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的差异

2017-11-20 10:53张明霞
经营者 2017年10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张明霞

摘 要 目前,我国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制定的政策和相关规定都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区别,而根据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税务处理方式所产生的生产经营问题、销售问题等各种问题都是不同的。本文对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比较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 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合伙企业是否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析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对象主体是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所以对于其所假设的对象、假设的前提以及分析的逻辑都不适合合伙企业。在资产的定义方面,《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所拥有的或是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该经济资源不能用来抵减将来企业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而这一点与《合伙企业法》所涉及的劳务出资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区别。除此之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被投资的企业是可以确认一项资产的,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不可以确认的。

二、合伙份额和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合伙份额的会计科目。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合伙企业后会根据占投资的比例获得合伙企业相对应的份额,但合伙企业不存在股权和股份的说法,所以将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不合理的。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清算前不能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合伙企业也不能将其记入“长期应收款”。总而言之,针对合伙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可以增设“长期投资”这一科目来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

第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权益上的差异。合伙企业在接受合伙人投资和公司制企业在接受股东投资在会计处理方面的方式是有明显的差异的。一是会计科目设置不一样。大部分合伙企业都没有设置资本公积这一科目,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都是以合伙人资本进行账户核算的,所以合伙企业也不会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由投资带来的资产增值将直接记入合伙人资本账户之中,利润的分配则是由提款或是追加投资的方式进行分配的。二是合伙人资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与实收资本账户和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不一样。合伙人资本账户的核算内容是合伙人原始的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减少投资额以及由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导致增加的净收益和减少的净损失,并且合伙人资本账户根据不同的合伙人会设置不同的合伙人资本账户来详细记录账目。而就公司制企业来说,实收资本账户和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金。

第三,投资核算时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不同。合伙企业在核算投资时有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而针对有限合伙人企业为了管控风险这一特点,再加上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在对外时不代表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企业在进行投资核算时应该使用成本法;而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控制权和管理权的相关规定,应该使用权益法来对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进行核算。

三、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劳务出资在视同销售问题上不同。一是投资时出资方式不同。不同的投资出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带来的销售问题和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投资人在投资公司制企业只能以货币出资,而不能用劳务出资;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投资人在投资合伙企业时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劳务出资在视同销售问题上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其并不适合用于合伙企业,同时,合伙企业只能将劳务出资所产生的资产增值当作销售问题处理,而合伙企业接受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则不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将所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当作销售问题来处理。

第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税负比较。在税款征收方面,公司制企业所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个体商户所缴纳的则是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并不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在缴纳税款时要先将投资人的身份区分开来,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则根据其身份缴纳不同的税种。合伙企业在纳税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先分后税”,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自然人,也要代表其他法人和经济組织,所以在缴纳税款时,合伙企业在流转原则的基础上有合伙企业经过计算后按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再由各个合伙人缴纳税款,因为每个合伙人都是一个纳税义务人,所以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税款。而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首先企业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还要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投资者,然后再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缴纳不同的税种,即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上,以这样的纳税方式,公司制企业将进行两次纳税,即公司制企业进行了重复纳税。根据上文所述,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合伙企业只缴纳了一次税款,而公司制企业缴纳了两次税款,所以有很多人认为公司制企业的税负是大于合伙企业的税负,这样的说法忽略了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范围,也忽略了目前我国现存的财税法律和税收政策对不同组织形式企业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税负分析。一是投资实体经济的税负。其一,对于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如果自然人投资的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低于投资公司制企业的股东的税负。若自然人设立一家公司制公司,则其所得税综合税税负是40%,而在企业应税10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先缴纳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有75万元的税后利润,而这75万元的税后利润需要分配给企业的所有投资人,在分配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15万元。其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跨企业亏损扣除上不同。由于我国的所得税税制为分项税制,且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是个人或是单位,所以不会考虑减免、扣除问题,也就是说,投资人在投资公司制企业时就可以进行跨企业的亏损抵补,使得所得税减少,从而减轻税负,而投资合伙企业是不能实现跨企业的亏损抵补的。二是投资虚拟经济的税负。若自然人投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用投资者的投资再投资一家公司,其收益就是红利分配和股权转让,而如果投资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就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投资公司是合伙企业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自然人来说,无论是投资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企业,其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在自然人取得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利润时,如果投资的是合伙企业的话,就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投资的是公司制企业的话,就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法人投资一家企业,这家公司用投资者的投资再投资一家公司,在法人取得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利润时,如果投资的是公司制企业的话,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投资的是合伙企业的话,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为数米金融服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永龙.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05):262-263.

[2] 王敬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08):99-1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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