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功
国际会计准则将会计政策定义为“在编制会计报告时,管理人员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法规和程序。但在使用中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最能恰当地表明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政策。”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是会计主体有目的的行为,它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初次发生时的初始会计政策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合理地进行会计估计,会计估计是会计核算中不可避免的重要一环。
为真实反映轨道交通企业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永续运营的隐性信用,服务于维持现金流正常运转的战略目标,在主要的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确认上建议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轨道交通企业集团设立独立的建设投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对项目贷款利息在建设期全额资本化,对一般性借款(如该子公司建设期项目贷款以外的自行借款或集团统贷统还由该子公司实际使用的借款)也要按照准则规定进行资本化,可实现以轨道交通企业多主体借款、建设投资子公司实际使用,利息支出资本化,确保建设期不录得亏损数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对于轨道交通企业收到的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如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金属性模糊难以分辨的,按照准则规定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土地出让金返还资金应以扣除垫付的前期拆迁支出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的(如向轨道交通企业购买安置房服务)应按合同约定确认服务收入和成本,不能确认为政府补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于轨道交通企业投资产业链上游(如盾构机等施工机械、隧道管片、商品混凝土、车辆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等)一般应作为非控股股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甲供材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产品用于轨道建设的,如作为控股股东则会因合并报表导致收益抵消。对于预期较长时间内难以盈利的项目(如参股高铁、城际铁路等),初始股权比例应控制在不具备重大影响的范围,因其股权没有活跃的市场报价、公允价值无法计量而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于轨道交通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应优选自持并出租的商业模式,保留房地产所有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既可充分反映地铁沿线物业上涨的收益,又可避免计提折旧虚增成本、影响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
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债务融资能力,轨道交通企业可适当发行永续债(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合理设计永续债合同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相关规定计入权益。
轨道交通企业应将轨道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入账,因其为划拨用地,没有使用期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不提折旧,既真实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稳定价值,又可避免计提折旧虚增成本、影响后续融资。对于“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前应优先作为“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税法只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依据资产使用寿命估计而来,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行业资产预期寿命分类确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于地铁洞体、车站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设计寿命100年计提折旧,对于地铁车辆和其他机电设备按照设计寿命30年计提折旧,避免加速折旧对净资产的损耗,以免虚增资产负债率,影响后续融资。
通过以上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可更契合轨道交通永续运营的实际,能真实体现轨道交通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为轨道交通企业资金链正常运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