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静
从1971年人类第一份电子邮件诞生,到1987年9月20日中国首封电子邮件“穿越长城,走向世界”的发出,中国首次实现了与Internet的连接。从几十年前,中国人不知道互联网为何物,到现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网络已经与我们如影随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第三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2004 年Facebook的成立和2006年Twitter的面世,拉开了社交媒体的序幕。之后在中国,天涯、猫扑、QQ、人人网、开心网、博客、微博、陌陌、微信相继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社交媒体的兴起,加剧了隐私权的暴露。大概有以下几种表现:(1)社交媒体的地理定位信息。比如智能手机中,很多手机APP在打开时会出现一个安全提醒“XX软件正在尝试使用GPS定位您的地理位置”,如果用户点击同意,则会精准定位用户行踪。近年来,由于地理位置定位所引发的抢劫、强奸、盗窃案件屡见不鲜。(2)社交媒体用户主动上传的信息。包括注册社交媒体账号时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使用社交媒体过程中所上传的信息。近几年人们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的社交媒体进行信息分享非常普遍。心情、日常感悟、行程、度假计划、情感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等越来越多的私人化信息被用户以照片或者视频的方式频繁的晒到QQ、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晒朋友圈”“刷微博”的同时却引发了个人隐私的暴露。(3)社交媒体的关联性设置。不少用户在注册新的社交媒体时,为了便捷,采取直接关联其他已有社交媒体账号的形式直接登录。这样就会导致原来账号上的所有信息被新的社交媒体服务商获取,进一步加剧了隐私的泄露和传播。(4)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新媒体时代的隐私权,跟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相比,又有其新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隐私权的保护加大了难度。
(1)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网络行为中,侵权主客体一般都是以网络虚拟身份存在。即使是要求实名注册的社交媒体,注册信息也不一定真实可靠,这就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侵权发生,被侵权人需要维权时,却同样因为侵权主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而增加了维权难度。(2)侵权影响的重大性。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大增强,传播范围也非常广。尤其公众人物的隐私一旦曝光,其影响力极大,会对被侵权人造成重大影响。例如明星人物情感婚姻方面的信息便是如此,原本很私密性的信息被公之于众并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讨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近期的王宝强事件、白百合事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并对其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3)把关机制的弱化。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信息发布平台多、门槛低、传播力强,再加上没有传统媒体相对严密的把关,各种信息呈井喷式传播,也增加了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也是合作共赢的时代。而只有信息共享,才能更好的实现共赢与发展,才能消除人们身处信息浪潮中的信息恐慌。信息共享也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以便更加合理地达到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财富的途径。而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所谓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
以社交媒体信息共享与公民隐私权来说,社交媒体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顺应了新媒体时代的潮流,但同时,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仍然应该得到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以法律和行业规章制度的形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其次,要从技术角度提高社交媒体运营商的信息安全水平。第三,社交媒体用户本身要具有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社交媒体使用过程中的媒介素养。
综上所述,信息共享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信息安全问题也应引起大家的重视。二者有冲突,也有联系。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互联网+,让互联网真正的为人类造福。
[1]张秀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2]孙文晶.社交媒体中个人隐私的传播隐患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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