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岚 朱玉庚 编辑/王莉
支持企业稳健“出海”
文/吴岚 朱玉庚 编辑/王莉
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机构应正确领悟国家的政策意图,积极稳健地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项目。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正确领悟国家最新政策意图,依法合规、积极稳健地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项目。
2016年以来,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的迅速增长,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其中,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以加强对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严防资金外逃;而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中则明确, “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意味着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境内相关监管部门(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否则,ODI资金不得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出境。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分为三大类,即“鼓励、限制、禁止”。其中,政策鼓励的六类境外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联合发文单位包括了外交部。对此,中国投资者应深刻领悟“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外交意义,积极稳健开展“一带一路”相关境外投资。此次发布《指导意见》,在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重要意义。
表1 海外投资主要监管部门及监管规定
表2 三种主要的海外投资保险对比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采矿、建设电站等项目中,因投资回收期长、国别风险不确定、资金需求大,商业银行往往不愿单独介入。在中信保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成为海外投资项目获取融资的主要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分为股权保单和债权保单两种,而债权保单又分为企业债权和银行债权两种。因此,对应的银行融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海外投资(股权)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中方投资者,既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也可以是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地区注册的法人,但其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中方投资者的股本投入及收益。中方银行在投资者自有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为投资方匹配相应的银行融资,解决投资方在境外项目的资金需求。这种银行融资的借款人是投资者,而非境外项目公司,银行更多的是基于对中方投资者的了解而提供授信。
区别于上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股东适用)适用的情形是,中方投资者以股东贷款形式,向境外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该保险以股东贷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保险标的,为中方股东提供风险保障。国内银行进而可为中方投资者提供融资,以满足其海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的被保险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三种海外投资保险中唯一的一款银行保单(另外两种皆为企业保单〔被保险人为投资方〕)。因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金融机构贷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对金融机构的保障力度更强,也更为直接。基于该保单的银行融资,直接以境外项目公司为借款人,与基于前述两款企业保单而提供的境内企业融资有所不同。目前,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是中方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获取境内银行融资的主要险种。
要点一:严格遵守国家监管政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的持续推进,国家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思路更加清晰,监管文件也从“答记者”问、发布会等形式,向当前的《指导意见》以及未来的《境外投资条例》立法等深入推进。国内银行等市场主体在开始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论证、融资评估前,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家政策意图,与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汇报工作,积极稳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特别是商业银行在提供融资前,一定要求中方投资者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在确保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开展融资相关服务。
要点二:科学评估中方投资者实力并制定风险缓释措施。境外项目金额大、周期长,对中方投资者的投资实力是一个较大的考验。一方面,初始投资额中需要中方投资者的资本金投入;另一方面,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超支,需要股东追加投资。当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联合开展境外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民营企业对境外项目的投资敏感度高、抉择机制灵活高效,有利于较快获取境外标的;而国有企业的海外项目经验丰富、合同履约能力强、工程总承包施工能力强。在这种项目的评估过程中,若国有企业只承担施工工作并不投资,商业银行需要格外关注民营投资者的出资实力,设定股东担保、超支支持保函等风险缓释措施,并可要求国有施工方提供完工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工,以有效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
要点三:重点审查“违约风险”。相较于中信保公司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等中长期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包括商业事件风险(借款人/债务人拖欠应付款项或其破产、解散),因此银行在提供融资前的评估过程中,应格外关注“违约险”项下违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审核。履约能力,指的是“违约”险中违约主体客观上履行协议的能力,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核:一是违约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违约主体的性质、在东道国的地位、出资方结构、利润分红方式等;二是运营能力,包括经营范围和历史、主要的管理层、未来发展规划等;三是财务状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情况,以及政府对其的财力支持情况等;四是东道国的偿付能力,包括其GDP增长率、国际收支、财政收支、外汇储备、负债率和偿债率等。
要点四:严格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关注保险除外责任。在保单中,中信保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有细致的规定,比如在第十二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中方投资者转让项目企业股权时,应征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在实操中,曾发生过以下情况: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民营企业以“可转换债”等方式退出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但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境内融资银行和中信保公司。恰巧在此期间,该东道国发生政变,于是被保险人(融资银行)向中信保公司提出索赔。在类似的情况下,中信保公司就有可能以上述保单“第十二条第(六)款”为由而拒绝赔付,且拒赔理由成立。
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海外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就有八条。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融资时,应相应判断发生除外责任事件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的概率,并提前做好预案加以规避。比如,为避免除外责任第二条关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的除外可能引发的拒赔风险,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自身尽职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还要对项目企业加强贷后监管,以确保引发保单除外责任的事件不会发生。
要点五:出险后及时报送“可损”及索赔。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的被保险人是融资银行,因此,在得知保单列明的损失已经发生时,被保险人应于损失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在提交可损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自保单所列损失之日起12个月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对于违约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应自违约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超过上述期限,被保险人将被视为放弃其在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权。
中信保公司在此险种下的定损核赔工作,相较于传统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等险种,更为复杂。中信保会严格区分导致损失的风险事件是基于政治原因(基本政治险和“违约”险),还是基于商业原因。因此,在出险后的定损核赔过程中,中信保可能会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前后的商业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由于基本政治险和“违约”险所承保的风险事件所导致的具体损失金额。在发生争议并提交制裁的情况下,应先通过仲裁判断是否发生“违约”以及“违约”的具体情况,再按照仲裁结果定损理赔。
作者吴岚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作者朱玉庚单位:中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