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官制下苏轼官职解读

2017-11-13 12:09周云容
中国苏轼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选人苏轼

◇周云容

北宋官制繁杂多变,为历朝之最。以宋神宗元丰五年颁布《元丰官制格目》为界,大体可分为北宋前期官制和元丰新制。苏轼嘉祐二年始入仕途,到建中靖国元年病逝常州,宦海沉浮四十余年,历经了这两大不同的官制体系。北宋前期官制,官、职、差遣分离,“官爵浑淆、品秩紊乱”,有关著述或注释对苏轼官职多有误解。本文试图对苏轼在元丰改制前的历任官职做一梳理,并放在北宋前期官制体系下做简单阐释。

北宋前期官制最大特点是官、职、差遣分离。《宋史·职官志》概括宋代设官分职的特点说: “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简要地说,这里的“官”,即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官司的正官,或称“正官”“本官”,无职事,用于确定品位、俸禄,因此北宋前期又称为“寄禄官”。实际上,北宋前期的“官”除指寄禄官外,还指文散官,但文散官仅叙章服,此外无其他意义。宋神宗元丰五年正月罢文散官阶。“职”,即“职名”,指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三馆秘阁官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职名根据有无实际职掌分为“馆职”与“贴职”。“馆职”指有职事的专职,宋前期三馆秘阁官或有实事外,其余均为无职事的“贴职”。“贴职”为内外差遣所带的荣衔,标志文学高选,可提高资序、威望,或略给添支钱。元丰新制,罢三馆秘阁,并罢职事官带职;哲宗元祐以后,逐渐恢复贴职之制。“差遣”是出任的实际职务,常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点”“提辖”“签书”“监”等字样。

在北宋前期官制体系下,除已提及的文散官、寄禄官、职名、差遣外,还有爵和勋。爵至唐宋,已变成一种酬劳官员的虚衔,有官品,无俸禄,北宋前期文臣少卿监以上有封爵。勋,通常也为虚衔,既无职事,又无俸钱。时人认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官,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宋史·职官志》)。鉴于此,本文将苏轼的差遣、馆职作为考察的重点。

一、殿试中乙科,授河南福昌县主簿

嘉祐二年,苏轼参加省试。是年,参加省试的学子6500人,录取进士388人。“丁亥,赐进士建安章衡等二百六十二人及第,一百二十六人同出身。是岁,进士与殿试者始皆不落。”(《宋会要辑稿·选举志》)苏轼殿试中乙科。嘉祐二年四月,母亲程夫人卒,苏轼兄弟回眉丁丧。服丧期满后,嘉祐五年二月抵京,三月以选人至流内铨,授河南福昌县主簿。

宋代文臣由京朝官与选人两部分组成。选人为低级文臣,即“幕职、州县官”,其迁转自成体系。选人一般分为四等七阶:第一等为“两使职官”,共三阶;第二等为“初等职官”,共一阶;第三等为“令录”,共两阶;第四等为“判司簿尉”,共一阶。河南福昌县主簿即为选人之末等。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经过“选人”阶段。士人考中进士后,通常只有前三名至五名能初授为低级京官。第六名(有时甚至第四名)以下的绝大多数进士的寄禄官称,都是“幕职、州县官”,都属于选人。以苏轼参考的嘉祐二年榜为例,据《宋会要辑稿》载:“嘉祐二年五月四日,以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章衡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罗恺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郑雍、第五人朱初平并为两使幕职官,第六人以下及《九经》及第,并为初等幕职,第二甲为试衔大县薄尉;第三、第四等试衔判司薄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宋会要辑稿·选举志》)可见,嘉祐二年榜第四名初授职位也仅为选人的第一等的“两使幕职官”。选人位卑人众,要改官为京官绝非易事,所有“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宋史·选举志》)。许多低级文臣甚至终身为“选人”,没有升迁中高级京朝官的机会。

二、制科入三等,签判凤翔

为避免沦陷“选海”,苏轼授河南福昌县主簿并未赴任,而是准备参加制科考试。制科,又称“大科”。宋代制举,得人甚少。因此,制举入等者,授官待遇优厚,升迁较快。制举入等,原有官者,多转一官,或转为馆阁官或清要官;无官者,授官待遇与进士高等同。“(制科)中选者,不过一、二人,然数年之后,即为美官。”但制科中选亦非易事。宋仁宗朝规定参加制科者,须有二位大臣荐举,还须经历三个规定的程序:首先向两制(即掌内制、外制的翰林学士、知制诰、中书舍人)呈送平时所作策、论五十首,两制选取词理俱优者参加阁试;接着是秘阁试六论;最后才能参加皇帝的御试。

苏轼经欧阳修、杨畋等推荐,嘉祐六年八月秘阁试六论,之后参加御试,入三等。制科五等,第一、二等皆虚设。“制科分五等,上二等皆虚。唯以下三等取人。然中选者,亦皆第四等。独吴正肃公(育)尝入第三等。后未有继者,至嘉祐中,苏子瞻、子由乃始皆入第三等而已,子由以言太直,为考官胡武平所驳,欲黜落,后降为第四等。设科以来,止吴正肃与子瞻(苏轼)入第三等。故子瞻《谢启》云:‘误占久虚之等’。”

按嘉祐三年闰十二月诏书规定,“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宋史·选举志》)。苏轼授大理寺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全衔为:将仕郎、守大理寺评事、签书凤翔府节度判官厅公事。苏轼自己也说:“忽从县佐,擢与评刑”了。“将仕郎”是苏轼的文散官阶,为文散官二十九阶之末阶,为从九品下,决定苏轼服青。“大理寺评事”是苏轼的本官阶,即寄禄官阶,无职事,为正九品,属京官阶次,决定苏轼的品位、俸禄。那么何谓“守”?北宋前期,文散官低于本官,则本官带“守”字。“签书凤翔府判官厅公事”为苏轼的实际差遣,简称“签判”。宋代签判始于太平兴国四年,始称“签署”,英宗时避御名改“署”为“书”。凡京朝官出任判官者,便称签判,选人充任者依旧称判官。签判被称为“郡僚之长”,地位在本府(州)其他属官之上,可以代理正副长官之职事。签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本府(州)正副长官处理政务公文,“斟酌可受理、可施行,或可转发、可奏上与否,以告禀本郡(州府、军、监)长官,最后裁定。”此外,签判还参与本州府各类狱讼案件的录问与签押、税籍户账管理、差役及吏人管理以及其他属官与所属县官的监察等事务。

嘉祐六年十一月,苏轼赴凤翔签判任。治平元年十二月,罢此差遣。作为北宋西北军事重镇凤翔府的签判,苏轼除佐助知府宋选、陈公弼,掌管文书,负责京都、边陲物资供给外,还经常到府属县视察,兴修水利,监察狱讼,减决囚禁,改革衙前役,其爱国重民思想得以实践。

在签判凤翔期间,嘉祐八年,宋英宗即位,苏轼本官阶由大理寺评事覃恩转大理寺丞。治平元年正月十三日,苏轼与章惇同游仙游潭,所撰文已署为“大理寺丞、签书凤翔府节度判官厅公事”。按宋制,有出身和无出身其本官阶的迁转序列是不同的,大理寺评事有出身转大理寺丞,无出身则转诸寺监丞。苏轼这次迁转属特殊的恩转。本官(寄禄官)阶的正常迁秩称为“磨勘”。宋真宗咸平四年,“罢郊恩迁官,行磨勘京朝官法”,规定文臣京朝官三年一磨勘迁转,治平三年九月改为四年一磨勘迁转。磨勘年限确定以后,不候代还京师,不限在职月日,本官秩满即迁。治平元年,本官阶磨勘迁转殿中丞。

三、试馆职复入三等,得直史馆,差判鼓院

治平二年二月,苏轼还朝,差判登闻鼓院事,为登闻鼓院主管官之一。宋初,设鼓司,置谏鼓(或称登闻鼓)于皇城门外,许臣民挝鼓申诉。景德四年五月改鼓司为登闻鼓院,掌接受文武百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建议有关朝廷政事、军事机密、公私利害等事,或请求恩赏、申述冤枉、贡献奇异术等,如不能依常规上达皇帝的,可先到登闻鼓院呈递事状,如受阻抑,再报登闻检院。登闻鼓院设判登闻鼓院事二人,简称“判院”或“判鼓院”,主管登闻鼓院事。

是年,苏轼学士院试馆职。《避暑录话》载:“祖宗故事,进士廷试第一人及制科一任回,必入馆,然须用人荐,且试而后除。”苏轼试二论,即《学士院试孔子从先进论》《学士院试春秋定天下之邪正论》,“皆入三等”,得直史馆。“直史馆”为苏轼的“职”。宋制,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是不授“职”的。在史馆中,直史馆地位仅次于史馆修撰。宋前期,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合称三馆秘阁,总名“崇文院”,为“典掌禁中图书之府,编书、校书、读书之局,储养名流贤俊、备咨询访问之地,培养两制、执政以至宰相等高级官僚之所”。洪迈《容斋随笔》记载:“国朝馆阁之选,皆天下英俊,然必试而后命。一经此职,遂为名流。”苏轼在《谢制科启》中也说:“育才之地非一,而册府处其最高。”三馆馆职,又以史馆最重,欧阳修在《论史馆日历状》中也说:“自前世有国者,莫不以史职为重。”在太平兴国之前直史馆与史馆修撰、判史馆事分撰日历,后不预修纂事,多为在京文臣兼职或带外贴职。

四、丧满返京,判官告院权开封府推官

治平三年四月,苏洵卒于京师。苏轼归蜀居丧。

熙宁二年二月返京。苏轼以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官告院,在元丰五年之前为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简称,主管文臣、武官、将校任命书及封赠。官告院的长官为提举官告院,以中书舍人(知制诰)差充。判官告院位次于提举官告院,为官告院主管官之一。因需撰写官员的任命文书,判官告院须由带职的京朝官充任,须具有较高的文学造诣与声望,比如王安国、杨亿、曾巩等都出任过判官告院。官告院事颇为清闲,苏轼在《与子明》第一简云:“轼二月中,授官告院,颇甚悠闲,便于懒拙。”

是年,王安石欲变更科举。四月,宋神宗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台、三司、三馆臣僚共同审议。苏轼上《议学校贡举状》,认为贡举之法不应轻易变更。王安石对此不悦,命苏轼权开封府推官,即兼领、暂代开封府推官,“意以多事困之”。在《谏买浙灯状》(所作时间应为熙宁二年十二月)中,苏轼所具官职为:“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权开封府推官”。北宋时期,开封府为“东京”,是皇宫所在,为全国府中之首,号称“天府”。开封府牧、尹、少尹不常置,权知开封府事(开封府不设正知府,凡任知府事者,必带“权”字)为开封府的实际长官,且开封府不设通判。开封府判官、推官是权知府的佐贰,是开封府的副长官。开封府推官位次于判官,以文臣朝官差充,“掌府事,以狱讼刑罚为生事,户口租赋为熟事,与判官分治”。开封府“府事繁剧”,职能众多,且是当时京师刑狱的主要管理机构,素有“京师狱市剧天下”之称,刑狱案件审理任务极为繁重,审判案件失误,要受惩罚。可见,苏轼权开封府推官事多繁杂,责任重大,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以多事困之”的目的。但“公决断精敏,声闻益远”。熙宁三年十二月,苏轼罢权开封府推官,依旧官告院。

权开封府推官期间,苏轼本官阶磨勘迁转太常博士。《诗案·供状》:“权开封府推官,磨勘迁太常博士。”太常博士已属朝官阶次。

五、避谗离京,通判杭州,知密、徐、湖三州

苏轼“劲直敢言”,屡上书神宗皇帝,论新法不便,为新党所不容。神宗皇帝多次欲提拔重用苏轼,被王安石作阻。范镇、司马光举荐苏轼为谏官也被阻。熙宁三年八月,王安石羽翼侍御史知杂事谢景温诬奏苏轼丁父忧归蜀时,贩卖私盐。朝廷下令各路监司严查,但“事皆无实”。苏轼未辩护,但乞求外任以避之。“上批出与知州差遣,中书不可,拟通判颍州。上又批出,改通判杭州。”苏轼也很清楚,“杭倅亦知州资历,但不欲弟作郡,恐不奉行新法耳”。

熙宁四年六月,苏轼带职出任杭州通判,全衔为太常博士、直史馆、通判杭州军州事。按宋制,“仕于外,非两制则虽帅监司,止呼寄禄官,惟通判多从馆中带职出补,如蔡君谟湖州……东坡先生杭州,如此之类甚多”。宋代通判始设于乾德元年,宋太祖有惩于五代君弱臣强、藩镇擅权之弊而设置,其目的是分知州之权。当时规定,较大的州府设二名,一般州设一名,不及万户的小州不设,若武臣为知州,则小州亦需特设通判。杭州时为大州,通判有两人。宋代通判全称为“通判某州军州事”,俗称“倅”或“倅贰”,也称“府判”,也有“监郡”之称。通判职掌据《宋史·职官志》载:“职掌倅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可见,通判职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佐理郡政,凡本州公事,知州与通判连署。二是监督知州,监察官吏。通判官秩虽仅七品,但却被视为“州郡最要之任”。

熙宁四年十一月,苏轼到杭州通判任。熙宁七年九月,罢杭州通判任,移知密州,十二月,到任。苏轼在《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中,自具官职为“太常博士、直史馆、权知密州军州事”。熙宁九年,苏轼本官阶迁尚书祠部员外郎。《诗案·供状》:“就差知密州,磨勘转祠部员外郎”。四月,苏轼在《雩泉记》中落款为:“朝奉郎、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密州军州事、骑都尉、借紫苏轼。”朝奉郎为文散官二十九阶之第十四阶,正六品上,决定苏轼应服绿;尚书祠部员外郎为本官阶,为从六品上。宋制,太常博士以上本官阶的迁转,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四十八个员外郎、郎中的结构,但有系列区别。受处分入水部系列,杂出身入膳部系列,恩荫入虞部系列、主客系列,进士出身入屯田系列、祠部系列(带馆职)。兵部系列需要带馆职和转运使以上差遣,吏部系列则需侍从官。苏轼进士出身、带直史馆馆职,故本官阶从太常博士迁转祠部员外郎。

直史馆为贴职,无职事,为差遣所带的荣衔;知密州军州事为差遣,是文臣苏轼实际担任的职事官——密州的一州之长官;骑都尉为勋五转从五品,勋为虚衔,无职钱,无俸钱。何谓“借紫”?宋前期,文散官阶三品以上服紫,四、五品服绯,六、七品服绿,八、九品服青。按苏轼文散官阶朝奉郎正六品上应服绿,但因职事特许其服紫,谓之“借紫”。

熙宁九年九月,苏轼诏移知河中府。十二月离密。熙宁十年正月,知河中府陆经再任。二月,苏轼改知徐州。四月,到徐。苏轼全衔为:“朝奉郎、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徐州军州事、骑都尉”。元丰二年三月,苏轼罢徐州任,以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湖州军州事。四月,到任。

从熙宁四年至元丰二年,苏轼被新党所排斥,离京外任。但作为地方长官的他,又不得不按朝廷旨令推行新法,使其在民间更清楚地看到新法的种种弊端。为减轻人民的痛苦,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作为,或疏浚钱塘六井,或组织捕蝗,或赈济饥民,或抗洪救灾,为当地百姓所称道。但他对新法的种种不满,寄情于诗文,以诗纾愤,不慎言语,最终导致了“乌台诗案”的发生,从地方之长沦为阶下之囚。

六、乌台诗案,贬谪黄州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谤讪朝政的罪名,中使皇甫遵到湖州押解苏轼到御史台,罢湖州知州。八月十八日到御史台。十二月二十九日,责授苏轼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史称“乌台诗案”。苏轼在《到黄州谢表》自述:“去岁十二月二十九日,准敕责降臣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佥书公事,臣已于今月一日到本州讫者。”在“乌台诗案”中,神宗对苏轼的处罚是安置。宋代对贬谪官员的处罚类型主要有羁管、编管、安置、居住等。羁管、编管最为严厉,必除名勒停,安置的处罚重于居住,但安置一般不除名,保留官员的身份,并多授散官。宋人张端义言:“安置待宰执、侍从官;居住待庶官。”当时的苏轼既非宰执官,也不是侍从官,而对他采用安置的处罚,是个特例。宋代散官有十等,而安置者常授的主要是节度副使、节度行军司马、团练副使和州别驾四种。团练副使为十等散官之第四等,为从八品。散官也属品官,有俸给,谪散官不给全俸。宋真宗咸平三年四月曾下诏规定,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也就是说,团练副使非特许是没有事权的。有人认为,苏轼的官职为黄州团练副使相当于黄州武装部副部长,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检校水部员外郎是宋初检校官十九等之末等,是一种加官,没有实际的作用,在宋神宗元丰三年九月罢除。检校官制度产生于北周后期,在唐前期盛行,意即有职事而未正授之官,相当于试用、权摄,但到唐后期至北宋,检校官逐渐演变成一种假借官资的荣誉虚衔。苏轼贬谪黄州,使其仕途陷入第一个低谷,却迎来了其文学创作的第一个高峰。

[1]元丰改制后,元祐、崇宁、政和时期对元丰官制有所革新、完善,但无关宏旨,元丰官制基本架构未曾触动。

[2](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97年版。

[4](宋)司马光《涑水记闻》,中华书局1989年版。

[5](宋)叶梦得《石林燕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

[6]孔凡礼《三苏年谱》,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7]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

[8]曾枣庄、舒大刚《三苏全书》,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

[9](元)潜说友《咸淳临安志》,文津阁四库全书,商务印书馆2005年影印本。

[10](宋)张端义《贵耳集》,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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