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轶峰
由明入清:社会结构的变动
——以八旗、保甲制度的考察为中心
文/赵轶峰
明清政权更迭不仅带来国家政策调整,而且带来社会分层结构的改变。其中最突出的因素是随着原为边疆地区性制度的八旗体系通过中央权力辐射全国,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构成一个依附于皇室同时相对于社会其他人群又享有多方面特权的特殊阶层,从而使层级性社会区分大幅度凸显。八旗的特殊地位以及八旗体系内部的多层级身份区分,扩大了依附性社会关系的规模并增加了底层人口奴仆化的通路。保甲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清前期普遍推行,体现了政治专制与社会等级深化的深度结合。社会结构在清代的此种推演,与商品经济在明清两代相继活跃繁荣相比,显示了更多的断裂性。
本文所说社会结构指依据社会地位差异而构成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在国家体制中的关系格局。明代中国社会有四个基本阶层:贵族、士绅、庶民、贱民。贵族居于社会层级结构的顶端,依托帝制体系享有政治、法律、经济特权,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以功名与官职为标志的士绅阶层受科举制度调节,具有一定开放性,享有一定政治和社会特权。庶民阶层总体地位稳定,职业和空间流动性都趋于增强,军、匠、灶等户与民户之间的差别明显缩小,但庶民中社会权利略低于民户的人群依然存在。奴仆阶层人数趋于增加,蓄养奴仆的阶层面有所扩大。同时,明代层级性社会结构“两边小,中间大”。居于社会等级地位顶层的贵族,并不是主要的社会政治权力主体,而是龟缩在社会顶层的寄生性人群,并未落实为普遍的贵族统治。总体而言,明代中国社会结构具有趋于平面化的倾向。处于变与不变纠结中的明代中国社会,经过明清政权更替之后,在清代又有怎样的推演?这是本文要讨论的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明代社会具有层级结构,但因为处于顶层的皇室贵族与处于底层的奴仆和贱民远不如处于中间的士绅、庶民两个阶层庞大,所以对于社会绝大多数人口而言,层级差异并不十分贴近。而清朝入关之初以武力强令汉族剃发易服,推行“首崇满洲”、“旗民分治”的区分政策,体现出民族统治的特色。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说,民族统治与贵族统治都以强化社会层级区分为特征,区别是,民族统治是从原社会外部强加形成,贵族统治则可以是原社会固有,也可能是伴随民族统治而从外部强加的。
明朝社会残存的贵族制和处于发达状态的士绅特权制,经与清朝的民族统治结合,形成重新强化的贵族制、延续的士绅特权制与民族统治交融的格局,社会身份界定社会成员地位、权益的意义增强,社会分层趋于强化。将这种转变落实于社会的体制因素,首先是八旗制度。
八旗是清军入关之前就已经建立起来的氏族首领主导的兵农合一社会体制。氏族组织是建州女真实现对周边征服与扩张性融合的主导组织架构。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满洲八旗体制,实际上围绕爱新觉罗家族,将满洲人众整合到统一的军事社会体制中,构成国家制度的支撑体系。这一整合,大大强化了处于扩张期的满洲社会的整体性、军事化程度以及共同对外行为能力。在此种体制内,八旗人丁主要从事军事行为,依靠战争虏获和奴仆农耕等方式加以供给,从而围绕八旗,又形成了庞大的依附者社会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说,八旗满洲是个整体的军事贵族阶层。其成员无论地位高低,相对于社会其他阶层说来,都是享受特殊权益的人群。满洲人口有限,而急速的社会扩张需要更强大的军事力量,于是部分顺服的蒙古人、辽东地区汉人被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称为八旗蒙古、八旗汉军。这些人在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角色地位意义上,与普通蒙古、汉人皆有区别。八旗制度随之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扩展到满洲社会之外,形成了在原本族属意义上并不一定属于满洲但在社会体系意义上附庸并趋于融入满洲的一个社会层。清军入关过程中,满、蒙、汉八旗作为核心军事力量,最大限度地分享了征服收益,同时又保持了与八旗以外社会之间在组织方式、角色身份、法律权益各方面的差别。八旗在清入关后,沉淀成为清前期中国社会的一个规模庞大、高度体制化且内部结构复杂的特殊社会。
入关战争期间,八旗人众就得以分享清军征战的收获。入关之后,清朝在京畿地区实行圈地,继续依照分享战利品原则,对八旗人众加以报偿。随着战争逐渐停止,虏获收益不再成为八旗收入的主要来源,清朝对八旗实行国家供养制度。八旗人众别立户籍,由八旗组织单独管理,实行“旗民分治”。因为八旗与非八旗之间有严格区隔及八旗内部长期保持着森严而复杂的等级和类别,所以清朝特别重视记录八旗系统内部人员身份的“旗档”。“旗民分治”具有人为强化社会区隔的含义。清前期划定旗民居住分界,禁止混居。旗人与非旗人之间通婚也受到一定限制。作为特权阶层,八旗人众享有法律特权。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刑;旗人则轻刑同样处置,重刑可以折枷,杖刑得以改鞭刑,死罪得援引本人或亲属军功免死。八旗人众除了作为清朝地位优越的军事力量之外,还享有进入国家权力体制的特殊渠道。八旗本身是一个庞大的体制系统,其内大量官职,专归旗人。在旗制以外的权力体制中,旗人单设科举,单有官缺。
总之,从社会组织方式角度看,八旗体制是中国帝制时代罕见的一种特殊制度。这种制度所包含的精神有民族区隔、贵贱分等、氏族化、军事化等多种成分。其基本含义是增强社会成员的身份区分,强化社会分层和人对于人的统治关系。这种体制随着清军入关而覆盖到整个中国的社会结构之上,造成社会结构的空前复杂化和社会分层的深化。
清代庶民大致分四类: “凡籍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军户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部分卫所人口,已经萎缩,但长期保持,主要进行屯田、漕运,家口编为军籍,但不世袭,较明代军户的依附性为弱。匠籍从明代继承而来,只存在很短时间,不久融入民户。灶户也从明代继承而来,并保持世代相袭身份,不准脱籍,不可流徙。
顺治五年(1648),清政府下令庶民三年一次编审里甲。其法仿照明朝旧制,110户为里,推丁多者10人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10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里甲长。但里甲制度以编审男丁为主,要点在于赋役征收。自明后期开始,赋役体系中依照人丁征收的赋税趋于向土地归并,在这一过程中,里甲制度的实际功用愈来愈模糊。清经数次推动里甲编审,但都没有能够将之建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有效制度体系。随着“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制度逐渐推出,对人丁的严格编审也就因失去意义而被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保甲法成为清朝实现对基层社会普遍控制的主要制度体系。清朝历代皇帝都积极推动保甲制度建设,推行日广。
清入关之后就开始推行保甲法。顺治元年(1644)有条例颁布:“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显然,这种保甲制度以社会控制和治安为核心目标,同时具有赋税征收保障作用,并体现了国家对庶民社会的严格掌控。
清初旗人社会并不编入保甲体系。旗人地位高于民人,同时也是皇室特别加以严格控制的人群。保持旗人特殊地位和旗人编制体系本身的严密性使得清统治者并无必要将旗人编入保甲。所有旗人及其名下依附人口,皆别有专门档案,持续稽查、统计。随着旗下人口日众,居住分散,旗民界限趋于模糊,清政府在乾隆二十二年( 1757) 大规模整顿保甲时,开始将与民人杂居的旗人也编入保甲。这样,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旗人的编制体系与日益普遍化的保甲体系形成了交叉。
保甲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政府对于基层社会最为严密的以对人的控制和社会治安为中心目标的体制,其覆盖的地域范围和社会人群达到空前广大的程度。通过这个网络,清朝基本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日常掌控。
从前述研究看,明清两代从主流而言,社会分层结构并没有稳定地向平面化推演,反之,社会分层体系变得更为复杂。其中,人身依附关系大幅度地强化和普遍化,社会区隔也大幅度深化。突出体现出这种变化的八旗体系,是一种国家制度,而并非仅仅构成社会惯习或者地区化的民间风俗。这就使得清代的社会分层与帝制国家上层建筑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表现出清代政治专制与社会等级深化的一致性。与此相比,明代的良贱差别,虽然也得到国家立法的支持,但并非明朝所创立,也不是明朝着力建构的社会局面。在这种意义上,清代增强了体制内身份的社会意义,扩大了社会不平等。保甲是中国帝制时代历史上覆盖最为广泛、最为精密的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保障社会治安与实现人身控制功能并行。其基本对象是庶民,但在清中后期已经扩展到八旗系统的外缘人群,显示出八旗特权身份与普通庶民身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交融。这些情况在透视15世纪以降中国社会组织方式和演变趋势分析时,是令人沮丧的。它实际上标示出,从社会结构角度来看,在这个世界大变动的时代,中国社会体系中发生着一系列与这场变动的基本取向并不相符的事情。就中国本身而言,前述社会领域的变化,显示出明清两个时代之间的错位,而不是前后相继的对接。这种错位,在经济领域并不同样明显。这是意味深长的。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原题为《八旗、保甲与清前期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