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7-11-14 11:02杨丽君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建筑施工企业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和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的各项经济制度随之调整,为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奠定基础。税收收入是我国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又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参考国际目前通行的税制模式,我国建筑业也已经全面实施增值税。为此本文尝试就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政策后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影响对策 税收筹划

一、实施增值税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含义

实施增值税就是把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在我国以往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三个流转税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价格中含税,存在重复征收税金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只对增值额纳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因此,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实施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税率和征收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解析: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销项税额-应纳进项税额,增值稅实行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只对增值部分纳税。

(二)实施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业作为第二产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一直以来在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经过市场调研可发现建筑行业基本处于微利水平,改征增值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利益格局的再调整。面对增值税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需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业主的计价及各劳务分包单位的结算等方面重点关注。

1.实施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税费部分实施增值税后,就需要按照新的价格体系执行,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遵循价税分离的原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含税计价,此种方式下工、料、机为不含税价,加上11%的销项税额即当期报价总额。这种组价方式的调整,必然对我们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成本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工程造价时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为分离进项税额的单价确定,但在实际施工生产中存在可抵扣程度的差异,如遇下属分供商选择范围较小时,其抵扣程度就会相对较低,这可能就会导致投标报价时计算的税金与实际施工生产中最终形成的税负差别较大。因此,这就对我们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实施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需加强总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当前宏观经济平稳发展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竞争激烈,随之各方面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大,作为施工企业更应主动与业主提前就工程预付款、质保金、甲供材、专业分包等问题进行沟通。现在实施增值税后,总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按照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即以收到的预付款的时间并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在一个纳税申报期物资等设备的购置金额小于业主的预付款金额,必然会导致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其次,对于业主方给建设施工方验工计价后没有立即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有时可能还要扣除约定3%~5%的质保金时,建筑施工企业成本部门就要在合同签订及审核时,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款及合同中是否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及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与业主方就扣除质保金部分暂缓开票达成一致,若提前把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开具必然导致企业大量的现金流支出。

3.实施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人工费占总成本费用的比例较大,约为25%。目前,总承包方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主要来源于外部劳务企业,还是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为了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项目部对下属劳务分包的合同签订时,尽量采用清包的模式,即目前人工加辅料和小型机具的模式。当下这种增值税全面执行的时期,必须保证当月结算当月取得发票,这样才可能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4.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物资设备、机械合同的管理工作。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首先应梳理各供应商的身份,如果供应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进项税额,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就目前集团公司而言,钢材、水泥这部分属于内部供应单位,目前只有物资公司能按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3%分离进项税额。由于材料成本占施工企业总成本的50%~60%,材料成本又是进项税额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能够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建筑施工企业中某个工程项目部的成本无疑会下降不少。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1.分离税金导致收入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业税下的收入为含税金额,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需要分离税金才能计算出不含税的收入。例如,营业税制下某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总额为111万元,其他因素不变,营改增后收入则为111/(1+11%)=100万元,和原收入相比下降9.91%。

针对前面所述建筑施工企业甲供材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目前从在施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却要计入产值抵扣工程款,所以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营改增后需要不在验工计价中反映,即不作为与业主往来款项核算,因此甲供材这部分从总包合同中剔除后,当前施工企业都是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必然导致当期收入减少。

2.对成本和现金流的影响分析。实施增值税后的税金不包含在成本中,因此取得外购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都需要从成本中分离进项税额,从而降低成本。当然,成本的下降程度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充分程度。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税额抵扣受成本结构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影响。一般现场经费中,经过笔者所在项目的测算可发现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修理费、水电费、新购固定资产等,因这部分间接和其他直接费用占施工企业项目总成本的比例较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有限,一定程度上对成本的影响较低。

3.对利润的影响分析。企业的经营效益越好,利润就会越多,反之则相反。如果收入的降低幅度小于成本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幅度,则企业的利润会相对提高,通过前期笔者使用用友系统的测试,可发现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降低幅度大于成本与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的幅度,致使施工企业的利润整体下降。

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笔者建议必须充分考虑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概念,如果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不大于税收负担的减少额,那么选择这个方案具有可行性。另外,要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中的时间价值因素,不能只重视缴纳税金的减少,在不违背税法的情况下,有时延迟交税比缴纳税款的金额减少更加有利。因为延迟缴纳税款所发生的纳税额度不会少,但会减少未来税款的现值。

(作者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杨丽君(1982—),女,北京人,研究生,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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