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变革及其实现方式

2017-11-20 07:47:31刘启刚王超强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时代

刘启刚,王超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变革及其实现方式

刘启刚,王超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量激增,新的生产方式和业态不断涌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人类生活方式也逐渐演变为数据化生存,犯罪也有了新的变化,数据化成为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对于侦查思维来讲,要及时转变,寻求创新。要明确数据的含义及其对侦查的价值,从量化自我、侦查业务、公安管理、社会管理及其他社会方面去收集、分析侦查数据,树立数据化的侦查思维意识,探索新的侦查思维方式。

大数据时代;数据化;侦查数据;侦查思维

思维是宇宙中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之一。从物质到精神,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应用,思维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感性认识和表象的基础上,以知识经验为中介而实现的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反应。侦查思维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侦查客体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反应。自有侦查活动以来,思维方式的科学与否,是关系案件侦破与否的重要因素。[1]不同时代,对侦查思维的要求是不同的,侦查思维如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变化和犯罪的新变化,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化生存与犯罪的数据化生态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每一次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引发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数据社会,人类社会数据的流动和交换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已经进入了一个大数据时代。

(一)大数据的前世今生

天文学和基因学等最先经历信息爆炸的学科,创造出了“大数据”这个概念。1980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 在《 第 三 次 浪 潮》(《The third wave》)一书中指出,“如果说IBM的主机拉开了信息化革命的大幕,那么大数据则是第三次浪潮中的华彩乐章。”[2]1996年,美通社也提到了大数据应用。此时的大数据,仅是字面意义,也就是大量的数据,并未涉及类型、存储方式和处理技术等。此后,大数据的发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些分析师和科学家也开始对大数据的含义和特征进行归纳。从2010年开始,大数据逐渐上升为一种战略,美国有了《规划数字化的未来》的报告呈现给了时任总统奥巴马。2011年,麦肯锡公司(McKinsey & Company)发布了《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介绍了大数据的核心技术,研究分析了在各行各业中大数据的应用情况。[3]近年来,在许多的重要论坛、会议或场合,大数据被不断提及,各大公司、各行业和各国政府都将其视为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又一次重大机遇。

当今普遍的大数据定义,主要是指数据量巨大无法用现有技术处理的数据集合。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大数据的定义表述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4]大数据产生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大数据现象的物理基础是摩尔定律和晶体管的进步,这使得人类保存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第二,数据挖掘的兴起使得人类使用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第三,社交媒体的出现,则把全世界每个人都变成了潜在的数据生成器,人类生产数据的能力不断增强。[5]人类社会的数据量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增长,海量数据是大数据的首要特征。除此之外,大数据还具有数据类型千姿百态,数据的传输与分享速度惊人,巨量数据也产生了“数据废气”,价值密度低等特征。[6]

当前所处的大数据时代,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它并不是一个完全革新过往的社会形态,它是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紧密相连,伴随发展。大数据时代是在信息化社会的基础上,随着计算机、传感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数据仓库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数据量激增,形成了“大数据”。大数据时代并没有摒弃信息化社会的基础和发展架构。相反,大数据时代将使我们对于信息这一概念的认识更加深化,透过信息看到背后的数据,看到大量数据所蕴含的丰富信息,将获得的信息进行提炼,上升为知识和规律,去发现更多的价值,这是大数据时代最为重要的意义。

(二)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化生存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的生存方式正在发生着深刻地变化,尤其明显的是中国的网民规模及移动网民规模不断增长。(如图1)此外,我们可以从“吃、住、行、消、乐、交”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呈现出一幅“数据化生存”的图景。“吃”(饮食)的方面,截止2016年12月,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网上外卖APP的用户规模达到2.09亿,年增长率83.7%,其中,手机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使用比例由16.8%提升到27.9%。“住”(住宿)和“行”(出行)的方面, 截止2016年12月,网上预订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2.99亿,其中,手机预订的网民规模达到2.62亿。“消”(消费)的方面,到2016年12月,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75亿,其中,手机支付的达到4.69亿。“乐”(娱乐)的方面,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规模达到了4.17亿,手机用户达到3.52亿。“交”(社会交往)的方面,网民中的即时通信用户已达6.66亿,其中,手机即时通信用户6.38亿。

图1 2007-2015年中国整体网民及移动网民规模

(三)大数据时代犯罪的数据化生态

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也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大数据同样如此。在数据化生存的时代,数据成为了新的犯罪工具。以新型犯罪的“优秀代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在其几大工作环节的流转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数据,特别是诈骗对象的个人数据是诈骗成功与否的关键。截止2016年12月,手机用户标记骚扰诈骗类短信183.8亿条,其中诈骗短信6.1亿条。标记骚扰诈骗类电话391.2亿次,其中诈骗电话48.9亿次。

另一方面,数据成为了犯罪的重要对象。以个人数据泄露为例,2016年个人数据泄露占到了网络安全事件的32.9%。在广东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例中,涉案犯罪团伙6个,犯罪嫌疑人130多名,缴获涉及全国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每年春节期间“抢红包”已经成为了过节期间人们的重要活动和娱乐项目。几千万的人会将银行卡与微信绑定,商家将会获取海量的用户数据。同样,这样的机会,犯罪分子当然不会放过。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全国范围的赌博,范围更广,作案更加隐蔽,人员流动性极大。一有风吹草动,立即退群,删除相关数据记录。[7]微信红包赌博就是大数据时代犯罪数据化生态的典型例子。

二、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变革的数据要素

(一)数据的含义及其对侦查的价值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其实很早就已经开始了数据化。“数据”(data)在拉丁文里是“已知”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事实”。古代的计量,阿拉伯数字的产生、算术的出现,还是复式记账法的发明,都体现着人类记录世界的愿望,都显示出数据化对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如今,数据代表着对某件事物的描述,数据可以记录、分析、重组甚至预测它。[8]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和信息、知识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有背景的数据,而知识是经过人类的归纳和整理,最终呈现规律的信息。但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数据”二字的内涵开始扩大,数据还统指一切保存在电脑中的信息,包括文本、图片和视频等。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不仅是结构化的数据,更多的是半结构化的数据和非结构化的数据。数据具有传递性、无限性、共享性等特点。

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同时,数据也记录着犯罪分子的一举一动。对于侦查工作来讲,数据的价值毋庸置疑。手机、电脑、摄像头、RFID等技术和设备都很有可能在某一时刻、某一空间记录下犯罪的蛛丝马迹。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及时转变思维方式,将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与大数据时代的思维方式进行有效融合,达到螺旋式上升的效果,以适应新的时代和新的犯罪形势,只有这样,才能在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工作中,抓住战机,及时破案。以某盗窃珠宝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预备过程为例,他可能来到提前踩点的珠宝店附近入住宾馆,宾馆入住系统会记录其身份信息,路段的监控探头和宾馆的摄像头会记录犯罪分子的长相或体貌特征;晚上他通过网上外卖网站订餐,网站会知道他吃了什么,哪个房间,使用何种支付工具等信息,凌晨时分,他通过叫车软件叫到一辆出租车来到了珠宝店附近。犯罪分子的“吃、住、行”等数据都被记录下来,这些都可以为侦查人员所利用,对于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另外,数据对于侦查中的合成作战同样意义重大。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起各个警种、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海量数据收集、多种角度分析,提升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侦查部门就可以发现大量案件线索,及时破获案件。

(二)大数据时代侦查数据的来源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基础性侦查资源和思维要素,将在未来的侦查工作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我们从哪里收集侦查数据呢?

大数据时代侦查数据的收集,除了以传统的侦查基础工作和犯罪现场勘查为基础外,更应该看到社会化大数据的巨大潜力和价值,从各个方面去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关联数据和利用数据。侦查数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首先是量化自我的个人数据,其次是侦查工作的业务数据,再次是公安管理的各项数据,最后是社会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化的数据(具体内容如图2)。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数据体现出了时间无限性、空间广阔性、资源开放性、数据互动性和方法创新性等特点,无疑将对侦查思维和侦查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图2 侦查数据的来源

(三)树立数据化的侦查思维意识

大数据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等。对于侦查思维来讲,处于这样一个时代,首要是树立数据化的思维意识。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从经验性思维向数据化思维的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是一种经验性思维,它依据的“物质交换原理”,体现了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侦查人员通过“物”与“物”的交换仍能识别犯罪行为,侦破案件。[9]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应用等各个方面使得数据的数量和类型无限丰富,数据已经如空气一般存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记录着世界的风云变幻。同样,犯罪分子也将无处遁形,犯罪行为将被记录下来。因此,侦查思维就需要由经验性思维向数据化的思维转变;其次,是侦查工作量化的意识。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痕迹物证、犯罪心理等犯罪的一切皆可量化。以往的侦查工作,多依靠经验和行政命令来运行,效率较低,且稍显混乱。大数据时代需要量化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案件的侦破,还是侦查人员的管理,或是侦查绩效的考核,量化将使得科学的数据呈现在每一位侦查员的面前,效率将大大提升;再次,是数据可视化的意识。可视化是大数据时代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行各业都十分关键。侦查措施的运用,侦查阶段的推进,侦查战果的取得,侦查人员的分工、侦查资源的配置,除了进行量化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进行可视化的呈现,各种形象的图表和思维导图将使侦查工作和侦查思维更加科学。

三、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实现方式

大数据不仅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研究方法和模式,伴随大数据产生的数据密集型科学,成为了继实验科学、理论推演和计算仿真之后的第四种科学研究模式。[10]近年来,大数据思维已经运用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取得了不少举世瞩目的成就。大数据时代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犯罪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同样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数据化已经成为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而侦查思维置于大数据时代当中,应当设定恰当的语境,不能照搬已经十分成熟的大数据商业思维方式。同时,研究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思维方式,不应该是“空中楼阁”的思考,而应该紧密结合公安“金盾工程”的推进,以侦查工作多年来的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探索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思维的实现方式。

(一)整体性思维

整体性,即用整体的眼光看待一切,以往的科学研究注重分解,注重部分,那是因为技术、能力达不到处理复杂整体的程度,所以只能选取事物的一部分进行研究,由此产生了样本研究法。[11]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不再进行随机抽样的研究,而是对相关的全体数据进行研究,即“样本=总体”。[8]29大数据技术使整体性研究“落地”,成为了现实。对于侦查工作来讲,同样要以整体性思维统筹一切数据、装备、技术和资源。在大数据时代,整体性侦查思维是应对犯罪的数据化生态的必须。大数据时代侦查面对和处理的是海量数据,不是以往的小规模数据,并且当今的侦查数据多是半结构化的数据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图片、文本、音频、视频各种类型的数据都将成为侦查资源,处理难度可想而知。过去侦查工作所处理的数据相当于一小块草坪,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所要处理的是一个大型的足球场,这种区别显而易见。

以往的侦查思维是一种单向思维、平面思维。分析案情只是在一个平面上作单一定向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灵活性不足,往往以偏概全,容易陷入思维困境。[12]整体性思维是指整体是由各个部分按照一定的秩序、规律组织起来的,我们要以整体和全面的视角来审视、把握认识对象。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原则:第一是连续性原则,也就是纵向思维,即把事物当做一个连续发展的不间断的过程;第二是立体性原则,也就是横向思维,即要从构成事物的各个不同的要素、方面去把握它。第三是系统性原则,也就是综合分析。即在纵横思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认识网络,客观再现事物全貌。侦查中的整体性思维是指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要把一个案件、一系列案件、跨区域案件等不同的案件类型进行整体思考,从不同的层级、方面、要素去统筹考虑,形成案件的网络系统或轨迹全貌。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一个案件来讲,首先要将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人、事、物、时、空、痕”[13]逐项认真收集侦查数据,“人”要做到现实身份数据与虚拟身份数据的同步采集,“事”要做到现实犯罪行为数据与虚拟犯罪行为数据的相互对应,“物”要做到实物犯罪工具、赃物等的收缴和钓鱼软件、木马等虚拟犯罪工作的数据收集,“时”要注重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连续过程的数据分析,“空”要从犯罪现场进行延伸,准备地、逃匿地、销赃地的各项数据都要收集,同时要对虚拟空间数据进行分析,“痕”要做到现实的痕迹物证和虚拟的电子数据、电磁痕迹同步采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关联分析相关数据,制作可视化数据图表,形成案件认识的全貌,在侦查过程中,要整体推进各项侦查措施,形成侦查合力;第二,对于系列案件来讲,除了以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为基础,整体认识案件外,还要收集分析大量相关数据,科学串并,统筹推进,形成破案组合。同时,不要把注意力仅仅集中于多起案件的发生,要注意系列案件当中的时空空白点,即案与案之间的空隙。[14]此时的犯罪分子容易放松警惕,漏出马脚;第三,对于跨区域的案件,要向上级部门积极汇报沟通,形成区域侦查的组合拳,整体推进各方侦查工作,使得跨区域案件形成侦查破案质和量的统一。

(二)相关性思维

相关性思维,顾名思义就是关注量化的事物数据间的相关关系,从追问“为什么”转变为关注“是什么”。传统的科学研究探寻的所谓规律就是各种因果关系。大数据时代的海量的、类型多样的数据,要找出所有的因果关系难度甚大,因此,探寻相关关系,找出宏观行为的规律显得更为重要。[11]18正如舍恩伯格所说,“大数据时代,我们的思想需要转变,要去关注事物的相关关系,不再探求难于捉摸的因果关系。”[8]24对于侦查工作来讲,相关性思维对于应对大数据时代犯罪的数据化生态和推进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提升意义重大。

传统的侦查思维的遵循之一就是因果关系的侦查原理,一步一步探究行为与行为之间,行为与物证之间,物证与痕迹之间等的因果关系,同时,按照标准化采集、统计、分析数据。到大数据时代,几乎所有相关数据都将汇集于侦查部门,我们需要以相关性的思维收集、分析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扩大视线范围,提升侦查数据的效用价值。侦查中的相关性思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相关性思维可以多维度分析案件。不再一味追求因果关系和精确性,转而去探寻相关关系和丰富性,从多个维度分析案件,扩大侦查视野,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第二,相关关系可以更好地证明犯罪。相关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肯定是相关关系。相关性思维可以让我们扩大侦查分析的范围,去探求其中的因果关系,更好地证明犯罪;第三,相关性思维对于监控犯罪、预测犯罪有巨大价值。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检测犯罪形势变化,监控社会舆情,同时,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找出犯罪规律,建立数据模型,预测犯罪。[15]2012年,美国加州大学对上千万的案件进行研究,找到了洛杉矶市各个地区案件发生与天气、交通等数据的相关关系,形成数据预测模型,警员依据模型指示进行有针对性的巡逻,使财产犯罪和盗窃案件分别下降12%和26%。[11]18

(三)多样性思维

多样性思维,就是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从标准化、逻辑性的思维转变到多角度、多维度思考问题,真正做到了“存在即是合理”[11]18以往我们收集的数据量少、类型少,且处理数据的技术和能力不足,所以,对于收集的每项数据都要求符合标准,即收集分析结构化数据。大数据时代,每分每秒都在产生数据,随时随地收集数据,且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五花八门的数据都可以存储分析,即使是“数据废气”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大数据时代的海量、类型多样的数据、先进的处理技术成为了多样性思维的坚实基础。多样性思维在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工作中将发挥巨大作用。

传统的侦查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是阶梯式的,遵循思维规律和方法进行侦查假设,然后进一步验证,按部就班的再现案件全貌,为侦破案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16]大数据时代丰富的数据资源、多样的数据类型、先进的处理技术,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多样化的思维路径。多样性思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理念、经验、知识等进行多样性的组合。侦查人员要突破传统的逻辑规律或者侦查经验的思维定式,把以往的经验、知识和大数据时代的新理念创新性地融合,探寻新的侦查假设、新的侦查方法;第二,充分发挥侦查想象力。多样性思维有利于侦查人员充分发挥自我的想象力,运用推理、判断、假设、联系、猜测等多种方法去认识案件,分析案件。同时,侦查人员可以上下、左右、前后多个角度去思考案情,可以顺向、逆向、跳跃式地进行思考,去获得更多的线索;第三,多样性思维有助于多样化地选择侦查突破口。侦查工作实践性很强,在破案过程中,突破口的选择十分关键。多样性思维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多角度、多方面的思考案件容易突破的地方,比如犯罪数据的异常、犯罪分子的可疑表现、反常行为、反侦查的迹象、犯罪的后续行为等都可以作为侦查突破口。[17]50

(四)创新性思维

一个国家也好,一个群体也好,哪里都需要创新。[18]创新性思维,是指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通过这种思维能突破常规思维的界限,以超常规甚至反常规的方法、视角去思考问题,提出与众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产生新颖的、独到的、有社会意义的思维成果。[19]要具有创新性思维,首先要破除思维障碍,在侦查工作中,传统的思维方式主要依据侦查经验,灵活性不足,一旦陷入死角,容易形成僵化思维。另外,思考某一案件时往往去找寻过往的相似案件,易形成思维惯性,忽略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处于大数据时代的我们其实就是站在创新的潮头,无论是设备、技术、资源、方法和思维,都处于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当中。对于侦查工作来讲,创新性思维是我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法宝。

下面以几个例子讲一下大数据时代创新性思维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以期能抛砖引玉。第一,“众包”侦查与全社会参与的思维。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了新的侦查基础资源,某种程度上,侦破案件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所有数据收集、分析的质量和效率。此时,我们就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相信群众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大数据时代产生的“众包”(crowd sourcing),使得全民参与侦查成为了可能。在波士顿爆炸案的破案过程中,FBI就采用了众包的形式。在众包侦查中,公众提供犯罪数据和智慧[15]80;第二,全网搜索、全民参与的思维。“人肉搜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一融合了大数据时代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传统的群众路线的新生事物,必将成为侦查破案新的增长点。[20]在2009年3月,浙江温州刑警主动出击, 将一起尾随持械敲头拦路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影像资料发布在了网络论坛上,发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两天后,一位网民提供重要线索,第三天案件顺利告破[21];第三,大数据时代先进的云储存技术、数据仓库技术和处理数据技术将诞生新的侦查方法——算法侦查。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工作将围绕数据运算展开,无论是宏观上的犯罪发现、监控与预测,还是具体的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重建、侦查分析决策都会是数据运算的过程,从数据收集到数据废气的清理、从算法标准的确定到算法模型的建立,最后通过大量科学的运算和分析得到最有价值的犯罪数据和线索,[15]79这将极大地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对于侦查工作和侦查思维来讲,大数据时代将是一次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毫无疑问大数据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也有自身的不足和缺陷。舍恩伯格也指出,数据、技术、思维三大要素中,最重要的仍然是思维。先进的技术、设备都需要人的驾驭和思维的创新。我们要将传统的侦查经验和侦查思维与大数据时代的新技术、新机制、新思维有效融合,才是未来侦查发展的必由之路。

结语

大数据作为这个时代发展的最强音,对于侦查工作来讲,如何将大数据有效应用于侦查实践当中,使数据这一“最活跃的分子”渗透到侦查系统的每一个细胞当中,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侦查思维作为侦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侦查工作的指导意义毋庸置疑,那么处于大数据时代,就需要我们运用整体性思维去统领侦查破案过程,运用相关性思维去发现案件未知数据,运用多样性思维去突破侦查瓶颈,运用创新性思维去探寻侦查破案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思路,去探寻未来侦查思维的发展与变革。任何一门学科的思维研究始终是动态的,侦查思维的研究也不例外,对侦查工作来讲,未来变化无穷,我们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切实感受每一次科技进步的脉动,抓住机遇,抢占制高点。对于侦查思维来讲大数据时代将是一次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毫无疑问大数据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也有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如数据收集的主观缺陷,数据废气的存在等。因此,侦查思维的发展与变革始终要统领侦查实战,但又必须以侦查实战为研究基础,在总结中提升,在创新中变革,在实践中完善。大数据时代,数据、技术、思维三大要素中,最重要的仍然是人的思维。海量的数据、先进的技术都需要侦查人员的驾驭和侦查思维的创新。我们要将传统的侦查思维与大数据时代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思维进行无缝衔接和动态融合,达到螺旋式上升的效果,才是未来侦查思维发展变革的必由之路。

[1]刘黎明.侦查思维[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7.

[2][美]阿尔文·托勒夫.第三次浪潮[M].黄明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19-25.

[3]潘璠. 你那些“打死也不说”的秘密大数据替你说[N]. 北京青年报,2014-06-17(2).

[4]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5-09-05].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5/content_10137.htm.2017-02-20

[5]涂子沛.数据之巅[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6]李德伟等.大数据改变世界[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3.

[7]马宁. 公安民警大数据思维的培养[J].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6):83-86.

[8][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4,29,104-107.

[9]马忠红. 信息化时代侦查思维方式之变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101-107.

[10]陈鲸.大数据面临的挑战复杂艰巨[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2):20-20.

[11]宴艳阳,邓嘉宜.互联网使用对居民政治信任的影响[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6,(5):76.

[12]李锡海. 侦查思维学研究的几个重点问题[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2):25-34.

[13]马忠红.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5):96-104.

[14]乔顺利.系列案件“时空空白点”在侦查中的应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5):37-41.

[15]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2-80.

[16]邬贺铨.大数据思维[J].科学与社会,2014,(1):1-13.

[17]马忠红.侦查突破口的选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6,(5):47-50.

[18]李德毅,郑思仪.大数据时代的创新思维[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4,(4):1-6.

[19]姚本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2.272-275.

[20]刘南男,郝宏奎. 论网络“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9-16.

[21]温州警方借助“人肉搜索”揪出暴力抢劫犯[EB/OL].[2009-4-24]http://tv.sohu.com/20090424/n263600373.shtml.2017-03-16.

The Change and Realization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in the Era of Big Data

LIU Qi-gang,WANG Chao-qiang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Liaoning, Shenyang, 110035)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loud computing, internet of things, mobile Interne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generates a large amount of data, new production methods and formats, the era of big data has arrived. The way of human life ha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the survival of data. Crime has also changed,datamation is realistic ecology of the present crime. For the investigation thinking,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in time to seek innovation.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meaning of the data and its value to the investigation.We can collect and analyze the investigation data from the quantification of self, investigation,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social management and other social aspects. We must set up the datamation consciousness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and seek a new way of investigation thinking. The thinking mode of investig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should include: integrative thinking, relevance thinking, diversity thinking and creative thinking.

the era of big data; datamation; investigation data; investigation thinking

D631.2

A

2095-1140(2017)04-0102-08

2017-03-15

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下主办侦查员胜任特征的构建与应用研究”(L16BGL043);2016年度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立项课题“主办侦查员制度视野下侦查员职业核心能力的构成要素及培养路径研究”(JG16EB2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拒供及其应对的实证性研究”(1142113002);2016年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侦查思维模式研究”资助(2017JKF032)

刘启刚(1980- ),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侦查学、公安教育研究;王超强(1990- ),男,山西阳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5级公安学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语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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