲

我国准公共物品私人供给问题研究

◎张玲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百姓对于准公共物品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准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问题日益明显地出现。文章以此为写作对象,介绍了准公共产品的定义和特点,分析了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论述了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条件与形式,分析其供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以便使得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可以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间,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更多公共设施提供帮助,而我国公共设施是以传统政府主导为主要类型,普遍公共服务存在供给与需求失衡现象。与此同时,许多公共用品过度依赖政府进行投资,这就使得政府可能会出现过度负债现象,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在现在环境之下,我们有必要对现有公共品供给制度和供给方式进行创新,通过引入新公共用品私人供给制度以提高公共用品供给水平,减少公共品供给对政府过度依赖。

准公共产品定义与特点

准公共品往往处于公共用品和私人用品之间,准公共品供给往往是由市场和政府两种因素共同决定。准公共品又可以区分为俱乐部用品和拥挤性用品,俱乐部用品主要表现为具有一定排他性,对于成员内部有非竞争性。拥挤性物品主要具有非排他,但是达到一定程度很可能会出现竞争现象。

一般来说,准公共用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非竞争性。非竞争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消费体验。例如,立法、司法、公安、工商、环保以及其他从事行政管理部门所提供公共服务。这类型公共服务不会因为一些人员享受而出现其他变化。这种产品消费不会因为消费者增加而减少另一个消费量,增加消费者也不会使该产品成本直线上升。因此,他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公益产品。

第二,非排他性。非排他性主要是指某些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后,任何人都不能独自占有该项产品。不仅不能单独占有该项产品,如果一个人想进设法想将他人排斥在该产品服务之外也是不允许,至少在客观上无法办到。因为如果做出这种行为必须付出高昂费用,对于一个理性经济人来说并不划算,因此不可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例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污染环境工业处置力度,使得生活在城市人们享受到了新鲜空气和安静环境。如果某人想要排斥某一地区人们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环境权利,付出代价不是一般高,在技术上也常常不可实现,因此具有非排他性。

第三,利益非分割性。对于准公共产品来说,其还具有利益非分割性。对于新增加消费者来说,其使用该项准公共产品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对于已经使用该项产品消费者来说,他对该项准公共产品消费体验并不会因为新增加消费者而带来任何损失。例如,在公共马路上指挥交通的交通警察,他们在进行交通指挥或者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给社会造成效益是不能分割的,因为受益者是社会大众,每个人都会从交通警察指挥中受益,每个人都可以从路口安全通过,每个人都希望交通警察尽快将事故处理完毕恢复良好交通秩序,这是社会整体利益。

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之中,由于公共物品长期由政府提供,而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又出现了各种各样困难,这就使人们开始思考是否社会公共用品可以由私人进行提供。我国政府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提供时就存在一定缺陷,这里主要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并没有足够金钱投入到准公共产品之中,这就使得准公共产品全面覆盖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准公共产品来说,目前面临主要问题是是否可以为准公共产品募集到足够资金。我国现有社会财富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企营业收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每年所得各项收入需要上交国家财政,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提供时并没有足够资金支撑,地方政府依靠自己所剩一些收入需要兼顾各种各样国计民生,很难对所有准公共产品进行提供资金,即使是提供了资金的准公共产品也很难保证全覆盖。例如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提供时,由于政府资金非常有限,准公共产品所提供服务可能不尽完善,甚至可能会出现以次充好现象,这些都考验政府是否可以对准公共产品有效提供。

第二,政府所提供准公共产品效率相对低下。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提供过程中,政府可以凭借自身得天独厚优势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制定法律法规、垄断公共资源等等。对于政府来说,其作为地方治理机关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社会责任,但是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进行行政行为时会考虑到社会效果和社会效益。对于政府来说,地方政府领导人常常会将经济建设效果作为考核重要指标,这就使得政府所提供准公共产品,未必可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使得准公共产品效率显著低下。

第三,社会大众对准公共产品和准公共服务需求过于旺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准公共产品服务需求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往准公共服务所提供服务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大众需求。目前,我国依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整体上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与我国人民群众需求相比,社会生产力落后与人民需求增长依旧是主要矛盾。在这样状况之下,政府并没有将准公共产品放开到私人领域,这就使得政府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提供时力不从心,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条件及形式

私人供给准公共产品条件

第一,私人所提供准公共产品不能是单纯准公共产品,而是应当为准公共产品。单纯公共产品就是萨穆尔所认定那种产品,准公共产品主要是在现实生活中被消费时消费数量相对有限。由于单纯公共产品并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这就导致了如果这部分公共产品由私人进行提供,别人可能会出现搭便车怪相。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单纯公共产品范围往往非常狭窄,但是准公共产品范围相对较宽,例如教育、广播、医疗、公路、体育、农林、医院、电视等等事业单位,他们向社会所提供产品都是准公共产品。有一点必须明确指出,虽然投资者不可以进入单纯准公共产品领域,但是私人投资者可以生产单纯准公共产品,然后由政府向私人进行购买,从而间接地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

第二,私人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必须具有一定程度排他性。如果私人所提供产品没有这种排他性质,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着想。私人参加到准公共产品提供之中除了社会对于准公共产品需求旺盛之外,最重要原因在于可以通过这种具有排他性准公共产品获取非常丰厚利润。如果私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其不能把不付费免费乘车排除在外,因为其需要通过收费来弥补自己成本,这就使得私人资本不可能进入到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之中。因此,对于政府来说,政府应当主动将一些准公共产品提供给私人进行经营,由政府向其进行购买,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政府可以将一些准公共物品生产权交由私人进行,这就使得私人对于这些物品具有自己产权。通过这种方法,私人获得了政府对自己产权保障,这就使得私人具有一个正面消费预期,可以有一个可以预见利润。这就使得私人因为自己拥有了准公共产品产权更加激励自己,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三种形式

第一,私人直接提供。在这种模式之下,私人单独提供准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私人常常可以通过收费方式进行生产并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也可以由于个人慈善行为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在这两种模式之中,前者是主要模式,也就是著名俱乐部模式。在俱乐部之中,私人能提供各种产品都可以由公众进行消费,但是公众必须向俱乐部缴纳一定费用。后一种方式多于希望小学或者各种捐款或者捐赠形式出现。

第二,私人间接提供。这是一种私人和政府联合进行提供准公共产品一种方法。在这一模式之中,准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可以由不同主体完成,私人可以承担生产者责任,然后由政府向生产者购买该项准公共产品并最终投入到市场之中供消费者进行使用。在现实社会中,这样例子非常多,例如私人教育、私人医疗。私人教育和私人医疗生产者主要是私人,而提供者则是政府。

第三,私人和社区进行合并。在这种模式之下,社区中社会成员可以集体出资购买私人准公共产品。这种方式具有一定地域特点,由于准公共产品外延范围相对封闭,而使得受益主体不可能轻易退出。

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可能存在问题

第一,准公共产品价格可能不合理。由于社会准公共产品主要由私人进行提供,因为私人对该部分准公共产品具有自己产权,这很可能会导致私人不需要进行竞争就可以进行准公共产品服务,而私人往往可以根据自己利益或者个人喜好进行不合理定价。在这种情况之下,准公共产品是否进行了合理定价就不需要根据市场来决定,而应当由政府和私人之间进行协商。在我国,虽然所提供产品例如教育、医疗大多都是根据平均成本进行定价,但是社会大众对于平均成本知晓度很低,政府在这其中评定也并不是一朝一夕事情。

第二,政府对私人管控并不完善。私人在进行准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过程中,一切都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最终奋斗目标,这就使得私人有可以操纵准公共产品空间。由于政府部门将准公共产品产权全交托给私人,而人在追求利益同时就很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例如,在提供产品过程中会将一些质量不合格产品提供出来,从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就是私人提供准公共产品一种负外部问题。在这种状况之下,私人不仅对公共利益造成侵犯,他也可能使得公众和社会对于准公共物品私人改革决心受到磨灭。但是由于当前政府行政效率并不高,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很容易推卸监管责任,而监管部门内部措施又难以协调一致,这就很可能会使得各个部门在进行落实监管过程中相互推诿,并没有真正对私人所提供准公共产品进行有效监督。与此同时,由于规制主体不明确,或者人员专业素质不强,这也很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私人所提供准公共服务监管手段落后,无法找出其中弊端。

第三,法律法规制度并不完善。当前,私人进入我国准公共服务产品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准公共产品私人化在中途就夭折。这一过程既有法律法规没有有效保护正当利益原因,也有政府部门对于私人部门之间竞争把握不准确原因。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准公共产品往往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一种倾向,这就使得这些准公共产品私人转换存在瓶颈。对于地方来说,地方在对准公共产品私人化过程之中很可能会触及到法律规定,但是私人部门并不能很好地进行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这就使得私人部门并不能向社会提供满意的准公共产品。

完善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措施

第一,准公共产品价格合理化。在政府主导之下,可以让私人部门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这种做法并不是为了让私人部门获取最大利益,而是让私人部门在获取合理利益基础上最大化为社会公众提供福利。在这个过程之中,私人部门不仅可以获得非常丰厚利润,同时也能是社会广大群众享受到准公共服务产品。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实施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可以将私人部门、社会公众代表、政府部门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使用这种公平公开方式使价格公开化。在这一过程中,每个角色只需要扮演好自己角色内容,这就使得听证会可以达到最佳效果,确保出台一个让三方都满意价格。

第二,完善政府部门对私人部门管控。对于政府来说,要想对私人部门进行有效管控就必须保证政府部门独立性,政府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置专门管控机关,这一机关不得以政府决策部门进行交合,否则会出现被决策部门架空危险。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现代社会要求法制,市场经济发展更要求法律进行保障。在准公共产品私人化过程中,如果缺少法律法规保障很可能会使得该项事业中途而废。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立法,坚决打击各种各样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准公共产品私人化并不意味着私人完全摆脱了政府控制,恰恰相反,政府部门应当作为责任直接承担者发挥自身作用。政府部门要为私人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制度保障,同时对私人所提供准公共产品可能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进行必要规制,从而使得准公共产品私人提供可以维护公众利益。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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