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鹏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论大学生虞犯的积极心理防控
王勇鹏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加强大学生虞犯防控是应对当前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有效对策。根据大学生虞犯的主要表征,我们可主动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并及时合法采取相应积极心理防控措施,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大学生虞犯;主要表征;积极心理防控
从已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来看,特别是暴力、信仰型犯罪者大多在学习、生活中表现出认知、情感及人格等方面的障碍,如果及早发现,及时合法地进行危险性评估和积极心理防控,完全有可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社会亟待加强大学生犯罪防控
大学历来是传播知识、研究学问和培养人才的地方,是心灵的净土、精神的殿堂;大学生向来被视为社会的准精英力量和未来建设性人才,很少将其与破坏社会的犯罪人联系在一起。但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既直接破坏了被害人、犯罪者等当事人家庭幸福、生活和谐;也给大学和大学生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仅从近段媒体报道来看,大学生犯罪既有大学生为打电游或恋爱支出而进行疯狂盗窃,也有利欲熏心进行网络诈骗、深陷传销甚至色诱犯罪的,还有加入分裂、恐怖或邪教组织犯罪的,等等,不仅几乎涵盖物欲型、性欲型、情绪型、信仰型等所有犯罪类型,数量增长速度也较快,手段的暴力化、智能化交错出现,犯罪的后果日趋严重,大学生犯罪已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已亟需社会大力加强防控。
据“国家亲权”思想,未来将要走向社会的大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资产,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与义务出面保护好这一国家资产,可以借鉴教育刑理论中的人道主义和矫正主义,将大学生犯罪刑罚与成人犯罪刑罚区别对待,更多体现教育防控的力量和特点。
(二)大学生虞犯是大学生防控的重要对象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犯罪人数并不简单地与犯罪案件数量呈正比。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较为微妙,即真正决定犯罪数量和性质的不在于犯罪人数的多少,而在于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况。如同世界上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一样,决定多数犯罪数量的人恰恰是犯罪群体中的少数人,是那些具有人格问题的犯罪人[2]。因此,要有效防控大学生犯罪,关键也是要控制住那些决定犯罪数量和结构的大学生危险人群。
鉴于刑罚并不解决犯罪的发生问题,而更多只是解决被害人所追求公正需求,或者说是复仇的感情需要,人类社会控制犯罪对策基本路径已从对已然之罪的惩处到对未然之罪的防范控制,对犯罪进行预防是现代社会控制犯罪对策的核心和基本标志。[3]
“虞”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常理解为“期待或期望”“可能性”,故虞犯也就是指有犯罪可能性或倾向但尚未实际触犯刑罚法律所明文规定之禁止行为的人;[4]大学生虞犯,即指有犯罪之虞的大学生,但他还未实施犯罪,属未然之罪范畴,对之进行有效防控,既可避免犯罪直接带来的损失,又可促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理应成为大学生犯罪防控的重点对象。
(三)目前我国有关大学生虞犯防控的研究还很弱
由于虞犯关注的是未然之罪,对之实施法律措施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加之历史上人身危险性理论曾被法西斯政权滥用成侵犯人权的工具,因此,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并初步形成了非刑罚方法和行政处罚的保护处理措施,但目前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尚未有虞犯的提法;即使是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国外法律体系中也均比较集中于少年虞犯的研究,均有青少年虞犯的相关规定与处理办法,[5]但对大学生虞犯有关专门研究尚是空白。
大学生虞犯的人身危险性暂时没有法律的成文规定,但可借鉴青少年虞犯表征和其他成人初犯人身危险性表征,从大学生个人以往的生活经历和行为特征入手,结合当前表现,具体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表征:行为不良、身心异常及生活问题。
(一)行为不良方面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犯罪生涯有一个从不良行为到违法行为再到日益严重犯罪行为的的发展过程,个体早期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记录是将来可能犯罪的主要预测因素。与犯罪密切相关的不良行为与违法记录有攻击性行为、破坏财产行为、盗窃诈骗行为、严重违反规范行为、吸毒、酗酒、赌博与卖淫嫖娼等。[6]48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有关调查,大学生虞犯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有虞犯行为的具体规定,如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等。
(二)身心异常方面
就生理因素而言,大量研究表明,年龄是一个主要的预测因素,25岁以下的青少年参与犯罪比例最高;性别历来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最稳定的特征之一,种族与犯罪的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7];异常的生物学因素(遗传负因、精神发育不全、内分泌异常、物质代谢异常、脑损伤、染色体异常等)可以导致主体异常的心理活动,易接受不良的主体外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犯罪心理。
就心理因素而言,主要表现在危险人格、危险心结和精神分裂症、心境异常等其他心理异常。危险人格又可分为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是与犯罪发生密切联系的人格类型。其中反社会人格最主要的特点是聪明但缺乏自然情感力,道德白痴不可教化,肆意犯罪不会中止,在犯罪人群中占有较高比例;犯罪人格有正常的自然情感,但基本社会化缺失,青春期有生存性违法,成年后犯罪升级,犯罪心理不可逆转,动机简单性质恶劣;缺陷人格早年心理正常,具有情感力,但具有溺爱抚养背景、懒散且弱能、缺乏是非观念、善于欺骗与表演、犯罪具有择机性,在犯罪人群中占有很高比例,约为22%。[2]17危险心结又可分为知结、情结与意结等,是指人在心理历程中经历了某种外部刺激而形成了心理创伤由此发生的执著于心理创伤的扣结现象。危险心结和其他心理异常均易衍生犯罪甚至多发暴力,引起民众极大恐慌。
(三)生活问题方面
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经济状况、学业状况、就业状况、人际交往状况及家庭重大变故等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表征。
经济状况历来被认为是影响犯罪的关键因素。在校大学生大多没有经济独立,面对物欲横流的金钱诱惑,若再加上虚荣、恋爱、交往支出等方面压力,就可能铤而走险直至犯罪。学业状况、就业状况、人际交往状况等往往是大学生获得自我效能感的最常见指标,若不成功就会产生强烈挫折感,容易破罐破摔或其他不良情绪与行为;家庭重大变故也常构成大学生生活的创伤性事件,成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诱因。
(一)大学生虞犯人身危险性的可评估性
所谓危险性是指一定的危害事实尚未发生或尚未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但将发生,成为现实已显现出充分的可能性或盖然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客观诸条件为基础而形成的现实状态[8]。因此,人身危险性更多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它在我国刑法学界曾经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它充满争议,但它现已如同社会危害性一样,纳入到了刑法理论中的基石范畴,包括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和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初犯的可能性[6]1。很明显,大学生虞犯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初犯可能性。
有关研究表明,人身危险性的实体内容与行为人的人格呈对应关系,并且,从宏观层面来说,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动态人格的自我呈现,它根本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评价而随之改变。[9]无论从什么角度对犯罪进行分类,都可以对其进行犯罪人格上的解读,也就是说,每一类犯罪人都有人格;同样,作为潜在犯罪人的“带菌个体”也有相对应的犯罪人类型,也都存在犯罪人格[10]。人身危险性是对犯罪人主体人格的揭示,“犯罪性人格是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和,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它是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心身组织。”[11]
因此,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严重社会的可能性,通过人格的测评可以实现对大学生虞犯人身危险性的有效评估与诊断。
(二)大学生虞犯身心的可塑性
大学生虞犯的发展性。大学生虽然大多已满十八周岁,但因众所周知的身心发展不同步性,加之缺乏社会历练,大学生仍属于广义上的青少年,具有青少年典型的发展性特征。如思维的活跃性与片面性共存、情感的丰富性与易变性同处、意志的坚定性与薄弱性交织、人际交往与处理麻烦能力的日渐成熟等,都有力说明大学生各方面仍处在发展之中,若及时得到合理的引导和培养,虞犯身上的危险性也会随着身心的日益成熟而得到有效防控,不会继续转化为危险性或犯罪行为。当然,若不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有可能从虞犯恶变成真正的罪犯。
大学生虞犯的积极性。大学生不仅受教育程度高,较之其他年轻人更有改变与完善自己的积极能力与素质;而且积极心理学告诉我们“积极是人类天性中的一部分,绝大多数人都可以自愈外伤”,[12]5因此,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只要善于将大学生虞犯身上的积极思维、情绪、价值观、兴趣和性格优势等品质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发挥,他们完全有可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成长,彻底走出虞犯的深渊,发展成为一个健康积极的社会有用之才。
(三)大学生虞犯形成的生态性
研究表明,儿童和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的起源是有其发展和生态方面原因的,[3]5-7个体是在多重嵌套的生态系统中成长的,这个生态系统包括微观系统、联系系统、外部系统、宏观系统和历时系统几个部分,个体位于这个系统的核心。[13]180在这个生态模型中,个体与各因素持续相互作用,且各因素间存在双向性影响,生态系统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就可能导致与其接近的其他因素的变化,最终导致个体的变化,而反过来也如此。
如家庭环境是影响大学生心理适合社会性发展的最早也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家庭如果在某一阶段不能完成自己的发展任务,就会导致大学生出现某种问题。但如今社会变化已对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多年前,不同的大家族成员能为孩子们演示着多种角色榜样,为他们提供各种各样机会,使他们能预先了解各种各样的问题,并替代性的经历这些问题;但现在父亲或母亲常因离婚易从家庭中消失,大家族成员对家庭生活的参与度也变得越来越低;如果大家庭成员参与大学生养育的话,也不会是辅助性的,而是取代大学生父母,成为大学生早年后者常年的第一照顾者甚至是唯一照看者,如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起来的大学生就是其祖父母抚养的。
(一)主动进行心理测评
一要主动进行心理测试。虽然,大学生虞犯尚未实施犯罪,不能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给其添上犯人标签,但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主动对其进行心理测评。随着社会对心理问题的日益重视,高校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不断得以推进;为保证对大学生心理的全程、全面了解与监控,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高校心理服务工作规定,每年大学新生入学之初,就由心理服务专门机构牵头,组织对所有新生进行心理测试;尔后每学年均继续进行跟踪测试,建设完整的大学生心理档案。
二要规范进行心理测评。首先要选好评估方法与工具。目前,高校普遍使用较多的《艾森克个性问卷》(EPQ)、《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量表》(16PF)、《90 项症状自评量表》(SCL-90)、《大学生人格健康调查问卷》(UPI)和《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等均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此外,DSM-Ⅳ、CCMD-3、ICD10、韦克斯勒智力测验、中国比纳测验等智力测验量表也是常用的心理与精神评估及诊断工具。其次要注意规范测试操作。在施测过程中,应参照合适的诊断标准,根据测验目的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或群测或独测,或访谈或机测,避免测验的盲目性;既要注意施测,也要讲究准备和收尾工作;对测试结果进行合理化解释,既要辩证看待常模,也要综合分析多个测验结果、结合行为观察,尽量减少主观臆测,增强解释的合理性。
三要认真做好心理筛查与跟踪。从目前高校心理测评工作实践来看,每年均有一定比例学生在敌对、偏执、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等项目上阳性分偏高,从笔者所调查的学校来看,每年大约有1-3%左右的新生需要回访,回访后仍有约1%对象需要跟踪与监控。因此,一定要通过心理测验,筛选有攻击性、暴力倾向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的学生,做好跟踪与监控工作,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处理,为下一步积极干预做好充分的准备。要主动将大学生虞犯的未然之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不要等其危害行为发生了才后悔莫及。
(二)积极进行心理干预
一要对大学生虞犯进行合理的分类。在设计和执行一个合适的干预计划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干预目标组的危机种类、问题和目标人的需要。可借鉴预防犯罪的分层模式将大学生虞犯心理干预分为轻度、中度与重度三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的一般性防控、选择性防控和针对性防控。重度类即指那些量表工具阳性得分很高、或已有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记录)、或明显身心异常或有危险人格者,需立即采取心理(药物)治疗甚至隔离诊治的;中度类那些量表工具阳性得分较高、或伴有不良行为表现、或遭受重大创伤或应激事件、或有危险心结者,需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或配合心理(药物)治疗;轻度类即指那些量表工具阳性得分偏高、或伴有不良行为症状、或有心理问题者,可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训练助其自我走出。
二要明确大学生虞犯心理干预的重点。如同少数人对多数案件负有刑事责任而应成为我们犯罪防控的重点对象一样,上述人身危险性大的重度和中度类大学生虞犯人群总人数应该是少数,但应成为我们高校实施积极心理干预的重点对象,对其可进一步采用哈佛大学格卢克夫妇“五因子预测表”、高夫设计的加州心理量表(CPL)、国内学者黄兴瑞自制的四十二预测因子量表等工具对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进行预测,也可参考使用暴力危险评估指南(VRAG)、暴力危险评估手册(HCR-20)、心理变态检查表(修订版)(PCL-R)、性犯罪者需要评估等级(SONAR)、分类评估量表(TAF)等工具[14];当然,其他轻度大学生虞犯人群也是我们心理干预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要构建大学生虞犯预警和转化机制。可以依靠同学、室友、班干部、教师管理人员和心理专业人员等多层面、多渠道形成一个“学生——教师——专业”有关各大学生虞犯的信息收集与预警处理系统,一旦发现虞犯危险性倾向症状或行为及时向系统上一级反映,最后汇总到心理专业工作人员,由专业人员再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预警或转化升级的评判与后续干预工作。
(三)着力积极心理资本的培育
要着力培养大学生虞犯积极思维、情感能力。积极心理学认为:“如果人类的心灵一直忙于把每件不如意的事情往悲观的方向想,则不需要敌人的出现,自己就先溃败了。”[12]34高危青少年的共同特征之一就是不恰当的归因方式(如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不受欢迎等),往往会在没有任何不良企图的同伴身上看到攻击的意图,增加绝望感,变得更加抑郁,从而增加危机风险。[13]94-95同时,消极的思维常引发消极的情绪,消极情绪常窄化我们的选择范围,唤起我们对危险的过度注意;特别不幸的是,高危大学生常错误的认为他们对事情的解释没有偏见,因此,我们要着力避免消极的解释风格对大学生无助性的影响,实施认知改变策略,培养他们的乐观、积极归因,引导积极体验,增强情绪调控能力,增强认知和行为能力,激励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浑身充满活力。
要着力培养大学生虞犯积极的社会交往能力。大学生犯罪不少是因交往不善而引发,表明解决人际问题是大学生应该具备的一项很重要的能力。交往状况是个体时刻经历着的与世界的关系的反映,包括个体与他人的亲密关系和归属感;如果这方面有缺陷的话,那么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加大。因此,积极的社会交往能够促进社会性机能的整合,要在大学生当中积极开展同伴互助、人际沟通、果断技能及问题处理等专题教育,促进依恋、友谊、亲和等积极人际关系品质的培养,构建积极的人际关系。
要着力培养大学生虞犯的积极性格品质。智慧、勇气、正义、节制等性格优势会使人们总是精力旺盛,机警灵活,热情自信,带来有价值的生命活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创造力、好奇心、洞察力、恒心、勇敢、友善、公平、宽容、感激、欣赏、团队合作等积极性格优势的发挥,发展个人良好兴趣、娱乐、休闲、积极观念及价值观,充分挖掘积极性格品质的拓展功能、建构功能、舒缓功能,增强大学生虞犯自我成长能力,彻底自愈自己不良行为与心理。
(四)聚焦积极社会生态系统的构建
如同其他危机或反社会行为一样,大学生虞犯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连续生态模型,对其进行防控,既要考虑家庭、社区和学校的压力源、经济条件及个人特征等危机性因素,也要考虑社会技能、智力、教养方式、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可利用社会资源以及家庭和社区间的联系等保护性因素,在减少危机因素的同时,支持并促进保护性因素作用最大化的防控努力是最可能获得成功的[16]180。
因此,对大学生虞犯进行积极的心理防控,必须构建积极的社会生态系统进行支持。如通过咨询或调查发现大学生虞犯问题行为与其家庭有关,就要在家庭相互影响的背景下及时对整个家庭进行积极干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说服家庭参与咨询,激励抚养者为大学生提供恰当行为和教育的榜样,着力加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鼓励成员间的相互作用、一致性、交流沟通的稳定性和亲社会行为;当然,若不宜进行家庭咨询,可使用家庭核查、对父母开展训练和教育、依靠父母支持团体等替代方案。
鉴于生态因素间作用的相互性,在积极开展家庭因素干预时,学校可通过课程开设、积极技能培养、校园文化建设及组织家长-教师之间形成行动研究小组,来发展一些积极预防干预计划;如果学校和家庭之间有较强的合作,就可有效阻止问题的恶化。通过开展合作学习、同伴辅导、同伴调停、同伴促进、同伴支持网络建设,帮助学生改善人际关系、掌握新技能、适应新环境;努力构建医院中精神健康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等各相关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积极配套的综合网络,全面提高心理防控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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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sitive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Undergradeates’Delicquent Hunan police Academy
WANG Yong-pe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 410138)
Strengthe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undergradeates’delicquent is an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college students’crime.According to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undergradeates’delicquent. We can evaluate their personal dangerousness actively, take correspondingly postive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time to prevent the crime.
udergradeates’delicquent;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 positive psychologic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917.7
A
2095-1140(2017)04-0116-06
2017-06-0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基地项目“大学生犯罪的积极心理防控研究”(16JD20);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微时代大学生虞犯的积极心理干预之研究”(XJK014BJD003)
王勇鹏(1972- ),男,湖南新邵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犯罪心理学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