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旭光
论体验:一个美学概念在中西汇通中的生成
文/刘旭光
在汉语的日常语用中,“有体验”似乎意味着,既具有知性认识,也具有情感上的感受,还具有一种完全个人化的但又真切的认识。比如我们常说:爱情只有体验过才知道是什么。这个词似乎意味着,建立在个体感性感受之上的认识才是“真知”,与它对立的是作为先天认知能力的知性认识与理性认识。
在体验中,我们会真切地感知到对象的存在,感性不会说谎,它会诚实地对对象作出属于自己的反应。关于对象“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理性和科学会给出一个确定的、具有普遍性的答案,但一定是冷冰冰的。每一个认识者,除此之外还会有一种完全个人化的感知,“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这种感知是最直接,同时也是真正属于感知者自己的,既求真切,也直指心意。在体验这样一种认识活动中,情感与理性是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当我们在体验一物时,我们既在认知着对象,也在感受着对象;我们既求其“所是”,又允许心灵对它作出属于自己的情感反应。这一点对于审美来说,太诱人了。
以上大概是我们这个时代对于“体验”这个词之内涵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或者说规定是哪里来的?在汉语的语境之中,这个词最初的意味来自庄子《天道》中所说的“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这是一种在实践中获得的默会的知识,无法言传,但心中洞明。这层意味后来在宋明理学中呈现为对切身经历和实地领会的强调,特别是通过亲身实践而获得的经验。但在汉语中,“体”又有动词意味,大致是体会、体察的意思。
在西语中,“体验”一词的内涵比较复杂。在英文的语用中,experience一词大致可以和汉语中的“经验”互译,但根据语境,也常被译为“体验”。Experience这个词在英文中是一个有点模糊的术语,意味着某个事件或事件的存留,本质上是被动性的,它限制着主体,或者说,塑造着主体,它表示我们作为主体,被动地承受着经历,并在这个过程中成为我们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经验”定义了我们,确立了我们的身份。经验决定着我们拥有什么,决定着我们的存在,所以文化保守主义非常喜欢这个词。这层意思在汉语中应当更强调的是“阅历”,而强调的重点并不是亲身经历。
法语中可以被翻译为“体验”的词主要是这两个:Expérimence和Expérimenter,前者有经验、实验、感受、经历的意思,后者有实验、试验、体会的意思。这两个词都带有主动性的尝试与探索的意思,可以作为“研究”与“试验”的同义语,也可以与“创作”同意。当我们指既追求又经历着一种关于艺术的经验时,在法语中的表达就是这两词。这两个词在法国是浪漫派与自由主义者的所爱。但这些词的意思在汉语中更像是强调“践行”。
英语和法语都没有单独区分体验与经验,无论是阅历和践行,离我们在审美和文艺中所说的“体验”,还有区别,它强调了“亲身经历”和创造性,但“真知”这层意思没有强调。只有德国人的“erleben”一词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体验”意义融通。而体验一词之所以在美学与艺术界大显神通,也正是由于德国人的理论建构。
在德语中,Erleben这个词,是表示“生命”“生活”的词leben,加上使动词前缀er,指称生命活动的总和,其名词形态为Erlebnis。德国人所说的“体验”,就其词义来看,就是能动的生命活动,是在生活中对对象的直接经验,这种经验最初被赋予了美学意义,而后又被赋予了认识论意义,最终被上升到生存论—存在论的高度。
这个词的美学意义,首先在19世纪后期狄尔泰的文学与艺术批判活动中显露出来。在艺术、审美与生活之关系的问题上,“体验”一词显现出了独特的魅力。
狄尔泰认为,“文学创作的对象不是被认识着的精神而存在的现实,而是出现在生活覆盖层中的我的自身和诸事物的性质与状态。……不是对现实的一种认识,而是对我们的生存覆盖层的最生动的经验。除了这经验以外,不再有什么文学作品的思想以及文学创作应予现实化的美学价值”。这种最生动的经验,就是“体验”。这是一个关涉到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差异问题:揭示生命本身的内在创造性力量及其与周边世界的活生生连接过程,另一方面,从生命的精神层面,探索生命的自我创造及其循环更新的逻辑。这是人文科学的根本使命,要实现这一使命,只能从人的经验出发。狄尔泰关于体验的认识实际上传达了这样一种思想:人的特殊经验决定着人的理解能力,而这种经验具有唯一性,是个人由其独有的切身感情和体会所掌握的,却又是个人对某种意义或价值的最深刻的理解。经验的特殊性,使经验的获得过程也自然地属于个人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
那么,经验是怎么获得的?狄尔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经验的获得过程是特殊的体验过程(erleben),而体验的结果所凝聚的经验就是一种特殊的“体验结晶”(Erlebnis,这个德语词是体验的名词形态,国内学者译其为体验结晶,可谓信达)。“体验结晶”是一种通过亲切的历史经验及感同身受的体验而获得的经验,又是历史机遇的实现过程本身,也是个人生命过程的呈现。这个词具有一种跨界性:个体经验、社会历史的经验与个体的自我呈现,三者被结合到了一起。
狄尔泰这种体验论并不孤单,康德之后认识论的发展首先来自哲学家布伦塔诺的“自明性”理论。“自明性”这个概念有点神秘,按布伦塔诺的观点,它不能被进一步规定,人们可以感受到它,并依据它进行判断,而这个通过经验的“自明性”下的判断,就是“真理”。这个真理是可靠的,并且其他主体也可以认识到。由于经验的自明性本身可以确保判断的绝对性与客观性,换句话说,由于对经验的确信感,因此可以直接判断经验为真。人类怎么会有这样一种自明的经验认识?自明性并不是与其他感觉并列的一种感觉,而是判断者把握住了他所作出的判断的真理的那种体验。自明性是对被意念的东西和这个出现的东西本身的一致的认识。
这个概念很快大放异彩,在现象学中成为了奠基性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一些令现代哲学家期盼已久的内涵:“自明性”概念既解决了“存在论—本体论”上对象的显现问题,又解决了认识论上对对象的认识的真理性问题,因此具有双重的奠基作用。但关键的是,自明性是通过“体验”获得的,体验这种以前人们只在审美与文艺欣赏中讨论的认识能力,现在变成了真理性认识的前提,变成了克服康德先验理论的关键切入点。但问题是,这样一种“体验”是不是能够把握“意义”。胡塞尔的回答是:体验建构意义。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语境中,如果某物被称之为体验,或者作为一种体验被评价,那么该物通过它的意义而被聚集成一个统一的意义整体。这个意义整体作为意向性构成物,是单独与唯一的,它体现着生命活动的特性,一切不可被重复,每一次体验,都是一次奇遇。但是,作为意向性构成物的体验,也不只是一种在生命之流中短暂即逝的东西,作为一个构成物,它是一个意义统一体——“表述的生动意义是保持不变的,那么一个真实的给予意义的体验就永远不消失”。这个意义统一体对于体验者而言,构成了体验者对于被体验物的基础性认识,它是不可忘却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对它的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着意向性,也包含着目的性。因而,体验实际上是包含着直觉式的生命活动与寻求普遍性的概念活动的某种融合——体验不是生命感受,而是真知的开始,它是合目的性的意向性构成物。
应当说,海德格尔的“在之中的领会”与梅洛庞蒂的“肉身亲在”,真正确立起了我们在美学上使用的“体验”概念。
此在的“在之中”的领会,构成了我们所使用的“体验”这个词最核心的内涵。当我们努力解释“体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活动时,海德格尔所说的这种“在之中的领会”就成为了最有力的解说。但对于“在之中”这样一种认识方式的讨论,毕竟不是对于体验的直接研究,但后世关于体验的研究,大都接受了海德格尔的生存论,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各个领域中的体验观。在这基础上,关于什么是“体验”至少有了两个共识:(一)体验是认识的直接源泉;(二)体验是主体自身在生存世界中的呈现,也是对象在主体的生存世界中的呈现。
体验总是亲身在场,是肉身对世界的感受,“春江水暖鸭先知”,肉身的感受才是体验的源泉。这个事实在理论上的表达由法国的现象学家梅洛-庞蒂用“身体图式”这个概念进行了概括。我们是通过身体而进入世界的,这一点实际上也是“体验”这一概念想要表达的内涵。 “体验”这个概念在梅洛-庞蒂的著作中用的是Expérience,就其语境而言虽然被翻译为“体验”,但表达的核心意思是“经验”,是“践行”意义上的经验。梅洛-庞蒂的理论对于“体验”概念的完善来说,确立了肉身,或者说身体自身的感受性在体验中的基础性地位,解决了体验作为“亲在”是如何建立在肉身感受上的,并且把体验的目的与效果归结为意义统一体,或者说知觉信念的统一体的问题。
“体验”在加达默尔的语境中是个纯粹的认识论概念,它表达着认识者和认识对象之间的这样一种状态:体验统一体能够达到与所与物的真实统一。也就是说,是对对象之存在的真切感知,“体验”概念由此可以成为一切知识的认识论基础。在审美体验中,艺术作品从一“物”转化为一个意向性构成的意义统一体,成为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规定性似乎就在于成为“审美”的体验。由于在体验中生成,艺术作品被理解为生命的象征性再现,艺术作品本身就被表明为审美体验的结果。因此,加达默尔指出,一切艺术,本质上都是“体验艺术”。
这个概念对于当代的艺术与审美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艺术经验源自艺术家的个人体验,而在体验这种直接而持久的认识中,借助于技术性的物化手段,产生了意向性构成物——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既是一个意义整体,又包含着个体的“体验结晶体”,既是感知的对象,又是领会与理解的对象;而从艺术欣赏或审美的角度来说,欣赏者同样以体验的方式,把艺术作品转换为自己的意向性构成物。这种转换同时也是创作者之体验的移置,在这种体验中,艺术作品才以“作品”的方式存在。可以这样说:艺术作品在体验中生成,体验中存在。
但真正使得加达默尔对于“体验”概念倾注热情的原因在于,“体验”这种活动所创造出的意向性构成物相对于对实在之物的认知,被纯粹化了。在体验中,我们直接和“对象的存在”发生共同在场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象是作为“自身”而存在的。这一点被现象学和解释学直接引申为“审美体验”的特性。在审美体验中,那些被我们作为艺术作品而加以体验的东西,由于撇开了一部作品存在于其中并在其中获得其意义的一切宗教的或世俗的影响,这部作品将作为“纯粹的艺术作品”而显然可见。
“体验”这个词如此复杂,以至于当我们在20世纪后期使用这个词时,第一,它是指狄尔泰所说的生命化的个人感受,而这种感受可以通过共鸣而获得普遍性;第二,体验可以通达具有自明性的经验认识;第三,体验是意识的意向性构成和意义统一体的建构过程,是真知的开始,它是合目的性的意向性构成物;第四,体验是“在之中”的领会,是在世的领会,体验是此在的生存论的状态;第五,体验是亲身在场,是以身体图式对外部世界的直接感知;第六,审美体验是建立纯粹直观之上的,对对象的审美区分,这种区分借助于审美意识,而审美意识的核心就是纯粹直观。但即便如此,它和中国文化中关于“体验”的认识,还有一点“隔”!
西方人对于“体验”内涵的分析,深化着我们对于“体验”的认识,但这个词仍然有一些属于民族特性的内涵,没有被西方思想涵盖。当一个中国人说“我体验过这种事”时,除了表达“我”对这件事的个体化的认识外,还有个人的情感化的反应在其中。这个词的内涵,关系到中国人所认为的情感的发生。在汉文化的语境中,“体验”一词,除了指亲身经历和实地领会外,往往还指伴随着认知过程的情感发生。西方人的体验观却没有强调这一点。
“体验”在中华民族的审美中一直是作为生命感受的获得与传达而被重视的。所谓生命体验,就是以个体生命经验为基础对对象的内在生命性的情感感受。生命性所指的是生命体在其生命活动中所展现出的多姿多彩的情态,这种情态直接表现为诸种“情感”。
在民族传统的体验观中,还暗含着一种对于想象力之活跃的肯定。“浮想联翩”“心驰神往”的心灵状态似乎是进入“体验”状态的必然结果,或者说,这就是体验状态。想象力是人的一种先天的感性能力,但对于每一个人有强弱之别。想象力的责任是把我们的诸种感性认识统合起来,它体现为把一个不在场的对象在直观中表象出来。想象力也负责把我们的对对象的感性认识与对它的知性认识,也就是概念性的认识,结合起来。通过感性我们所认识到的世界,是无数感觉的碎片,想象力把它们统合为一个整体性的表象,然后为这个表象与某个概念性的规定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我们对对象的“经验认识”。
在民族审美的传统中,体验的目的不仅仅是达到“真知”,也不是强调意义统一体在直观中生成,而是强调个体心灵的自由与情感感动。这一点在现代西方人所建构出的“体验”观中,并没有体现。
这就产生了中西方在使用“体验”这个范畴时的差异,西方人所强调的是“在之中”的认识所具有的“直观”与“领会状态”,而在民族传统文化语境中强调的“在之中”的个体的感受状态,以及想象力和情感的自由。
无论是现代西方人的思想,还是民族传统观念,都是在“体验”这一个能指之下表达的,因而,诸种意义会在其中交融,无论是erleben、Experience、Expérience,还是“体验”,会产生一种共鸣。正是在共鸣中,一个审美范畴的内涵才现实的产生。所以,当我们在当下的汉语语境中使用“体验”时,实际上是包含了中西汇通之后这个词所具有的意义上的丰富性:生命化的,但又结晶了的个人感受,经验认识的自明性,经验过程的构成性,在世的领会,肉身的亲在,纯粹的直观,再加上个体情感与想象力的自由。这就构成了这个词的基本内涵,这种内涵超越于每一种“本意”而成为我们使用它的原因,并且成为我们的审美活动的一个环节。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摘自《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