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中的隐形程序

2017-11-15 04:15周旭圆
长江丛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隐形法官司法

周旭圆

论刑事司法中的隐形程序

周旭圆

隐形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它的存在不仅影响司法公正,而且还导致其他诸多问题。文主要对隐形程序及其各项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隐形程序 刑事司法程序 司法公正

一、隐形程序的概念

隐形程序是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实行,但尚未向外界正式通告的办案规则与程序。包括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必须的非显形程序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非必须的隐形程序。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讨论关于隐形程序的相关问题。

二、隐形程序的特征

除了程序自身明显带有的秘密性与非法性之外,隐形程序还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

正当程序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参与原则”,在司法过程中表现为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共同举证、辩论下,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判决结果,而不能仅仅听信控辩一方一面之词。而隐形程序的存在,完全破坏了“参与原则”。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大多表现为控审两方在刑事审判前,早已暗中对案件结果达成共识,这不仅使审判制度成为“空架子”,对辩方当事人的权利更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二)多样性

隐形程序的秘密性同时导致了其自身的多样性。这种未放置于阳光中的程序,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制度内部以各种形式传播和发展。有些是以文件的形式,而有些是以习惯方式在司法人员内部交流和传播,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是被作为首选予以适用,除此之外才会选择法律等其他规定。

(三)随意性

随意性事由隐形程序的非法性和多样性导致的。由于隐形程序大多都不被置于法律规定内,这就导致隐形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等都是随意的,无任何规制可言,更勿论对隐形程序参与人员的惩戒了。

(四)非理性

隐形程序能够节省司法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这种效率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任意挥霍。同时,隐形程序产生的结果不仅不能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反感和惊惧。

三、隐形程序产生的原因

隐形程序自身是非法程序,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司法权威也有很大损害,但为什么隐形程序依然存在并且在持续进行?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审判制度自身有缺陷

首先,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甚至的法官回避也是又因回避,我国不支持没有合理理由的回避。这在一定程序上意味着,我国审判制度中的裁判者,有些时候并不是站在完全中立的角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更是有和控方在审判前相互协商的可能,这是隐形程序的发展之一。

其次,控辩均衡对抗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虽然我国审判制度在朝着控辩地位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公众思维和司法实践中,控方检察院始终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法律达着“控辩双方不平等”的讯息,这意味着,如果检察院适用某些“隐形程序”,很难被当事人一方留下证据。

最后,庭审的事前制约机制不健全。我国有朝着“起诉状一本主义”发展的趋势,但鉴于我国司法实践,“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未得到全面实行。

(二)中国远未司法独立

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的独立而非法官个人的独立。同时,中国有自己的一时半刻舍弃不掉的文化传统,比如“人情社会”等。这都导致许多案件的判决涉及到政治、政策、舆论等因素。

(三)中国法官自身素质有待提升

中国离步入法治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它的法制也在逐渐完善和健全。而历史和社会原因导致法院里的部分法官自身职业素质欠缺,人为的适用了某些隐形程序。

四、隐形程序的弊端及解决方案

隐形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产生了许多司法弊端。其中最为致命的是导致司法不公。这不仅使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失去信心,更严重的是导致了当事人权利的侵害。其次,隐形程序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人员适用隐形程序时,其行为不受监督、不被规制,因此极易被权力侵蚀。再次,隐形程序降低司法效率。当事人感受到不公正、发现司法腐败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多会选择上诉抗诉。司法资源本身是有限的,当第一次程序不能被公正适用时导致的第二次正当程序的开启,与程序一次性就正当适用的情况对比,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后,隐形程序还影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基础,是靠案件的公正判决建立的,而程序的正当化对司法权威的树立也有重要作用。隐形程序对司法权威具有极大破坏。

隐形程序有诸多弊端,而要解决隐形程序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隐形程序产生的原因着手。一是从司法制度设置上解决,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官的中立,另一个是提高辩护方一方的地位。二是要提高法官自身素质,这方面可以从司法准入制度入手。三是逐步确立保障司法独立,步入法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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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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